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使命和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原则和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基层劳务工会工作人员,也要把新发展理念落实到劳务人员当中,让他们在企业发展中获的更多收益。劳务派遣是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的一种用工形式,在三方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最弱势的地位。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劳务派遣用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规范劳务工人员入会工作,维护劳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浅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关键词:工会,管理,维权。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工入会工作的重要性
(一)、做好劳务工入会工作是新形势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用工形式日趋多样化,各地劳务工数量不断增多,队伍迅速扩大,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用工单位组织劳动力的难题。但是,由于劳务工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点,导致了劳务工劳动公平难以实现,同工同酬难以落实,利益诉求难以表达,工会活动难以参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把劳务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
(二)、做好劳务工入会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劳务工人员数量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劳务工大多工作在生产建设第一线,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包括劳动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群众的共同奋斗,把劳动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劳务工建会入会工作
(一)、认真做好劳务人员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
劳务用工单位是劳务工的雇用单位,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工会联合会,创造性的开展工会工作,成立工会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委主任、工会小组长,与用工单位工会联合开设劳务工维权办公室,确保劳务工会小组工作无缝对接,同步联合开展,依法维护劳务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企业共同发展,劳务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由该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工会负责督促、审批和管理。由劳务人员填写入会申请书,用工单位工会根据申请书 建立会员档案和会员证,建立入会组建后的劳务用工单位工会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领导,并报上级工会组织部备案。
(二)、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入会工作。
劳务工应由劳务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发展其为工会会员,会员会籍隶属单位工会。劳务用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要直接吸收劳务工加入工会。工会要按照一切服务劳务工的工作重点,努力实现组织劳务工、凝聚劳务工、成为劳务工“家”的目标。针对劳务工流动性强、“候鸟式”的打工特点,把入会作为保障劳务工同享合法权益的一条有效路径,最大化消除“打工仔”的标签,使劳务工群体不再“弱势”。劳务工在工作期间,也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在组织会员活动、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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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维护劳务工会员的合法权益
(一)、劳务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要共同发挥作用。
劳务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要共同组织动员劳务工立足岗位,为用工单位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要指导劳务工与劳务单位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督促社会保险的落实,组织劳务工参加用工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双方要在困难帮扶,劳动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精神文化需求和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做好劳务工的服务工作。
(二)、要依法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工依法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用工单位或劳务单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应当按一定比例推选入会(代管)的劳务工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洽谈涉及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时,劳务单位工会应当推举不少于2名劳务派遣工代表参与协商谈判。用工单位或劳务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务派遣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劳务工的意见,并依法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推举的劳务工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劳务工的意见和诉求,在协商谈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要充分表达广大劳务工的意愿,依法行使代表职责。
(三)、要依法保障劳务工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经费。
根据《工会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劳务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用工单位工会。劳务单位工会应将用工单位拨付的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上解上一级工会,其余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额划拨给用工单位,作为劳务工工会活动和权益维护的费用,或由劳务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调确定。首先,我们必须转变将劳务工不是企业员工的观念,牢固树立劳务工也是企业劳动者的理念,任何剥夺劳务工民主权利的思想和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和现代法治精神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工,都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都有权参与企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活动,以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他们的民主权利与工作身份并没有必然的关联,而且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工的共有雇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务工既是劳务公司的职工,也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而要将劳务工纳入用工单位管理与工会服务的范畴,这是保证劳务工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 其次,我们在对相关政策与制度的设计上,要保证有相应渠道与平台充分保障劳务工的民主权利。在国家及地方的立法中,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考虑到劳务工群体的利益保障与民主权利实现问题,明确提出劳务工应作为用工单位职代会的正式代表身份与权利,落实劳务工作为正式职工代表的法律依据,并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劳动用工的规范化问题;要改革以用工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排斥性、歧视性制度安排,打破身份界限,让劳务工享有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公民待遇即平等的民主权利;要在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各种民主管理制度;要适度提高劳务工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劳务公司工会、用工单位工会以及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职代会平台表达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引导其有序自主维权。
四、工会人员要做好劳务工人文关怀,使其体现大家庭的温暖。
工会工作要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努力做好劳务工的人文关怀工作,用足用好各项福利政策,是他们正真感受到大家庭的亲情友爱,提高幸福生活指数。实行同等管理的机制,同岗同酬同活动。也许小小一个人文关怀,生日送上的企业祝福、节日为无法与家人团聚的职工送上企业的一份问候、病床前的慰问、职工受到委屈后的一次安抚等等小事也会大大增强对企业的向心力。当然,心态平和、阳光的劳务公平是会使得他们更懂得感恩,然而,这种感受大多来自于主观,客观上企业应当在保护利益和最大限度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方面,多一些人文的关怀,这也是在尊重他们、尊重劳动的表现。
劳务工是当代中国的重要劳动群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劳务工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且是重大政治问题。要持续深入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拿不到工资找工会”专项行动,以深厚的感情、高度的自觉、法治的方式,真挚关爱、真心帮助、真诚服务农民工,让广大劳务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沐浴公平正义之阳光。
论文作者:张瑞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标签:劳务工论文; 工会论文; 劳务论文; 用工单位论文; 工作论文; 单位论文; 合法权益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