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景区经营权转让年制度安排_实物期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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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1998年被称为“引领中国旅游业发展方面的模式——碧峰峡模式”的建立,国内众多旅游景区都踏出转让经营权这一步[1]。景区经营权转让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全国已有案例中不乏成功的例子,但失败的教训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其中转让年限制度安排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科学合理的年限制度安排有助于景区经营权转让中地方政府、受让企业、社区居民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帕累托最优,但目前我国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制度表现为一种固定式年限确定方式,且缺乏科学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核算体系作指导,不能适应经营权转让背景下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亟须改革现有年限制度。

二、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已出现许多案例,涉及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许多景区,但几乎都是在景区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时通过协商确定本景区的经营权转让年限,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改动,这样的“一锤定音”年限制度缺乏灵活性,给景区管理部门和受让企业都带来一定的风险。目前旅游景区两权分离的实际操作显示,大部分旅游景区的转让年限为30年至50年(表1)。

三、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确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确定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条规律——集中于30年至50年,但不可否认的是,年限制度仍存在很大的缺陷:

1.转让年限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确定作出明确规定,可供参考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做了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2]。此条例不完全适用景区经营权转让,因为:第一,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内容不仅仅是景区的土地使用权;第二,“旅游用地”这一表述太过宽泛,旅游景区可以依据一定的因素划分为不同类型,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笼统地冠以统一的最高年限不具备切实的指导意义;第三,“40年”这个数字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大部分已实行经营权转让的旅游景区并没有将年限控制在40年以内,既说明法律规范的贯彻力度有待加强,也对此法规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

2.年限核算科学理论依据的缺失

目前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各个年限是经营权转让前期协商得出的,并没有系统的理论依据,30~50年这个范围也只是对经营权已转让景区的年限进行简单数据统计的结果,没有体现深层规律。尽管延长经营权转让期限可以激发受让企业的积极性,但不加考虑地简单确定或模仿其他景区的转让年限,没有具体景区具体分析,不利于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3.固定年限导致激励机制的缺失

经营权转让期间对受让企业的激励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而现实状况是,转让年限确定为一个固定的年份,其间受让企业对景区的大规模基础设施、旅游项目等建设大都集中于前十年甚至前几年,之后就成为收回成本、获取利润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固定的年限确定方式很可能导致这种完成合同规定的投入后就坐享利益的消极行为,违反了景区可持续发展规律,导致有效监督与激励机制的缺失,可能造成资源枯竭、环境破坏、形象滑坡等严重后果。

四、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已有许多研究,很多文章中也涉及年限问题,但专门论述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制度的还比较少,其中孙永龙、李国庆2008年2月发表在《兰州商学院学报》的《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完善》就是少有的一篇深入论述年限问题的文章。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完善》一文指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问题表现在年限确定的不科学与经营权终止相关规定过于模糊这两个方面。借鉴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理论——加拿大学者巴特勒(Bultler)提出的S形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模型、美国学者伊查克·艾迪斯(Ichak Adizes)提出的企业生命周期三个阶段10个时期,作者指出“旅游景区生命周期决定了投资者的获利期限,可以作为确定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一个依据”。确定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另一个变量是企业生命周期,它“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够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的最长时间”。根据我国企业平均寿命的数据统计结果,文章指出“我国现行的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远远高于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并得出结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以10~20年为最佳;但旅游景区转让年限的长短不能搞一刀切,政府应该根据旅游景区类型、区位、经济、投资环境等适时做出相应调整”[3]。

这种“以旅游景区生命周期与企业生命周期为依据确定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期限”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综合考虑了旅游景区和受让企业两个主体来确定转让年限,但这个方案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①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未成熟到已建立具体的生命周期评估体系,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旅游企业生命周期统计数据的缺失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②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动态变化的,旅游业的发展尤其随着旅游者的需求变化而不断更新,因此,在经营权转让期间,景区和企业都有需要面对一系列变故的可能,生命周期的预测不可能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③《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完善》一文中指出,推动旅游目的地进入复苏阶段定会大大增加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而在公司已收回全部投资并获得足够利润、景区利润下降趋势已无法遏制等情况下,企业会做出放弃的决策,给旅游景区和当地政府及居民带来重大的损失,这说明生命周期理论不能很好地监督旅游企业的后续投入。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决策体系,这个过程中会有许多转让前期不可预测的国家政策颁布、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等情况,这些景区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转让年限确定的难度和风险性,因此改革固定式的年限制度十分必要。

五、实物期权理论在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制度安排中的运用

年限制度安排关系景区经营权转让期间各种决策的灵活、机动性,因此,可以考虑将转让年限划分为不同的阶段,考察之后才决定是否继续下一阶段的转让。实物期权理念的引入,恰好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合理地将转让年限阶段化,增加经营权转让后景区运营的灵活性和可靠度。

(一)实物期权相关理论介绍

实物期权(real options)的概念最初由斯图尔特·梅耶斯(Stewart Myers)提出,他认为一个项目的初始投资不仅给公司直接带来现金流量,而且赋予公司对有价值的“增长机会”进一步投资的权利,即未来以一定价格取得或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投资项目[4]。

传统决策方法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假设在面对一项投资机会或项目时,管理者必须立即做出决策,而且这种选择只有一次。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决策过程,其决策点只有一个,也就如同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年限必须在转让前期各项事务协商过程中就确定下来,并写入转让合同之中。但事实上,一个投资项目往往可以按时间先后顺序分解为多个相互联系的子项目的组合,投资决策通常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个子项目代表决策的一个阶段。在每一个决策点,根据前面各阶段决策的实际结果和当时所掌握的其他有关信息,管理者面临新的选择,即对应着一个期权,这就是实物期权的作用[5]。

实物期权包含多种类型:建造时间型期权,是把投资划分为一个支出的序列,若是新信息不利,可以在居间期内就放弃企业的期权,可以将每一阶段看做是针对后续各阶段所含价值的期权,并作为复合性期权予以估价[6];放弃型期权,若市场条件严重恶化,管理者可永久性地放弃现行经营,在二手市场上获得资本设备和其他资产的重售价值[7];增长型期权,指前期投资是一系列相关项目的前提或纽带,将为未来开辟进一步的增长机会[8];相互作用的多重期权,实际项目通常包括各种期权的集合,提高上升和防范下跌潜能,不同期权可能同时出现,它们的整合价值不等于单独价值之和[9]。

(二)实物期权理论的适用性

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过程存在一定的市场不确定性与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旅游需求市场不断变化,不能断定受让企业能够正确分析游客需求,开发出受欢迎的旅游项目;经营权转让之后的景区发展水平、游客市场、收益状况不确定;与景区经营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仍不完善,很难判断专门的法律法规是否颁布、颁布时机以及具体内容对本景区运营状况的影响。正是基于旅游市场这种很强的不确定性,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制度亟须改革,采用灵活的转让年限给景区管理部门和受让企业双方带来一定的保障,而实物期权的理念正好适用于解决这一问题。

1.实物期权理论强调投资决策的分阶段

实物期权的概念引导我们从另外一种角度思考,突破固有的年限安排制度,将旅游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划分为不同的时间阶段进行。这样一来,旅游景区在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包含了多个决策点,后一个阶段的安排能否施行依赖于前一阶段的经营成效,既创新了年限制度,也活跃了整个转让过程。

2.实物期权理论注重信息的完全流通

随着景区经营权转让的广泛实行,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逐步实现分离,这样就有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具体表现在受让企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转让合同的不完备性,不惜牺牲景区和社区居民的集体利益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物期权理论要求在投资项目的各个时期插入决策点,强调双方信息的完全流通、具体经营数据的统计,以帮助各项决策的制定,它可以用来加强景区经营权转让双方的相互监督,从而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

3.实物期权理论有助于激励机制的建立

实物期权除了监督控制效果外,还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增长型期权可以有效推动企业不断投入精力来开展业务经营,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将景区经营权转让过程进行阶段划分,每个阶段成为对前一阶段所得结果的一种奖励。受让企业如果在完成投入、收回成本后坐等利益,是不可能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受让,严重的甚至会被提前强制收回经营权。因此,实物期权的引入会激励企业倾注财力、物力、人力,保持景区绩效的持续增长,获得继续经营的权利,最终实现景区和企业的和谐共赢。

(三)基于实物期权理论的转让年限模型构建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序列性投资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不可逆、运营周期长等特点,适合引入实物期权的理念进行分析。它符合建造时间型期权、放弃型期权和增长型期权的某些性质,可以看做由以上三种期权组成的一个序列复合期权,再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些特点,就可构建一个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物期权年限模型。

将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时期分段并插入决策点,引入适当类型的实物期权,得到以下模型:某地区的A景区计划实行经营权转让,通过一定形式的选拔,B企业获得受让资格;关于A景区经营权转让合同规定,B企业首先只能得到A景区一个初始转让期的经营权;在此期间,政府将定期对景区经营状况进行各方面的核查,搜集所需各项指标的数据,如果指标体系反映的情况良好,景区一直保持稳定的增长,B企业才可继续获得A景区另一段延长转让期的经营权;第二阶段的景区经营状况依然会受到监督,且政府将根据经营权转让整个期间的统计数据,分析景区各指标的平均水平增长率,计算出延长转让期结束应达到的水平,然后确定一个略高于此水平的增长目标,一旦企业在受让末期通过努力达到此目标,那么在经营权收归国家之后,受让企业将在随后的几年内获得景区收益一定百分比的利润分红;相反,如果景区经营状况出现骤降或者严重恶化,不能用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中正常衰退状况来解释,那么政府部门在调查具体情况之后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让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在整个转让期间,如果B企业确实遇到不可预知的国家政策、旅游市场或者企业自身相关问题,导致无法继续经营A景区,可申请政府援助或者放弃A景区的经营权,相关事宜需要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与B企业视景区目前发展状况协商一致作出决定。此转让过程可用决策树形象地展示(图1)。

图1 实物期权年限模型决策树

上述模型中还有几个地方需要做出细节性说明:

(1)B企业获得受让权之后首先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仅仅有初始转让期内景区经营权的受让价格,为了在基期满后继续获得延长经营权,还需缴纳一部分定金,如果初始转让期过后景区发展状况并不合格,地方政府就会收回景区经营权,受让企业将损失定金,那么这笔定金就成为罚金,且延长转让期内景区经营权转让价格的制定以初始转让期满后景区发展状况为参照标准。

(2)景区运营状况的核查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指标:基础设施投入情况、设施设备添置情况、员工待遇及培训情况、门票收入、游客数量、环境状况、资源水平、景区知名度、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地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指标还需细化到位,确保数据量化。

(3)初始转让期的确定可以借鉴《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完善》一文所提出的企业生命周期理念,作者通过对企业平均寿命的统计数据及我国旅游景区经营企业实力的分析,提出“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以10~20年为最佳”,那么就可以将初始转让期依据受让企业的实力确定为10年到20年不等。

(4)延长转让期是由于景区运营状况良好而给予的附加年份,首要标准是不能超过初始转让期,然后应当密切结合A景区运营情况以及B企业发展前景,分析所掌握的景区各项指标数据,确定一个合适的年限。

(5)关于B企业在受让期末达到政府制定的景区增长目标而获得的分红也不是固定的,这个利润分红额度随着景区增长目标的完成程度而变化,超额完成的比例越高,分红百分比也就越大,当然,为了保障企业在经营权被收归之后确实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这个利润分红计划应与政府提出的景区增长目标同时制定,明确规定何种程度的目标完成情况对应何种比例的利润分红,且这些内容应当构成A景区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一部分,赋予法律效力。

(四)实物期权年限模型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物期权年限模型目前还只是理论层面的一种大胆思考,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策法规的完善

实物期权年限模型中每一个决策点都意味着景区经营权转让双方各自一些权益的获得与失去,其中包含着一系列博弈过程,但这又并非完全的经济活动,我国旅游业特有的管理机制导致景区经营受到较强的政府决策影响。因此,该模型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法律保障,才能有效保障经济效益的充分发挥。

2.政府机制的调整

实物期权年限模型中许多环节是根据企业及景区经营状况灵活变动的,这就对转让双方的沟通协调以及各种信息的搜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有的旅游景区管理机制并不能完全适应该模型的运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构建统一、高效、专业的景区管理体制。

3.景区年限的微调

旅游景区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很多类型,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在确定年限之时自然也要考虑这一因素。初始转让期和延长转让期二者的确定已有一定的依据,但还是需要根据景区类型,考虑不同景区各自的生命周期,对转让年限予以微调。

(五)发展与展望

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实物期权年限制度突破了现有的固定式年限确定方式,将景区经营权转让时期分段并插入不同的决策点,使得年限确定更加机动灵活,符合景区经营权转让发展趋势,相信会促进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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