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商文化中的伊斯兰经济思想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伊斯兰论文,思想论文,文化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86(2014)02-0101-04 回商文化是根植于中华大地的带有浓重宗教色彩的商业文明,其自身所具有的一系列商业特色都传承着伊斯兰经济思想的精髓。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宗教经济思想散发出独特的魅力。 一、回商与回商文化 早在1300多年前,回族的先祖就以贡使、商人等身份进入中国,开始了与唐王朝的对话与交流,形成了最初对其的称谓,即“蕃客”“胡商”[1]。由此可看出,回族在形成之初就带有浓郁的商业气息。 回族的历史,“是在民族迁徙和民族融合为背景下,内外多种民族和种族以伊斯兰教文化为纽带,以中华大地为活动平台,通过不断交流和融合,深受儒家传统文化浸染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特民族。”[2]这种融合、碰撞和交流的发展,正是实现伊斯兰文化与儒家文化互动对接的过程。因此,在回族文化中既有儒家思想的仁、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核心价值观,也兼具有经商的良好习惯和历史传统,其经商范围、经商内容、经商形式以及经商理念,处处表现出鲜明的伊斯兰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回族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从早期来华经商到如今行业分布的多元化,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壮大过程中,回商活跃的身影始终贯穿,这其中伊斯兰教中的经济思想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3]。 回商文化是回回商人在上千年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人文精神、组织制度以及经营理念,内容主要包括回商精神、宗教文化、商业文化等方面。在数百年的发展进程中,回商成功地将崇尚经商的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融入到商业经营中,在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商业文化和经营理念,是回商在从事商业交换活动的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商品财富和经营经验,以及由此衍生、发展而来的一系列的商业文明[4]。 与我国历史上的晋商、徽商等不同的是回商的分布更为松散,不是以地域来划分,而是以其民族性来界定的。与我国其他民族相比较,回族既没有自己的母语,更没有鲜明的共同地域,这就导致了回回民族缺乏统一的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但这些并没有影响其共同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尤其是在经商方面保留了大量的伊斯兰经济思想的观点。 二、伊斯兰经济理论 伊斯兰经济的理论指导基本来源于《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法等宗教思想[5]。因此,伊斯兰经济就不会像西方经济学那样仅仅关注物质财富生产,而是承担着更多的社会、政治责任,相较世俗通用的经济思想,它还兼具强烈、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其基本原则与特点如下: 1.商业价值观。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其特殊的社会状况、经济基础、自然条件和阿拉伯人传统的习俗与文化,决定了伊斯兰教从创立之初就具有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取向;同时,也造就了伊斯兰教公平竞争、诚实守约的商业理念。诚如《古兰经》中所论及,商业是真主最喜爱的职业,把远行经商同为真主而战的信士相提并论。“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作战……都将在真主那里得到更好更大的报酬”(73:20)①。圣训指出:“诚实的商人在报应日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他们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②鼓励经商,远走寻找财富。对于契约的遵守,《古兰经》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AI写作。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2:282)。圣训:“穆斯林是凭信合同的”;“伪信士有三个标志:说谎、爽约、背信弃义。”对于公平竞争,圣训就曾指出:“谁囤积四十天,他便和安拉脱离关系了”。《古兰经》:“窑藏金银,而不用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9:34)主张诚实交易、反对投机取巧。《古兰经》曾在多个章节反复明确禁止商品交易中的欺诈、假冒、投机等不法行为;圣训也指出:“忠实可靠的商人,在复活日,将与烈士们在一块儿。” 2.财产权与所有权。财产权是伊斯兰经济思想中的核心经济问题,而财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伊斯兰教允许穆斯林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并拥有财富[6]。劳动和继承是获得财富的主要途径。个人拥有的资产如私人生活用品、土地、财产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可以按照伊斯兰教的继承法传给后人。这些都体现了伊斯兰教承认私有制、肯定私有制的合法性,相当于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法性。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也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自身天赋和才能的差别。因此,《古兰经》指出“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们,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同时真主也说“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6:165),《古兰经》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合法性。伊斯兰教虽然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贫富差异合理性,合乎情理地看待财产,但又提醒人们不要被金钱所迷惑。在《古兰经》中就不断地有警醒世人之说:“迷惑世人的,是令人爱好的事物,如妻子、儿女、金银、宝藏、骏马、牲畜、禾稼等。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而真主那里,有优美的归宿。”(3:14)“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同时又对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真主,并在《古兰经》中多次重申:“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53:31)“把真主赐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他们”(24:33)。“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这就使得伊斯兰经济思想在财产所有权上既有私有制的属性又兼具公有制的内容,同时还通过“两世说”赋予其积极的宗教色彩,如“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3:91)更从宗教精神层面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3.金融观与税制。伊斯兰教鄙夷和排斥重利,将商业经营中的重利盘剥行为等同于非法掠夺。经济社会中重利的存在就意味着不公平的交易,这与侵占他人财富一样,是真主所厌恶的。在反对商品交易中盘剥重利的同时,伊斯兰教也禁止金融活动中的高利贷行为[7]。对一切高利贷行为都指出:“有钱人坐吃高利,不再冒险投资经营,将使贸易与经济活动停止,使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活力丧失,难于发展进步。”《古兰经》谆谆告诫穆斯林:“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75)认为这些都是违反伊斯兰教的行为。但在伊斯兰教义里是允许有借贷的,对于该词的解释是有施舍的含义:“谁以善债借给真主,他将以许多倍偿还他”。并且通过缴纳“天课”“瓦克夫”来完成“主命”和对国家的税收义务使得自己的财富部分“归还”真主并使贫者、无能力者也有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7]。《古兰经》在人们“完纳天课,服从真主及其使者(9:71)”上更是反复敦促。至于什么样的人应该交纳天课,《古兰经》有具体规定,但总的来说是越富有的人交纳的天课就应该越多。因此,德国学者马克思·威廉霍姆认为:“天课税收除了宗教特性外,还在于它是民族的自觉秩序和方式,不靠专制政权强制实行,它打破了各阶层之间的隔阂,使整个民族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得到统一,这是伊斯兰教在人类发展史上的创举”[8]。 由此可见,伊斯兰经典的经济主张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思想,同时也成为穆斯林经济行为的指南、准则和生活方式。 三、回商文化中伊斯兰经济理论的表现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基础是《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被认为是真主的启示,是一切事务的基本法律。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大立法依据。因此,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具有崇高的宗教意义,具有不可撼动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是每个虔诚的穆斯林都自觉遵从的指南和准则。活跃了上千年的回商,一直以来都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经济思想作为商业准绳的,并且表现在各个方面,尤为突出的是以下几点: 1.回商的重商情怀。回商在中华大地上不断地深受本土儒家文化的交融涵化,但在对商业经济活动的认知仍是以伊斯兰教为主的,有着浓重的重商情怀。中国民间俗语自古就有“天下回回生得怪,个个都会做买卖”“十个回回九个商”等,都折射出回族的重商情结[9]。在中国现有的2 400个市县中,清真食品、用品企业,饮食、副食、食品经营户12万多户,而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就有6 000多家,规模达3 000多亿元,增速近年一直保持10%的速度。从“陆上丝绸之路”“海上香料之路”到现今的各种清真产品品牌的不断涌现,尤其是在饮食业、皮毛加工业和屠宰业等行业上一直颇有口碑并誉满全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回商的经营范围也有了较大的改观,突破传统的羊肉泡馍、牛肉拉面等餐饮行业,向穆斯林用品、珠宝、运动品牌等更具科技技术、资本运作行业拓展。在宁夏正建设着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规划投资160亿元,占地3 100亩,一期完成投资36亿元,已建成5A级商贸城42.6万平方米,仓储区10万平方米,副食百货商贸城20万平方米[10];在浙江义乌也建成了穆斯林商场,从业的回商及来自全球的穆斯林已由最初260人左右壮大到现在的近10万人的规模;回商还不断顺应社会发展成立了“回商网”“中穆青网”“云南兰花网”等电子商务,这些都体现了回商对商业的重视。 2.回商的诚信商业道德。回商对于所经营的产品始终是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绳的,秉承着诚实经商、公平交易、严守合约,严格地恪守着宗教信仰[11]。这些不仅体现在早期遍布全国各地的回商商号,也体现在人们对回族商品口口相传的认可。例如,在北京有着近200多年历史的清真老字号“月盛斋”始终以“至清至真、至诚至信”的企业精神打造着这个回族企业,使企业资产从0.8亿元增加到近3亿元,销售额近十年始终保持着高达24%的年增长率;福建国产知名运动品牌“特步”从1987年成立到香港上市,由一个家庭作坊发展至今天销售额近50亿的国际企业,都是秉承着“拼搏、创新、诚信、共赢”的商业道德和企业价值观;云南大理的“阿巧孃”清真食品厂开发了豆豉、腌大蒜、腊鹅等一系列风味食品,靠着诚信、勤劳的“阿巧孃”用短短的20年时间已发展成为当地知名品牌;宁夏吴忠市的商品粮、“夏进乳业”等早已走进全国的各大超市,即使是“桂顺斋”“护国寺小吃”等这样的糕点小吃企业在食品种类繁多、竞争激烈的今天,门前依然排着长龙,这都是回商遵循主道的回报和结果。 3.回商的义利回报。回商的义利回报是基于伊斯兰教的指引,前者是一种精神信仰,要求人们的经济行为要符合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的规范,即“义”;后者是一种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是现实的利益,因此可以看出“利”是今世短暂的拥有,“义”则是后世永远的幸福,是对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最好的阐释[12]。美国管理学教授阿奇·B·卡罗尔在20世纪90年代初曾提出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之说,他将企业社会责任由低到高分别界定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伊斯兰教将敬主爱人作为最高宗旨的核心,故此伊斯兰教的经济目的也就不单纯以钱财为最高目标,而是以为人类和社会谋福利及五大功修的天课——施舍作为核心基础理念。现今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规范社会经商处事之风尚时,《古兰经》以其最朴实易懂的语言解答并诠释了现代商业竞争和利他主义之间完美地结合。传承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回商,在商业活动中完美的阐释了义利关系和具有慈善精神的社会责任感[13]。这种对义利的认知理解带有更高的宗教精神,在“两世吉庆”的教义指引下没有义和利对立的困扰。宁夏伊品集团和紫荆花纸业等回商企业家向银川市永宁县回民中学捐款320万元支持民族教育事业、青海莱麦丹工商贸集团10年为社会公益捐款100多万元,并成立了莱麦丹专项禁毒基金。近年来各地回商倡导成立了许多慈善机构,如伊真集团出资200万元成立伊真慈善基金、甘肃安博尔慈善基金会、穆斯林慈善基金会、宁夏友好爱心协会等等。回族商人始终一以贯之地执行着这一制度和精神,扶危济困、回报社会,并且在他们的获利中拿出若干筹办慈善事业,其中有捐资助学、修桥筑路者,也有救济贫民、救助孤儿者,也有热心教育,创办“清真义学”,等等,不胜枚举。 回商始终遵循着伊斯兰文化中顺从、和平的理念,信守着伊斯兰尊商重商、诚信守约、义利并举的经济思想,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伦理观念和传统优势为出发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营行业和经营品种,成为和徽商、晋商一样的商业主体,为维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繁荣、安定承担着积极的社会责任。 ①以下经文均引自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②以下圣训引自穆斯塔发·本·穆罕默德艾玛热著,宝文安、买买提·赛来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回商文化中的伊斯兰经济思想初探_古兰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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