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课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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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给党的建设确实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1.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运作方式上虽有所改变,但党建工作还没有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我们曾经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党建工作进行过一次调查,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企业在产权方式、经营方式上发生了变化,但企业经营者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上的变化并不大。各级党委指导改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在运作方式上与改制前相比也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连云港市167 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86家企业建立了独立党组织,有76家企业建立了联合支部。这说明企业党建工作总体情况还是不错的。但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存在的削弱党建工作的现象,基本上还是靠上级党组织干预和协调来解决。也就是说,是靠党委重视才保证了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度保障还显不够。与此同时,一些党组织对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不够规范,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无论是企业党组织还是上级党组织,如何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行规律来指导和进行党建工作,探索适应股份合作制企业特点的党建工作的路子,都还显得不够。随着政企分开步伐的加快,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将明显减弱。政企关系的弱化同样也会体现在企业党组织与上级党委的关系上。从加强改制企业的党建工作来说,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大对改制企业党建工作检查指导的力度;但从企业来说,由于企业与政府以及上级党组织联系的弱化,它对上级党组织象过去那样直接来指导或过问党建工作不一定能够接受。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因此,上级党组织必须调整对企业党建工作检查、指导的方式方法,探索一条有利于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党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新路子。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不够规范,给企业党建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从我们调查情况来看,被称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平均持股,管理层与普通职工所持份额相差不大。二是管理层持大股,经营者或经营层持有企业49 %以下的股份, 职工持股不低于51%。三是管理层控股,中小国有或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大部分股份出售给管理层或经营层,职工持有小部分股份或没有股份。四是集体控股,但不参与企业管理。有些企业在改制中采取了集体控制50%以上的股份,有的多达80%,其余部分由职工持有。集体虽然控股,但并不参与企业决策,也不参与干部管理。企业在经营方式上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似。五是一些个人或合伙以较大资本兴办企业,实际上属私营或合伙企业性质,但企业组建后,转让了其中一部分股份给企业的经营、技术人员,这在一些地方也被看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笔者认为,集体控股的,叫股份合作制不太合适;管理层、经营层持大股,职工没有股份或只占不到股份总额一半的股份,严格讲也不能被叫做股份合作制企业,像第五种情况恐怕叫合伙制企业更为合适。

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不规范的状况给党的建设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领导体制的设置不规范。一些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的规范来操作,领导体制中决策层与管理层没有分开,原班人马都进了董事会;监督体制中监事会有名无实;股东大会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重大问题决策中企业负责人个人说了算与职工极端民主化倾向都存在;管理也还是原来的那一套,改制实际是改走样了。二是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确。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党员也比较少,套用国有企业党组织的规定不太合适,而且,即使规定像国企党组织一样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定能够履行。三是干部管理还不太适应股份合作制的要求。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干部管理各地做法不太一样,如有的地方提出明不管暗管,明的还是按照股份制的要求来操作,但实际上党委组织部门还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管理。只是在操作程序上有所变化。怎样实现依法管理干部与党管干部的有机结合,还需要多做一些研究。四是发展党员工作中遇到一个股东能否入党的问题。应当说,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中央没有讲股东不能入党,那么如果股东符合入党条件,就可以发展。问题在于:一是有些企业虽被冠以股份合作制的名称,实际上并不是股份合作制,如合伙企业就明显带有私营企业的性质,如果这种企业中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足以左右企业的决策和经营,那么这样的股东能否入党,就值得研究。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股东能否入党。因为有些大股东的资本可能比有些小型私营企业的业主所拥有的资本还要多。如果股东在企业中拥有相当大的份额,那么能否发展他们入党?股东到底拥有多少资本才算大股东,什么样的股东可以发展而什么样的股东不能发展,这个问题确实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3.管理层党员干部持大股与可能出现的劳资矛盾

在一些地方早期实行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往往采取的都是将企业净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的办法,股份比较均等。但随着改制的不断深入,这种形式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容易形成新的平均主义、内部职工平均持股不易吸引外部资金进入企业、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等。在后来的改制过程中,许多地方都改变了内部平均持股的做法,出台了许多鼓励管理层、经营骨干、科技人员持大股的政策,这对于增强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于党建工作来说,则带来了一些新情况。管理层持大股,如果党组织成员均不在管理层,那么党组织的作用将很难有效发挥;而如果党组织成员大部分在管理层,则党组织对于党员来说,就具有双重身份:一重是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另一重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有资方与劳方的关系。这使得党组织开展工作时,就可能不再是仅代表党组织的意志,而有可能有意无意中还代表持大股层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把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变成资方与劳方的关系。

4、部分党员不能正确处理股东与党员的关系, 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的关系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对党员的思想观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党员具有三重身份,即党员、股东、职工三者合一。这三者在目标取向上有一致性,也有不一致性,而且随着利益驱动的加深,这种不一致性在逐步加大。在经济利益与党的利益关系面前,一些党员不能正确处理“手中持股”与“心中有党”的关系。如有的企业的部分党员,在十五大召开之前,对实行股份合作制有顾虑,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变相的私有化,对股份合作制试点态度消极。十五大充分肯定了股份合作制的积极作用,并肯定了股份合作制是实现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形式,这对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党员是一个鼓舞;但也有的党员对此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整天关心的是如何持股增值、如何变成大股东。他们参加股东大会兴头十足,而对组织生活和党员代表大会不感兴趣,有时借故不参加,有的为了名正言顺地当“大老板”,还要求退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党员的这种股东与党员的双重身份,确实给党员的教育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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