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当今社会一项重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物权制度,但是在现实中,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却十分不尽如人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就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进行一定的介绍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利益;物权法
引言
现如今,政府为了城市化发展,不断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然而在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矛盾,而其中最为尖锐和主要的矛盾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二者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简单的说,政府及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我国立法机关针对这一问题多次立法,但效果甚微,新闻媒体报道监督等方式依旧不能彻底杜绝暴力拆迁执法等血案的发生,以上事实分析下来,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在上设计是有缺陷的,各方利益悬殊博弈下来,被拆迁人即弱势群体在法律制度上缺少有力的保护。
1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主要问题
1.1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的现象
近年来,由于拆迁纠纷的增多,导致大量强制拆迁案例的出现。而这些案件中,真正做到依照法律程序拆迁的屈指可数,从而出现的许多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甚至是人身权利情况的发生。更为令人忧心的是,侵权的主体除了拆迁人之外,还有政府。
1.2拆迁领域中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甚至违宪的问题
少数地方政府出台的拆迁规定存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在
定出台有关拆迁的文件时,随意降低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轻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我国立法体制的制约,规范的不统一是在所难免的。基于上述的分析,如果对公民房屋的拆迁是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则应当遵循国家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的模式来运行。但《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实施,而作为现阶段房屋拆迁主要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法律渊源上仅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作为下位法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与作为上位法的《立法法》相冲突,当属无效。即使根据《立法法》第9条对相对保留原则的规定,可以由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但拆迁条例的出台也缺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1.3公权力强行介入私权利自治
国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公权的行使实现公共权利。而我们所看到的却是拆迁过程中政府公权力的不规范行使,导致公民私人权利受到侵犯,征地与拆迁的过程成为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私权博弈的过程。实践中,存在政府职能错位或越位的问题,修改后的拆迁管理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但少数地区的政府职能部门法治观念淡薄,直接参与拆迁,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损害了被拆迁人利益。
1.4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
该问题中一个十分严峻的情况即拆迁价格如何评估缺少相关规定。虽然建设部公布了评估指导意见,但在具体评估环节上尚有不完善之处。由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所评测的土地价格没有随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加上土地拍卖价格与土地评估价格之间存在的现实差距,造成了土地评估标准不能准确反映土地价值,拆迁补偿也就很难跟上房地产价格的波动,极易导致拆迁矛盾的激化。
2房屋拆迁过程中问题解决的几点建议
2.1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实施权利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城市拆迁能够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进行,必须严格听证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第一,完善事前听证制度,现有法律只规定申请许可前、裁决拆迁和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其他环节均无相关规定,为了更好的监督实施过程,在政府决定征收某一地段时、进行规划立项时均应举行听证,方便公众审核所委托拆迁公司的规模、资金、信誉等;完善实施拆迁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便于公众时刻监督拆迁人之前的承诺是否落实。如此以来,表面上看似繁琐了,增加了成本,但拆迁的合法合理得到保障,减少了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第二,在《拆迁法》中明确听证地位,并说明不执行听证程序的后果。在现实的拆迁中各种暴力拆迁的案件并不罕见,归其根源无非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怠于履行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如果法律明文规定,拆迁项目未经过听证不允许发放许可证,补偿标准没有经过听证就不可以作为发放补偿的标准。这样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能够很好的协商谈判,各方的利益就可以得到最大的平衡,政府也可以恰当的找到利益均衡点。
2.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有关法律应当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严格区别开来。对于公益性拆迁要体现出必要性、非营利性和共同福利性等等;而对于商业性拆迁则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遵循有关的市场规律,进行充分协商,要符合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其次,要逐步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一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对于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统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二是要努力完善最低保障措施,实施人性化拆迁。要通过逐步提高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总价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单价来解决被拆迁人的问题,使其基本利益在拆迁中不仅不受损还要略有所增。
2.3运用利益协调机制,调节各种利益关系
从我国现阶段利益关系的特点和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看,目前所要建立的城市拆迁、旧城改造中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利益引导机制
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当前社会利益分化现象,正确认识由于现实条件的不同(例如原有住房建筑类型、面积、区位等因素)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异的客观性,使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与征地拆迁机制的改革步伐和旧城更新改造的进程相协调、相一致,进而推动旧城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2)利益约束机制
加强道德建设,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行为,引导人们合理确定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
(3)利益调节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利益调节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调控作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按照效率和公平兼顾的原则,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统一。
3结束语
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纠纷是城市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应当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重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最终实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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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郑志锋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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