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会计舞弊必须进一步完善“会计法”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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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从修改的内容上看,显然强化了对会计信息管制和会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二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确立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三是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四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但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从财政部2001年8月公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6号)与证监会披露的以“银广厦”为典型的一批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及现实情况看,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这固然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政府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政府和社会的会计监督尚未完全到位等方面的原因。但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安排上忽视经济责任的追究,恐怕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首先,我国现行《会计法》法律责任的安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对造假者而言,将承担巨大的成本风险,其作用绝不是行政处罚所能替代。况且,《会计法》规定行政处罚金额个人最高是5万元,单位最高是10万元,这对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的造假者来说是微不足道。发达国家对企业会计造假的处罚是十分的严厉,如美国玩具公司Mattel Inc在1970年就曾以“先开账单货暂代管”的方式提早确认了巨额的销售收入,被诉之法庭,赔偿3000万美元,这在当时来讲是一个天文数字。我国由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已有多起,从1998年12月众小股东起诉“PT红光”到2001年9月北京、上海、无锡三地200多名股民起诉“亿安科技”、“银广夏”,均被法院以“暂不受理”驳回,原因是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而难以进入法律程序。

其次,对单位负责人的具体法律责任的安排与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定位明显存在不协调的问题,如《会计法》只有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或者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负直接的法律责任,而其它条款的责任人均并不特指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指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显然单位负责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在具体条文上并没有全面落实。

再次,新《会计法》在政府会计监管上也缺乏责任风险机制,对实施监管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不够具体也缺乏操作性。虽然第41条对“财政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监督不作为或监督效力低下应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涉及,这种对有责任风险的会计行为实行无风险的监管,监管就很难真正到位。

因此,笔者建议对现行《会计法》应从以下方面作进一步修改:一是扩大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范围,凡是企业有会计造假行为,不仅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要受处罚,企业要受处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必须同时受处罚。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对会计造假企业、经营者经济处罚的金额,使之有切肤之痛,处罚金额至少应是现在的5倍。三是增设民事责任有关条款。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处罚的功能有其局限性,它不可能从使用虚假会计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程度的角度去要求提供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启动将会给会计造假的企业带来实质性损失、甚至是致命损失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遏制造假动机。2002年1月1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问题规定,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这说明我国这方面的民事赔偿制度体系的建设已经开始启动,但必须加快建设的进程,相应地修改会计法规。四是强化会计造假间接成本的约束力。一方面,应加大对会计从业证书的管理力度,建议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第42-44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的规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终生禁入会计从业队伍”;另一方面,建议取消《会计法》中有关行政处分的条款,代之以建立诚信记录。因为行政处分属于企业内部行政行为,而我国企业经营者信用缺失问题十分突出,市场需要信用来支撑,有关管理部门应制订个人信用制度,对职业经理、会计人员的诚信予以记载,并作为其从业的必备条件。五是建立政府会计监管责任制度。《会计法》应明确,对政府监管不力,并因而对正常的会计行为和监管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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