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化与论文,金融监管论文,自由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自由化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
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①事前监管,包括限制竞争的规制和健全经营的规制。限制竞争规制是指通过限制金融业的竞争,保护既有金融机构的利益,目的是实现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具体包括进入许可,业务领域限制,对利率、手续费的规定等。健全经营规制是指针对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的规制,目的是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自有资本规制就属于此类规制。②事后监管,主要针对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通常称为金融安全网。长期以来,各国都很重视加强事前监管中的限制竞争规制,同时在事后监管中重视健全金融保险体制。从总体上说,处于这种金融监管之下的金融体系是比较安全的。从理论上说,金融自由化只是放松限制竞争的规则,由于限制竞争规制的放宽,破坏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相反必须加强其他方面的金融规制。美、日金融自由化的经验、教训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1.80年代美国的金融自由化 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采取了种种放松管制的措施,允许储蓄贷款机构购买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允许向住宅以外的不动产贷款,1982年还扩大到工商业贷款和包括垃圾债券在内的有价证券投资。另外,1980、1981年还相继放松了对自有资本比率的限制。同时,在资金筹措方面,为了提高储蓄贷款机构的资信,将存款保险限额由4万美元增加到10万美元。 这意味着只要储蓄贷款机构在存款保险限额内吸收存款,不管投入多大风险的项目,都能保证存款的兑付;而存款者在存款保险的限度内倾向于选择回报率高(即风险大)的存款品种。结果,在存款保险限度内吸收存款,利用这些存款进行不动产和垃圾债券等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使储蓄贷款机构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提高。尽管储蓄贷款机构存在很多问题,但在80年代美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势头中,1985年是80年代机构收益达到最高水平的年份。1987年以石油产业萧条为契机,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完全暴露,随着这些机构的相继破产,存款保险机构基金也濒临枯竭,存款保险机构面临危机。这可以说是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带来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它是存款保险制度引发道德风险的典型实例。
2.90年代日本的金融自由化 金融自由化对日本金融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利率自由化使日本金融机构不能保证一定的存、贷利差,金融机构由原先习惯规避风险变为偏好风险。利率自由化以后,银行流动性存款比例下降,市场利率存款比例上升,存款期趋于缩短。这不仅造成资金筹措成本上升,而且不利于长期的资金运用。在资金运用方面,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增加,以及面向不动产业的贷款增加,而上述领域的贷款风险也相应提高。同时,由于存在事后安全网,金融机构便错误地认为,即使因经营不善而陷入困境,政府也会组织救济,因此更加倾向于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最终酿成以住宅金融公库为代表的银行不良债权剧增的恶果。据大藏省统计,1995年9 月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械其不良债权为40万亿日元,相当于1994年日本GDP的8.6%,日本商业银行总资产的6%。而据日本《东洋经济周刊》的统计,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合计为100万亿日元。
其次,金融自由化动摇了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限制竞争规制为核心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自由化而已形同虚设。由于金融自由化时期银行的租金减少,存款保险机构已没有能力象以前那样救济其它陷入困境的银行。1991~1994年,金融机构的困难主要是由当时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但当时的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估计到如此规模的不良债权,到东京协和信用组合和安全信用组合发生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已无能使其转危为安。 日本政府不得不动用1996 年的财政预算资金6850亿日元来解决住宅金融公库问题。许多日本金融专家认为,应该尽早拿出财政资金解决不良债权,时间拖得越长危害越大。相比之下,美国在这方面做得非常果断,尽早投入了财政资金。
二、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端弊分析
1.银行挤兑与政府干预 在银行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中,除资产服务和负债服务外,还包括将所吸引的存款转化为贷款的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是以流动性存款的形式筹措资金,以非流动性贷款的形式运用资金,并通过改变资产的流动性获得收益的。银行除将存款的一部分作为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外,其余可全部投入非流动性的收益资产。发生异常情况时,如存款者发现银行的经营存在问题,或出现其它影响存款者保全债权的情况时,存款者即使不需要用钱也会提取现金,对其他的存款者来说,提取现金也是最佳选择,即所有存款者同时提取现金这一战略组合构成博弈论的纳什均衡。这就是银行挤兑(bank run)。当银行发生挤兑时,不管财务基础多么健全,一般都难于应付。这时就需要政府的救援。从保护存款者利益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出发,政府作为事后安全网,必须保证存款的兑付。而政府救援的承诺往往会使金融机构去冒更大的风险,从而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对银行经营实行必要的规制。
2.存款保险制度与市场规律 存款保险制度是吸收存款的银行将存款的一部分作为保险金交给存款保险机构,当银行发生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采取措施解决危机,如直接返还存款,组织其它银行进行购并,给与救济等。
但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过多的保险会引发存款者和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使经济主体的行为脱离市场规律。如果政府不提供存款安全保险,存款者决定存款时会慎重地进行选择,基于银行或政府公布的信息进行决策,这种选择基于风险、利益对等原则和存款者的风险偏好。一般来说,风险越大收益越高,存款者的风险偏好程度越高,越愿意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由于政府提供存款保险,存款者在存款保险的限度内,往往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对金融机构来说,政府提供存款保险意味着即使收不回债权,也不会发生兑付危机。这会促使银行进行风险较高的投资。投资成功,则银行受益;若蒙受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这就是银行的道德风险。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从前述美国存款保险机构发生资金枯竭的情况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从存款保险的职能看,存款保险实际上不是保险。存款保险与其说是对特定危险的保险,不如说是返还存款的保证,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看作是接受存款的银行的连带债务人。但该制度又不同于通常的保证契约,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提供保证的一方对银行有关闭和封存资产的权力。如果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完全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在银行的真实资产没有消耗完之前而封存其资产,仅仅清算破产银行的资产就可以返还存款。所以,如果能够及时行使关闭权力,就完全没必要动用存款保险,也能达到存款保险的目的。美国之所以出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危机,就是由于没有及时发现银行的问题,贻误了时机。所以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须加强监督、检查银行的能力和及时迅速地解决银行问题的能力。第二,固定的保险费率不利于银行的健全经营。目前美、日的存款保险费是根据存款余额来确定的,与银行的资产选择和经营状况没有关系。因此,发生债务违约的情况越多,从政府得到担保也就越多,不负责任地发放信贷就成为银行的最佳选择。
三、金融自由化后金融监管的改革
1.政府干预与市场规律,前面的分析说明了由市场的自发作用产生的银行危机。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需要政府干预,但政府干预不是无限度的,过分则会保护落后,导致经济主体采取不负责任的行为。有两种选择方案可解决政府干预的缺陷: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干预,消除一切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漏洞;二是通过市场规律解决政府干预的缺陷。当经济、金融已走向自由化后,选择前一种是不现实的,而且政府干预的加强,还会导致各种成本上升。那么,如何通过市场规律来弥补政府干预的缺陷呢?
首先,在经济主体的行为中贯彻自我负责的原则,这里的经济主体主要指银行的经营者、股东及存款者。从存款者来说,要贯彻自我负责的原则,必须准确地收集和分析所利用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现实中不仅不存在准确的信息供存款者选用,而且调查一个金融机构是要花费成本的。大部分存款者对银行的经营状况知之甚少,因此不可能过分要求存款者对自己负责。要使经营者贯彻自我负责的原则,除了必须健全银行的内部监管体制外,还要创造一个能够追究经营者责任的外部环境,并要求经营者及时将真实的经营状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银行的股东要基于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进行投资,防止股东与经营者联手采取道德风险行为。
存款者与股东的自我负责原则都依赖于金融机构情报信息的公开,这不仅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增强存款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使股东了解其所投资的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
其次,正确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规律的关系。金融自由化以后,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市场规律的关系是金融监管中的一大难题。二者不应该是替代关系,而应该是互补关系。具体来说,政府干预主要作用于事后的安全处理,市场规律主要作用于事前的经营。由于事前的规制是事后的安全网派生出来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事后的安全网也应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持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也能贯彻市场规律的原则。现在各国都在做这方面的尝试,如美国过去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处理基于“不可缺原理”,即凡是在本地区提供全面银行服务的机构都不能破产; 而80 年代以来, 则改循“太大的不能破产”(toobig to fail)原则,即只对那些破产后影响特大的银行进行救济。 日本也不再保护所有的金融机构,而是允许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倒闭,这是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在起作用。随着事后安全网的改革,事前规制也会相应减弱,从而增加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2.加强自有资本规制是银行规制的核心 金融自由化后加强自有资本规制成为银行规制的核心。自有资本也称股权资本,是银行破产时股东所损失的那部分资本,自有资本比重越高,股东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的余地则越少,银行就会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来对待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者只是发挥纯粹的资金提供者的功能,破产风险由政府或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有资本的增大,可以降低存款保险机构和政府所负担的风险。因此,为了消除上面所说的道德风险,政府要求银行提高自有资本,这样迫使银行承担更多的破产风险。1988年7 月国际清算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了《关于自有资本的计算和国际统一标准》的报告书,即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引进了风险权重。针对不同的资产项目,确定相应的权重,然后确定相应的自有资本最低限额。这样,银行如果提高资产的风险度,就会相应被要求更多的自有资本额。另外,对大多数的表外业务活动也进行了规制,即对不同的交易规定不同的换算率,将交易额乘换算率的值加总到资产值上,表外业务越多,资产值越大,所需的自有资本就越多。
但巴塞尔协议仍有缺陷,如风险权重分为五个等级,而人们就很难计算出每项资产细小的风险差异。在计算资产时,将资产乘以权重值作为总资产,没有充分考虑到投资风险分散作用。另外,现行的银行规制仅仅是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评价自有资本,今后有必要从利率风险和价格变动风险的角度充实自有资本规制。
3.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专家们提出了很多设想。例如,以存款保险费为核心,建立可变保险费体系;及时关闭有问题的银行,使损失仅限于股东的股本,存款者、政府及其他经济主体可免损失,这被称为早期关闭提案。
在固定保险费体系下,容易形成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消除道德风险,有的经济学家提出建立与银行的资产选择行为相关联的可变保险费体系。他们认为,如果保险费是可变的,存款保险费随着银行风险资产的增加而增加,可以相应减少政府的负担。这时银行的利润等同于没有政府干预之时,银行的资产选择也会与没有政府干预时相同,这样可以消除银行的道德风险。在这种体系下,实际的保险费应该是零,政府保证完全是名义上的,因为完全可变的保险费体系意味着完全由市场在起作用。而监管当局对此不感兴趣,因为制定可变保险费体系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如很难计算出与银行风险相对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费计算不适当,反而会误导银行的行为,造成资源浪费。最近有的经济学家运用期权理论试图计算出公正的保险费率,这可能会为今后的实施奠定基础。
实施早期关闭提案,金融规制当局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确认银行真实资产水平的监管能力;二是拥有及时关闭银行的权力。要实现这两个条件近期还有困难。因为要实现第一个条件,必须要引进基于市场价值的银行会计体系;第二个条件与长期以来政府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指导思想相矛盾,政府对有问题的银行历来都是采取宽容、克制的态度,这使早期关闭提案有名无实。
目前美国已实施了“及时纠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日本鉴于目前严重的银行危机,决定从1998年起实施美国模式的“及时纠正措施”。“及时纠正措施”是以计算自有资本比率为前提,由银行自己审定资产,并根据自我审定结果,进行适当的折旧和扣除。在实施该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的任务是检查是否真正确立了资产的内部监管,每项资产的评定是否适当,相对应的折旧、扣除是否合适等等。美国按自有资本比率将金融机构分成五类,对于自有资产比率过低的(2%)的金融机构,在90天内选出破产管理人, 自动进行破产处理程序。日本按资产的风险程度将资产分为四类,类别越高风险越大。
“及时纠正措施”的实施,可以尽快解决银行的困境。它除了可减少金融机构破产时存款保险的负担外,还可以防止在过低自有资本状况下发生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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