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国家制度”与中国的对策_替代国制度论文

“替代国家制度”与中国的对策_替代国制度论文

“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应对策略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关贸总协定的8轮谈判后,各缔约方的进口关税大幅下降、非关税壁垒不断拆除。反倾销作为WTO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便成为各国对付不公平贸易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而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更是高居全球之首。至2001年12月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经受到40多个国家共477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4500多种,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经济实力增强,出口能力提升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乃至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在“正常价值”问题上采用“替代国制度”,从而使我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

一、“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及“替代国制度”

出口产品要构成倾销,必须是其“出口价值”低于其“正常价值”,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国内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应被认为是倾销(即一项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

“出口价格”一般指(1)出售给进口商的实际价格;(2)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3)当局决定的合理基础价格。“正常价值”则通常按以下标准确定:(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2)第三国出口价格;(3)出口国结构价格。

但是在对待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NomarketEcomomicCountry)”时,尤其是确定“正常价值”时,西方国家并不按上述标准行事。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理论认为: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系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建立起来的。上述确立“正常价值”的标准是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反映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这一理论为基础,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由法律或政府规定,不反映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因而不能把这种国家的国内销售价格为“正常价值”,而应适用“替代国制度”。

所谓“替代国制度(SurrogateCountrySystem)”也被称为“类比国制度’(AnalogueCountrySystem),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则必须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它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该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

在选择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时,各国略有差别。但在如何采用替代国价格时,一般按以下标准:(1)此种或此类产品在替代国用于国内市场消费的销售价格;(2)该产品由替代国对其它国家出口的销售价格;(3)替代国构成价格(被控国生产该产品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乘以替代国生产要素的价格,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

二、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的影响

1.替代国制度具有不可预见性,使我国企业无所适从,很难提前预防。在一个反倾销案中如果符合替代国条件的国家不止一个(事实上往往有多个),究竟选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完全由进口国确定。并且替代国是在反倾销调查提起之后才选定的,出口商在进行交易之前根本无法进行合理的价格比较分析,也就是难以推测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同时反倾销当局往往以保密为由,不允许将从替代国获取的资料透露给出口商,出口商无从核实依靠这样的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无从知道倾销幅度如何得出。这样,我国出口商就无法提前着手预防,一个在我们看来没有任何问题的价格,一旦与替代国的价格相比较,也可能构成倾销。

2.所选定的替代国不具有可比性,从而使倾销容易成立或高估倾销幅度。各国国情千差万别,很多时候所选定替代国与中国不具有可比性:

(1)总体经济水平上不具有可比性。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欧略有不同,美国原则上选择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而经济水平相当,往往考虑的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当。但实践中,经常被选为中国的“替代国”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人均GDP均高出中国许多。

欧盟在选择“替代国”时主要考虑“替代国”相关行业与中国行业的可比性并考虑执法的方便性,从而很多时候可能选择发达国家为“替代国”。

不管是用哪种方式对中国都极为不利。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跟中国完全类似,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低廉使得中国具有世界上无可比拟的比较成本优势。可以说选择任何一个替代国都会抹煞这些优势,从而高估倾销幅度。

(2)具体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众所周知,出口商品的定价原则是按质论价,优质高价,低质低价。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初级产品和低档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较大,这也是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低的主要原因。但美欧等国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很少考虑质量因素。

3.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坚持替代国制度,替代国制度相沿成习,许多发展中国家亦采用了这一歧视性政策,严重恶化了中国的外贸环境。

由于美国的坚持,替代国这一歧视性政策进入了WTO中。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15年之内,仍将按各国国内法来决定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从而为美欧等国坚持这一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美欧持这样的立场,很大程度是基于政治考虑,凡是社会主义国家或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概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目的无非是迫使这些国家接受西方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

但许多发展中国家,仅仅把替代国制度作为贸易保护的方便工具而接受下来。目前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约200多个,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仅20多个,力量对比悬殊。这样使中国无论是在具体案件中还是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均处于不利地位。

三、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替代国制度的具体策略

(一)政府层面

1.深化改革,加强外交努力,尽快摘掉“非市场经济”的帽子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正在加速形成之中。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还远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外经贸部研究院研究员马宇认为,中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只有50%左右。所以我国应深化改革,在资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程度、政府对经济运作干预程度、不同所有制的差别待遇等方面作进一步改革,以免授人以柄。同时我们又必须认识到,“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经济问题政治化。政治化的问题就有必要用政治手段加以解决。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是由各国国内法决定的。这就意味着通过双边外交努力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我国政府应通过不懈的双边外交努力,争取有所突破。既便强调如欧盟,也于1998年通过了905/98号条例,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协议中,美国承诺“如果中国承诺在5年内完成所有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美国现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实践和歧视性的单方进口限制的做法将予以停止。”所以通过不断改革和外交努力,中国完全不需要15年就可以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

2.充分利用WTO反倾销协议及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已经是WTO成员国,可以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反倾销的争端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予以解决。尽管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15年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问题提出异议。但WTO在关于什么是市场经济等问题上规定模糊,也没有说“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产品一定要适应替代国制度。同时,DSU及WTO反倾销协议还予以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待。DSU的一般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选择较快的程序,或要求较长的期限,或要求提供特别的法律援助。WTO反倾销协议第15条规定:“…如果反倾销税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则应在实施反倾销税前认真探讨本协议提供的建设性补救措施的可能性。”尽管措词含糊,但在印度输欧共体床上用品案中、印度正是利用这些条款获得有利的裁决。中国也属发展中国家,应该充分研究这些条款并加以应用。

(二)企业层面

1.争取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

这主要是针对欧盟及澳大利亚等在一定程度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虽然欧盟1998年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企业并不自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须由出口企业证明自己已经是按市场经济运作。为此欧盟提出了是否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这五条标准主要是看企业是否依据市场需求独立经营。

中国企业应首先对照这五条,提出证据力争获取市场经济待遇。如果企业申请不到市场经济待遇,还可以申请个案待遇。其标准有4条,比上述标准要宽松,也更容易获取。一旦企业获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将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和税率。

2.争取分别税率

自1993年起,美国恢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分别税率。但这个分别税率也不是自动取得。中国企业必须说服美国商务部不要对中国全部企业做出“单一税率”的裁决。从调查阶段开始,中国企业就应该强调他们是独立的,从法律和事实上都与政府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脱离。

3.选择并提供好替代国信息

当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个案待遇时,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就至关重要。

所以中国应诉企业应该预先估计哪些国家的报价可能成为中国的替代价格,并从替代国的供货商那里得到公开价格,如生产要素价格、运输、保险费用等,并及时提供给反倾销当局。对于反倾销当局选择的不恰当的替代国,应诉企业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予以抗辩,从而获得最佳的替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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