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兵役制_西夏论文

论西夏兵役制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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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02(2012)05-0068-06

党项族是一个崇尚武力的民族,西夏立国后,与宋、辽、金等国发生军事争斗是经常之事,西夏统治者对武力十分重视。这种尚武精神反映在法律上,西夏有完备的军律《贞观玉镜将》,规定了战斗中将士们的行动以及对于将士们的赏罚措施,西夏军律中的赏罚制度,还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功抵罪。尽管元昊时“重武尚法”的立国方针到乾顺时已变为“重文尚法”的方针,但是西夏与周边国家的战争仍然连年不断,西夏政权仍然十分重视军事法律制度的修订,《天盛律令》则是继《贞观玉镜将》之后颁布的国家法典,其中包含了大量军事法的内容,有边防法规、兵器供给与校检制度、战时动员与兵役制度。

一、西夏党项兵役制度缘起与沿革

内迁前的党项人过着居无定所的游牧生活,《隋书·党项传》记载:“每姓别为部落,大者五千余骑,小者千余骑。俗尚武力,无法令,各为生业,有战阵则相屯聚;无徭赋,不相往来。”说明当时的党项人正处于由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的阶段。而当时的军事组织是与党项社会生活相适应的,部落成员平时“各为生业,有战阵则相屯聚”,“无法令”,“无徭赋”,也说明党项社会当时还没有正式的常备军。随着党项人的内迁,到中唐时党项社会经济发展,与外族已有贸易往来,同时掠夺战争不断,党项人的军事组织也发生了变化。到唐时党项族人发展为:“每姓别为部落,一姓之中复分为小部落,大者万余骑,小者数千余骑。”人口的增加需要不断迁移和对外掠夺,党项人常以掠夺为生,而且唐、五代分封党项部族酋长为节度使、刺史等职,允许其世袭,并给予一定的自治权,加速了党项军事组织的发展。同时党项人也要抵御吐蕃的入侵和中原王朝边将的敲诈勒索,党项人经常处在战争状态,一支训练有素的常备军就应运而生。

在党项首领拓跋思恭时,党项已建立起较为系统的军事组织。史载党项常备兵有衙兵、部族兵和汉兵三部分。衙兵又称牙兵,名称出自唐制。党项人以游牧为主,有牢固的部族组织为纽带,部族兵的组织形式为:平时生产,战时当兵。“平时其民皆兵居生产,易于点集”①,接到传箭号令,就地组成军队,出发作战,体现了党项部落组织下全民皆兵的特点。并且到李德明时,党项已有常备军队达十万余人,有战阵、有“蕃法”②,成为党项军队的主力。汉兵,是由党项内迁后境内的汉族百姓和俘虏的汉族将士组成,史料记载党项有汉兵与蕃兵之分,如《旧五代史》卷八十三载:开运元年(945年),“夏州节度使李彝殷和蕃、汉之兵四万抵麟州、济河,侵契丹之境”。《宋史·夏国传上》记载:“太宗征北汉,(定难军节度使观察留后)继筠遣银州刺史李光远、绥州刺史李光宪率蕃、汉兵列阵渡河,略太原境以张军势。”党项的兵种除原有的骑兵外,还有步兵。

为了适应常备兵,党项产生了相应的军事领导体系。如各个部族都设有军职,小族有指挥使,大族有军主、指挥使、副指挥使,几个部族有都军主、都指挥使、都知兵马使、都巡检使、都校、都监、都判等③,部落有部长、防御部落使、部落游弈使等④,再加上唐、五代、宋初及契丹封赠的节度使、刺史、都督、防御使、团练使、教练使、都虞使和各种将军、郎将、太都统等职位。⑤到西夏立国前夕,党项兵制已初具规模,为以后西夏政权和军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元昊继承王位建立西夏王朝时,对于兵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其后继者谅祚、乾顺、仁孝等又在元昊改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军制。元昊时还建立监军司、六班直和符牌制度。元昊于称帝前“置十二监军司,委豪右分统其众”⑥。

元昊建国初,“选豪族善弓马五千人迭直,号六班直,月给米二石。铁骑三千,分十部。发兵以银牌召部长面受约束”⑦。六班直制度是仿唐宋质子制建立的,选党项部落豪族子弟中武艺高强者,到皇帝身边当侍卫,表示对各部族的尊重,又可以借此加强对各部族的控制。符牌制度是在西夏文字创造后,结合宋、辽兵符制度而产生的,改变了过去党项军队用铁箭传递信号的办法。

西夏军队的兵种有其独特性,按照装备、技能和作战方式可区分为骑兵、步兵、炮兵、水兵及强弩兵等。骑兵为西夏军队中最为精锐的一种,由党项豪族子弟亲信组成,又称“铁骑”或称“铁鹞子”。西夏骑兵的战斗力很强,在战斗中“用兵多立虚砦,设伏兵包敌,以铁骑为前军,乘善马,重甲,刺斫不入,用钩索绞联,虽死马上不坠。遇战则先出铁骑突阵,阵乱则冲击之,步兵挟骑以进。”⑧《宋史·兵志》记载:“有平夏骑兵,谓之‘铁鹞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来,若电集云飞。每于平原驰骋之处遇敌,则多用铁鹞子以为冲冒奔突之兵。”⑨步兵是西夏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人数最多。而最为精锐的步兵多由“山间部落”的党项羌人组成,特别能吃苦耐战。西夏还有一种称为“步跋子”的步兵十分著名,其出入山坡溪涧,最能逾高超远,轻足善走,在同宋朝的战斗中,若于“山谷深险之处遇敌,则多用‘步跋子’以为击刺掩袭之用。”⑩西夏军队中的炮兵是使用抛石装置抛掷石头的,号称“泼喜”,《宋史·夏国传下》记载西夏军队“有炮手二百人,号‘泼喜’,陟立旋风炮于橐驼鞍,纵石如拳”。西夏的水兵多在大河沿岸的军队中设置,在宋人史籍中间有涉及。(11)强弩兵,是一支射箭部队,党项人善于射箭,西夏又出产良弓。《梦溪笔谈》卷十九记载:夏惠宗时,“(党项酋长)李定献偏架弩,似弓而施干镫。以镫距地而张之,射三百步,能洞重札,谓之‘神臂弓’,最为利器”。到夏崇宗乾顺时,乾顺庶弟察哥建议:“‘自古行师,步骑并利。国家用铁鹞子以驰骋平原,用步跋子以逐险山谷,然一遇陌刀法,铁骑难施;若值神臂弓,步奚自溃,盖可以守常,不可以御变也。夫兵在审机,法贵善变,羌部弓弱矢短,技射不精,今宜选蕃汉壮勇,教以强弩,兼以标牌,平居则带弓而锄;临戎则分番而进,以我国之短,易中国之长。如此,无敌于天下矣。’乾顺是其策,封晋国王,使掌兵政。”(12)西夏的强弩兵在对宋战争中发挥了极强的战斗力。可以看出,西夏军队具有诸多兵种,这体现出西夏党项兵制中的民族特性。

二、西夏军律《贞观玉镜将》

党项及西夏的兵役制度,见于汉文史书的记载十分零散且内容残缺不全。直到20世纪初,黑水城遗址发现了西夏崇宗贞观年间(1102年-1114年)的西夏文军律《贞观玉镜将》,以及仁宗天盛年间(1149年-1169年)的西夏文法典《天盛律令》,涉及了大量兵役制度,这些都极大地丰富了西夏军事制度的研究史料。

《贞观玉镜将》今残存四篇,为政令篇、赏功篇、罚罪篇、进胜篇,主要规定在战斗中将士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以及军队集结和行进中的有关事项,及战斗过程中对于将士们行赏、处罚的规定。从《贞观玉镜将》中可以见到的军事首领名称有将、正将、副将、正副行将、正副佐将、正首领、小首领,这些是主要的军职名称。此外,还有帐将、押队、护卫、察军、游监、教监、应监等,也是较为重要的军事职衔。《贞观玉镜将》开篇称:“共命将职,有将信,行文字;统印信、主律令者。”可知西夏军队的将领是经过集体选拔共同任命的,并有正式的履行仪式,颁发印信、符牌和任命文书。《贞观玉镜将》中涉及的军队组成,除正军和负赡兵外,还有“私人”、“役人”、“虞人”、“刑徒、苦役”等,属军中辅助人员和杂役。(13)

《贞观玉镜将》反映出的西夏武职系列和军队的编制源于宋军制中的“将兵法”(又称“熙宁之制”)(14)。“将兵法”是在“募兵制”的基础上施行的。西夏“募兵制”的存在,说明西夏军队武官士卒享有军俸、廪给、优恤的待遇,第三篇罚罪篇条目“逃战人子弟不能袭军衔”,也反映出西夏军人武职具有世袭化、职业化的特点。《贞观玉镜将》第二篇赏功篇中出现“团练”、“总管”等均为“将兵法”实行以前的军队武职,说明西夏在实行“将兵法”后,原有的武职官仍然沿用,混合编制是实行“将兵法”后西夏军队编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天盛律令》中对于兵役制度的规定

西夏有完备的兵役制度。根据汉文史料的记载可知,西夏初期的兵役制度仍是沿袭党项的部落征兵制。“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赡一人为一抄。负赡者,随军杂役也。四丁为两抄,余号空丁。愿隶正军者,得射他丁为负赡,无则许正军之疲弱者为之。故壮者皆习战斗,而得正军为多。”(15)“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甲胄弓矢以行。”(16)西夏最基层的军事组织是由“正军”和负赡组成的“抄”。“抄”是西夏最小的军事单位。征兵是以党项的族帐(户)为单位,凡部族男子15岁即成丁,至60岁止。每家有二丁取体壮健者一人为正军,另一丁为负赡,担任随军杂役,共组成一抄。凡家有四丁的,抽两抄。其余的壮丁,都叫做空丁,可不服役,但可以顶替别的丁男担任负赡,也可以顶替正军之疲弱者担任正军。可见西夏军队中正军与负赡都有定员。在特殊的部队或兵种中也有增加负赡的数额情况。

在西夏中后期制定的法典《天盛律令》第6卷“抄分合除籍门”中对于兵役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又作了调整。(17)

1.新抄与旧抄之分:一户有八丁以上时,可以按照正军的意愿组成新抄。(18)

2.袭抄:是对于正军和抄的继承规定。“上述待命者因罪革职及分抄时辅主转他抄,为正军者,可遣同姓五服最近亲为继。若无,则遣同姓辅主或不同姓辅主谁最勇健强悍者为继抄。”(19)

3.合抄:在军卒中,无抄孤人和本处自愿的正军可以结合为一抄,并且在二人选出勇健者为正军。《天盛律令》限定了合抄的人数,也不允许非自愿结合为抄。违律时,首领、局分人等使不愿组合成抄,则徒一年。若其超出人数组合成抄,则徒二年。(20)

4.军籍注册:《天盛律令》规定,军中新生子男十岁以内,当于籍上注册。“若违律,年及十至十四不注册隐瞒时,隐者正军隐一至三人者,徒三个月;三至五人者,徒六个月;六至九人者,徒一年;十人以上一律徒二年。首领、主簿等知情,则当比正军罪减一等;不知情者不治罪。”

若新生子当注册者中,年十五以上不注册隐瞒时,其正军之罪:隐一至二人者,徒四年;三至五人者,徒五年;六至九人者,徒六年;十人以上一律徒八年。及丁籍册上犹著年幼者,当比丁壮不注册罪减一等。

诸人现在,而入死者注销,若其已到成丁年龄则当绞杀,未及成丁年龄则依钱量按偷盗法判断。又以壮丁入转老弱,亦按人数多少、年岁长幼,比及丁不注册隐瞒之正军、首领、主簿知闻之罪状当依次各加一等。

《天盛律令》规定了征兵的年龄为十五至七十岁,“诸转院各种独诱年十五当为及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

《天盛律令》对转入弱籍者进行严格的验校,“诸人丁壮目盲、耳聋、蹙挛、病弱等者,本人当于大人面前验校,医人当看检,是实,则可使请只关、担保者,应入转弱中”(21)。

从以上所列诸内容可知西夏社会的兵役制度,在《天盛律令》颁布的中后期有了许多变化。首先是将兵役年龄推后,“十五当为及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在早期的兵役制度规定男“六十入老人中”。推后服兵役的年龄,应是连年的战争使得兵源匮乏而相对延长退役时间的结果。

对于目盲、耳聋、蹙挛、病弱等男子入转弱籍时,需在大人面前验校,由医人检看属实,并提供只关、担保人,这也是为了严格出丁制度,防止假借病弱而逃避兵役。

同时《天盛律令》规定新生男子十岁内当于户籍上注册,若十至十四岁不注册而隐瞒时,则当处以徒刑。若十五岁以上不注册而隐瞒时,处罚严厉。若已及丁,但在户籍上仍著年幼时,当比不注册罪减一等。对于注册的严格规定体现了西夏兵役制度趋于完备。并且《天盛律令》对于袭抄、分抄、合抄有了明确规定。西夏谚语“有志族女不厌嫉,参战独子不惜命”(22)说明独子参战这一事实。对于男丁当兵,汉文文献只说到二丁、四丁的征兵法,未说独子是否征兵,西夏谚语补充了这一内容。

从西夏文史料和汉文史料可知,西夏建国后,由于频繁的战争,需要大量的兵员,在进行较大的战役时,几乎全民皆兵。《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称西夏“人人能斗击,无复兵民之别,有事则举国皆来”(23)。宋熙宁三年(1070年)八月,宋泾原等路谍报,西夏“结集举国人马,七十以下,十五以上,取八月半入寇绥州,及分兵犯甘谷城”(24)。宋元丰五年(1082年)九月,宋夏永乐大战前,“西夏调民为兵,十丁取九”(25)。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五“军持兵器供给门”规定:配备武器、战时出征者有臣僚、下臣、农人、牧人、各种匠、主簿、使人、艺人、刻字、向导、医人、更夫、占算、使军等(26),包括西夏社会各个层面,既有各级官员、大小首领,又有农牧民、手工业者及具有农奴或奴隶身份的使军,都反映出西夏征兵制度有部落兵制下全民皆兵的特点。

西夏军制中存在着点集制度,《宋史·夏国传下》记载:西夏“每有事于西,则自东点集而西;于东,则自西点集而东;中路则东西皆集”。《天盛律令》卷六“发兵集校门”对点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点集制度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证参战将士作战时准时集合,“发兵集校门”规定对于点集迟到者严加处罚:

末驱、小首领、舍监点集迟到一至五天徒一年;五天以上一律革职、军,徒二年;未能赶上参战或根本没来报到者,一律革职、军,徒三年。两度不至者,皆革职、军,徒六年;三度不至者,皆革职、军,徒十二年。

军卒点校结束后迟到一天,十三杖;迟到五天,但赶上战斗者,徒六个月;没能赶上战斗或根本没来报到者,一律徒六个月;两度不至者,徒十年;三度不至者,无期徒刑。(27)

“发兵集校门”还对将领擅自放离军卒,将领、军卒擅自离队都规定了严厉惩罚:

若行军时,大小首领徇情枉法,擅自放纵应召军卒滞留,经查核实后,纵一人徒三年,二入徒四年,三人徒五年,四人徒六年,五人徒八年,六人徒十年,七人徒十二年。纵八九人者徒无期徒刑,纵十人以上者一律当绞杀。大小将领、军卒末得到正式解散命令,不得擅自离队,正副将、大小军首领提前离队,一律徒八年;军卒提前离队无论先行时日长短,一律徒六个月。(28)

《天盛律令》“发兵集校门”对点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游牧社会的兵制加以法律化,这也是西夏军事法律制度中党项游牧民族特性的体现。

四、结语

西夏有完备的军律《贞观玉镜将》,规定了战斗中将士们的行动以及对于将士们的赏罚措施。《天盛律令》是继《贞观玉镜将》之后颁布的国家法典,其中包含了大量军事法的内容,占3卷,16门,198条,为边防法规、兵器供给与校检制度、战时动员与兵役法,而唐宋律仅有《擅兴律》1卷,24条,是对于擅发兵、主将临阵脱逃、私有禁兵器等的处罚。《天盛律令》补充和完备了西夏的兵役制度,并且规定:配备武器、战时出征者包括西夏社会各个阶层,有臣僚、下臣、农人、牧人、各种匠、主簿、使人、艺人、刻字、向导、医人、更夫、占算、使军等,这反映出西夏征兵制度仍具有部落兵制下全民皆兵的特点。

注释:

①戴锡章编撰:《西夏纪》第1卷,罗矛昆校点,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9页;《宋史·钱即传》第317卷。

②徐松:《宋会要辑稿·方域》第21卷,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丛书集成初编聚珍本,第7661页。

③参见脱脱等:《宋史·党项传》第491卷,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4138—14148页;《五代会要·党项羌传》第29卷。

④参见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下》第486卷,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4009—14013页;《册府元龟》第974卷,“外臣部·褒异”,第977卷,“外臣部·降附”。

⑤参见脱脱等:《宋史·党项传》第491卷,第14138—14148页。

⑥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上》第485卷,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3994页。

十二监军司将西夏全境分为十二个军区,十二监军司的主官则分委豪右担任,主要的部队以部族为单位编制,因此,监军司具有部族和地区的特点。监军司仿宋朝制度立有军名和驻地,分别为:左厢神勇军司,驻夏州弥陀洞;祥祐军司,驻石州;嘉宁军司,驻宥州;静塞军司,驻韦州;西寿保泰军司,驻柔狼山北;卓罗和南军司,驻兰州黄河北岸喀罗川侧;右厢朝顺军司,驻兴庆府西贺兰山克夷门;甘州甘肃军司,驻甘州;瓜州西平军司,驻瓜州;黑水镇燕军司,驻黑水城;白马强镇军司,驻盐州;黑山威福军司,驻河套西北黑山地区。

⑦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上》第485卷,第13995页。

⑧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下》第486卷,第14029页。

⑨脱脱等:《宋史·兵志四》第190卷,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720页。

⑩脱脱等:《宋史·兵志四》第190卷,第4721页。

(11)参见白滨:《西夏的政治制度》,载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72页;《宋会要辑稿·方域八》,罗兀城条;《续资治通鉴长编》,元祐六年条;《宋史·地理志》,会州德威城条。

(12)戴锡章编撰:《西夏纪》第22卷,罗矛昆校点,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09页。

(13)参见陈炳应:《西夏兵书〈贞观玉镜将〉》,《宁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62页。

(14)胡若飞:《西夏军律重典〈贞观将玉镜〉考》,《宁夏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第76页。

(15)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下》第486卷,第14028页。

(16)曾巩:《隆平集》第20卷,引自韩荫晟编:《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上卷),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17)参见《天盛律令》第6卷,“抄分合除籍门”,第259—264页。

(18)参见《天盛律令》第6卷,“抄分合除籍门”,“住八丁以上者,正军亦实不乐在同抄,四丁当合分抄。其中有余,则当留旧抄组,若旧正军自愿,亦可随新抄后。族式八丁以下现有六七丁者,正军自愿,亦许分抄。其中案头、司吏者,族式有四丁以上者,正军乐许,亦二丁当合分抄。其有余丁,则亦当留旧抄,旧正军自愿,则随新抄法当与前述军卒分抄法同”。第259页。

(19)《天盛律令》第6卷,“抄分合除籍门”,“种种大小臣僚、侍命者、军卒、独诱等,正军有死、老、病、弱时,以其儿子长门者当为继抄。若为幼门,则当为抄宿。辅主强,正军未长大,当以之代为正军,待彼长成,则本人当掌职。其案头、司吏之儿子长门不识文字,则当以本抄中幼门节亲通晓文字者承袭案头、司吏抄官。若违律应袭抄官而不使袭抄官时,则袭者、命袭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其应袭抄者袭抄”。第261页。

(20)参见《天盛律令》第6卷,“抄分合除籍门”,“军卒一种孤人,正军本处自愿,当允许二人结合为一抄,何勇健者当为正军。不允比其人数超出,及使非自愿结合为抄。若违律时,有组合成抄者处,首领、局分人等使不愿组合成抄,则徒一年。若其超出人数组合成抄,则徒二年。此外,不允种种待命组合为抄”。第261页。

(21)《天盛律令》第6卷,“抄分合除籍门”,第262页。

(22)陈炳应:《西夏谚语·新集锦成对谚语》,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页。

(2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17卷,引自韩荫晟编:《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中卷,第3册,宁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7页。

(2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17卷,第3581页。

(2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217卷,第4407页。

(26)参见《天盛律令》第5卷,“军持兵器供给门”,第224页。

(27)参见《天盛律令》第6卷,“发兵集校门”,第244页。

(28)参见《天盛律令》第6卷,“发兵集校门”,第245页、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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