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价调基金为资金依托从国家层面构建蔬菜价格稳定长效机制——日本蔬菜保供稳价机制及其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蔬菜论文,日本论文,长效机制论文,层面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蔬菜是居民生活基本农产品,生产相对分散,季节性、周期性特征明显;而消费相对均衡,市场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价格容易大起大落。蔬菜价格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民,既是大量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手段,又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日本政府为了保护菜农生产积极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建立蔬菜价格稳定机制和蔬菜价格稳定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蔬菜供给和价格的长期稳定,许多方面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日本蔬菜市场运行平稳价格稳定
长期看,日本的蔬菜价格也呈现明显的周期性波动特征,而制定蔬菜价格稳定机制后,日本蔬菜价格的波动幅度明显收窄。1966年日本政府公布并开始实施《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至1976年日本先后两次对该法进行修订,之后机制运行相对平稳,1952~1976年日本蔬菜价格波动幅度平均为14.1%,1977~2005年波动幅度平均为8.8%。
具体看,随着蔬菜价格稳定机制运行越来越成熟,其对稳定蔬菜价格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2000年之后,日本主要国产蔬菜价格保持了基本稳定,2004~2011年圆白菜、萝卜、马铃薯和洋葱的价格均相对稳定,仅在2010年有一定幅度的上涨,2011年又回到了之前的水平。
日本蔬菜价格稳定机制基本情况
由于日本土地资源稀缺,难以形成较大规模的蔬菜生产经营主体,加之蔬菜生产销售的特殊性,供需失衡的矛盾始终较为突出。为了保障蔬菜市场供应、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同时稳定蔬菜价格、保护菜农生产积极性,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两部法律,《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和《批发市场法》。
《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1966年7月1日公布并实施,成立了销售者自助组织—“蔬菜生产销售稳定资金协会”。1971年进行修订,并为直接处理短期供需不平衡问题成立了“财团法人蔬菜价格稳定基金会”。1976年再次修订,并将上述两个组织合二为一,成立了“财团法人蔬菜供给稳定基金会”。之后又多次修订了该法,最新修订时间为2011年8月。该法旨在稳定蔬菜的生产与销售、保证蔬菜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国民消费生活的稳定,包括蔬菜供需预测规定、蔬菜产区的确定及推进生产销售现代化的政策措施、价格偏低时对生产者的补贴、以及基于蔬菜买卖合同的补助金保证措施等。
《批发市场法》:1971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最新修订时间为2011年6月。该法旨在促进生鲜食品批发市场的规划与建设、规范批发市场开设和交易规则、保证批发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确保生鲜食品交易的公正性与生产流通的灵活性,从而实现国民生活的稳定。
此外,部分地区还发布实施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东京公布实施的《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条例》,要求生产者按批发成交额8.5%向批发商支付委托手续费,中间批发商售价不能高于批发价5%(因竞争激烈,大田市场目前约高出0.3~3%)。为鼓励蔬菜流通,降低流通成本,中央批发市场提供廉价租金给批发商及中间批发商,租金用于市场日常维护及管理。批发市场的建设为典型的公共投资项目,以东京筑地水产批发市场为例,东京都政府约需80年以上才能收回建设投资。
除了建立健全促进蔬菜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外,日本还确立了蔬菜应急供求调整的机制,以避免蔬菜价格短期暴涨暴跌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福利造成负面影响。
日本的蔬菜稳定基金制度
日本政府将蔬菜分为“指定”和“特定”两种类型。指定蔬菜是关系到居民消费生活的重要蔬菜,包括14个品种;特定蔬菜则为对地区农业振兴比较重要的蔬菜,包括35个品种。指定蔬菜的14个品种分别为:萝卜、胡萝卜、白菜、圆白菜、菠菜、大葱、茄子、西红柿、黄瓜、青椒、芋头、洋葱、生菜和马铃薯。日本的蔬菜稳定基金制度依据《蔬菜生产销售稳定法》设立,目的是稳定蔬菜生产,保证蔬菜供应,确保蔬菜价格稳定,减少蔬菜价格波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稳定指定蔬菜价格的措施;二是稳定合同订购蔬菜供应的措施;三是培育特定蔬菜供应产地的价格差补贴措施。
——稳定指定蔬菜价格的措施
在指定蔬菜的价格急剧下跌时,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直接对登记在册的生产者提供补偿(类似于蔬菜价格保险),缓解价格下跌对农户的影响,确保农户继续进行蔬菜生产。运营资金来自蔬菜稳定基金,由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地方)政府和生产者按照60%、20%和20%的比例出资。
主要包括4个步骤:第一,政府制定未来5年的蔬菜供求平衡预测表,根据预测结果确定未来的生产计划;第二,生产者或销售团体向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提出加入计划的申请,并提交生产计划(每年两次)和计划销售的批发市场;第三,生产者或销售团体按计划销售指定蔬菜到指定批发市场,当市场上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证基准价格时,可获得补偿;第四,农畜产业振兴机构向生产者或销售团体按照销售计划和实际应得的补偿支付相应金额。
——稳定合同订购蔬菜供应的措施
随着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的安全性,加之大型零售商引入了蔬菜生产销售一体的追溯系统,日本的加工企业和零售商与生产者直接签订合同订购蔬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稳定合同订购蔬菜供应措施的目的,就是减轻生产者参与蔬菜合同订购的风险。
该项措施涉及的蔬菜包括指定蔬菜(14种)和特定蔬菜(35种),运营资金的来源根据合同涉及蔬菜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指定蔬菜,中央政府、都道府县政府和销售团体(或生产者)按照50%、25%和25%的比例出资;特定蔬菜,三者按各1/3的比例出资。主要包括以下3种具体措施:一是确保合同数量的措施。当生产者受气候影响不能确保合同供给数量时,针对本应在市场上销售但用于合同订购的蔬菜供给进行补偿,补偿价格一般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与合同订购价格之差的70~90%,补偿数量不超过合同订购数量的50%。二是防止价格下滑的措施。如果合同订购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当市场平均销售价低于保证基准价时,对农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为保证基准价格与平均销售价格之差的90%左右。三是调整销售的措施。主要针对签订合同的生产者在确保合同订购数量和面积之外,用于合同外销售蔬菜的情况,补偿标准一般为基准价格和合同订购价格二者中较低水平的40%。
——培育特定蔬菜供应产地的价格差补贴的措施
该措施的实施对象是特定的35种蔬菜及地方政府选定的目标产地所生产的14种指定蔬菜,而且这些蔬菜必须销售到批发市场。当特定蔬菜的销售者生产规模较大时,要求其种植面积大于1.5公顷(22.5亩)。该措施是由中央政府、都道府县政府和销售团体(或生产者)各按1/3的比例出资,主要目的是当特定蔬菜的价格急剧下降时,对生产者支付价格差的补偿金,以确保生产者继续经营蔬菜生产。
——相关制度的具体操作
在日本,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对蔬菜的产销活动实行一体化管理,其管理机构全部设在农业系统内。在中央,农林水产省食品流通局内设有蔬菜振兴课和蔬菜计划课,分别负责蔬菜生产、流通的宏观调控和科研、推广的协调,制订蔬菜统计年报、制作计划安排、发放稳定基金等。地方政府则根据蔬菜种植面积的大小设置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蔬菜产销工作。蔬菜稳定基金制度与日本政府每年下达的蔬菜产销计划相配套,与相关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日本对蔬菜产品进行宏观管理的手段。
蔬菜应急供求调整对策
由于蔬菜生产有较强的季节性,基于蔬菜稳定基金制度对蔬菜价格进行调控,并不能完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等突发因素。为此,从2009年起,日本开始实施蔬菜应急供求调整对策:即在蔬菜价格下跌的情况发生时,采取延后销售、转加工用途销售和市场隔离等措施来控制市场上蔬菜价格的下滑,同时对农民由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贴。反之,在蔬菜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则对因为蔬菜提前上市对生产者造成的损失提供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生产者,双方各自承担50%,并由农畜产业振兴机构管理运作。
延后销售:对于推迟蔬菜上市销售的生产者,针对其因延后销售引起蔬菜品质下降而蒙受损失的部分进行补偿。当市场上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过去6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80%时启动该措施,并对延后销售的生产者按照平均销售价格乘以0.3的单价进行补偿。
转加工用途销售:是指为减少市场销量,要求生产者把用于市场销售的过剩蔬菜转而销售到加工领域,并对参与该行动的生产者补偿种子、肥料和农药等部分成本投入。当市场上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过去6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70%时启动该对策,补偿单价=平均销售价格×0.4-转加工用途销售额+转加工用途销售成本。
市场隔离措施:是指临时让特定产地的生产商停止向市场销售蔬菜,鼓励其将蔬菜销售到加工用途和饲料用途,或者把蔬菜返还至土壤中作为有机肥有效利用,并对实施市场隔离措施的生产者所投入的种子、肥料和农药等成本进行部分补偿。当作为实施对象的蔬菜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过去6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70%时启动该措施,对属于有效利用的情形,补偿单价=平均销售价格×0.4;而属于价格上涨后再销售的情况,补偿单价=平均销售价格×0.3。
提前上市销售:针对提前上市销售蔬菜的生产者,补偿其因提前收获而产生的损失,补偿对象仅限于重要蔬菜。当重要蔬菜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高出过去6年平均销售价格的50%时启动该项对策,补贴单价按照平均市场销售价格乘以0.3进行计算。
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受多方面因素叠加影响,蔬菜价格绝对水平不断攀升、波动幅度日益加大,对群众生活、价格总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引发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借鉴日本稳定蔬菜价格经验,有必要从国家层面统筹谋划,以价调基金为资金依托,加快建立蔬菜价格稳定长效机制。
——应从国家层面统筹谋划
1988年我国建立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至今已有20多年。但近年来,蔬菜产业发展迅速,生产、流通、消费的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有必要从国家层面,重新评估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中的职责定位。既要继续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蔬菜价格稳定中的作用;也应着力增强中央政府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国性的蔬菜价格调控体系,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加强市场调控、促进价格稳定和提高蔬菜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有机结合起来。
——积极研究借鉴国际经验
面临自然天气条件、市场双重风险,是蔬菜生产和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日本蔬菜价格稳定机制,核心内容是通过政府补贴,覆盖一部分生产者面临的市场风险,从而实现维护种植户利益,进而稳定蔬菜种植面积、促进价格稳定的目的。我们目前正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与日本蔬菜价格稳定机制非常类似。区别是,日本的机制中承接风险的是隶属于日本农林水产省的农畜产业振兴机构,我们推广的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中,承接风险的是保险公司。当前,我国蔬菜生产、流通组织化水平低,完全照搬日本模式显然并不可取,针对近年来我国蔬菜生产和市场价格情况,以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为政策核心之一,构建我国蔬菜价格稳定长效机制应是一个方向。建议更加积极地总结借鉴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展深入研究,为未来建立蔬菜价格稳定长效机制提供坚实理论基础。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日本经验,关键是要落实调控资金。截止去年底,按照《价格法》要求,全国29个省份已经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规模合计约280亿元,是各地特别是城市“菜篮子”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目前,围绕粮食、食用油、棉花、食糖等重要农产品国家已经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相结合、以中央为主的调控体系,有相应的财政资金保障。而蔬菜价格调控以地方为主,大多出于应急目的,无固定资金保障。建议以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为资金依托,构建我国蔬菜价格稳定长效机制。即建立中央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地方基金制度,通过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基金补贴,推动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等核心政策的实施,逐步构建稳定蔬菜价格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