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若干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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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7)02-0073-03

一、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微不足道,对于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

从当时中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的绝对数量上看,到抗战前已达37318个,似乎相当迅猛,但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与需要仍是相差甚远。1935年全国有合作社26224个,但各市县摊得之社数却很有限。上海市最多,也才123社。其他如江苏省县均67社,河北47.3社,安徽37.4社,山东33.4社。而广西每10县才拥有一个合作社。以全国论,有合作社之省区平均每县不到20社①。再就社员与人口的比较上看,1935年全国拥有合作社员1004402人。各省中以陕西省比例最多,为千分之六,广西最少,不及万分之一,全国有合作社之省区社员所占人口比例总平均亦不过千分之四。若以全国人口计算,只有千分之二。若以入社户与全国总户数相比,则不过千分之一点四。即使在江苏、浙江、河北等信用合作社最发达的省份,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微不足道的。种种事实表明,当时中国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很不普遍,与之发生经济联系的人员十分有限。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对它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所占地位作出一个恰当的评估。

再说,中国农村合作社放款期限多为半年至一年,基本上属于短期放款。河北省合作社放款期限统计表可为例证(见表一)。

如此短期的合作放款完全不合乎农业贷款的一般特点。众所周知,农业生产的周期和特点与工商业不同。农业生产周期长,经营周转较慢,季节性又强,且受自然影响较大,丰灾难以预卜。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常使农民深感周转不灵之苦。他们很难将这种贷款用于改进和推广农业生产。同时,放款数额的微小,也很难使债务缠身的农民把借款用于正当的生产用途。当时合作社放款以二、三十元者居多,它对于负债累累的农民真可谓杯水车薪,无济于事。1935年全国合作社放款数额9956674元,若平均摊给每个社员只有9.9元②,而同期中国农民负债者占50%以上。据秋明对黑山沪23家借款多寡的调查,借款在25元者占30.43%,借款在25、74元者占34.78%③,所以,区区10元钱的借款还不够农民还债!

华洋义赈会在河北举办的合作社1931年对社员平均放款为25元,而对其中63个合作社的1582名社员抽样调查统计,对外负债额为36106元,人均负债24.72元④,新贷仅够抵偿旧债,农民连粗放的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系,又怎有余钱来从事扩大再生产呢?

如此短的期限,如此少的款额,不能不影响到农民借款的用途,从而也直接关系到借款能否达到原有目的的问题。在江苏,该省农民银行所属江宁县合作社社员借款用于还债的占借款人数的45.1%,占借出金额数的61.2%,再加上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用于生产的不满30%⑤。对此,骆耕漠先生说得更明白:“其实一般贫苦大众向信用合作社借款根本就不是为了生产,哪里还谈得到生利之多寡。他们借钱,总是为了还债和纳粮,譬如京市殷巷和汤山两处的借户,为了还债纳粮的占全借户百分之四、五十。江苏省农民银行指导下的信用合作社,其放款以还债为原因的竟占全放款的72%。”⑥

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地位,尚可用农民借款来源的百分比予以证实,1935年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抽查22省1700余县农民借贷来源统计显示,农民从银行和合作社借款合计仅占5%左右,在合作社方面,仅为2.6%。显而易见,中国农村金融仍旧把持在地主、富农和商人等私人高利贷手中,三者合计占了67.6%,全国合作社在农村金融的地位于此可见是多么无足轻重!

二、合作社放款没有完全脱出高利贷的窠臼,不健全的合作放款反在助纣为虐

抗战前全国各地合作社放款利率高低并不划一。上海银行对于合作社放款,规定月息一分,并说可参照当时情形酌量增加。江苏省合作社放款利率最低为月利一分。浙江省为一分二厘至一分五厘。皖、赣、豫、鄂四省为一分二厘。河北则最低为一分二厘,最高达二分。广西则为一分五厘⑦。这些利率通行于组织健全的合作社中,若与月息四、五分的高利贷相比,当然不失为泽及下民的雪中送炭。

但我们说,这种放款在性质上没有完全脱出高利贷的窠臼,是因为:第一,由于当时都市资金过度膨胀,加以工商业凋敝,房地产投机事业渐已失去昔日光辉。如果银行不转向农村投资谋利,就有可能“谷烂仓底”,而转作农贷的收益,相对于当时城市工商业借款利率来讲,仍不失为高利。第二,中国农业生产的经营利润向来很低,普通作物一般达不到五厘六厘。在20世纪30年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许多地方较普遍的现象是农业增产不增收,反有亏蚀的危险。因此,即使平均一分的利息,就风雨飘摇效益欠佳的中国农业来说,仍然是很高的利息。第三,当时中国整个国家都在负债,即处于被帝国主义高利贷剥削的地位。中国国内的任何资本,自身都负有高利,银行资本尤不能例外。所以,在这种阴影下的农村放款,根本上仍脱离不了高利贷的性质。

至于不健全的合作社放款,更是在助长着高利贷的变本加厉。中国农村合作运动中,有不少合作社组织不健全,对社员入社资格进行苛刻限制,放款又重担保抵押。据1932年华洋义赈会调查,其所属合作社社员平均拥有田亩数在30-40亩之间⑧。这样,不仅10亩以下的贫雇农阶层被排挤于合作社之外,即使10-20亩的佃农亦有不得其门而入的感叹。组织合作社的大前提就是登记土地,土地多者自然是地主、富农,可借得大笔贷款;土地少者自然是贫下中农,可借得的款项大多不敷使用。这样,该救济的人得不到解放,而高利贷者的实力反有增强。

按当时的惯例,每一合作社的发起、组织,无论是出于政府的命令、银行家的策动或是农民自动的模仿,均须找乡村中有地位、有名望、有知识、有信用的人作领袖,而合乎此种领袖资格者不消说多是农村中地主、富绅。他们不少人还担任乡镇长、村长或保甲长。合作社组织欲拒绝他们的加入是不可能的。一则他们是国民党统治在农村中的基本骨干力量,而合作社又是国民党用于加强其统治和“救济”农村的工具,少了他们,国民党在农村搞合作运动就会失去依靠的力量。二则合作社本身也离不开他们。筹办合作社不依靠他们别说召集不起来,就是组织起来了,也很难生存与发展。正因为如此,就不免使合作社为他们所把持。按合作原理本该民主管理的组织,到了他们手中便异化为实行专制,欺压百姓的工具。这就使本来应受益于合作社的贫苦农民不仅很难得到贷款,即使得到了,也不得不接受重利的盘剥。“今者合作社数量之发达如此,而农民保守性如彼,足证非真正农民之组织,为少数人所把持,即或有少数农民入社,亦不过为彼等之傀儡,做假面具而已”⑨。

事情很清楚,从合作放款中受益最大的是地主、富农。他们因有较多的股款,又有可靠的担保和抵押,故能够利用农民银行与合作社得到长期低利的巨额贷款。相反,少有余谷或房屋田产的贫雇农却很难借到钱,侥幸借到也是少得可怜。据1932年江苏省农民银行的统计,借款在50元以下的小额借款人多达74.14%,但他们只借得总贷款数的33.8%,而借款在51-200元的借款人数虽仅占19.24%,而借得的款额却达总数的56.8%⑩,很显然,前者多为贫下中农,后者多为地主富农。事实上,贫苦农民即使有了一些抵押品,借款也常常要受乡村长的支配和操纵。例如绥远平市官钱局办理农村贷款,就明确规定“农民具有相当抵押品而向本局借款时,须由该村村长,出具保证书,以保证该抵押品之毫无纠葛及其用途之正当”(11)。

银行家投资农村,以营利为目的,以安全为条件。因此,他们不免在上要依傍国民党党政机关的政治势力,在下要结托当地的豪绅土劣。这样,不少信用合作社就成了沟通银行和农民之间而由豪绅把守和操纵的桥梁。到达农民手中的款项利率一般仍在月息三、四分,与农村旧式高利贷相差无几。画虎不成的“资金归农”结果反成了“资金归绅”。

为什么组织信用合作社放款于农村,不仅没有消灭高利贷,反而使旧有高利贷更加活跃,连放款者自身也陷入了高利贷的泥沼之中呢?这固然有当时合作资金缺乏,合作社组织不健全等因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当时无法铲除高利贷产生的社会基础。中国的高利贷是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种种关系的一环,它的存在与猖獗有其特定的社会条件。中国农民胼手胝足,终年辛劳,但在不良社会制度下的租、税等剥削下,不要说年年有余,简直连最低限度的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他们为了谋生,只有饮鸩止渴地接受高利贷的摆布。

其次,旧中国的高利贷体系是具有以帝国主义为背景的国际性的。实际上,活跃在中国农村中的高利贷,很大一部分就是国际金融资本通过中国的银行、钱庄、当铺、豪绅地主剥削农民的一个主要形态。我们知道,中国的高利贷问题不可能从它本身去求得解决,惟有改革不良的社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重租重赋问题,尤其要打破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也就是说,只有走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道路,才能使这个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三、综观抗战前中国农村合作运动

综观抗战前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史,可以说,其初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橘过淮则为枳”,它在中国完全生长于经济文化落后、政治制度畸形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下,因而难免存在着政治的与经济的、买办的与民族的、资本主义的与封建主义的、改良的与革命的种种矛盾与对立。本来,合作社本身并不代表或排斥一定的生产方式,它在资本主义经济、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殖民地经济、新民主主义经济,抑或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皆可获得产生、发展的可能。它不过是某个阶层和社会集团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或政策。因此,在社会经济的改造过程中,合作社起何种作用,主要由主持或控制它的那个阶层和集团来决定。

国民党政府统治中国之初,曾呼吁合作,并采取了一些推进措施,但基本上仍处于一种放任状态,当时“一般人士尚多视其为救灾恤贫的工具,并未视其为改造社会的手段”(12)。直至进入30年代,国民党当局对于农村合作运动才趋于重视起来,并力图运用政治、金融、教育等诸种手段大加推行,促使中国的农村合作运动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潮,并开始建立一整套自上而下的合作行政、金融、教育体制。这一高潮的出现,原因诸多。除了国民党政府大力推行合作政策外,银行资本是为救济自身而资助合作事业,一些慈善救济机构是为施赈而利用合作组织,一些合作主义者为醉心于所谓“合作共和国”幻梦的实现而摇旗呐喊,而一般乡村建设论者出于乡村改革也注意提倡合作事业。总之,这个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是由国民党政府及中外各种团体和个人不同的政治诉求所造就的。不可否认抗战前国民党政府推动农村合作运动,在某些地区确实有益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因受反动落后的社会制度的制约,在根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没有改变以前,合作运动只能部分地、暂时地但绝不可能彻底地解决农村问题。当时的农村合作运动之所以能被贫苦农民所接受,说明客观上它的确存在着某些切合现实之处。对农民的些微益处还是有着一定的吸引力的,即使信用合作社畸形地、病态地发展起来,使合作社的意义完全丧失而成为一种合借社,但参加的农民仍可以在农忙时节及青黄不接之际借到一点点现金,以解燃眉之急,这总比告贷无门或匍匐在高利贷门下要稍好一些。在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农产品运销合作社的举办也多少减轻了农民所受中间商人的盘剥,对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毕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旧中国农村经济底子薄,且有着很强的自给自足性,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生产技术落后,交通运输不发达,兼以银行资本的操纵等原因,终使已经发展起来的合作社,不仅经济实力弱小,独立经营能力不强,反带有较强的依附性。它们或依靠金融机关,或依靠华洋义赈会,或依靠国民政府棉业统治机关,或受制于其他社会势力的操纵,所有这些,都违背了合作社应由社员平等组织、互助经营、共谋社员经济利益与生活改善的主旨,使合作社成了单纯“为社员”谋求贷款的机构,成了彻头彻尾的为部分人谋私利的工具。这就使已建立的合作社始终未能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抗战前中国农村合作运动是在国民党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从巩固其统治,维护其利益为出发点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在维持旧有的生产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的一场社会经济改良运动,总体来讲,并不成功。其实,国民党内从事合作运动的人士对于这段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状况也不甚满意,但是,他们一般都把这十年合作运动的不良归咎于中国农民的保守、狭隘及知识浅陋,合作指导员素质低下,工作不力,社会各界人士对合作事业重视不够,以及各省市合作机构的随意扩大、缩减、改隶,合作资金匮乏,如此等等。诚然,他们也部分道出了导致农村合作运动失败的种种弊端和客观原由,但是,他们对那场合作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却避重就轻,推托虚掩,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的实质的症结所在。

合作社作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对立物而产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但它寄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躯体之上,它不仅不能割断与资本主义的经济联系,更不可能对资本主义制度构成威胁,相反,随着历史的推进,却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辅助和补充。历史证明,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对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还给予了某些支持,并通过立法予以保护,使之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服务。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合作社的遭际也大体相同。

世界近代历史上曾有过政治独立而经济作附庸的国家,譬如19世纪的美国和革命前的帝俄。但是从没有政治不独立的国家,能有经济自由发展的希望。要想使一国国民经济走上正常健康的发展轨道,对外民族独立,对内政治清明应是最基本的社会条件。避开政治条件而谈经济建设,便是纸上谈兵。

注释:

①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现况之分析》,《合作月刊》第8卷第5期。

②千家驹、李紫翔编《中国乡村建设批判》,民国丛书四编第16辑,上海书店1934年版,第213页。

③秋明:《中国信用合作社的透视》,《农村合作》第2卷第3期。

④⑧巫宝三:《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放款之考察》,《社会科学杂志》第5卷第1期。

⑤冯南江:《中国今日的农村合作运动》,《中国农村》第1卷第9期。

⑥⑨⑩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

⑦昂觉民:《我国农村放款制度鸟瞰》,《社会经济月报》第1卷第7期。

(11)《民国日报》1934年1月25日。

(12)彭莲棠:《中国农业合作化之研究》,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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