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倾销对外国对华反倾销有遏制作用吗?_wto论文

中国反倾销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有遏制作用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作用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作为多边贸易规则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很快成为全球首要的反倾销目标国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5年至2011年上半年,国外共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825起,占世界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1.O%,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破坏了中国产品的出口环境,影响到中国出口贸易的健康平稳发展。如何有效应对和遏制国外对华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是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长期以来面临的一大课题。

我国于1997年3月制定实施了首部反倾销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制定该条例所作的说明中指出,“一些国家频繁动用反倾销措施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使我国出口不断遭受损失。……产业界、企业界不断呼吁我国加快立法,以有效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我国民族工业,遏制有关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手段”。同时,该条例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中国制定实施反倾销法一开始就具有报复、遏制他国对华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动机。

按WTO统计口径,1997年至2011年上半年,中国共对26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86起,中国成为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使用国家。中国对外反倾销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产生了遏制作用吗?本文试图通过对1995~2008年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证研究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

国内外关于反倾销的研究成果颇丰,Blonigen和Prusa[1]对反倾销研究做了很好的梳理。这里我们仅回顾与本文密切相关的一些研究成果。根据GATT/WTO规则,反倾销是针对倾销引发的产业损害的贸易救济,因此进口国的反倾销裁定应该取决于出口厂商的定价行为、进口国国内产业状况等微观和行业因素。但大量的研究显示,反倾销已经成为进口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便利工具[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受经济增长、汇率等宏观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3-4]。

除了经济、政治因素,Prusa和Skeath[5]通过检验1980~1998年全部GATT/WTO成员的反倾销案件,发现反倾销存在明显的报复动机,一国更倾向于对来自其他反倾销措施使用国家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被视为应对外国政府不公平贸易政策的工具,而不是应对国外厂商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手段。Feinberg和Olson[6]用二元选择模型分析1995~2003年41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反倾销数据,进一步证明相当比例的反倾销案件具有显著的报复特征。冯巨章[7]通过绝对数量、相对数量和实施最终措施比率三个指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反倾销报复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印度、欧盟、美国、中国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具有不同程度的报复特征。Bao和Qiu[8]利用负二项模型对中国和美国1991~2005年的反倾销申请数据进行实证比较,发现两国反倾销都有某种程度的报复因素,但中国反倾销的报复性并不强于美国。

反倾销报复或报复威胁会遏制他国对本国的反倾销吗?Blonigen和Bown[9]利用美国1980~1998年的反倾销数据,运用嵌套的分对数模型(Nested Logit Model),检验了行业和政府两个层面的反倾销报复威胁对美国反倾销的影响,证实国外同行的反倾销报复威胁会减少美国厂商对国外出口商的倾销指控,同时,出口国将反倾销案件诉诸GATT/WTO争端解决的预期会降低美国反倾销机构对相关案件做出肯定性裁定的可能性。

近年来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对外反倾销的遏制效应。王孝松和谢申祥[10]通过对1996年至2004年16个国家(地区)跨行业的反倾销数据进行经验分析,认为中国对特定国家特定行业的直接报复能力有限,尚不足以对其他国家反倾销产生遏制作用,但是中国的总体反倾销报复能力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具有较强的遏制作用。杨艳红[11]通过对1994~2006年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土耳其、墨西哥、阿根廷和印度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共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认为中国加入WTO显著地增加了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数量增加会显著抑制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李磊和漆鑫[12]利用1981~2007年的15个国家(地区)对华反倾销数据和负二项回归方法,发现中国对外反倾销威慑和报复能力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发挥了有效的抑制作用。

与现有的研究成果相比,本文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将考察的对华反倾销国家(地区)数量扩展至20个,所选国家对华反倾销调查占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总数的98%,更全面反映中国反倾销调查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遏制效应。第二,现有研究用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数量、中国出口集中度等衡量中国反倾销报复能力。实际上,一国反倾销调查并非都出于报复动机,而出口集中度只是制约反倾销报复的一个因素。本文直接考察中国报复性反倾销对他国对华反倾销的遏制作用。第三,现有研究缺乏对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争议是否对他国对华反倾销产生遏制作用的考察,本文认为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遏制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渠道,因而增加了对相关遏制效应的分析。

二、理论分析

反倾销是多边贸易规则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由于现行多边反倾销规则关于倾销和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灵活性很大,为进口国滥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了可能,反倾销沦为便利的贸易保护工具。当国内产业面临进口的激烈竞争时,常常会诉诸反倾销程序,向本国反倾销当局提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反倾销当局通常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决定发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由国内厂商在反倾销调查申请中列明,为进口国有针对性地限制来自特定国家的产品进口提供了可能。

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倾向于针对本国的主要进口来源实施[5]。同时,双边贸易平衡状况影响一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导致一国倾向于针对本国的主要贸易逆差来源国采取反倾销措施[13]。

反倾销在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利益的同时,会损害出口厂商和出口国的利益,表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产品数量减少,价格提高,国内厂商市场份额增加。Staiger和Wolak[14]使用复杂的计量模型考察美国1980~1985年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影响,发现征收反倾销税和反倾销调查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均具有显著影响。征收反倾销税使进口减少,国内生产获得大致相同规模的增长。Prusa[2]分析了美国1980~1994年全部反倾销案件,发现征收反倾销税使进口产品的价格上升30%以上,进口数量平均下降近70%,进口值平均下降30%~50%。征收反倾销税给出口厂商造成重大损失。Prusa发现,在实施反倾销保护的三年内,从被调查国家的进口额下降50%~70%。高额反倾销税甚至将有关产品完全挤出受保护市场。例如,从1988起,欧共体对中国彩电征收反倾销税,中国彩电被迫完全退出欧共体市场,直至2002年8月欧盟委员会接受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中国彩电才限量恢复对欧盟的出口①。

出口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有可能在遭受国外反倾销限制时,对进口国的反倾销行为采取报复行动。大量的实证研究证实了反倾销报复动机的存在。例如,Prusa[2]发现,许多国家倾向于针对曾经对本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Francois和Niels[15]发现墨西哥针对上一年曾对该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提出的反倾销申诉的成功率比其他案件高出3倍。反倾销报复存在多重机制。第一,厂商和行业报复。一国厂商在受到他国反倾销限制后,针对他国同行业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例如,2001年加拿大对印度热轧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02年印度则对加拿大热轧卷板、钢带等发起反倾销调查。同样,2001年美国对欧盟成员冷轧碳钢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欧盟则在2002年就相同产品针对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6]。第二,国家报复。本国受到他国反倾销调查后针对他国采取反倾销行动。国家层面的报复有多种途径:一是本国反倾销当局引导和支持国内厂商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二是本国反倾销当局通过对来自曾经对本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的产品裁定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方式,提高本国厂商的反倾销收益预期,激励本国厂商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6];三是在特定情况下本国反倾销当局直接针对曾经对本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报复受到进出口国市场相互依赖程度的制约。出口集中度是衡量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的重要指标,指对某国的出口在一国出口总值中的比重。一国对他国的出口集中度高,说明一国对他国的出口依赖性强,在受到他国反倾销限制时,一国进行反倾销报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他国对本国会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调查。相反,若他国对本国的出口集中度高,他国对本国市场的依赖程度大,为了规避本国可能的反倾销报复,他国则会较少对本国实施反倾销。

反倾销报复和报复威胁可以对反倾销发起国产生威慑,通过影响发起国厂商或反倾销当局的反倾销成本与收益预期,对其反倾销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如果出口国的报复性反倾销给进口国造成的潜在损失大于进口国通过反倾销限制进口获得的预期利益,进口国可能会放弃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Prusa和Skeath[5]把反倾销报复解释为一国针对曾经向本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实施的反倾销。然而Feinberg和Olson[6]认为人们通常不会将1995年印度对欧盟的某一反倾销案件视为针对10年前甚至3年前欧盟对印度反倾销的战略行为,指出大多数博弈模型将立即报复作为确立威胁可信性的途径,或者作为有效的“以牙还牙”(tit-for-tat)报复机制。本文拟对不同时间跨度的报复性反倾销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影响进行验证。

出口国遏制进口国滥用反倾销措施还有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如果出口国认为进口国的反倾销做法违反了多边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并因此损害了出口国的利益,出口国可以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向进口国提出磋商请求,如果双方未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出口国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成立专家小组,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定。如果专家小组认定进口国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进口国必须作出纠正②。如果进口国不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纠正,必须与出口国达成补偿协议,否则出口国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进口国的减让和履行其他义务。因此,进口国在试图违反多边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滥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时,需要考虑被出口国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程序的可能。

出口国能否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遏制进口国滥用反倾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出口国是否是WTO成员,只有WTO成员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③。第二,出口国是否有能力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反倾销争议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出口国有精通WTO规则尤其是WTO反倾销协议和争端解决程序的法律专家。许多国家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④。第三,出口国实际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频率。如果一国很少对遭遇的反倾销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挑战,进口国在决定对该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就会较少考虑引发反倾销争议的可能性。相反,如果进口品来自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较为频繁的国家,进口国在作出反倾销决定时会较为慎重。

三、经验分析方法与数据

(一)经验分析方法

本文旨在考察我国对外反倾销是否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产生了遏制效应,基本方法是对影响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重点观察中国报复性反倾销、反倾销威慑和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的影响。

由于所采用的被解释变量是样本国家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次数,是一组离散的整数数据,因此符合计数模型的要求。常用的计数模型包括负二项模型(Negative Binomial Model)和泊松模型(Poisson Model)。泊松模型的特点是被解释变量的均值等于方差,而负二项模型的特点是方差大于均值。本文选用负二项模型进行计量分析。为了检验计量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同时使用泊松模型进行分析。我们的分析使用时间序列和横截面相结合的面板数据,所采用的经验分析模型如下: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描述

1.数据涵盖范围

本文从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30个国家和地区中选取了前20个主要的国家和地区,即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埃及、欧盟、印度、印尼、韩国、墨西哥、秘鲁、南非、土耳其、美国、新西兰、以色列、泰国、乌克兰、委内瑞拉,时间跨度为1995年至2008年。上述期间所选取的20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数量为678起,同期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总量为693起,所选国家对中国反倾销调查占中国遭遇反倾销调查总数的98%;同期中国对上述20个国家和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95起,占同期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总数的60%。

2.变量选取与说明

根据本文的理论分析,所选取的被解释变量是20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次数(AD),该数据根据Bown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⑤有关国家反倾销统计资料整理计算。所选取的解释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贸易因素,一类是反倾销报复与遏制因素。

贸易因素包括一国进口中国产品所占比重(SHARE)和一国对华贸易赤字(DEFICIT),用于检验贸易保护主义对反倾销调查数量的影响。计算SHARE和DEFICIT所需的双边贸易额和外国进口总值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预期SHARE和DEFICIT与一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呈正相关。

反倾销报复与遏制因素包括一国对华出口集中度(RATIO)、中国对相应国家的出口集中度(CNRATTO)、中国报复性反倾销(RETLATN)、中国反倾销威慑(DETER)和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WTO)。RATIO和CNRATIO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双边贸易额和进出口总值统计计算得出,用于检验贸易因素通过制约一国的反倾销报复行为对反倾销数量产生的影响,预期RATIO符号为负,CNRATIO符号为正。RETLATN指中国针对他国对华反倾销行为采取的反倾销行动。为了观察不同时间跨度的报复性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本文选取两个衡量反倾销报复的变量:指中国对t-1年一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报复,指中国对t-n年一国所有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报复。DETER是中国t-1年反倾销调查总量,用于衡量中国作为反倾销使用国家对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威慑效应。RETLATN和DETER数据根据Bown的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各国反倾销数据整理计算得出。预期RETLATN和DETER与一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负相关。

最后,我们选取WTO用于衡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就反倾销争议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的影响。我们分两个层次考察WTO因素的影响:一是中国加入WTO,增加了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的渠道,对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构成潜在的威慑();二是中国实际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提出异议,看其随后是否真正发挥了威慑效果()。中国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时间点上的问题,我们采用虚拟变量来表示,赋值如下: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在本文研究的时间跨度内,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反倾销案件只有2起⑥。将这两起诉讼作为威慑力的定性变量来观察,因此也采用虚拟变量来表示,赋值如下:

预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启动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处理反倾销争议对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措施具有威慑效应,变量系数为负。

各变量含义及预期符号见表1。

四、经验分析结果

利用STATA 10.0对所选变量进行面板负二项模型计量分析,结果列表2。表2是对不同的RETLATN和WTO变量进行分别检验的结果。表3是对所选变量进行面板泊松模型分析的结果。利用两种不同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的结果高度一致,显示了验证结果的稳健性。

从上述计量结果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自中国进口在样本国进口总额中的比重(SHARE)与样本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总量在1%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即样本国从中国进口所占份额越高,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越多,这与我们的预期相一致。

第二,关于对华贸易赤字(DEFICIT)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的影响,面板负二项模型检验结果是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面板泊松模型检验结果是在10%的水平上显著,即外国对华贸易赤字越高,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压力越大,对华反倾销调查越多,与我们的预期相一致。

第三,外国对华出口集中度(RATIO)与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呈显著负相关,与预期一致。面板负二项式模型中RATIO在1%的水平上显著,面板泊松模型中RATIO则在5%的水平上显著。RATIO越高,说明该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越大,出于对遭受中国反倾销报复的担忧,该国会减少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第四,中国对样本国的出口集中度(CNRATIO)与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量正相关,与预期一致。面板负二项模型和面板泊松模型中CNRATIO均在1%水平上显著。CNRATIO越高,中国对其市场依赖程度越大,中国对相关国家实施报复性反倾销的可能性越小,因此相关国家会增加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第五,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总数(DETER)与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呈负相关,与预期一致,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中国对反倾销措施的利用对外国对华反倾销有某种程度的威慑效应,但不显著。

中国反倾销威慑效应很弱可能与中国反倾销报复性不强有关。1995年至2011年上半年,共有30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发倾销调查825起,中国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147起,占中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79.0%;中国超过20%的反倾销调查针对没有对华反倾销历史的国家或地区。在对华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有阿根廷等16个国家和地区,中国从未对其开展反倾销调查,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华反倾销调查占国外对华反倾销总量的33.3%。印度、美国、欧盟等对华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十个国家和地区,共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663起,占对华反倾销调查总数的80.4%;而中国针对上述十个国家和地区发起反倾销调查54起,仅占中国反倾销调查总量的29.0%。从单个国家看,印度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达144起,占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7.5%;而中国对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只有4起,占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2%。韩国和日本在中国反倾销调查目标国家中并列第二,中国对韩日分别发起反倾销调查31起,分别占中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6.7%;而韩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量(23起)仅占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总数的2.8%,日本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则只有1起。

第七,世界贸易组织变量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际利用其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争议均未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产生显著影响。的符号与预期相反,说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是增加了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挑战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措施的途径,这个因素本身并不会自动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产生遏制效果。的符号与预期一致,说明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争议对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措施具有某种程度的遏制效应。之所以效果不显著,是因为中国实际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争议时间太短。直到2007年9月,中国才首次单独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且争议案件仅经历磋商程序即告结束。随后两年针对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中国两度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这些案件经历了磋商、专家小组和上诉程序,直到2011年上半年才结束。因本文研究的时间截止到2008年,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外国对华滥用反倾销的遏制作用尚未充分显现。另外,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争议,仅会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过程中明显违背WTO反倾销协议的做法产生遏制效果,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总量的影响有限。

五、结论与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认为,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并未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产生显著的遏制效应。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是中国对外反倾销的报复性较弱。缺乏有效的反倾销报复,反倾销报复威胁的威慑效应大打折扣,因而难以遏制国外对华反倾销行为;二是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行为起步晚,数量少,效果不甚理想。现行多边反倾销规则倾向于保护进口厂商和进口国的利益,另外中国加入GATT/WTO多边贸易组织时间短,对多边反倾销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的把握还不很到位,影响到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问题的效果。

要改变中国在全球反倾销博弈中的不利处境,第一,作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要积极推动WTO反倾销制度改革,严格反倾销纪律,防止进口国滥用反倾销措施限制正常进口贸易;第二,增强对外反倾销的针对性,重点针对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限制我国商品进口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反倾销,通过强化我国对外反倾销的报复性,遏制国外对华反倾销行为;第三,加强对WTO反倾销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的研究,提升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通过有效挑战国外对华滥用反倾销措施,遏制对华反倾销势头。

注释:

①“欧盟接受中国彩电价格承诺”。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gov.cn/,2002年9月9日。

②除非进口国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做出相反的裁定。

③目前WTO拥有成员150多个,正在谈判加入的国家和地区有27个。

④例如,截至2011年7月,欧盟成员国和美国分别有99位和19位专家进入WTO争端解决机构指示性专家清单,印度和中国分别有24位和11位。清单所列专家仅来自60个国家和地区。参见Indicative List of Governmental and Nongovernmental Panelists-Revision.WT/DSB/44/Rev.15,27July 2011。

⑤Bown,Chad P.(2010)"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available at http://econ.worldbank.org/ttbd/gad/。

⑥2007年9月,中国就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和临时反倾销税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2008年9月,中国就美国先后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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