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性”到“强势女性”--兼论“女性传记”官方史上材料收集标准的变化_列女传论文

从“列女”到“烈女”——兼论正史《列女传》取材标准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烈女论文,正史论文,标准论文,列女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12)05-0114-07

二十四史中设《列女传》的共十二史,分别是《后汉书》《晋书》《隋书》《魏书》《北史》《旧唐书》《新唐书》《宋史》《辽史》《金史》《元史》《明史》,其中《北史·列女传》为《魏书》与《隋书》之《列女传》合并而成;《新唐书·列女传》是在《旧唐书·列女传》的基础上,增加23人而成;《辽史》所传仅5人,可忽略不计。鉴于此,现将以下八部正史《列女传》所载的列女人数统计如下[1]:

表1统计,八部正史中的列女共658人。关于正史《列女传》的评价,主要有这样几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正史《列女传》“基本上都是以节烈为标准,从贞烈着眼,从守节载笔,著录的贞节烈妇,其名为列女传,实为烈女传”。[2]另一种观点认为,“刘向与范晔的《列女传》使得妇女在历史上占有值得骄傲、引以为豪的一页。但从唐代官修《晋书》设《烈女传》开始又把这一成果葬送”。[3]另外,《明史·列女传》将前代《列女传》记载人物的标准总结为,“刘向传列女,取行事可为鉴戒,不存一操。范氏宗之,亦采才行高秀者,非独贵节烈也。魏、隋而降,史家乃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

上述三种观点就其实质而言是关于《列女传》入传标准的不同意见。前一种认为正史中的《列女传》始终以节、烈①为其标准,后两种认为《列女传》入传的标准,经历了从“列女”到“烈女”②的变化过程,但对变化的起始阶段则各执一见。本文通过对几部正史《列女传》的比较,对其取材标准做一初步探讨。

一、“行事可为鉴戒,不存一操”——刘向《列女传》的取材标准

虽然本文论述的主要对象是正史中的《列女传》,但由于刘向的《列女传》开古代妇女史之先河,其体例与写法对后世的《列女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故专辟一节,对其立传标准做一叙述。

刘向的《列女传》共收录了105名上古至秦汉时期杰出妇女的事迹,分为母仪、贤明、仁智、贞顺、节义、辩通、孽嬖7篇,每篇15传。[4]刘向在每篇的序言中对取材的标准与归类的原因做了说明。现将其入传标准与传中人物,归入表2: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刘向撰述《列女传》时,本着褒扬与鉴戒的目的:一方面,在前6篇中对有德、才、节、义的女性进行褒扬;另一方面,又专辟“孽嬖”一篇记载“淫妒荧惑”、“背节弃义”、“指是为非”的妇女,以示劝诫后人。刘向能从正、负两面进行《列女传》的撰述十分难得。刘向之后的正史《列女传》几乎只进行正面褒扬,很少有反面劝诫。

综观刘向《列女传》,可以将其所褒扬之妇女典范进一步归纳为两类:一是崇尚贞顺、节义类,如“夫有恶疾,意犹一精,母劝去归,作诗不听”的蔡人之妻;“贞专精纯,不贪行贵,务在一信,不受梁聘”的寡妇高行;“专心事姑,一醮不改”的陈孝妇;以死促夫就义的盖将之妻等,此类约占全传的1/3。二是胆识、才华类,[5]如“子学不进,断机示焉”的孟母;“匡配周宣,引过推让”的周宣姜后,“忠款诚信,望色请罪”的齐桓卫姬;劝夫爱民政的周南之妻、陶答子妻;出口成章的柳下惠妻,见识高远的楚武邓曼、赵括母等;机智聪明的齐管妾倩、齐女徐吾无盐,富有政治头脑的晋文齐姜等,此类约占全传的2/3。

从以上论述可知,刘向《列女传》的取材标准为“取行事可为鉴戒,不存一操”,具体又可细分为崇尚贞顺节义,崇尚胆识才华与“淫妒荧惑,背节弃义”三类。刘向“不存一操”的立传标准值得称道,也为后世《列女传》的撰述树立了典范。

二、《后汉书》至《新唐书》的取材标准

(一)“非独贵节烈”——《后汉书·列女传》的取材标准

范晔的《后汉书·列女传》,沿袭了刘向《列女传》的体例,并首次在正史中为妇女列传。在我国妇女史上,这是继刘向之后的又一创举。关于《后汉书·列女传》的取材标准,范晔在《后汉书·列女传·序》中道:“余但搜次才行尤高秀者,不必专在一操而已”。[6]这里范晔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自己的取材标准。然有学者认为“范晔自己在《后汉书·列女传》的序中明确表明该书的宗旨是使‘贞女亮明白之节’,可见贞女节妇才是范书的立传标准”。[2]本文认为此观点有失偏颇,其只看到范晔《后汉书·列女传》选取人物的标准之一,而忽略了其它几个方面。为证实此一点,特将范晔《后汉书·列女传·序》全文引录如下:

《诗》《书》之言女德尚矣。若夫贤妃助国君之政,哲妇隆家人之道,高士弘清淳之风,贞女亮明白之节,则其徽美未殊也,而世典咸漏焉。故自中兴以后,综其成事,述为《列女篇》。如马、邓、梁后,别见前纪;梁嫕、李姬,各附家传。若斯之类,并不兼书。余但搜次才行尤高秀者,不必专在一操而已。

从此篇序言,可以看出范晔《列女传》要记载“贤妃”、“哲妇”、“高士”、“贞女”这几类杰出的女性。《明史·列女传》认为范晔《后汉书·列女传》继承了刘向《列女传》的取材标准,“亦采才行高秀者,非独贵节烈也”。[7]这一评价是十分公允的。下面从《后汉书·列女传》的内容入手,进一步说明范晔“非独贵节烈”的立传标准。

《后汉书·列女传》共收录20位女性,其中主要记载17名的事迹,附带提及另3名。如甘愿与夫一起“修德守约”过清苦生活的鲍宣妻桓少君;陪夫修“清节”共隐山林的王霸之妻何氏;侍姑甚孝,远走六七里,为姑取江水的姜诗之妻庞氏。以上这几位应该算是“隆家人之道”的哲妇。才女班昭在《后汉书·列女传》中占有较大篇幅,是因范晔将其《女戒》七篇录入传中。关于班昭《女戒》篇的评价是消极居多,因此有人认为范晔亦是提倡节烈,约束压制妇女。本文认为范晔给班昭入传的原因,应该是褒奖其“博学高才”堪为当世之才女。班昭续《汉书》,授学马融等大儒,就其才而言,范晔为其作传是理所当然的。既突出其才,收其代表作也是自然。在班昭的所有著作中,当属《汉书》的“八表”与《天文志》成就最大,但毕竟托名于其兄班固之下。相较之下,无论从篇幅还是主题上来看,《女戒》篇入传都更为合适。另外,传中所记董祀之妻蔡文姬,“博学有才辩,又妙于音律”,然一生三嫁,先嫁卫仲道,次嫁匈奴左贤王,生二子,再嫁董祀。《后汉书》能给这类女性作传,充分体现其“采才行高秀者,非独贵节烈”的取材标准。

(二)“一操可称,一艺可纪”——《晋书·列女传》的取材标准

对于《晋书·列女传》,有学者认为“唐代,官方修《晋书》时,却把《列女传》改成了《烈女传》,《烈女传》完全抛弃了以前设《列女传》的宗旨,由《列女传》到《烈女传》虽只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反,前者为才行高秀者非独贵节烈者立传,后者则专为抱守贞操,贞女烈妇立传”。[8]本文认为对《晋书·列女传》的这一评价亦不准确。《晋书·列女传》在开篇序言中将其取材的标准表述为:“一操可称,一艺可纪,咸皆撰录,为之传云”。其不但要记载本国之列女,而且还要做到“天下之善,足以征劝,亦同收次”。从序言看,《晋书·列女传》“一操可称,一艺可纪”的取材标准,与刘向“不存一操”、范晔“非独贵节烈”的取材标准一脉相承。

从其记载的内容看,《晋书·列女传》共载妇女33人,据焦杰的统计分类,[5]将其罗列如下:

贞节柔顺孝义类的妇女17人,守节者有杜有道妻严氏、陶侃母湛氏、虞潭母孙氏、皮京妻龙氏、陕妇人、段丰妻慕容氏;贞烈者有愍怀太子妃王氏、贾浑妻宗氏、符登妻毛氏、梁纬妻辛氏、许延妻杜氏、尹虞2女、靳康女、吕绍妻张氏、吕纂妻杨氏、符坚妾张氏;慈爱者有郑袤妻曹氏、郑休妻石氏;殉夫者2人,张天锡二妾;孝顺者有王广女。其他妇女均以才智胆识见长,计有姜耽妻辛氏、荀崧小女灌、王凝之妻谢氏、王浑妻钟氏、张茂妻陆氏、刘臻妻陈氏、孟昶妻周氏、何无忌母刘氏、刘聪妻刘氏、韦逞母宋氏、窦滔妻苏氏、慕容垂妻段氏、凉武昭王李玄盛后尹氏等人。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类中,有些妇女虽被归入“贞烈”类,但其胆识与才华在传中亦有所体现。如苻登之妻毛氏,“壮勇善骑射”,军营被姚苌偷袭,毛氏“犹弯弓跨马,率壮士数百人,与苌交战,杀伤甚重”,兵败后,姚苌欲纳她为妾,毛氏誓死不从,最后从容就义;慕容垂妻段氏“聪慧有见识”;段丰妻慕容氏“有才慧,善书史,能鼓琴”;苻坚妻张氏“聪明有才”力劝苻坚不可南征。

另外《晋书·列女传》中所记载的“明辨有才”、“胆识过人”的女性也不在少数。如羊耽妻辛氏“聪明有才鉴,明晓大义”;荀崧小女灌,年仅13岁率勇士数十人,突出重围,搬兵救父;周头母李氏,为改变家族命运,“智嫁周浚”老年又“以子显贵”;王广女为报父仇,委身仇人,胆识尤其可嘉。

由此可见,“节烈”并非是《晋书·列女传》唯一的取材标准。房玄龄等人在修撰《晋书·列女传》时坚持“非独贵节烈”的取材标准,但选“一操可称,一艺可纪”者撰录,其取材标准是较为开明的。

(三)“重贞烈,轻才识”——《北史·列女传》的取材标准

李延寿在《北史·列女传》序言[9]中道:

盖妇人之德,虽在于温柔,立节垂名,咸资于贞烈。温柔仁之本也,贞烈义之资也。非温柔无以成其仁,非贞烈无以显其义。是以《诗书》所记,风俗所存,图象丹青,流声竹素。莫不守约以居正,杀身以成仁者也。若文伯、王陵之母,白公、杞殖之妻,鲁之义姑,梁之高行,卫君灵王之妾,夏侯文宁之女,或抱信以会真,或蹈忠而践义,不以存亡易心,不以盛衰改节,其佳名彰于既没,徽音传于不朽,不亦休乎!或有王公大人之妃,偶肆情于淫僻之俗,虽衣文衣,食珍膳,坐金屋,乘玉辇,不入彤管之书,不沾青史之笔,将草木以俱落,与麋鹿而同死者,可胜道哉!永言载思,实庶姬之耻也。

从此序言可以看出,李延寿作《北史·列女传》是要为那些“抱信以会真”、“蹈忠而践义”、“不以存亡易心”、“不以盛衰改节”的妇女歌功颂德,使其“佳名彰于既没,徽音传于不朽”。基于此,其在选取人物时更多地关注“贞烈”妇女。传中共记载妇女35名,其中守节者17人,才识者9人,孝顺者6人,其余3人。与《晋书·列女传》“一操可称,一艺可纪”的取材标准相比,《北史·列女传》“重贞烈,轻才识”的取材标准显得更为局限。这里需要指出,虽然《北史·列女传》取材时有“轻才识”的一面,但其并未完全忽视“才识”。如传中所记,魏国中书侍郎妻刘氏,“有才识,聪辩强记,多所究知”,时人对于“近世故事有所不达者,皆就而咨请焉”。又有梓潼太守苟金龙妻刘氏助夫守城的事迹,亦体现了其才智。

可见,从《北史·列女传》始,史家选取《列女传》传中人物的标准开始发生变化,贞节、柔顺、忠孝、大义这类标准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胆识才华类渐渐被史家们所忽视。

(四)“尤重忠孝节烈,鲜有才识”——《新唐书·列女传》的取材标准

《新唐书·列女传》共记载妇女48人,[10]其中25人与《旧唐书·列女传》所载相同,23人不同。如果说李延寿撰述《北史·列女传》时,还未完全忽视“才识”这一标准,那么在欧阳修的《新唐书·列女传》中几乎看不到“才识”的踪影。《新唐书·列女传》序言道:

女子之行,于亲也孝,妇也节,母也义而慈,止矣。中古以前,书所载后、妃、夫人事,天下化之。后彤史职废,妇训、姆则不及于家,故贤女可纪者千载间寥寥相望。唐兴,风化陶淬且数百年,而闻家令姓窈窕淑女,至临大难,守礼节,白刃不能移,与哲人烈士争不朽名,寒如霜雪,亦可贵矣。今采犹尤显行者著之篇,以绪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之懿云。

欧阳修等撰者认为妇女的德行主要包括“孝、节、义、慈”几个方面,自然在取材时会特别关注在这几方面事迹突出的女性。从《新唐书·列女传》的内容看,也印证了这一点,其所记的48名妇女中,贞烈者19人,孝义者19人,忠义者9人,慈母1人。可以看出,到欧阳修撰述《新唐书·列女传》时,前人所确立的宽泛的取材标准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才识”这一重要标准,已经完全被史家们所忽视。

三、《宋史》至《明史》的取材标准

(一)“首倡节烈,次伸孝义,尤重乱世殉义者”——《宋史·列女传》的取材标准

本文统计《宋史·列女传》共记载列女42人,其中贞节烈女类38人,孝义类6人。从其所记内容看,已经没有“胆识与才华”类女性的踪影。另外,从传中烈女殉节的原因来看,史家选取传入烈女时,偏重于对那些在乱世中誓死不受贼辱的妇女。传中共计此类女性28人。无怪乎《明史·列女传》序言中道:“魏、隋而降,史家乃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

《宋史·列女传》“尤重乱世殉义者”的取材标准,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宋代与周边少数民族屡发战事,而战争结果是宋朝负多胜少。生逢乱世的女性在受敌军与土匪、流氓骚扰的情况下,为保贞节只有选择一死。史家之所以用大量笔墨记载此类女性,一方面是褒扬她们在乱世中舍生取义的精神,另一方面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史家“华夷之防”的思想。

(二)“惟尚节烈”——《元史》《明史》之《列女传》的取材标准

从《元史·列女传》与《明史·列女传》所记载列女的类型来看,史家“尤重节烈”的妇德观念一览无遗。有学者研究,《元史·列女传》共载烈女187人,其中161人为贞节烈女;[11]《明史·列女传》共记载265位忠孝、节烈妇女其中贞妇、贞女占有很大比例。[12]从这二史《列女传》的内容看,主要有“乱世殉烈”、“自杀殉夫”、“誓死不二嫁”、“守节尽孝道”等几类贞烈妇女,具体情况无需赘述。下面仅就这二史《列女传》的序言,做一简单分析,进一步说明史家“惟尚节烈”的取材标准。

《元史·列女传》序:

古者女子之居室也,必有傅姆师保为陈诗书图史以训之。凡左右佩服之仪,内外授受之别,与所以事父母舅姑之道,盖无所不备也。而又有天子之后妃,诸侯之夫人,躬行于上,以率化之。则其居安而有淑顺之称,临变而有贞特之操者,夫岂偶然哉。后世此道既废,女生而处闺闼之中,溺情爱之私,耳不聆箴史之言,目不睹防范之具,由是动逾礼则,而往往自放于邪僻矣。苟于是时而有能以懿节自著者焉,非其生质之美,则亦岂易致哉。史氏之书,所以必录而弗敢略也。

元受命百余年,女妇之能以行闻于朝者多矣,不能尽书,采其尤卓异者,具载于篇。其间有不忍夫死,感慨自杀以从之者,虽或失于过中,然较于苟生受辱与更适而不知愧者,有间矣。故特著之,以示劝励之义云。

《明史·列女传》序:

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刘向传列女,取行事可为鉴戒,不存一操。范氏宗之,亦采才行高秀者,非独贵节烈也。魏、隋而降,史家乃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盖挽近之情,忽庸行而尚奇激,国制所褒,志乘所录,与夫里巷所称道,流俗所震骇,胥以至奇至苦为难能。而文人墨客往往借俶傥非常之行,以发其伟丽激越跌宕可喜之思,故其传尤远,而其事尤著。然至性所存,伦常所系,正气之不至于沦澌,而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载笔者宜莫之敢忽也。

明兴,著为规条……然而姓名湮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从以上两篇序言可以看出史家对妇女“节烈”的崇尚。故云:“采其尤卓异者,以示劝励之义”。在褒扬贞烈女性的同时,对那些“苟生受辱与更适而不知愧者”也予以贬抑。虽然《明史·列女传》序言中谈到明代女性中也“间有以文艺显”者,但“要之节烈为主”。可见、这时史家撰述《列女传》的取材标准,对“贞烈”、“伦常”的推崇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将其视为“然至性所存,伦常所系,正气之不至于沦澌,而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载笔者宜莫之敢忽也”。

四、余论

(一)正史《列女传》取材标准变化之大势

从上文论述,可以看到历代史家撰述正史《列女传》的取材标准,经历了一个由“才识与贞烈并举”到“重贞烈,轻才识”再到“惟尚贞烈”的过程。具体到各部正史而言,《后汉书·列女传》与《晋书·列女传》是“才识与贞烈并重”的代表;从《北史·列女传》到《新唐书·列女传》的取材标准,则逐步向“重贞烈,轻才识”转变;而至《宋史·列女传》始,历代《列女传》的取材标准就局限于为贞女、烈妇歌功颂德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正史《列女传》所记载的妇女,并不都是以“贞、烈”入传,亦有“才行高秀”、“胆识过人”者。各代《列女传》的取材标准,经历了一个由“列女”到“烈女”的变化过程,但这个变化的转折点并不是《晋书·列女传》,而是《新唐书·列女传》。另外,还应指出的是,无论何时“贞烈”这一标准始终没有退出史家的视野,是史家撰述妇女史的主旋律,而“才华”与“胆识”仅是一个插曲而已。

(二)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原因分析

“社会性别”是妇女学研究常用的分析视角,其内涵虽宽泛,但首先应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去理解,它通过在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方面建立的多层次规范,确立男女两大社会群体的性别关系和一个时代的社会性别秩序,确立男女各自的地位和角色。[13]故本文引入“社会性别”这一分析范畴,对正史《列女传》取材标准变化的原因做一概略分析。在史学研究中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应主要从制度规范、有关主体对构筑性别制度的作用及性别制度的实际运作等方面进行考察。[14]据此,本文认为传统社会在以父权-夫权为主导的性别制度下,主流价值观对“妇德”的话语变化是导致正史《列女传》取材标准变化的主要原因。

第一,以父权-夫权为主导的社会性别制度决定了正史《列女传》的取材内容。夏、商、周三代是古代社会性别制度由初步萌芽、正式建立到逐步完善的时期,而以“周礼”为标志的父权制的出现,确立了华夏族社会性别制度的基本内核。[15]这种社会性别制度由父系权力的家庭制度、长子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以及“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制度构成,女性便逐步沦为从属、附庸地位。妇女地位的这一变化,使得社会主流价值观对她们德行的要求,始终以服务“男性为中心”。由此而产生的传统妇德,便成为强者为弱者制度的歧视性准则。[16]考察正史有关女性的记载,从数量看浩瀚的史集中关于女性的记载实在寥若晨星;从内容看对于妇德“贞、柔、顺、节、”的标榜占据主流。此两点都表明了在父权-夫权为主导的社会性别制度下女性地位之卑微。见表3

第二,社会主流价值观对妇德的话语变化是正史《列女传》的取材标准变化的直接原因。传统妇德的内容经历了一个由宽至窄的变化过程。其嬗变过程可分为:初步形成于先秦,完善于两汉,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相对宽松,宋、元时期渐趋紧张,明、清得到强化并畸变③五个阶段。而正史《列女传》的取材标准亦发生了一个由“才识与贞节并重”到“惟尚节烈”的变化过程。其变化趋势与各代对于妇女德行要求的变化趋势大致吻合。

从上表可以看出宋元时期是传统妇德内容由宽泛向狭窄的转变期,而明清则将“节烈”推崇到极致。此变化在史学纂述上表现为自《新唐书·列女传》始,正史《列女传》逐渐将“贞节”作为唯一的标准。考其原因有二:其一在思想层面上,程朱理学对妇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④其二在国家制度层面,统治者对“贞节”典型的标榜渐趋制度化。自元代始,理学便逐渐从士大夫阶层向民间普及。[17]统治者在践行“齐家治国”理念的同时,对妇女“节烈”表彰也形成正式制度。从《元史·列女传》褒扬妇女的类型看,其间“节烈”类已占主导。明朝立国以后,将对妇女“贞节”的提倡发展到登峰造极之地步。明代主要通过法律和文教两种手段完成对“节烈”的倡导。法律方面,《大明令·户令》载:明洪武元年,太祖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另《明史·列女传》序:“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在文教方面,徐皇后的《内训》与解缙的《古今列女传》的广为传播,使得女性从小就接受“贞节观”的教育。《元史·列女传》《明史·列女传》“惟尚节烈”的取材标准是受“崇尚节烈”的社会风气影响而确立的。

注释:

①“节”主要指女性牺牲幸福或毁坏身体以维持其贞操;“烈”指女性牺牲生命或遭杀戮以保全自己的贞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付出生命,就其本质而言并无太大区别。

②据《辞源》:“列”与“烈”虽有相通之意,但其各有侧重,“列”为罗列之意;“烈”指节烈,多用来形容妇女的一种道德。据此便可以看出,“列”字的涵义远大于“烈”字。

③此提法在刘巨才先生《中国古代的社会性别制度及传统妇德》一文中对传统妇德发展阶段的划分的基础上,将宋、元作为一个过渡期列出。

④程朱理学在两方面:一是寡妇再嫁问题,二是处女贞操问题,对妇女道德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程颐在《近思录》中关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论述对后世影响极大。后来者朱熹不但积极推行程颐的主张,而且对“处女守节”有自己的阐述。总之,经过理学的发展,在观念层面上对于妇德的要求更为严苛了。但需指出的是,从相关研究表明,宋代理学虽然在理论层面对妇女“贞节”提出严格要求,但此种观念在社会上并未得到大规模推广。《宋史·道学传》有证云:“道学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厉禁焉”。相关内容可参见:杜芳琴:《女性观念的衍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147页;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见李贞德、梁其姿主编:《妇女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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