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学研论文,促进我国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一国的经济发展和跨越、追赶中,仅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以往自发的产学研合作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政策干预和制度支持,以保证企业和国家长期战略的实施。以产学研合作模式进行的技术创新不仅涉及一系列经济行为,也关系到多种法律形态,这些法律形态可以规范和约束产学研合作行为,促进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推进产学研结合过程中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产学研结合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并通过良性的制度变迁,降低结合创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对产学研结合创新提供支持与激励措施,保护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智力成果,调动创新主体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和保障产学研结合创新[1]。我国学者对国外产学研合作的立法实践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立法提供了参考。
范晓峰(2005)[2]对法国的《技术创新与科学研究法》(1999)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法的宗旨是促进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界的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建高技术企业,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张薇、董瑜等(2008)[3]从产学研结合的科技计划、立法保障、相关政策、中介服务以及产学研结合的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和主要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进行了比较分析。曹勇、邢燕菊等(2009)[4]以近20年来日本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系列法律政策为对象,分析各项法律政策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及战略意义。在梳理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演进历程基础上,深入揭示日本通过系统地制订国家法律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内在机理、具体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践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和国际经验借鉴。骆大伟(2009)[5]通过对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先进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和产学研联盟的发展历程分析,指出我国产学研联盟的构建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必要的财政支持、明确的国家创新战略目标、鼓励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王锦生(2009)[6]对我国产学研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回顾、总结和分析,建议制定针对产学研合作的专门法律,通过法律法规保护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李恒(2009)[7]从产学研联合创新的内涵入手介绍了国外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状,在分析了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产学研联合创新法律机制的调整重点。段瑞春(2009)[8]从国家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定位、产学研合作的具体模式、产学研合作的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产学研国际合作、产学研合作的平台搭建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机制下的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我国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立法建议。陈武(2010)[9]从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法制需求和现行法制供给出发,对相关政策和立法进行系统归类,评估其实施效果,指出技术转移立法的缺位、知识产权利益分享的立法引导、专利法与反垄断的回应是亟待突破的瓶颈问题。提出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是立足国家创新体系构建,积极制定《技术转移法》和《产学研合作促进法》,并实现二者的分工协同。马德秀(2010)[10]认为,推进产学研结合需要通过立法来突破体制机制问题、合作模式、人才培养这三大障碍。黄明东(2011)[11]按照法源的纵向和横向两个结构对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的法律渊源进行了梳理,虽然也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促进法律的基本设想,但不够具体和明确。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国外产学研合作的立法现状进行描述和分析,提出可供我国参考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是在分析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的具体建议和设想。而这些建议和设想多是大而全的,没有具体提出立法重点和思路,要么是没有在我国已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考虑。本研究将在分析产学研合作立法最完善的美国和与我国历史文化背景最接近的日本产学研合作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立法现状和实证研究结果,提出我国产学研合作的立法构想。
一、促进产学研合作法律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现状
美国是产学研合作创新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拜杜法》(1980)的实施,促成了美国高校和企业新型的合作关系[12]。该法律规定,联邦政府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承担单位所有,承担单位可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的宗旨是促进技术创新,支持技术转移,加强技术入股或投资,其一系列修正案中逐渐增加并强化对产学研共同合作研发协议的规定。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移转法》是对《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建立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转移的任务,并将技术转移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认识。
1982年制定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旨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并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1992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是对1982年《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的修订,专门加入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的规定。
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和1993年的修正案《国家合作研究生产法》改变了以反托拉斯法限制企业之间合作的传统规定,转而允许企业间进行竞争前的合作研发,特别是建立战略研究合作伙伴关系,如由若干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转移联盟,促进了战略研究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能力。1985-1994年,美国企业组成了450个合资研究企业,1995年新成立了115个合资研究企业,1998年,则有741家合资研究企业注册登记。同时,美国企业还与外国企业建立技术联盟,数量由1980年的118个上升到2003年的491个[13]。另一方面,突破以往“竞争前阶段”合作的限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标准与技术协会等机构广泛开展联邦研发机构、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提高技术产业化速度。
《研究交流促进法》(1998修正案)鼓励国家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参加合作研究,国立研究机构的设施设备向民间企业研究人员开放,接受他们参加协作研究项目,促进产、学、官各机构在人、物以及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与协作。
这一系列法律明确了产学研合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确保了产学研合作主要政策的落实。同时,美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还陆续制定了多个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计划,如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体开发的先进技术计划、合作研究机构的计划以及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的计划。这些计划的实施大大缩短了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的周期。
(二)日本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现状
日本在二战后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工业技术领域和德国一样很有特色和国际竞争力,这与日本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来支持和促进科技发展、促进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是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协调机构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例如《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1996)促进了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的成立,加速了大学或研究所的优秀成果产业化;为充分发挥大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制定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促进了日本大学技术转移机构(TLO)的成立,确立了政府从制度和资金方面对TLO予以支持,使之成为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有效中介,故这部法律又被称为TLO法。
TLO法给大学一个强烈的信号,即将其专利实施由“非正式”或“绕道”方式转向高度正式化,即将产学合作由“看不见的”个人交易转换为“看得见的”组织合作[14]。其法律要点是:促进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将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提高技术水平,活用研究成果,开拓新产业;设立“产业基础整顿基金”,为TLO提供资金支持和债务担保;免除TLO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中小企业资助中心为中小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允许国立大学教师在具有私营企业性质的TLO从事兼职工作[15]。据日本文部科学省调查,日本国立大学与企业进行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项目近几年呈大幅增加之势,2004年,共同研究项目达到10728个,企业通过共同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则达到264亿日元。企业委托研究项目也达到15236个,通过委托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为1012亿日元。
二是通过法律政策协调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例如日本于1995颁布了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规定了日本在发展科学与技术方面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要求增强产学研结合,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协调发展。以该法为依据,五年为一个周期的三期《国家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实施,推动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发展。2002年制定了《产学官合作促进税制》,出台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与《知识产权基本法》,并自2003年起每年制定年度“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来指导本国的技术创新活动,突出了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有力地保障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进行。
三是通过制定支持技术转移的法律制度促进产学研结合,例如《研究交流促进法》(1986)、《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产业技术力强化法》(2000)等,其中《研究交流促进法》在1998年的部分修订中增加了促进了大学科研成果产业化和产学官合作的专门规定,后两个法案也出现了专门促进产学官合作的条款。根据《研究交流促进法》部分修正案的规定,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建设共同研究设施,将对其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截至2005年11月,根据《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建立并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达到41家,这些机构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和技术的转移转化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产业技术力强化法》,使大学与企业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进入了新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支持大学建立“知识产权本部”、“技术转移中心(TLO)”等专门机构[16],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免费使用国立大学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另外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大学教员可以接受顾问费,在将自己的技术发明商品化过程中,还可以在企业兼职。这些法规的实施,再加上从2003年开始进行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等措施,大大推动了日本的产学研合作。
(三)我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现状
由于产学研合作过程涉及诸多的主体和部门,而这些主体和部门都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也都被视为法律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制度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不同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我国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法律制度供给主要包括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综合性科技法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政策法规等,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与产学研合作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1.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综合性科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部最基本的综合性科技法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产学研结合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破口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7]中直接与产学研相关的条文就达12条。除了原则性规定外,相关措施也纷纷出台,具体包括:建立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协调机制(第12条),明确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第20条),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第30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第56条)等(详见表1)。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大量关于产学研结合创新内容的规定为产学研结合创新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条件,是指导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
尽管《科学技术进步法》确立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大方向,并就企业科技进步和科研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中的另外两个重要主体高等学校和科技中介机构却缺乏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
产学研结合是推动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无疑对产学研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与产学研结合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鼓励产学研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方式(见表2)。第26条、第29条以及第30条对产学研结合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利益分配方式的规定对于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方式具有指导性意义,并广泛地被应用于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实践,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确定产学研结合创新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方式的重要参考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法》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保障措施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但不能完全涵盖产学研涉及的内容,转化模式有待进一步明确,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2.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1)商事组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分别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设立章节中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等问题,特别是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为知识产权出资进行产学研结合创新铺平了道路。
(2)契约制度
1999年新《合同法》吸纳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将其归入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其中,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适用产学研组织之间技术交易。技术合同制度并入《合同法》以后,法律地位上升为基本法律层面,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其规定也更为详尽并与其他合同制度相协调。产学研结合中的契约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缺少规范重大技术创新工程的法律。
(3)知识产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确立的专利制度和职务成果制度,为保护发明创造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也为保护科技成果的产权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科技作品的保护手段。《专利法》、《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一起构筑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支持与保障。
《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权益获得和分享提供了基本原则,但是对产学研合作创新针对性不强,制度运用规则不明朗。
(4)科技奖励制度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推动产学研结合,发展高科技,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了政府的杠杆作用。
(5)创新主体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仅从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益方面对产学研结合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突出了在产学研结合创新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但缺乏促进中小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相关规定,鼓励产学研合作的力度不够。
3.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除法律法规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等。这些法规性文件中,都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产学研合作有关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相比较那些法律规定,国务院所制定的这些文件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对于促进产学研合作更加方便、有效。下面只对产学研合作具有重要影响的文件进行分析。
(1)为产学研合作开启大门的三个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紧随其后《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于1985年出台。中共中央关于三个“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我国产学研合作的进行敞开了大门。其中《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并提出“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的中间环节,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开启了产学研结合的大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认可了大学的知识创造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推动了高等院校与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结合创新。
(2)以“研”为中心的产学研结合创新
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继续推动产学研三结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以及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等,加快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1996年我党十五大报告也指出“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要以不同形式进入企业或同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解决科技和教育体制上存在的条块分割、力量分散的问题”。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实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我国早期的产学研结合政策产生于科教体制改革需要,着眼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此时产学研结合创新的重心仍然是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在产学研结合创新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研”,企业的创新能力普遍较低,缺乏创新动力和积极性,在产学研结合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作用也十分有限。
(3)以“产”为中心的产学研结合创新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60条”配套政策,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国家目标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为重点,以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纲要》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技体制改革四项重点任务,而排在首位的就是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将产学研合作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我国的产学研结合政策也发生了从以“研”为中心到以“产”为中心的科学转变[18]。
“60条”配套政策从政府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十个方面全方位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保驾护航。其中直接与产学研结合创新相关的政策措施主要有4条内容,见表3。
4.目前有关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实证分析
通过对896份调研问卷结果进行分析(见图1),“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不适应目前技术转让的现实需求”是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存在的最大问题;“未能充分保护技术转让双方的利益”、“技术转让纠纷中对于技术保护不力”、“未能对技术转让起到保障与促进作用”也是目前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所以,及时更新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中不适合当前发展的内容、规范产学研合作的利益分配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产学研合作法律法规建设的首要任务,从制度层面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四)小结
美国、日本和我国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立法情况见表4。可见,各国法律中并无单独的产学研合作促进法典,而是将相关内容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同时以配套政策、政府计划等形式共同确立了产学研合作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其中有些行之有效的立法例和政策例可供我们比较借鉴。
通过考察美国和日本科技政策法律的动向可以发现,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政策法律日益系统综合,主要包括:加大对研究开发、创新活动与科研基础设施的投入;运用补贴、贷款、税收、风险投资等财政金融手段,促进高技术发展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改革公共科研体系,协调研究与创新活动;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实施各类教育培训计划等内容。而引导和规范企业、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建立并完善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以促进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高效整合创新主体所掌握和拥有的科技资源是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法律政策的着力点。
相对而言,我国在促进技术转移、保障产学研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上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现行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政策法律虽然确定了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大方向,但这些规定分散在许多政策法规中,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形成。《科学技术进步法》与《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然是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综合性科技法律,但其法律条文均为原则性表述,刚性约束不强,缺乏实施细则及可操作性。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国家财政投入、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风险基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和具体落实措施。而美国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日本的《促进大学等技术转让法》则体现出良好的操作性。有些领域还存在立法的空白。如产学研合作形成的共有知识产权应如何确定产权归属、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技术转移中二类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与监督机制等。而且,虽然产学研合作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之一,但“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结合”的机理有很大区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在将现有研发成果予以商品化、产业化;而产学研结合是一种市场化的技术创新行为,属于技术创新体系。另外有关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对同样的事项(例如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几部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因此,我国应在评估和整理现有产学研相关的政策法律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合作研究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弥补立法漏洞,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体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如对在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中出现的纠纷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引导和鼓励不同主体开展合作研究,为合作研究提供法律保障。
二、产学研合作的突出障碍和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为把握立法方向和立法重点,有必要对产学研合作的突出障碍和绩效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通过立法形式形成突破口。
(一)相关文献研究结论
针对产学研合作的障碍和绩效影响因素,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Siegel等(2003)[19]指出影响高校同企业间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在于文化存在冲突、机构缺乏灵活性、利益分配体系设计不合理以及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等等。Allen Kathleen、Taylor Cyrus(2005)[20]提出以构建合作网络环境来消除阻碍高校新技术成果商业化效果的思想。Richard B.Dasher(2003)[21]则认为成功的高校-产业合作必须提高各参与方自身的核心能力,提高自身的灵活性,提高快速、及时满足对方要求的反应能力。并提出21世纪,高校-产业合作新模式的发展目标在于提高创新系统的效率,而不在于改变高校与企业的现有角色。
国内学者郭晓川(1996)[22]在对1988-1996年间学术期刊产学研相关论文研究统计的基础上,总结出18种影响产学研的障碍因素。郭凤兰(2004)[23]认为产学研利益分配是影响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群落发展的关键问题。吕海萍、龚建立、王飞绒等(2004)[24]认为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因素可能会因合作的主体、所在行业、合作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企业认为前三位障碍因素是:技术不成熟、决策管理协调不够、权益分配不当;学研单位认为前三位障碍因素是:权益分配不当、技术不够成熟、决策管理不协调。游文明、周胜、冷得彤等(2004)[25]认为产学研合作动力机制乏力的原因是:科技评价目标不一致(重技术含量轻经济价值);合作各方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取向不一致;中介机构的力量薄弱;合作资金缺乏。杜鹃、李焱焱(2005)[26]认为产学研合作模式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是产学研合作模式中内部动力、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问题不完善不健全以及外部条件问题(信息不流畅、资金不到位和缺乏法规)。顾伟忠、刘兰(2006)[27]认为我国产学研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企业缺乏信誉及合作精神,合作各方管理体制不健全,合作资金不充足,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困境,合作所需政策法规不到位。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构建利益与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加快体制创新,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加强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政策环境。董静、苟燕楠、吴晓薇(2008)[28]从知识产权纠纷的角度探讨产学研合作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由于缺乏信息、科技成果不成熟等造成企业难以从合作中获得研究成果,对技术创新存在认识上的差异、目标和职责差异,技术需求与供给不匹配,利益分配不合理,信息不对称和沟通困难,合作形式单一,资金小足,协调小利,文化存在差异,环境支持度低(如风险投资和中介服务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等等。秦军(2011)[29]指出,在产学研合作的实践中,合作各方由于出发点不同,参与动机也各不相同,企业偏重于技术创新中的风险分担、应对技术及市场的快速变化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需要,而高校和科研机构偏重于实现自身价值和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杨风(2011)[30]通过对391家企业的问卷调研分析,发现“产业升级与产业发展的需要”和“跟踪行业或领域的技术发展态势”是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的两个主要动因;“技术与现实的对接障碍”和“合作成本普遍偏高”是制约产学研深化合作的关键因素。
(二)实证分析
1.产学研合作的突出障碍实证分析
(1)企业产学研合作的突出障碍实证分析
通过对733家企业的调研结果进行分析(见图2),发现影响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因素多种多样,其中以“科技成果的技术不够成熟”、“缺乏政府引导和支持”、“缺乏科技成果信息”、“缺乏产学研合作信息的交流平台”、“缺乏技术转化资金”、“对产学研合作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主要影响因素。
(2)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障碍实证分析
通过对122个科研人员的调研结果进行分析(见图3),发现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因素多种多样,其中“缺乏合适的合作伙伴”、“对产学研合作的重视程度”、“缺乏产学研合作信息的交流平台”、“无法判断成果的应用前景”是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最主要因素;“合作双方是否有较好的技术研发互补条件”、“缺乏政府引导和支持”、“缺乏良好的中介机构的介绍和服务”、“合作双方难以就利益分配方式达成共识”、“合作伙伴的信誉”、“产学研合作缺乏全面明细的规章制度”也是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因素。
图2 影响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因素
图3 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因素
2.产学研合作绩效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1)影响企业产学研合作绩效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被调研的733家企业的调研结果分析(见图4所示),发现影响企业产学研合作绩效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合作双方目标的一致性”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绩效的影响最为显著,“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技术成熟度、实用性和先进性”、“对技术和市场的调研和分析”、“周密的研究进度控制”、“过高的研发费用”和“产品竞争力”也是影响企业产学研合作绩效的重要因素。
(2)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绩效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122个科研人员的调研结果进行分析(见图5所示),发现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绩效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其中“合作双方目标的一致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绩效的影响最为显著,“对技术和市场的调研和分析”、“技术研发能力”、“合作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投入人力资源的程度”、“技术成熟度、实用性和先进性”、“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周密的研究进度控制”等也是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绩效的重要因素。
图4 影响企业产学研合作绩效的因素
图5 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合作绩效的因素
(三)小结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影响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影响因素看起来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实际上是一致的,也正是因为影响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最主要因素为“科技成果的技术不够成熟”和“缺乏政府引导和支持”,从而导致了影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最主要因素为“缺乏合适的合作伙伴”和“对产学研合作的重视程度”。科技成果信息和产学研合作信息的交流平台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说都是影响其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因素。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都认为,影响其产学研合作绩效的最主要因素都是“双方目标的一致性”和“市场需求程度”。通过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影响产学研合作开展的突出障碍主要为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合作的动力机制、合作的风险和利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合作各方的内外部管理和协调问题等。这些机制障碍和矛盾冲突必须依靠立法来解决。
三、我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制需求分析
立法需求是立法动机产生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凡涉及国家长远的、战略的、基本的重大问题,都应当通过立法来规范、调整,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突破口,是一场攻坚战,事关未来发展的前途,所以更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
(一)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制度需求实证分析
通过对896份调研结果进行分析,产学研合作制度的重要程度排序见图6所示,“政府立法与政策引导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最重要制度。其中,从高校和科研机构来看,“筹融资制度”对促进产学研合作最为重要;从政府部门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促进产学研合作最为重要;从企业来看,“政府立法与政策引导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最重要制度。这与各自的需求和认知有着直接的关系,高校和科研机构实现成果转化的关键是缺乏资金;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最重要的是需要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以有效实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府部门的判断是基于理论认知和国外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现实。
图6 促进产学研合作制度的重要程度
(二)集中调整产学研合作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产学研结合创新涉及企业、政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多个创新主体,包括生产、教育、科研、金融等多种社会关系,涉及民商事法规、科技法规、教育法规、经济法规等多个部门法律以及公共政策。就创新主体而言,我国产学研各创新主体之间仍然存在部门、机构条块分割的问题,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科研、教育发展与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无法满足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对知识与技术的需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科技信息交流与共享渠道不畅通,在我国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无缝隙连接存在障碍。就法律制度而言,与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散在不同的行政部门,造成了有些规范之间衔接的错位甚至是冲突,影响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效率。同时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过强,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使得法律规范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中很难适用。所以,产学研结合创新需要有集中调整各方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支持与协调各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并为之营造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明确与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职责,完善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科技中介服务制度、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等制度。
(三)重塑创新主体的法律制度
在政府、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组成的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中,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是知识创新的主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创新服务的主体,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产学研结合创新主体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对各主体功能与角色的定位也不明确,使得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影响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效率。
1.加大政府对产学研结合创新支持力度的法律制度
作为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供给者的政府是制度创新的主体。政府根据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制定的与产学研结合创新配套的科技投入政策、融资担保政策、税收鼓励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是引导和推动产学研结合创新最强有力的力量。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角色应由命令与计划转换为宏观指导和协调,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架设合作桥梁,形成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引导科技投入向高新技术产业聚集,推进知识创新与技术转移,为各创新主体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2.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法律制度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已经得到了理论界的一致公认,然而实践中企业的主体地位与其在技术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称。从建国60年的发展历史看,目前我国的科技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企业还并未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技术创新主体,尤其是还没有成为技术创新投融资的主体,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通过直接的经费资助和间接的政策效应,仍然对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着主导性的影响,技术创新活动实现由政府主导型模式到企业主导型模式的转变还需要一段时间,需要通过相应的政策或者法律去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力量尽快过渡到和企业的结合,也就是产学研结合和成果转化上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尤其是促进中小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创新。
3.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进行知识创造并明确其技术转移义务的法律制度
技术转移实际上就是知识与技术在某一创新体系内的流动与扩散。对于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而言,创新寓于技术转移之中,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就像生命体奔流不息的血液一样,一旦停止流动,整个系统便没有存在的意义[31]。我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是知识创新的主体,也是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主要承载者,但其对于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任务都不明确。国内除了六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外,许多大学技术转移工作是由处理行政事务为主的科技处来负责,其专业化程度直接影响了技术转移的效果。我国的科研机构正处于分级分类改革探索中,研究院所的法律地位还不甚明确,其体制、内部管理机制、人员激励机制、分配机制、经费渠道与绩效评估等都是多元化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免各行其是[32]。完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移法律制度,加快现代科研院所建设,在保障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的知识创造能力同时规定其技术转移义务是产学研结合创新成功的保障。
4.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创新主体的创新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是产学研结合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财税、法律等中介机构;为科技发展服务,提供科技咨询及行业信息并服务于创新主体的行业协会和组织;以及金融及投融资相关的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产学研结合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33]。产学研结合创新需要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法律制度以加快技术支撑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等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新的产学研结合创新服务体系。
(四)规范产学研结合创新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
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由于参与各方处于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领域,各方所持的目标值不同,因此在合作利益的分配上,常常产生矛盾,这些矛盾集中表现在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方式上。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创新主体所掌握和拥有的创新资源尤其是智力资源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创新过程中新创造的知识产权权属与利益分配,以及二次创新以及后续开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与利益分配等,包括国家主管部门和产学研组织间的关系,产学研结合创新组织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以及产学研结合创新主体内部的关系。
1.利益分配
处理好国家立法引导与市场主体自治的关系是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良好解决的前提。首先,立法应对政府支持的合作研发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界定,例如财政性资金投入产生的研发成果归属问题,我国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借鉴美国Bayh-Dole法案对此已有初步规定,但对于既有国家财政性资助也有企业投入或第三方资助的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尚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次产学研结合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享问题的解决也取决于大学和企业方基于研发合同的约定,而这往往与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有关系[34],比如在企业赞助大学进行研究开发时,尤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赞助者是否需要因使用技术而支付权利金,赞助者是否有权对研发成果进行排他许可或者非排他许可,以及是否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许可或者分许可等等;实践中有些大学希望尽量对这些赞助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持一定的控制,至少有共同的所有权。
2.风险分担
同时,产学研结合同其它技术创新活动一样都存在各种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客观性风险就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从实验室走出的新技术必然带有一定的市场风险,而新技术进入市场必然也会带来市场的风险,合作各方在决定进行合作时,也就意味着要共担因此而产生的风险[35]。风险负担和利益分配如果不能挂钩,必然成为产学研结合的不稳定因素。
(五)小结
良好的科技法律制度不仅能引导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汇聚,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而且能有效调节各创新主体的关系,构建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创新机制。政府立法与政策引导制度对促进产学研合作有决定性意义。
产学研结合创新需要有集中调整各方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支持与协调各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并为之营造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环境。明确与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职责,完善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科技中介服务制度、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等制度。
产学研结合创新需要重塑创新主体的法律制度对产学研各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予以明确界定,对产学研结合中的各方主体利益关系予以规范,明确创新主体产学研结合中的法律职责[36]。重塑创新主体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加大政府对产学研结合创新支持力度的法律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和支持中小企业进行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法律制度,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进行知识创造并明确其技术转移义务的法律制度,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产学研结合创新的主体重塑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消除各创新主体层面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制约因素,实现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衔接与沟通。
利益机制是产学研合作的重要驱动力,如果分配不合理,合作就难以持续下去。要使产学研合作从短期的利益机制转化为长期的战略机制,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四、我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立法构想
我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制定应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思想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政策导向,牢牢把握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趋势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立足我国国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趋势和我国科技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
(一)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或增加法律条款
1.完善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举措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已经成为共识,可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举措。如可在合同类法律法规中增加条款以约束企业建立内部权益分配制度,鼓励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保障科技成果发明人权益,充分调动产学研结合创新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相关税收类法律法规中增加对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条款;在国资管理类法规中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等。在产学研合作促进法中,鼓励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组织而言,应建立系统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创新体内部管理体制,比如将企业的治理模式引入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的内部管理体制,采用股份制的方式激励高等院校和企业通过建立联盟实现结合创新,支持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以合同形式应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产学研结合创新体内部的人员管理、流动机制,结合创新的参与各方风险风但、利益共享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等协调机制等。
2.加强保护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
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成果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贯彻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可见,知识产权是牵动产学研结合创新全局的战略问题[31]。保护产学研结合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在优势互补、协作共赢原则的基础上处理好产学研相互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分享和维权等基本问题。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基础,但仅此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增加条款,或出台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明确各方对知识产权所有和使用权益。
另外,产学研结合各方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合作内容、知识产权权属分配、成果利益分配、风险承担和技术保密等。契约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内对于产学研结合的研究虽多,但研究产学研合作合约的文章却很少,政策与相关立法中也没有涉及。而在美国,无论是1980年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还是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均通过合作研发协议(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s)来实现研发机构与工业界结合创新的管理[37]。因此,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的规范与管理也是一条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有效途径。
3.完善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政府职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鼓励和引导产学研结合创新的配套制度措施。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结合创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列入技术开发费,享受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可以抵扣应纳增值税额;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创新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科研人员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一定额度的加计扣除。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建立的开发机构、实验室,购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等[38]。加强政府科技投入,明确科技投入幅度及资金用途,加强对科技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重视产学研结合创新过程中资金的可持续投入。设立产学研专项计划和资金,资助产学研联合建设实验室、工程中心,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成果,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从事行业共性技术服务等。
完善政府采购对产学研结合创新产品的“优购”“首购”制度。对于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搭建科技金融平台,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与金融资源相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学研结合项目的扶持力度,扩大对产学研合作转化科技成果项目的信贷。引导创业风险资本加大对产学研合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和围绕技术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建设政府主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大型企业参与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先进实用技术向中小企业的辐射和转移。建立科技资源公开和共享使用制度。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引进、培养更多复合型科技人才。重建政府部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实施效果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等,推进社会资源整合,强化政府的激励与引导功能。
(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弥补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空白
1.制定专门法律以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开展
我国产学研合作工作起步较早,早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60年代,国家就提出了这样的构想。到了上个世纪末,党和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目的在于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进入新世纪以来,人们更加关注“产学研用”的结合。但是,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碰到的问题也愈来愈多,深感必须要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学研合作促进法》方可解决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使我国“政产学研用合作”工作向着更加良性化的方向发展。当然,鉴于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复杂性、网络性与跨部门性等特点,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立法并不是说一次性解决所有制约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制度瓶颈,而是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搭建起一个制度框架,引导与协调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
(1)集中调和产学研合作中各种社会关系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20%,产业化不到5%,而发达国家技术转移高达40%-50%。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障碍是体制机制。首先是产学研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各类创新主体的职责和权益界定不清,对共同投入、成果分享,技术、市场、管理等风险分担的机制不健全,缺乏法律约束,导致产学研结合难以持续。其次是政府发挥引导与协调作用不够。产学研结合没有专门的促进政策,信息和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政府在产学研结合的资源配置上缺乏明确导向,特别是在对多项技术集成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链的资源配置上,“贴牌”现象较多。再次是引导产学研结合的评价激励机制有待完善。长期以来,学术至上“一刀切”的评价标准,造成了业绩考核中轻视企业服务、项目管理中轻视横向科研的“两个不平等”;同时,企业也缺乏合作创新意识,从而制约了产学研结合的积极性。最后,创新型科技人才,仅靠高校关起门来培养肯定不行,必须走产学研合作的道路,在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上进一步适应生产力发展、变革的新要求,加大学科链与产业链的对接。
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体系体现为知识、技术、资本在创新主体间有序有效流动。为提高产学研合作各方的积极性,提高合作效率,需要政策法律制度来明确合作中产权归属、理顺契约关系、激发合作动力,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体制改革不断予以调整。
(2)鼓励科研机构建设、推动现代院所制度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建设一支稳定服务于国家目标、献身科技事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希望所在。要充分发挥这些科研机构的重要作用,必须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健全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的权利义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自办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明确科研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对科研机构的评价、管理制度,加快建设“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3)激励、评价与约束科技人员
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离不开全体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为推进产学研结合创新,应拓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渠道,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与产学研合作互动融合。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高等学校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设立硕士点、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分类人才评价制度。对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以学术水平为评价重点,重在业内认可;对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在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时,注重衡量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在事业单位从事研发工作的,在岗位设置核定和按机构比例申报时予以倾斜。保障科技人员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合法利益,完善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对科技人员实施长期激励与持续性激励。此外,还可借鉴《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56条等条款对宽容失败、激励创新的相关规定。同时,科技人员应明确科学研究的社会责任,恪守科研道德,防止各种科研不端行为,由此还需完善一些约束措施。
(4)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增强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主要保证,在充分调研和详细论证的基础上,从产学研结合创新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出发,明确其法律责任,如增加违反科技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法律责任,明确科研不端行为、违背科研诚信的法律责任等。
2.建立技术转移的法律支持体系
法律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有效工具。技术转移作为一类经济活动需要有立于其上的法律形式,将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相关活动的准则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以便为利益相关的各方提供活动的准绳,为解决争端提供依据及准则,并将政府对技术转移的引导和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可见,技术转移立法对于建立政府、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协作与监督机制,完善技术供给方(尤其是国家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的归属、利益分享、披露、监督等内容,促进知识与技术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内部的流动与扩散具有重要的意义[39]。
我国技术转移体系仍然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之一,突出表现在日益增长的公共科技财政投入所形成的大量成果还没有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有效的支撑。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转移机构是大学知识产权资产向企业界转移的管理机关,也是创新提供者与有能力进行商业化一方的媒介,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的报告显示,美国大学2005年的许可收入高达14亿美金。而我国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比较滞后,技术转移体系在体制、结构、机制、效率等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因此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建设的技术转移立法是一项重要课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近期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技术转移促进法、技术转移机构组织法、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构成从技术成果研发到最终使用的完整法规体系,以适应当前国内技术转移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制定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
大学应是未来科技发展的“窗口”,是竞争中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加强科教结合也是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方式,是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及深化科技体制与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制度环境,要制定大学技术转移法,规范大学技术转移管理,为大学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激励大学与企业、科研机构联合进行知识创新。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鼓励高等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实施。进一步完善高校的用人机制、职称评定机制和成果属权界定机制,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或兼职岗位,引导并规范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服务。明确高等学校技术转移义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规定为各实验室的义务和获得下次科研资助的前提条件,保障发明人对技术转移收益的利益分享权利。
4.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科技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要依靠法制作保障。要建立和发展好科技中介机构条件是多方面的,但是根本一条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这些年来,根据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态势,各级政府为了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定了不少有关的方针政策,出台了不少相关规章,对规范科技中介机构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并作为科技中介机构立法的基础,把它列入立法的规划。
科技中介机构的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科技创新中介服务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当前产学研结合科技创新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的原则,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创新,充分发挥和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在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及信息咨询等方面职能,推动创新资源与企业的紧密结合,有效地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联合。
二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地位、法律职责、业务范围与从业标准,若科技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过低,则会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责任不清。
三是建立与完善科技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制度。若科技中介机构不按照行业标准收取服务费,难免出现为了一块肥肉大家明争暗夺,不守诚信不守规矩办事的情况,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对科技中介这种服务给予有效管制,这种不正当竞争局面很难说有高的服务质量。行业自律是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
四是加强中介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加强对产学研结合的信息沟通、咨询、推介等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产学研结合活动,将推进产学研结合纳入行业协会章程。发挥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为产学研结合创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索科技行政部门与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科技中介管理模式,开展科技中介机构资信认证和评价工作。
(三)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完善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管理,又需要灵活的私法规范对产学研创新主体进行引导。
二是国内立法与国外立法之间的关系。在技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我国的产学研结合创新既要加强国内法制建设又要密切注意国际法制的最新动向和变化趋势,国内立法应与国际规则相接轨。
三是中央立法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我国对产学研结合创新体系做出规定的有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纷繁庞杂,需要及时进行清理和评估。一方面应将地方性法规中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应统一地方性法规关于某一问题的不同规定。
四是法律法规与科技政策之间的关系。科技政策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科技政策在经过实施、成熟、提炼以后可以上升为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科技政策法制化”[40];另一方面由于科技法规条文的原则性表述较多,激励、引导性规范较多,再加上产学研结合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因此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并不是解决产学研结合创新中所有问题的万能药,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以贯彻和实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如美、英、德、日法等国,为加强产学研合作,较早就在促进大学与产业结合方面出台了相应的制度性安排,通过国家规划、法律法规、配套政策、政府计划、民众参与等诸多方式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