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影响论文

西周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影响论文

西周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其影响

赵亚丹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的鼎盛时期。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等,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西周的法制代表了中国奴隶社会法制的最高成就。

关键词 :内容;影响;启示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有三:首先,西周统治者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而“小邦周”的兴起以及“大邦殷”的灭亡正是“天命”是可以转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体现。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因为商朝的祖先有“德”,因而掌管天下,成了天下的统治者。但是由于商人的子孙“不敬其德”,于是便被推翻了王朝。周朝统治者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因此,周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只有以德治民才能留住天命,让神永远保佑西周王朝的统治。西周统治者认为“天”的意志是和“民”与“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天意常常是通过民意体现出来的,西周统治者的“保民”措施主要体现为“知小民之依”,即体恤民生艰难,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够谨慎用刑。

(二)明德慎罚

西周统治者将“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运用到法制上,强调在“明德”的基础上,实行“慎罚”,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德”,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首先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政”,即实行安民政策,关心民间疾苦,为政兢兢业业;其次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教”,对民众以教化为主,进行礼仪道德伦理教育,使其服从西周政权的统治。二是“慎罚”,其要求统治者慎重立法,并且谨慎地执行刑罚,在适用刑罚时不轻不重,不偏不倚,努力实现刑罚恰当、适中,以此来实现体恤民众,克配天意,最终达到维护统治稳定、受天佑福的根本目的。但是,“慎罚”不等于放弃刑罚。“明德”所强调的仁慈德政在适用对象上是有限制的。只适用于服从西周政权统治的“顺民”。对于“犯上作乱”的“小人”,必须要“刑兹无赦”,予以严惩,绝不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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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条件和原因

西周是神权法思想动摇和衰落的时期。商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宁。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亦随之表面化。纣王骄奢淫逸,荒唐无道,诛杀忠心耿耿的大臣。使得怨声载道,民不聊生。于是周武王开始东征伐纣的征程,数月后,武王率军队到达商郊牧野,司马迁在《史记.殷本纪》曾说道:商朝覆灭,周人代立,这个社会大变革的客观事实,引起周人的困惑和思考:为什么享有“天命”的商人会灭亡?为什么没有享有“天命”的周人会成功?这一严峻的重大问题如果得不到新的解释,周人则很难证明自己统治的合理性。经过反复探索,周人终于编出来了答案,这就是“以德配天”。他们认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而在众多民族之上,又有一个支配一切的至上神。究竟哪一个民族享有对社会的统治权,要由至上神来决定。至上神是喜欢有“德”之人的,因此,哪个民族具有“德”的品质,也就可以获得其他民族的拥护,至上神便选他们来治理天下。商人的祖先有“德”,所以至上神就把权力交给他们,后来商人失掉了“德”,至上神就把天命收回,并选择了有“德”的周人,至上神就是天。周人将“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运用到法制上,强调在“明德”的基础上,实行“慎罚”,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三、法律思想指导下的西周法制

西周时期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礼治”思想对西周的法制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三方面的影响。

(一)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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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刑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其一,对审讯方法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来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辩口供真伪。“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司法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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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的影响,西周形成了独特的审讯方法,即“五听”,此外,西周在司法活动中更加注重证据。

对民事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在婚姻制度方面的规定。西周的婚姻制度主要受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治”思想的影响。婚姻家庭是宗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西周时期确立了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即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维护了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的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基本的条件。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第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第三,“六礼”。上述三个条件均完成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才算缔结了婚姻关系。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七出,二是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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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其一,对罪名的影响。不孝罪。宗法制度为基础的西周社会,血缘关系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纽带。孝道是宗法伦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宗法制统治的精神支柱之一,所以,对不孝的惩罚就成为西周时期法律的一个重点。因为在宗法体制下,不孝不仅关涉家庭的稳定,还危害了国家的安定,要严加惩罚。失农时罪。农耕是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农业生产在国家经济中占主要地位,季节的变化对农业生产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延误或者错过了农时,无疑会造成农业经济的损失。因此,西周统治者对于有失农时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其二,对刑罚原则的影响。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实际上是要求刑事处罚要因时制宜,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形势的不同,为取得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佳效果,分别适用轻重不同的刑法原则。即在国家刚刚建立起来的时候用刑应该非常轻缓,以稳定人心;在国家政治稳定的时候用刑就应平和适中、不偏不倚;乱国就要“重典治乱世”,用严厉的法律来镇压暴乱、恢复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秩序。

西周时期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西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对罪名和刑罚原则的影响。

其二,重视证据。西周在司法活动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没有证据,官府不予受理。作为主要的证据之一,当事人都要当庭“盟誓”。

四、西周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重视国家工作人员道德修养的提升

西周统治者强调德行的重要性,在今天仍有重要意义。因为“德”的要求不仅仅针对普通的公民,更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因为他们代替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如果他们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培养,在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极易出现滥用国家权力的情况。历史上,统治者由于自身的道德修养不够高而导致国家灭亡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商纣王、秦始皇。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起正确的治国理念,例如,勤俭理念,严格守法的理念等,此外,还要“以人为本”,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二)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保护人民的利益

在西周的法律思想中,无时无刻都在体现着保护人民、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比如“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的保民思想在当今社会中仍然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法律文化中,集体利益比个人的利益更为重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追求集体的利益,个人会失去追求利益和幸福的权利。当今,和谐社会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就是重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更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为了坚持人在法律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人性化的价值取向,就目前而言,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

五、总结

西周的法律思想,为西周统治者巩固其政权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并且其中的一些重要的思想还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形成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然而,西周所形成的法律思想并不都是积极向上的,因而,我们应当用辩证的眼光看待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为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贡献出一份属于自己的力量。

[ 参 考 文 献 ]

[1]武树臣.中国法律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

[2]朱勇.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6.

中图分类号 :B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3-0186-02

作者简介 :赵亚丹(1991-),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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