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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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与监管部门的意见。此次公布的草案是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文件基础上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后形成的。巴塞尔委员会6月25日决定将制订和实施新协议的时间推迟一年,2002年初公布新协议草案第三稿,2002年定稿,2005年实施。这一决定无疑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更为充分的准备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

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要素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实际上,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方面,以及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同时,新协议也必将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西方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80年代拉美的债务危机对西方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促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以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的观念受到挑战,取而代之的是“资本是上帝”的新理念,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实施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便是在这种氛围下出笼的,它的核心内容是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资本的定义、风险资产的计算及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等三方面的内容。该协议的制订与逐步推广为进行有效的银行监管提供了依据,对防范与化解银行业的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的步伐却从未停止过。在技术进步、金融创新、同业竞争的推动下,国际银行业不断推陈出新,业务品种不断涌现,金融衍生产品大量使用,数据模型运用得越来越广泛,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信用风险以外的多种风险诱发了国际银行业中多起重大银行倒闭和巨额亏损事件。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的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迫切地感到重新修订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已刻不容缓。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的修订中加入了有关市场风险的条款,1999年出台的新框架对1988年协议又进行了较为彻底的修改,2001年元月公布的修改稿第二稿在肯定1999年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更新

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比,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做了修改:一是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框架。除继续规定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协议强调了“三个支柱”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作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重要补充手段,三个支柱必须协调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精髓。而这也是新协议区别于1988年协议的核心之所在。其次,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1988年协议内容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而言,而新协议中有关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三是除标准法外,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较1999年6月框架性文件更加深入,尤其是它在内部评级的方法、外在评级在标准方法中的应用、降低信用风险的技术、资产证券化和操作风险的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调整。

(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在各种风险中,第一支柱集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确立最低资本比例的分母是由三部分组成: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各12.5倍之和。利率风险在支柱二的银行业账簿中考虑。

1、有关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中除标准方法外,还允许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的基础方法和高级方法。在确定信用风险的标准方法中,对各交易对手的各种风险,如主权风险、银行风险和公司风险都是在外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与1999年6月提出的框架相比,新协议有关规则提高了风险敏感性,如对公司风险增加了50%和150%两个风险权重。

信用风险采取按标准方法和基于内部评级基础上的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标准方法与1999年6月提出的标准方法原则相同,但在一些具体的规则上有些变动,如对一些颇具争议的外在信用等级及风险权重的确立原则进行了调整。如以当地货币计值和融资的银行间的短期债权可以有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在1999年6月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银行和公司的风险权重不应低于主权风险权重,而新协议则修改了这一规则,对于那些较主权国家有更高信用级别的银行和公司可获更为优惠的权重。在实际操作中,同一机构可能有多种外在信用评级,同时还有长期评级、短期评级等区别。新协议提出,在多个信用等级中,选择其中两个最高信用等级进行参考,如果这两个信用等级相同,则以这一等级确定权重,如果两个等级不同,则取评级较低的等级。降低信用风险方法包括担保、抵押、信用衍生品和净值交割安排等,这些方法在现代银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此类技术,在新协议的标准方法和内部评级的基础方法中按照同样的方法予以处理。在内部评级的高级方法中,:则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确定的信用等级及相应的处理技术。考虑到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可能引起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还制订了具体的操作准则。

内部评级方法对企业、银行和主权风险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方式,并且为零售产品、项目融资和持有证券的风险提供了独立的分析架构。内部评级方法对每一类风险都考虑了三方面因素:一是风险构成因素,各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估计数或标准的监管参数;二是风险权重函数,该函数将风险构成因素转化成为银行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三是最低资本要求,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需要满足的法定资本量。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测量是根据与借贷者和交易对手过去交易记录的分析,对借贷者、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的评级。银行对其内部评级的每一等级估计违约概率、既定违约下的损失和违约时的风险量,内部评级方法风险权重是由这三个因素的函数决定的,这个函数将三个因素转化成监管风险权重。在标准方法中,风险权重资产是风险权重和风险计量出来的,而在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量被定义为违约时风险量。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时,最低资本要求要考虑信用风险的划分类别、评级体系、估计违约概率、数据收集和IT系统、内部评级等。

2、有关操作风险的资本确定

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新协议对银行其他风险的资本要求主要集中于对操作风险的分析。这是在1999年6月框架征求意见后增加的内容。对于操作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集中方法,包括基本指数法、标准方法和内部测试方法。根据大多数大型银行的实际经验,它们一般保留经济资本的20%用于应对操作风险。

(二)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协议确定的第二支柱是确保每家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评估资本的充足状况。委员会对1999年6月征求意见稿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个概念做了进一步论述,并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三是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四是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除这四大原则外,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监管评估过程要与最低资本标准保持一致。为了确保这些内部方法、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资产证券化满足监管资本量的要求,银行要确立风险管理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尤其要披露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所使用的内部方法。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评估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与银行管理部门座谈等手段来实现。

(三)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新协议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及资本充足性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新协议强调了有关风险和资本关系的综合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要对银行的披露体系进行评估。而巴塞尔委员会则致力于推出具有统一标准的披露框架。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的披露两种情况。那些活跃的大型银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后都要进行披露。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

三、新巴塞尔协议的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了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在吸收多方意见后对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进行修改后的结果。这表明,新协议广泛考虑了当今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涵盖性。总体上看,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二)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

(三)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的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本身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响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众所周知,资本定量计算固然重要,但由于数据获取的困难和有些风险难以量度等原因,无法实现完全的计量化。因此,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补充。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与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如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估测采用了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多种变量,银行的风险归并考虑到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将更复杂的非线形关系引入到银行风险测量中,这无疑更合乎实际情况。

四、新资本协议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几点启示

新协议的侧重对象是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不同类型的所有银行,并预计其他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新协议的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新协议的监管要求,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力争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一)实施新协议对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按照新协议要求保持合理资本充足率,是国有银行自身稳健经营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先天不足”的状况未得到有效改善,营运资本金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支出,资本充足水平远未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标准。过去国内银行界有一种错误的看法,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只需国家信用就能维持稳定的经营状况,而无需充足的资本金,这种想法的直接后果就是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忽视资本的管理和投入产出分析。从国际通行的标准来看,低下的资本充足率不足以抵御风险、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进而无法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实施新协议是国有银行自身国际化发展目标的要求。随着国有银行向有实力、有效益的国际化大银行方向不断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的竞争愈演愈烈,有序的竞争需要统一的游戏规则,是否遵守新协议中各项基本原则成为衡量各国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近年来,由于国际银行业大量运用新的业务品种和金融衍生产品,1988年协议强调的信用风险还远未消除,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法律风险等的破坏力日趋显现,同时在银行资本与风险资本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为主的市场风险频频发生,诱发了国际银行业中多起重大银行倒闭和巨额亏损事件,国有银行更应引以为鉴,在大力拓展海外业务等国际化运作中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自我补充监管体系。再次,实施新协议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我国成为WTO成员国后,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金融业务,实行同等国民待遇,也就意味着国内各种体制的商业银行将与一些国际大银行同台竞争,这对国内商业银行在经营机制、综合实力及人才素质等多方面无疑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二)新协议对国有商业银行各项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协议向我们展示了国际银行监管发展的最新趋势,通过认真学习和研究新协议的内容,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寻找差距,迎头赶上。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一个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的外部环境和风险管理基础薄弱的内部经营环境之中,全面实施新协议的难度较大,需要我们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努力改进经营管理方式。针对国有银行目前资本充足率较低、风险管理内容单一、风险控制效果不尽如人意等现状,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1、多渠道提高资本金水平。随着中国金融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中央银行对于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日益重视。1998年财政部增发了2700亿人民币的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四大银行的资本金,以防止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问题是财政部门在近两年来持续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了大量的国债,如果考虑到西部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不太可能一两年内再发行这么大规模的国债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股份制改造也是国有商业银行扩大资本的有效途径,今明两年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上市进程将进入实质性阶段,中国证监会管理层表示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也是大势所趋。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增加资本金。

2、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只涉及信用风险,虽然1996年的修订中加入了有关市场风险的条款,但是协议中突出强调的还是信用风险,对于市场风险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银行账面资产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非信用风险,或言之不详,或缺乏可操作性。2001年修改稿第二稿中将利率风险放在第二大支柱中加以考虑,并在第一支柱中集中考虑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确立最低资本比率的分母由这三部分构成。至此,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有了一个较为全面而准确的监管框架。而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对经营风险的认识较大程度停留在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对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来自各方的风险仅有一定的感性认识,谈不上系统地管理。这种状况的形成与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高有直接关系。例如流动性风险管理,由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仍实行央行强制定价,使利率敏感性分析流于形式。随着中国银行业逐步融入国际金融竞争大环境,其面临的风险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各种风险的考验。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不断增加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对各类风险的过程控制和制度要求。

3、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模型。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方法处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一是标准法,二是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决定风险权重,其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相对之下,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由此可见,从资本协议对整个银行业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来看,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严密得多。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类,而我国目前仍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法才刚刚试行,短期内采取内部评级法还有一定困难。但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不能跟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模型的工作中,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大银行的成熟经验。如风险计量法(VAR)在计量市场风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它把银行的全部资产组合风险概括为一个简单的数字,并以美元计量单位来表示风险管理的核心,即潜在亏损额。VAR实际上是要回答在概率给定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组合价值在下一阶段最多可能损失多少。摩根银行CreditMetrics对量化信用风险做了深入探讨,该模型以信用评级为基础,计算某项贷款或某组贷款违约的概率,然后计算上述贷款同时转变为坏账的概率,该模型反映出银行某个或整个信贷组合一旦面临信用级别变化或拖欠风险时所应准备的资本金数额。此外,全面风险管理的模式在实施新协议的过程中也将更广泛地得到应用。国有商业银行可在学习借鉴的同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模型。

4、提升管理数据库和IT系统的功能。新协议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测量是以多种可获数据为基础的,对市场风险的适时控制和大型银行对市场风险的集中控制,都是以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为前提的。如果银行没有完备的IT系统,则难以落实新协议规则。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实现一级分行的账务集中,合理设置会计明细科目,建立并完善信贷风险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基础数据库,为风险控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5、切实提高盈利能力。银行的健全性取决于风险和收益两个方面,同样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盈利能力不同的两个机构形成的冲击是不一样的。因此,影响收支的因素都可能是银行资本要求的重要背景,资本充足性的确定其实与收入或损失的相对程度有关系。提高盈利性的同时,要处理好与流动性、安全性的关系,要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最大化。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盈利水平较低,无法与国际大银行相比,因此要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功能,实行全方位的财务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努力增加收入,控制支出,不断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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