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体系论文,民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是一个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发展与创新过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就逐步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践相结合,走出了一条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主体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又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从阶级斗争学说向科学发展观的跨越。中共中央、国务院2005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深刻地反映了这一跨越,其中对民族理论做的十二条概括,① 创建了新世纪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体系。这个体系博大精深,本文仅从一些基本概念入手,联系跨世纪的民族理论发展过程,对该体系的总体格局做一个概要分析。
一、民族概念的切实扩展
民族概念是民族理论的第一块基石。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在这个概念上的争议颇多,主要表现是对沿用了几十年的斯大林的以“四大要素”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定义的看法有分歧。现在看来,“四大要素”民族定义仅仅与国家层面的民族相对应,② 而在纷繁复杂的民族世界里却有着无数的“例外”。
这种“例外”可先从我国56个民族的情况来认识。比如,“共同的语言”——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民族有15个”;③ 尽管客观存在着“几个民族使用一种语言的现象”,④ 而全国世代传承的民族语言至今仍有120多种。⑤ 再比如,“共同的地域”——我国各民族的分布是“大杂居,小聚居”和普遍的散、杂居,许多民族并不具备标准意义共同地域的“特征”。还比如,“共同的经济生活”(原意是建立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我国56个民族都没有经过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在建国初期民族识别的时候,许多少数民族还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原始社会末期。
如此普遍的例外并不意味着中国民族如何“特殊”,其实欧美乃至世界上的绝大多数民族也都普遍“例外”。按照国家层面的民族概念,“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时期是没有而且不可能有民族的”。⑥ 然而事实却是马克思有言在先,“民族这一称号适用于许多印第安部落”,早在“氏族制度下”,民族就已由诸部落融合于一个政府时产生,“部落联盟是与民族最近似的东西”。⑦
而且,无论我国的“例外”还是他国的“例外”,各种历史形态和各种层次的“民族”都是民族。因此,建国初期的民族识别中,毛泽东曾强调“政治上不要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⑧ 并且嘱咐费孝通等民族学家,要把民族是什么“搞清楚”。⑨ 在上世纪80至90年代,许多学者提出过民族定义的修改方案,但所提方案尚未跳出封闭的“民族要素”逻辑架构,因而也并未形成共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对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过概括。1990年归纳为五个方面,⑩ 1992年扩充为“八条”(11),2001年又概括了“十条”(12)。但无论“五条”、“八条”,还是“十条”,在民族概念上都一直未曾做过表态。
2005年,“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正式用于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之中;同年出台的“十二条”即打破了以往的沉默,特别以第一条表述了切合中国乃至世界民族实际且灵活而具有生态特性的民族概念。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这个表述巧妙地利用逻辑转折突破了封闭的架构,将文化、风俗习惯等“共同特征”全部放在判断句之后,另行说明,从而使其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要素”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族性特征。这种族性特征在族际对比中凸现,在民族交流、发展中生态传承,并以不断再生的活力持续体现着民族的稳定性。以下对六种“共同特征”逐一展开。
历史渊源常常表现为共同或者共通的血缘传统、祖籍观念、始祖传说以及其他共同的历史记忆或历史遗产。作为民族传统的内在依据,历史渊源集中反映在血统、道统两方面的观念上,并不断在族际对比中与现实特征连接互动,因而往往成为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历史纽带,直接体现相关民族的历史稳定性。
生产方式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物质资料的谋取方式,是人们在生产、交换、消费过程中的组织形式、联系形式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当不同民族的生产力、生产关系都具有明显差异的时候,生产方式就自然成为各自的族性特征。不同的民族只要进入了同一个社会生产环境,原有的生产方式特征又会逐渐转化成为各民族的共同性。由于生产方式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系统的渐进过程,因此,民族这方面的特征也有很强的再生续延性。
语言本质上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媒介,共同的语言体现了一种共同的族性,因而常常作为民族的一种特征。但民族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常常又会使语言发生替换、融合和分化,因而不同的民族往往操着相同的语言,同一个民族也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和其他方面的民族特征一样,语言系统也有顽强的再生能力,因此,语言也是具有历史稳定性的。
文化在这里取其狭义,特指人类的精神创造,民族文化上的共同性成就了民族内部的共同特征。文化是通过传承发展的,因此,任何文化现象都必然在流传中变异,都可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又是以模式存在的生态系统,一旦成为民族的共同特征,文化模式的发展自然又能够长期稳定地体现民族的统一性和继承性。
风俗习惯是人们生活中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惯例,是长期传承于生活领域的行为方式。由于常常在民族之间表现出差异并可以实现相互区别,就在这一个方面形成了民族共同体的族性特征。风俗习惯也在民族社会持续变化发展中不断发展,从而凭借不断再生的习惯力量支撑民族特征的稳定性。
心理认同是在社会复杂系统作用下“对他而自觉为我”的群聚过程。由于社会、历史的复杂性,民族的心理认同也具有多元性或多重性。人们的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乃至宗教信仰或现实利益,都可以成为民族认同的依据因素。不同性质的认同因素可以通过社会复杂系统的转换而实现选择,不同层面的认同因素也可以相互包含或镶嵌,从而形成与民族共同体大致相应的族性特征标识系统。民族认同一旦深入民族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整个族性特征标识系统就具备了不同寻常的稳定性。
总之,“十二条”对民族概念的表述,超越了机械性构成“要素”的简单逻辑,从而通过民族特征的生态性涵义凸显了民族的历史稳定性。从生态的角度看,民族是人们在社会复杂因素作用下通过多元认同而形成的有特定的他称和相应文化模式的自组织系统。(13) 民族的历史稳定性,不在于基本要素一成不变,而在于其族性特征具有吐故纳新、生生不息、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正是通过这种求真务实的表述,民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这样的改变是必须的。民族和一切社会现象乃至自然现象一样具有复杂性。在多元素、多层次、多变量、多方向、多规则的复杂世界中,带有一定混沌、模糊性质的陈述往往比貌似清晰、明了却有许多“例外”的定义更符合实际。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在民族识别的基础上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系列民族政策,已经成功经受了各种考验。历史充分证明:中国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和社会形态高低一律称之“民族”,比根据人口、历史、社会形态等等条件区分民族、部族、部落的国家做得更好。
更需要明确的是,这一民族概念的表述,还有着上千年的汉语“民族”话语系统支撑。汉语中的“民族”,由“民”与“族”两个词素合成。早在先秦时代,我国古籍中就有“民族”二字连用,并普遍以“民”、“族”、“人”、“方”或者其他相近的词汇分别表示“族类”概念。(14) 而近似于当代中国话语的“民族”一词,则出现在成文于公元493年的《夷夏论》中。此后1500年间,出现在汉文献里并代代相传的汉语“民族”概念形成了一条古籍链。(15) 这些汉文古籍中的“民族”概念,含义复杂。剔出其中与宗族、家族、姓氏等相关的词例,它们或指北方汉族,或概述南方少数民族,或用于强调“华夷”之分。这与我们当下所讲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即国家层面的民族、56个民族,乃至56个民族各自内部分支性的民族集团,都是能够相通的。(16)
因此,不论是对照世界数千个民族的构成实际,还是沿袭中华千年的“民族”话语传统,“12”条的概括都更有普适性。“十二条”中的民族概念,植根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涵盖了中华本土与世界各地多形态、多层面族体的基本特征,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概念的理论在中国化过程中得到了必要的扩展和完善。
二、民族问题视野的全方位拓宽
民族问题是民族理论的支柱概念。“如果在什么地方必须辩证地提出问题,那正是在这个地方,正是在民族问题上。”(17) 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族问题的论述,往往根据不同的历史背景和语言环境而有多种变化;中国共产党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也是与时俱进的。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指出当时民族压迫的本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阶级压迫。(18) 这一观点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对制定正确的革命的总路线,团结国内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完成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在武装夺取政权的理念变成现实之后,党的执政理念没有及时跟上社会转型,全国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国内民族问题也受到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民族工作和民族关系遭到灾难性的破坏。
经过1978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正确认识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民族理论界也开始向阶级问题之外去探询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的实质。(19) 1980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通知》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3个月后,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引发了关于民族问题实质的大讨论,进一步摆脱了传统观念的禁锢。然而,饱受阶级斗争扩大化之苦的人们,又矫枉过正地将民族问题的定义圈划在十分狭窄的范畴:只是“指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20)
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将民族问题等同于民族之间矛盾的观念又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按照这种狭隘的定义,如果不是发生在民族之间的矛盾,再大的问题也不能算是民族问题。如同狭隘的民族定义与民族实际脱节那样,狭隘的民族问题定义很快就与民族工作实际发生了偏离。随着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民族工作必须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重心;而根据定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不能算是民族问题。如此,在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过程中,民族理论就面临这样一种选择:或者偏离党的基本路线确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或者校正已被狭隘理解的“民族问题”定义。
事实上,在关于民族问题实质的讨论中,已有学者认识到那种狭窄定义的局限性。他们及时指出:“在我们的民族工作实践中,当谈到民族问题时,决不仅仅是处理民族关系,而是包括了民族内部的各种问题在内的。……中国共产党还主张在各少数民族内部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经济文化,达到各民族的发展和繁荣,这也是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指民族之间关系,而是指民族内部的发展问题。”(21)
随着学术反思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民族理论逐步摆脱了阶级斗争扩大化后遗症的困扰,使对“民族问题”的理解回归到与社会总问题相联系的原则上来。最为突出的标志,就是江泽民同志1992年在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两个包括”的论断:“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发展,也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22)
“两个包括”基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内民族问题的深刻理解,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同时,全面拓展了关于民族问题的思维空间。第一个“包括”,将民族问题的“本体”层面在首要位置凸显出来,让曾经陷入偏窄的观念转向周全。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无论民族之间产生的矛盾,或民族内部需要解决的问题,都离不开民族自身的发展。民族的自身发展既是民族问题产生的根源,又是民族问题变化的动因,还是民族问题解决的归属。当民族自身发展作为社会不能回避的问题被提出的时候,该问题就自然是该社会最为重要的民族问题。因此,民族问题必须“包括民族自身发展”方面的内容。第二个“包括”,直接指向三种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民族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民族关系常常具有压迫与反压迫的对抗性;而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却是平等、团结、互助与和谐。但由于民族间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和差距,社会主义时期民族之间的关系仍有着相当的敏感性,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激化民族矛盾。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关系中发生的问题,同样属于民族问题的内容。在阶级社会里,看不到民族压迫的阶级实质,会犯极大的错误;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盲目地将民族问题视为阶级问题,则同样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民族可以支撑国家,也可以撕裂国家;国家的制度、政策可以引导民族实现平等和谐,也可以造成民族纷争与社会动荡。
由于第二个“包括”特别指出了这三种关系上的问题,从而在强调民族自身发展方面的问题的同时,也确保了不至于忽略其他的方面。
“两个包括”提出来之后,深得广大民族工作者的拥护,也带动了民族理论界的深刻反思,进一步引发了对民族问题复杂性、国际性等多种特性的广泛探索。10多年后,中央“十二条”不仅重申了“两个包括”,而且进一步确认了当今世界民族问题的5个共同特性。详见第四条:“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发展,也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
这“两个包括”和“五个共性”,使得我们对于民族问题的认识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超越了管中窥豹、顾此失彼的狭隘性。我们可以进一步做出这样的理解:民族问题就是具有民族性的社会问题,是伴随着民族过程不断产生并需要社会共同面对的历史使命。民族问题首先是在民族自身发展中面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表现为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互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在民族自身内部,还是在民族与民族之间,乃至民族与社会其他共同体之间,这些问题的第一属性都是社会的。在社会问题复杂纷繁的属性之中,民族性仅仅是其一。因此,从整体上看,无论在任何社会历史时期,民族问题都只能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
而且,民族问题作为民族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民族性社会问题,它必然有民族范畴的普遍性、与时俱进的长期性、与社会环境相应的复杂性。自然,在国家与民族密不可分而又相互错杂的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往往还带有国际性。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告诉我们,任何民族社会都存在一定的民族问题,任何一个方面发生的民族问题,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处理错综复杂的民族问题时,必须着眼于全局,做艰苦的社会调查工作,既要看到历史背景,又要看到现实背景,努力找出症结所在,采取综合协同的办法,切忌单打一、简单化和片面化。民族问题的国际性告诉我们,处理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国际社会的背景下思考,谨防一些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做文章,从而破坏我们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上述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国际性,综合构成了民族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民族是民族社会最为普遍和稳定的认同形式,民族认同构成了民族情感互联网的天然宽带。任何社会问题一旦转换生成了民族问题,就通过民族认同的宽带附加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变压器”。这种带有“民族变压器”的问题解决得好,对社会的和谐安宁与进步繁荣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解决不好,经过“变压器”的作用,往往会给民族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
只有真正理解了当今世界民族问题的这些共同特性,才能在世界的宽阔视野中具体审视我国的民族问题,从而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和具体方略。上述“五个共性”与“两个包括”,使我国民族问题理论的核心概念在求真务实中进入了全新的境界。
三、民族观与祖国观的和谐统一
当代多民族国家都需要它的国民树立符合国家利益的民族观和祖国观。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出发,更需要树立和谐而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社会主义祖国观。
我国以往几十年间的民族理论体系里面,民族观和祖国观并不十分和谐。主要是将爱国主义夹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框架之中,淡化了社会主义祖国观。“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即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这是两种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民族观。在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作为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面对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只有打破国界,实行全世界无产者的阶级联合,开展国际主义运动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与此相反,资产阶级首先是高举民族主义的旗帜,在与封建势力斗争中掌握国家机器,而后又不断以国家的形式把阶级的私利打扮成民族的利益,欺骗劳动人民、麻痹无产阶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要反抗资产阶级就必须反对民族主义。从而,在同一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就必然成为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饱受压迫与剥削而“没有祖国”的无产阶级,必须经过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起自己的祖国,然后再通过保卫和发展自己的社会主义祖国,最终使国家消亡而实现共产主义。(23) 当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机器之后,国际环境和国内基础都需要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共同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从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祖国观。因此,与社会主义道路相统一的爱国主义,本身就蕴涵着国际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换句话说,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祖国观,也就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俄国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面对帝国主义颠覆,列宁和斯大林领导着苏联人民高举爱国主义大旗,彻底粉碎了帝国主义的阴谋,为国际主义运动守住了一块坚强阵地。正是从这一世界革命的根据地出发,才使得革命成果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社会主义阵营。
我国曾长期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受到的剥削与压迫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密不可分。因此,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历史境遇,我国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原则自然与爱国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转化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共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各民族同胞,必然要在各民族最高利益的原则基础上,将民族观和祖国观统一于爱国主义。
如果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化的必然要求,那么,社会主义时期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中国化的延续。但是,由于建国后仍然沿袭“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使得爱国主义几乎被超期服役的阶级观在民族理论框架内屏蔽。事实上,不考虑具体历史条件笼统将民族主义和国际主义归入两种阶级的民族观是一种简单机械的主张,在社会主义时代固守这种机械主张更是教条主义。着眼于国家层面的民族视角,爱国主义明显带有民族主义属性,换句话说,爱国主义也就是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因而,只要还在阶级斗争的原则基础上竖着“坚持国际主义”和“反对民族主义”两杆大旗,爱国主义就只能是小小一面捏在手中的三角旗,怎么举也举不高。既然具体的历史条件已经由帝国主义时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已进入求真务实的现阶段,就应该在和谐中国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旗杆上高挂“爱国主义”的大旗。
民族的多层次复合性决定了民族主义的实际范畴远远大于爱国主义。不同层面的民族主义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价值体系,这些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常常抵消或者削弱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的爱国主义,跟历史遗留的其他民族主义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弘扬爱国主义必须克服各种有害于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民族主义倾向。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强调反对以大汉族主义为典型的大民族主义,同时反对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宪法也明确规定防止和反对“两种民族主义”。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需要明确认识的是,过去在“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思维定式里面,习惯性地给“两种民族主义”插上资产阶级的标签,与国情不符。我国并未经过成熟的资本主义时代。千百年遗留的“两种民族主义”主要是封建社会的不良遗产,其中的“资产阶级”股份很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无产阶级、劳苦大众已经成为共和国的主人,民族资产阶级也已被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爱国者,国内民族观更没有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基础。因此,没有必要在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强调“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迫切需要的是从各族人民最高利益的原则出发,强调民族问题上的国家观念。
正因为如此,“十二条”专拟第六条作了郑重的表述:“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
这样的表述,合情合理、旗帜鲜明。所谓合情,就是符合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符合中华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感情;所谓合理,则是符合统一国家管理内部事务的法理,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社会主义祖国观和谐统一的事理。的确,中国的历史是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历史,“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是有数千年文明古国历史传承的统一,是各族人民创造的共同历史所规定的必然的统一。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国家的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生存的基础,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保障,是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尊严的前提,因而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
从世界上看,随着10多年前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而中华大地却高扬社会主义的旗帜。在这种情况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保卫和建设好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因此,高举爱国主义大旗,既吹响了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时代号角,又通过各族人民最高利益与国际主义远大理想的完美结合,实实在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社会主义祖国观的和谐统一。
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体现
作为一个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民族理论政策新体系,“十二条”在总体上完全融入了新世纪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精神,全面实现了从阶级斗争学说到科学发展观的历史性飞跃。就其内部逻辑结构来看,“十二条”可以分成四个“三条”或者两个“六条”。而且,显然以民族问题概念为整个体系的核心。
前六条是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
第一至第三条是从哲学层面对民族现象的观察与概括。第一条使民族概念具有了开放性和生态性,第二条进一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第三条结合我们所处的时代强调: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正所谓“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前三条为民族问题概念及其纲领做了充分的理论铺垫。
第四至第六条即为在当今世界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第四条确立了民族问题概念,第五条在此基础上指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战略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国内各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是中华民族自身发展的一部分,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通过科学发展走向伟大复兴才可能实现;我国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其他共同体之间的问题,同样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复兴的大局,自然也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冷静观察、周密思考,从而科学具体地解决。这个方针,在充分认识当今世界民族问题的“两个包括”和“五种特性”的基础上,与第六条有关强调国家观念的内容一气贯通,从而确立了我国妥善处理民族事务、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性原则。
第七至十二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都是在前述理论原则指导下,具体针对民族与民族、阶级、国家等三个“关系”上的民族问题提出的应对方略。第七条规定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强调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与条件,保障各民族合法权利与利益;同时明确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八条重申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第七条与第八条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以往处理民族与民族、阶级、国家关系方面的成功经验。千百年来,我国民族关系受到阶级压迫的制约,总体上带着民族压迫的不平等性质。新中国在解除阶级压迫的同时解除了民族压迫,并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上努力克服历史遗留的民族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因素,逐渐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目前,就是要在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下,推进民族法制,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接着,第九条进一步在民族关系本质特征里强调“和谐”,在巩固发展民族大团结的目标上凸显“和谐”,强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基础上的“三个离不开”,主张通过“四个互相”共同构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是把处理民族问题升华到科学发展观境界的明显标志。
第十至十二条,集中应对民族自身发展方面客观存在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因而更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第十条侧重于加快民族经济的发展,但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如此强调“两个共同”,意在防止单纯的经济观点。接着,在论述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的时候,在“少数民族”后面加上“和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中间加上“社会”——都是为了防止单纯、片面的观点,保障全面协调发展。最后,落脚到实践层面,该条更强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依然紧扣“两个共同”主题,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各民族和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第十一条指出,“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明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这正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主张。落到实践层面,就是“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这里,将民族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落实到人的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原则。第十二条强调要努力造就一支庞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更是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指向民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见,“十二条”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从抽象到具体,从外围到核心,对民族和民族问题基本概念,对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重大方针等,都做了明确而精辟的论述。整个内容贯彻着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战略思想,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形式概括民族理论,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站在“十二条”的平台上,回顾我国跨世纪的民族理论学科,可以更为清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创新体系的价值和意义。冷战结束之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入世界经济、社会的全球化进程,社会科学领域充满了西方意识形态的话语,民族理论曾一度不适应而陷入迷茫。当时民族理论迷茫的内在原因,是一些旧观念已经落伍而没有退役,形成了自我拖累和干扰。那些在历史上曾经一度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与现实已不适应的教条化观念,如同热能系统内部累积的自生熵。(25) 无功的能量起消极作用,增加了系统的混乱程度。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确立的民族理论“十二条”,通过广泛吸纳时代精华,替换已因“熵化”而失效的传统观念,保持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生机活力。毫无疑问,“十二条”是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引入新境界的标志。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迎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阶段,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都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旗帜下,为形成新时期新阶段的中国话语而共同努力。而以“十二条”为标志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新体系已经以中国化的特色优势占领了制高点,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纪元。
注释:
① 简称“十二条”。具体内容参见本书编写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0页。本文所引“十二条”内容皆出于此。
② 参见郝时远:《重读斯大林民族(нация)定义——读书笔记之三:苏联多民族国家模式中的国家与民族(нация)》,《世界民族》2003年第6期。
③ 孙宏开:《语言识别与民族》,《语言研究》1988年第2期。
④ 瞿霭堂:《中国的民族与语言》,《民族研究》1988年第1期。
⑤ 参见李锦芳等:《西南地区濒危语言调查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⑥ 斯大林:《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395页。
⑦ 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6页。
⑧ 转引自施联朱:《中国民族识别研究工作的特色》,《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5期。
⑨ 参见费孝通:《谈“民族”》,《费孝通文集》第10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
⑩ 参见江泽民:《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239页。
(11) 参见江泽民:《论民族工作》,《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页。
(12) 参见李瑞环:《关于统战工作的几个问题》,《中国统一战线》2002年第5期。
(13) 所谓自组织系统,是指能依靠环境所输入的物质、能量和信息,无须外部干预便能使系统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协同合作,从无序到有序,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关于民族的自组织性质,详见拙文《论和谐而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概念》(《广西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和《民族史观:耗散、协同、超循环》(《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14) 参见郝时远:《先秦文献中的“族”与“族类”观》,《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
(15) 根据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梳理,这条古籍链依序为:《夷夏论》(南齐);《太白阴经·序》(唐);《皮子文薮·忧赋》(唐);《三朝北盟会编》(宋);《鹤山集·跋卢氏正岁会拜录》(宋);《宋学士文集·查林曾氏家牒序》(明);《钦定续文献通考·封建考》(清);《农桑易之录·农桑善后事宜·重保甲》(清);《皇朝经世文续编·请实行保甲疏》(清)。详见《民族研究》2004年第6期。
(16) 参见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费孝通文集》第11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页。其中的分支“民族”,相当于当今文化人类学界和民族社会学界流行的“族群”。
(17)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民族问题著作选》,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1981年编印,第494页。
(18) 参见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9) 丁汉儒在《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一文中提出:“可不可以说,‘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它都不能概括说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内容和实质,更不用说新时期的民族问题了。”(《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79年第1期)
(20) 本书编写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学大纲》,民族出版社1981年版,第13页。
(21) 彭英明、唐奇甜:《民族问题及其实质浅论》,《民族研究》1981年第1期。该文对民族问题的含义作了如下表述:“所谓民族问题,就是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从产生、发展到消亡的历史过程中基于民族差别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的总和。它不仅表现在民族之间(民族差别、民族矛盾、民族斗争、民族压迫等等),而且渗透于每一个民族的内部(经济、政治、语言、文化、思想、风俗习惯等等),并贯串于民族兴亡的始终。”
(22) 江泽民:《论民族工作》,《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18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因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虽然这里所说的‘民族的’一词和资产阶级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列宁后来曾引此重申:“工人阶级如果不是‘在民族范围内构成起来’,如果不是‘民族的’(‘虽然这和资产阶级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就不能巩固、成长和形成。”(列宁:《卡尔·马克思》,《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0页)
(24)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8页。
(25) “熵”原是热力学上的一个概念,指不能用来做功的能量。在物理系统的自发过程中,“熵”总是向着增大的方向发展,使系统从有序朝无序的方向变化。20世纪四五十年代后,“熵”开始作为一个跨学科概念向生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等领域渗透(参见美雪娟:《耗散结构系统的负熵及其实现过程》,《系统辩证学学报》1995年第2期)。笔者引用这个概念,是真切地感觉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就是通过不断减“熵”增效实现与时俱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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