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效率与企业经济发展_有效需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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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 1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8)06-0005-05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经济,而公有制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载体。经典的政治经济学教材认为,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一般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1]因此,全民所有制经济也叫国有经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人民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2]“全民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3]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4]“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同国有经济一样,具有明显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5]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把公有制经济的范围进行扩大,“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载体是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载体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但是,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并不能简单说它是公有制企业,显然也不能说它是私有制企业,那么它们公有和私有的程度各多大呢?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那么,具有明显公有性的国家或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公有性有多大?还有一些带有公有制成分的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它们的公有成分和私有成分又各有多大呢?即便是公有制企业的内部,集体所有制企业跟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化的范围较小,公有化的程度较低,”[6]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公有性又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有性低多少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研究企业的公有性问题。

二、公有性的界定

在讨论企业公有性高低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阐释。第一,从企业的产权主体的角度,一般认为,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多数人,而私有制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少数人。但是,随着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发展,有很多个人分散持股的股份公司,并不是公有制企业,而是私有制企业。马克思指出,这种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7]作为股份制的私有制企业进行了资本集中和劳动力集中,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但其私有制的性质并不在于是多人所有而改变,而是在于所有者是否是劳动者、是否凭借其为资本的所有者去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价值而改变。马克思指出,其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私有制在最初看来所表现出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级间的各种中间状态”。[8]因此,从产权主体多少的角度不仅不能把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严格区别开来,更不能把私有制企业的私有制性质区分开来。同样,公有制企业不在于强调产权主体是多人,而在于强调产权主体是多个个体的集合和整体,并由此导致同为企业劳动者的产权主体只能凭借其投入企业的劳动多少来参与收入分配。相应地,私有制企业则注重产权主体的个体和独立,并量化其资本所有,由此凭借其资本的多少参与收入分配。

第二,从所有者拥有的企业资本客体的角度,一般认为,公有制企业的资本不可分割,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私有制企业的资本是可以分割的,并量化到个人。然而,作为私有制企业的股份制公司的资本虽然量化到个人,但作为股份制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一旦把资本投入公司,公司作为法人就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资本也就成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所有者的资本多少只有通过拥有的股票市值或股票份额显现出来,所有者即使通过股票交易或股份转让等方式取回自己的那份资本,但对于公司法人来说,这只是资本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资本依然留在企业并仍为企业资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显然,单单从企业的资本是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也不能把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区分开来。当然,公有制企业的资本没有量化给全民或者集体中的所有成员,也就不可能存在成员所有资本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确保了公有制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其成员只能按照劳动多少获取收入。

第三,从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关系看,公有制企业的每个产权主体对作为产权客体的企业资本拥有“平等的、无差异的权力,任何个人原则上无法声称他对这一公有资产的某一部分拥有特殊权力,也不能将其用于个人特殊目的”。[9]因此,公有制企业内的差异性不是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权力的差异,而是产权主体投入企业中劳动的差异,并据此导致的收入差异。而私有制企业的产权主体一般对产权客体拥有不平等的、有差异的权力,权力的大小取决于产权主体投入企业中的资本的大小,并凭借其投入企业的资本大小从企业获取不等的资本收入。当然,一些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产权主体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并不一样,但是不同的产权主体却在决策中拥有一人一票的同等权利。那么,这样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有与私有的成分又各有多大或者公有性有多高呢?

我们进一步考察公有制企业为什么规定产权主体的集体性、产权客体的整体性和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权力的无差异性,便会发现这是为了实现劳动的平等。劳动的平等包括决策平等、分工平等、地位平等,等等,其实质是分配的平等。[10]分配的平等在现阶段就表现为按劳分配,即劳动者取得的收入只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有关。马克思早就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这个观点,“生产者的权力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1]因此,按劳分配是企业实行公有制的终极性的实现性规定或者说目的,而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主体的集体性、产权客体的整体性和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无差异性,即公有产权,只是公有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按劳分配,其前提条件就是集体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2]但是集体占有生产资料,按劳分配并不会自然就完全实现,或者说公有产权只是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因为在实现劳动者的收入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匹配时,会遇到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难以准确衡量这样的难题。在实际经济中,不管在公有制企业还是在私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取得的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的关联度有高有低,或者说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有高有低。因而我们把按劳分配实现程度的高低,作为衡量企业公有性高低的指标。按劳分配实现的程度越高,企业的公有性就越高。反之亦然。在私有制企业,主要是按资分配或者按要素分配,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多少取得收入,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相对较低;在公有制企业只有凭借劳动取得收入,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就较高;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就介于私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之间。当然,即使都是公有制企业由于劳动创造价值的难以准确测量,导致劳动者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匹配的程度也不一样;同一公有制企业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但是,总体上说,从私有制企业到公有制企业,企业的公有性就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光谱,也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私有制企业的公有性低,公有制企业的公有性高。

三、公有性的衡量

我们假设任何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创造的总劳动价值量全部进行分配,对于每个从企业取得收入的劳动者,其提供的劳动价值量为L[,i],取得的收入为Y[,i]。衡量一个企业公有性高低的模型为:

(1)式中的DP(其中,P是Public Nature的缩写)表示,从企业取得收入的n个劳动者的收入与其创造的劳动价值量的差额的平方和。不劳而获者可以看作是其创造的劳动价值量为零的劳动者。(1)式中DP越小,表明劳动者取得的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越接近,说明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越大,企业的公有性就越高。反之,DP越大,企业的公有性越低。因此,DP与企业的公有性呈反向关系。

一般从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1)式表明,如果一个个体只从企业取得资本收入,且其L=0,那么其取得的收入与其创造的劳动价值量(为零)的差额的平方就比较大。而且其分享其他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的一部分,必将导致其他劳动者收入与其提供的劳动价值量的差异。这样这个个体取得的资本收入越大,就会导致DP越大,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就越低,企业公有性就越低。

假设在一公有制企业中,没有个体从其取得资本收入,且每位劳动者取得的收入都等于其创造的价值量大小,则DP=0,说明这个企业的公有性达到最高,这也与公有制企业的公有性高的结论一致。

我们以此初步构建的企业公有性高低的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便会发现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假设:①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所有企业都是只由一个个体所有,且只有其自身在该企业从事劳动,并从该企业取得收入;②所有企业的资本量相等,这样我们就排除了市场中企业因资本的不同取得资本收入不同的可能。这样,企业中个体收入就一定等于其创造的劳动价值量,根据(1)式得出DP=0。所以,这样的个体企业,完全实现了按劳分配,公有性也最高。这样一个在传统认识中是一个典型的私有制企业却具有最高的公有性,似乎是一个悖论。但是解开这个悖论对于深化我们对公有制企业的公有性的认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马克思是积极肯定劳动者自身对生产资料(或者说资本)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这种小私有制的,因为这是劳动者自由和充分发展的条件,并且这种小私有制的性质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大私有制,它是“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但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13]其次,马克思看到这种小私有制是建立在小生产的基础上的,具有历史过渡性。马克思一方面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14]另一方面也指出,这种小私有制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会被资本主义的大私有制所排挤和代替。[15]但是,资本主义大私有制同样具有历史过渡性,必然被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或者说资本)的公有制所代替。劳动者共同所有企业资本,可以实现对自己创造的价值量的占有,是资本主义大私有制对个体小私有制劳动者占有自己创造的价值量的“否定之否定”。这样就从按劳分配的重新实现或者说劳动者自己重新获得本属自己所有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角度,解释了马克思关于“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构想。[16]最后,我们得出这种个体企业公有性最高的结论,是有一个理想的前提条件的,即所有个体企业的资本都相等。这种理想条件排除了市场竞争中企业因为资本的不同而导致资本收入的不同,进而排除了参与分配的收入一部分是资本收入。实际上,在现实经济中,所有企业的资本不会完全一样,这样就会存在资本收入的差异,进而导致劳动者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的差异,其DP就不可能为零,其公有性也不可能达到最高。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全社会或者全民共同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或企业资本,才能既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促进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能为企业的公有性达到最高提供前提条件。

四、公有性与效率

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企业的公有性高低在于实现劳动者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的匹配程度,但实现这种匹配首先要解决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怎样衡量这个难题。如果解决了这个难题,劳动者创造了多少价值量,就给予其多少收入,激励必然是充分的,企业的效率也必然是最高的,从而也就达到了企业的公有性越高,企业的效率也就越高的完美统一。在私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必然有一部分作为资本收入参加分配,这样劳动者取得的收入必然低于其创造的价值量,因此,对劳动者的激励必然是不充分的,即使有私有者设置的对劳动者的层层外在监督,其效率也不可能达到最高,因为这种外在监督约束远远不如劳动者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相等的内在的动力驱使强烈地推动价值创造和企业效率的提高。

当然,集体共同所有、占有生产资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创造的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匹配和相等会自动实现。例如,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一些公有制企业就存在没有解决好劳动者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匹配这样的难题,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严重,导致大家吃“大锅饭”和“磨洋工”。这样的公有制企业虽然是集体占有生产资料,但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并不很高,所以其公有性并不高,因而其效率也较低。有学者把传统国有企业的效率较低归结为产权不清晰、科层组织过多、代理链条过长、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原因。但是,如果把国有企业与股权分散的拥有多层分公司、子公司的大型的私有制跨国公司相比较,这些理由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因此,一些传统国有企业的效率较低关键在于没有实现劳动者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的匹配和相等。

要实现劳动者收入与其创造的价值量的匹配和相等,首先需要衡量和确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是多少。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量的一种直接的衡量方法是通过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来衡量。劳动时间容易测量,但是劳动强度比较难以衡量。比如,通常的方法是通过已经从事劳动的时间长短(资历)、具备的劳动技能的高低(文凭、职业等级证书)、综合素质(职称、职位)等来确定劳动强度并据此确定收入的高低。这些衡量方法无疑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缺陷,因为资历、文凭、职称、职位等并不能完全表征实际劳动过程中劳动强度的高低。当然,企业实际经营中还有一些有效的方法,比如采用计件工资,来实现劳动者收入与创造的劳动价值量的匹配。而市场化的改革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相对有效的间接方法,即通过市场中企业间的有效竞争和劳动力的充分自由流动,来促使劳动者的收入逐渐向其创造的价值量收敛。这也从一个方面解释了我们国家为什么进行市场化改革。一些学者的研究还为此提供了支持。有学者指出,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不在于产权的变革,而在于给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外部环境。[17]超产权论者也阐明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18]有学者在讨论国有化与私有化的问题时,得出的结论也是认为要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人们在竞争与垄断之间的选择,比企业是公共所有还是私人所有的选择更重要。[19]因此,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促成劳动者收入向其创造的价值量收敛的机制,就可以实现企业的公有性越高,效率也越高的有机统一。

五、公有性与经济发展

正如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企业的公有性越高,企业的效率也越高一样,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同样可以得出:企业的公有性越高即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越高,社会经济也会更好更快发展。因为进行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市场经济的有效需求不足和实现社会共同富裕,从而保证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为论证此观点,我们下面采用反证法。

假设市场经济中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按资分配。这样,即便是企业或个人初始的财富一样,但是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和马太效应的作用,必然导致生产资料归属的两极分化,这种贫富的分化进一步加剧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分野即资本相对劳动取得更多收入,财富和收入的两极分化会日益加剧。这种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进而导致了消费的两极分化,“有钱人消费不了那么多,而没钱人想消费却没钱。”消费的两极分化实际在整体上就表现为社会有效需求的不足。这正是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市场经济产品供给的无限扩张与人们有效需求相对狭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无法根本解决,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只能以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强行解决。美国发生的次级债危机就是一个例证。

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恩斯却把有效需求不足归结为三个基本心理规律造成的:第一,是因为人们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消费不足。凯恩斯认为,由于人们天生就有爱好储蓄的心理倾向,而消费在短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边际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有递减的趋势,这就必然引起对消费需求的不足。第二,是因为资本边际效率递减,投资不足。在凯恩斯看来,随着投资的增加,资本预期从短期来看,时高时低,不确定,但从长期来看有下降趋势。因此,资本边际效率递减从而会抑制资本所有者投资的积极性。第三,是因为流动偏好或者灵活偏好,持有货币。流动偏好或灵活偏好指人们总想保存一定量的方便使用的现钱,以便满足交易动机、谨慎动机或称预防性动机、投机动机的需要。[20]凯恩斯认为,由于消费不足和投资不足导致的有效需求不足,才会出现经济危机。于是,凯恩斯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私人不消费,政府可以采购消费,私人不投资,政府可以来投资。这种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干预,虽然暂时挽救了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中濒危的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按资分配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但是却没有“对症下药”地解决资本主义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于是,政府干预的后遗症自然表现为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严重“滞胀”。凯恩斯主义对此却无能为力了,相应地主张减少政府干预、回到自由市场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兴起。而资本主义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健全社会保障、发展消费信贷等措施来缓和或延缓贫富的两极分化和有效需求的不足,经济才得以继续发展。但是,资本主义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并没有根本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依然以短周期、相对破坏性较小的形式频繁发生。

因此,只有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才能有效解决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或者说企业按劳分配实现的程度越高即共有性越高,生产和消费就协调的越好,社会经济就越可持续的、平稳的较快向前发展。当然,按劳分配也有收入分配的差距问题。马克思指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劳动时间里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21]但是,这种按照劳动多少来进行收入分配导致的收入差距很小,如果再进行政府的财政和税收调节,就可以防止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从而保证有效需求的充足,社会生产的产品也就总能实现“惊险的跳跃”。社会经济就可以可持续地、比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

收稿日期:20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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