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勇, 陈锡喜[1]2017年在《法治文化的动态生成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建设法治与德治互动融合的法治文化作的重要论述,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识法治文化的生成及其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的直观体现和现实反映。从文化与实践的应然性、文化与社会实践的实然性、文化与精神生产的统一性叁个层面考察法治文化的实践理性,是实现法治与德治互动融合,生成法治文化的学理根据。把握法治与德治价值目标的同向同行、实践过程的互动互通,才能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化作用,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优化作用,对国家治理生态建构的淳化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戴瑞[2]2003年在《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文中指出本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通过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角度来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第一部分是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道德与法律产生的过程以及法学界对两者间关系的争论,进而提出:把法律与道德简单地等同起来看待,过度强调它们的一致性,而不看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片面的;而把法律与道德截然分裂开来看待,不承认它们之间的关联性,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既要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也要认识到它们之间的重要区别。第二部分主要是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现代法治的概念及演变,并重点论述了我国从“法制”迈向“法治”的重大飞跃历程。第叁部分从以德治国的提出、历史渊源、基本内涵出发,分析了“以德治国”方略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和论述法治与德治的联系与区别。认为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并进一步提出: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一致性;但两者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不能混淆;以德治国的战略思想,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补充。第五部分从我们国家的客观现实出发,分析了法治与德冶必须紧密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具体地讲,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文化,都需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六部分主要从立法与道德、执法与道德、守法与道德的角度研究完善法治建设的各种途径,认为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而这些环节都需要道德的指引和支撑。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魁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问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在这一部分,本文特别提出加强司法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与德治融合的重要体现,更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需要和当务之急。
马振洲[3]2016年在《大学生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不断恶化,大学生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大学生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成为令人关注和担忧的问题。当前,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是对大学生进行引导的主要载体。因此,应以此为平台,将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进行融合,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大学生道德水平法律素养,同时有利于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以及有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然而,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学校的忽视、家长的错误理念以及大学生自身脆弱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效果很不理想,在融合的进程中困难重重。针对以上问题及原因,要实现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合,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和辩证思维的原则;丰富教育内容,制定层次分明的规划、实行渗透式融合教育和多元化内容和授课方式;通过丰富师资结构和开展专业培训来培养德法兼备的专业师资力量;通过现代教学设备和校园文化建设等使授课模式多元化;通过志愿者社区服务、参观访问以及实习基地学习等实践活动加强融合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提高大学生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为伟大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后备力量。
王月霞[4]2003年在《法制与德治融合的合理性阐释》文中认为法治与德治虽然特性各异,甚至偶尔也会发生冲突,但是两者并不对立,而且可以走近,达到相互融合。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既是法治与德治功能互补的需要,也是人性的两重性的要求。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以及内容的相容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可能的。法律源于道德,并以道德为终极归宿,又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融合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顾颀[5]2010年在《司法公正的伦理冲突及其调适》文中研究指明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宏观视野看,法律与道德既互相认同融合,又相互背离冲突,而背离和冲突往往是走向新的融合的历史契机。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代的急剧变动中,不同社会主体利益分化与冲突的加剧,法律的形式化扩张和技术性膨胀,经济建设、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疏离,使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深刻而复杂。在司法实然层面上,表现为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背离、权力滥用对权利保障的侵害、社会情理对法制机理的抵触、潜性规则对显性法律的挑战、司法良知对利益诱惑的抗争、道德义举对法律评判的疑惑、司法懈怠对司法效率的阻碍,而根本上还是法治与人治的博弈。调适司法公正的伦理冲突是推进法治的必解之题。因此,要培育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伦理价值观和现代公民意识,树立根植于法治伦理中的法治信仰,让社会的每一个因子对法律的理性遵守与德性恪守高度契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同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制度伦理体系,实现法治、经济与伦理的协调发展。从内在价值和外在规范两个层面来把握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以法促德消除外在的冲突,以德促法化解内在的冲突,在法治与德治的良性互动中,推动法治建设走向理性与圆满。
邓大才[6]2018年在《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表明自治、法治、德治是叁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叁者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总体来看,叁者不是同一层面的治理方式,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叁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各自可以实现善治,两两组合、叁者组合也可以实现善治。只是善治的质量和水平不同,"单一治理式善治"小于"两两组合式善治",后者又小于"叁者组合式善治"。自治、法治、德治还可以按照各自不同的强度进行组合,功能互补,形成无数的治理方式、无数的治理体系及无数的"善治类型"。本文认为,在实践中不应该追求"最优善治""最佳善治",而应该追求"最适宜的善治"。
蒋传光[7]2003年在《中国古代社会控制模式的历史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主旨就在于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揭示中国古代社会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尤其是法律、道德、宗教叁种主要手段的功能和作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历史事实进行归纳和综合,描绘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体系的基本状况,总结和概括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特点、本质和发展规律,为人们了解和观察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状况提供一些基本的线索。结合对中国古代社会控制模式的历史考察,对如何从本土资源中寻求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确立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社会控制模式提出了设想,并进行了相应的论证。 本文包括绪论和六章内容。绪论部分主要论述了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的关系,旨在说明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阐释了本文研究的主旨,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历史演进过程和主要社会控制手段进行考察,并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说明了本文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社会控制理论概述。该章对社会控制的概念进行了历史考察;阐释了社会控制的含义,社会控制的类型,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社会控制的意义和功能等。 第二章,中国古代社会控制模式的历史演进。该章就中国古代原始社会、远古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以后整个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控制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特点进行了考察。论述了中国古代居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及法制指导思想。对中国古代统治者强化天命信仰,维护王权统治;构筑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始终,维护和巩固君主专制秩序的理论体系进行了考察。归纳和总结了中国古代的“礼治”秩序,以及中国古代国家法律制度和中国古代民间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特点。 第叁章,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中的功能和作用。该章就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功能及其所表现的特点进行了考察。中国古代法律在价值观念上被视为治民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上,表现为维护皇权的至尊地位,维护统治者所倡导的社会秩序,维护和规范经济秩序,规范司法官员行为,严格司法等;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表现为重典治国和刑罚残酷。 第四章,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中的功能和作用。该章在介绍了历史上关于道德教化功能不同观点的同时,对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中所发挥的重要功能,中国古代社会如何重视道德教化,以及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着重进行了考察。 第五章,宗教在中国古代社会控制中的功能和作用。该章通过历史考察,认为中国是一个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并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中国古代社会宗教的演进历程,宗教在社会控制中的功能和作用,中国宗教的特点,尤其是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 第六章,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该章在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控制模式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与“德治”并重,同时依法保护和鼓励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应是当代中国社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选择这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并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选择这一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和在实际操作中的设想作了多方面的论证。
宋云博[8]2018年在《全球治理的“双擎模式”: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的融合互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治理话语博弈的加剧,传统国际格局正在深刻地调整演变,单一的国际法治模式规制愈显乏力。在此背景下,要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共同建构和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应当借鉴弘扬中国"法治"与"德治"融合互动的社会治理经验和模式。国际社会应协同建构"国际德治"规则和理论体系,进而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内"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的"双擎模式"的建构。具体而言,厘清该模式应有之内涵要素、合理衡平协调与现行国际法原则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探索推进"道德"与"法律"融合互动机制、建立监督评价机制与奖惩激励机制均具有重大意义。
黄玮[9]2016年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新型城镇化是新时期改革与发展的一步大棋,被人们寄予了厚望。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城镇化。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实践中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是马克思社会历史观的理论内核。马克思认为“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发展就其实质而言就是社会关系的发展。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是对于人的生存状态及人的自由和解放的深刻的价值眷念和强烈的事实关注。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社会关系的公平、正义、民主、和谐问题是绕不过去的话题。“十叁五”规划建议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包容,增进人民团结,即要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消除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隔阂,将所有人包容在一起,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为政治共同体的培养打下强大的民心基础。从现实来看,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远未破解下的社会关系面临了多种传统的和新出现的矛盾困扰,社会关系的重新构建既需要改革的勇气,也需要改革的智慧,更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本文立足于学术界既有研究进展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人本思想为指针,对东西方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关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回顾与反思,阐述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取得新型社会关系构建的实践资料,本文作者对第一批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福建省晋江市进行了网络问卷调查,在对其社会关系现状进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其社会关系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数据分析,系统总结了晋江市在城镇化进程中对社会关系构建的成功经验以及当前尚待解决的问题。并以此为例,尝试性地提出我国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应该从哪些路径推进,以及如何具体推进的实际对策。希冀本文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国新型社会关系的实际构建。笔者所构想的这幅新型社会关系的理想蓝图是:社会关系回归人本位,转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升为融合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关系。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让资本为劳动、为人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序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让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既彰显城市文明,又留得住乡愁。
张启江[10]2015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德法之辩”是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其所透视出的则是中国传统社会在制度构建、守法意识的培育以及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选择与坚守。历史并不是僵死的过去,而是现实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的“德法之辩”以强大的历史惯性力量承接过去,启迪现在,谋划未来。所以,在当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同样需要直面它。由此,通过探讨它所吸纳和凝练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集群所形成的基本问题域,便具有了理论的研究空间与实践推演之动力与指向。为此,论文拟安排以下主要内容:首先,文化模式为“德法之辩”的方向选择与价值追求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要素支撑与导向。因为“德法之辩”的产生、拓展与深化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环境下进行的。所以,无论是从命题形而下的层面来爬梳具体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构建,还是从形而上的层面来阐释和反思命题中的本体论意蕴,均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它所依存的文化背景内含、文化要素以及文化特性一一地呈现,唯此,方可为其下的各问题探讨成就必要的文化维度与场景。其次,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历史进程与脉络的梳理,旨在透视在既定的文化模式下的道德与法律关系背后的文化特质,以期凝练二者关系“变”与“不变”进程中的核心要素、历史动因与价值主题,从而为其他问题的展开阐述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再次,在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流变之进程中,制度性构建则是“德法之辩”的应有之义。中国传统社会借助于“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条路径,在行为与思想内外两个层面上为社会与国家铸就了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的法律制度以及政治权力合法性规则,从而将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转换为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的融合与取舍。以此来呈现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想意识主导下“德法之辩”在形而下层面上的制度内容之特征及其必然性模式。最后,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中,通过“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控制系统必然需要预设和构造一个终极性的价值本源与主宰,拟制一种终极意义上的裁判性权威来统摄并预定其价值方向。无此,则无论如何完美自洽的宗教崇拜、道德自律以及法律强制等制度设计都是一种虚像。由特定的文化模式所成就的“本天立人”的社会价值建构模式则是沟通“虚像与客观”、“内心与外在”的理论通道与行动逻辑,同时,这也是“德法之辩”命题在形而上层面上的集中表达、诉求与愿景。故在“本天立人”的道德价值本体建构进程之中,各种“德”之要素得以生成、流通并发挥其效用,在此之下,德治也就成为了国家治理模式的不二选择。如此,无论是宗教之崇拜,道德之自律,法律之强制,均无可逃离于“天理”之维。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所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有,第一、需要我们认真地反思“一断于法或崇德弃法”单极式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弊端,道德与法律,各尽其用,并驾齐驱,则长治久安,若任一而为,并无所不用其极,则必为历史抛弃;第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德主内,法束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模式。那么,“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则是不可偏废的基本路径;第叁、需要我们超越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之历史局限,并创新适合于当下的全新内涵;第四、需要我们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认真地分析传统社会中是如何经由“德法之辩”来形成社会价值共识,塑造价值共同体,并实现自我主体性特质建构的理论进路。
参考文献:
[1]. 法治文化的动态生成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J]. 孙绍勇, 陈锡喜. 河南社会科学. 2017
[2]. 法治与德治的融合[D]. 戴瑞. 安徽大学. 2003
[3]. 大学生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路径研究[D]. 马振洲. 西南石油大学. 2016
[4]. 法制与德治融合的合理性阐释[J]. 王月霞. 理论月刊. 2003
[5]. 司法公正的伦理冲突及其调适[D]. 顾颀. 福建师范大学. 2010
[6]. 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J]. 邓大才. 社会科学研究. 2018
[7]. 中国古代社会控制模式的历史考察[D]. 蒋传光.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8]. 全球治理的“双擎模式”: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的融合互动[J]. 宋云博.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
[9].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新型社会关系的构建[D]. 黄玮.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10].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D]. 张启江. 湖南师范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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