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_金融论文

关于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_金融论文

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监管论文,有效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当前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是有效性较低

1.金融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边查边犯。几年来,金融机构帐外经营、超范围经营、存贷款违规、多头开立帐户、不规范竞争等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多次检查,每次检查都提出纠改意见,进行罚款处理,但这些问题在一些金融机构仍然存在。

2.金融“三乱”时有发生。总体来看,经过近年来的清理整顿,金融“三乱”问题已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未彻底根治。金融“三乱”和变相发售彩票等行为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各种形式的基金会以吸收股金的名义违规办理存贷款业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潜伏着很大风险隐患。

3.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进展缓慢。近年来,中央银行虽然逐步加大了风险监管力度,但金融风险逐年增加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由于金融机构经营亏损的持续增加,一些城乡信用社严重资不抵债,面临着很大的支付压力。

4.金融监管的约束力不强。近年来,金融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逐步提高。但整体来看,金融监管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中央银行金融执法者的地位还未真正树立。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较低的成因分析

1.金融监管信息不完全。目前,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报表,这些报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企业的真实情况,很难确定。中央银行很难及时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预警系统难以建立,有关管理措施无法及时到位,致使监管滞后,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2.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年来,金融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建立,金融法律、法规趋于完备。但也应当看到,现在我国除与商业银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外,非银行机构法律、各类金融市场法律、制度都很不健全。

3.工作摆布不合理。一是部分央行基层机构在监管内容上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到审慎性监管的转变;二是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专业监管协调配合差,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安排部署工作缺乏整体性、全局性、系统性,往往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四是对监管方式的选择仍偏向于现场监管,而对非现场监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非现场监管仍局限于统计数字、汇总情况等简单性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五是工作安排多,检查督促少,致使许多工作落不到实处,难以取得应有效果。

4.工作方法及处理问题方式失当。长期以来,央行基层机构监管工作存在方法简单、处理问题方式失当的倾向,直接影响了监管效果。

5.金融监管外部环境较差。一是在经济轨转过程中,企业经营面临资产负债率高、效益低下、市场竞争激烈等多种困难,金融机构投向企业的贷款风险增加。二是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三是全社会金融法律意识不强,金融“三乱”还有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四是社会信用观念不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仍具普遍性。

6.监管队伍不适应。目前,中央银行监管队伍无论是人员数量、知识水平、业务技能,还是工作作风等各个方面都难以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三、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

1.加强金融信息管理,建立反映灵敏、反馈及时、渠道畅通、数字准确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金融会计制度,对有关会计科目应重新定义,反映内容应进一步细化。会计处理方法力求严谨。通过建立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统计指标体系,充分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二是坚决纠正金融机构报表作假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日常检查,对应收应付、内部往来、联行等会计科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年末,还要对其损益情况、风险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并切实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三是加快人民银行内部监管信息上报和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主要包括:风险监测指标的统计报送系统、监管及风险动态信息收集报送系统、金融风险评价预警系统及全面反映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的监管报告系统。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能力。一是进一步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补充完善。尽快出台《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对一些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规章制度,应立即予以更新和完善。二是尽快出台一些新的金融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及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三是强化金融监管的执法手段。

3.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一是监管的对象应含盖全面,突出重点。当前重点是: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管,加强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监管,特别要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进行分类排队,对风险大的信用社,实行专人跟踪监管,落实保支付责任制。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动向的监管,切实保证金融秩序稳定。二是在监管内容上由重点查处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向审慎性监管转变,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观察、思考问题和采取措施。三是在监管方式上由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目前,单一的现场监管方式已不适应审慎监管需,必须切实加强非现场监管。特别要针对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完善、监管人员报表分析能力差、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质量,使非现场监管在监管覆盖面、监管频率上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同时,提高非现场监管预警功能,变被动的事后检查处理为主动的事前监管,做到日常监管的超前性和预防性。增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互补性。四是在监管手段上由以稽核查处、罚款处理为主向以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工具进行监控方向转变,切实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五是在监管职责上由各职能部门单独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改变重复监管现象,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六是在责任落实上由职责不清向责任到人转变。目前应结合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的有利时机,把对每个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头上,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4.规范监管行为,增强金融监管的约束力。一是执行统一的尺度。金融机构违规,不管是个性问题,还是共性问题,都要以金融法律法规为准绳,严肃查处;二是把对违规机构的查处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严禁以对机构的处罚代替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三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同时采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约束手段,而不能仅仅以经济处罚代替其它处理方式;四是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要从深层次上查找原因;五是制定监管措施,提出化解金融风险目标必须切合实际;六是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再监督,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5.创造和完善金融监管外部环境。一是深化企业制度改革,牢固经济制度的基础;二是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其行为;三是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意识和守信用意识。总之,通过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理顺各方关系,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外部环境。

6.拓宽监管工作思路,采取多种途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是争取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二是要确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必须树立“支持经济发展就是发展银行自身”的观念;三是疏堵结合。在切实防范化解新增贷款风险的同时,要通过提高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对确实难以收回的贷款予以核销,或将一部分低质量资产划归金融资产公司管理,减轻金融机构包袱;四是在税收政策上予以优惠;五是建立防范风险保障机制。目前,国家应尽快着手考虑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7.加强人员培训,充实监管队伍。一是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二是要抽调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充实金融监管队伍;三是要加强监管队伍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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