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国际合作问题及对策_治理理论论文

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国际合作问题及对策_治理理论论文

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及其应对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合作论文,难题论文,应对策略论文,网络论文,空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4)04-0078-13

       近几年来,为什么“维基解密事件”①以及“斯诺登事件”②中相关主体的所作所为侵犯了多个主权国家的利益,但是这些国家,即使是有着全球影响力的超级大国——美国,也拿“维基解密”的创始人朱利安·保罗·阿桑奇和斯诺登无可奈何呢?也就是说,当前国际社会在惩治这种行为方面为什么会表现得如此无能为力?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维基解密事件”以及“斯诺登事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所彰显的实质问题是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缺失。也就是说,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当前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或者建构起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由于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不同从而表现在法律制度以及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等方面的看法不同,各主权国家由于考虑到“犯罪行为”发生国与本国在认定“犯罪行为”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而当受害国在抓捕“犯罪分子”以及惩治“犯罪行为”时往往投鼠忌器,从而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充分说明国际社会在治理跨国网络犯罪方面亟需建立一个有效的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然而,如果认为国际社会大多数主权国家对此重要性没有非常明确的认识,笔者认为,这既低估了国际社会的认知能力,也不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发展事实;那么,为什么直到今天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呢?在建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过程中究竟存在着哪些难题呢?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难题?这些难题的存在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进一步来说,解决这些难题应该采取哪些合宜的策略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些问题。

       一、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

       网络空间具有鲜明的虚拟性和跨国界性,这就决定了网络空间的言论和活动具有隐蔽性和无界性,对于网络犯罪来说,这一特征就表现得尤为明显。也就是说,由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界性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具有隐蔽性和无界性的犯罪空间,给网络犯罪行为的惩治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国际合作问题。当网络犯罪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根据本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一国认定的网络犯罪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就未必有相同的或者相似的适用法律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当前网络化和全球化发展进程中,世界各国——或者说国际社会要实现现代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仅仅依靠个别国家的努力不可能达到有效治理的目标,它客观要求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上必须一致行动,世界上各主权国家必须建立一个统一联动的网络空间治理的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然而,由于世界各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追求、意识形态以及法律制度基础等的不同,构建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框架与合作机制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

       1.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之一:国际社会对于网络主权存在与否有着广泛的争议

       有关网络虚拟主权的问题③,笔者在《论网络虚拟空间对国家安全治理界限的虚拟化延伸》一文中已经有所论及[1]。笔者认为,在当前网络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人们事实上的生存方式具有双重性,即人们的虚拟化生存方式和物质化生存方式。当不能将自身肉体虚拟成为“隐形人”的时候,人类还必须在现实的物理空间寻求自身的衣、食、住、行等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不管虚拟空间中拟象有多完美,在人类不能超越自身衣、食、住、行等现实物质需要的制约条件下,任何人都必须回归物理空间中去寻求真实的物质的社会生活。这是必需的”[2]。因此,在人类生存必须依赖物质性的现实条件制约下以及人类活动可以超越物质性走向虚拟性的网络信息技术支撑下,主权国家治理就必然会出现“‘网络无国界而主权有国界’在政治哲学层面上的困惑以及在实践层面上国家安全治理的困境”[1];同时也必然会出现“主权国家的网络空间安全与物理空间中国家安全之间存在的不可调和性矛盾以及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与主权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矛盾”[1]。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当前的世界各主权国家或者说国家社会分而治之的现实条件下,网络虚拟主权是存在的,而且它理应成为现代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国家主权的自然延伸”[3]。因此,世界各主权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必须将特定的网络置于自己的主权管辖之下,在自己的主权权限范围之内对相关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纠治;否则,国家的网络空间治理就缺乏合法性。然而,自从法国学者让·博丹第一个系统阐述了主权理论后,每个社会变革时期都会出现关于国家主权的争论[4]。当前“网络发达国家(主要指信息技术发达的美国)和网络发展中国家(主要指信息技术相对欠发达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有没有主权的问题上存有争议,前者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后者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主权属性”[5]。由于网络发达国家多是宪政国家,他们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如果承认网络主权的存在则意味着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在这种理由的基础上,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发达国家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国家不应当在网络空间中行使主权”[5]。也正是以此为借口,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发达国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而进行的网络管制活动大加指责,如谷歌要求中国政府停止对其搜索引擎业务范围的审查,并以退出大陆业务为威胁。之后不久,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就网络自由问题发表讲话,严厉批评中国政府,表示“美国政府敦促中国当局就迫使谷歌公司宣布撤出中国的网络攻击事件展开彻底调查”。然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社会现代化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公众的理性水平也比较低,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甚至一些国家政府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合法性基础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阐释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自由网络空间中传播的一些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思想有可能会刺激这些国家中人们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扩张,他们可能会对现有的政府提出批评,从而侵蚀这些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甚至在特定因素的刺激下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再加上多数发展中国家还面临着分裂势力的威胁,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络从事联络、组织、宣传等方面的活动,对这些国家的政府而言,这也是一种现实的威胁。于是,为了维护政府的政治统治、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多数网络发展中国家都主张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对网络进行管制,而且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一些切实的行动。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打破美国对一些核心网络技术的垄断,也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以保护本国信息产业的发展。由此,就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网络无主权论”和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网络主权论”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显然是横亘在双方之间的一大障碍,使得双方在跨国网络问题治理上难以达成合作。事实上,“从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和政治博弈来看,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因为网络空间无界性的存在而放弃维护和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而在网络空间技术迅猛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汹汹浪潮推进的背景下,任何一项网络空间和信息技术也都不会顾忌主权国家的安全而停滞,甚至连放缓技术创新的步伐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际的”[1]。因此,国际社会对于网络虚拟主权是否存在的争议将何去何从?其最终会取决于世界各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世界各主权国家在捍卫本国根本利益基础上一致行动的能力和意愿。

       2.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之二:国际社会对于网络主权范围上的分歧

       当前,由于国际网络体系的最大受益方仅仅是美国等少数网络发达国家,相对于获得巨大收益的美国而言,大多数国家从现有国际网络体系中获得的收益少得可怜,因此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虽然都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并要求对网络空间行使本应属于自己的主权,但由于这部分国家的构成非常复杂——既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包括一些发达国家;既包括民主共和制国家,也包括君主专制或军人独裁国家;既包括世俗政府统治的国家,也包括政教合一的国家。显然,由于这些国家在历史传承、社会文化、政治制度和现代化水平等各个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性,所以使得这些国家在对诸如自由、权利、公平、正义等核心问题的解读上也必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而与此同时,各主权国家的网络参与者在网络空间中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的网络文化,这是因为“网络文化是由人类技术进步过程中的技术统治信仰组成的,由崛起于自由、公开的技术创新性黑客社会执行,深植于以重塑社会为目标的虚拟网络之中,并由金钱驱使的企业家在新经济的运行之中使之物质化”[6]。这样,其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尽管这些国家都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但是却在对国家网络主权的认识上存在一定差异,换言之就是各主权国家在对网络空间治理进程中应该治理什么、采取什么方式治理、对网络空间参与主体的哪些方面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治理等问题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同为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强调受到限制的自由,国家主权高于公民自由,因此为了保障政府的权威,他们一般主张内容较多的网络主权,政府对网络的干预力度比较大;而诸如印度、韩国等西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一般而言,这些发展中国家深受西方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更强调赋予公民尽可能多的自由权利,并且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障,因此这些国家虽然也主张国家网络主权的存在,但一般却倾向于国家主权的范围比较窄,国家在网络管制方面仅具有非常有限的权力;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国家网络主权范围的主张则基本上介于上述两类国家之间。一般而言,在发展中国家内部,随着国家现代化程度由高到低,主张的国家网络主权范围也通常由小变大。这是就发展中国家对于网络主权范围宽窄的差异来说的,当然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更不用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获利机会以及获利空间的大小存在着天壤之别而在网络主权范围宽窄的认识上的巨大落差,所以这种在网络主权范围上存在的广泛差异必然使得各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上存在诸多分歧,很难在根本利益追求上达成一致,这必然进一步使得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难度加大,更不要奢谈进行深度合作了。事实上,各主权国家对网络主权范围宽窄的不同理解和开放程度主要取决于该主权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技术赋权和制度赋权的保护或者保障程度。网络的技术赋权涉及该主权国家通过技术创新的形式争取和“重新分配社会资源,包括注意力、财富、权力、话语权、影响力,等等”[7]。而制度赋权,则涉及该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赋予每一个公民在开放、共享、自由、平等、创新等方面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取信息、交流沟通、社交机会、言语表达、网络交易等方面的机会和能力。显然,在这些方面,各主权国家是很难达成一致的,所以国际社会对于网络主权范围上的分歧必然会影响和制约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

       3.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之三:网络主权的实现路径存在着巨大差异,也就是各主权国家间网络空间治理所适用的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网络传递在国家间效用的差异

       各主权国家除了在网络主权的认知上存在差异之外,在网络主权的实现路径上也存在巨大差异,因为各主权国家的社会制度是不同的,在某种程度上,制度是人们主观意识的反映,因此不同主权国家的人们在国家主权认知上的不同必然会反映到各主权国家之间制度的差异上,这意味着不同主权国家的人们对于网络主权的认知不同,网络空间治理适用的制度也往往存在差异。如果各主权国家之间网络空间治理适用制度存在差异,那么这就意味着各国在制度上具有相互排斥性,因为一旦一个主权国家允许其他主权国家的制度在本国继续有效,则意味着该国的主权受到损害,这样,为了维护各自的主权,各主权国家之间在制度上必然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互排斥。然而,客观地说,网络空间治理的跨国合作需要各主权国家采取相对统一的行动,而相对统一的行动必须以相互衔接或者相同的制度为保障,然而当前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实践方面的事实是:一方面,当前各主权国家之间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设计上并没有刻意地追求一致性,甚至连合作的诚意都没有,因而这些主权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及意识形态的一致性而继续保持本国制度的特殊性,这样就必然使得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基础而延缓合作框架建立的进程。另一方面,从各主权国家意识形态网络传递在国家间的效用差异来说,因为人为信息传播是一种意识性行为,而网络空间传播事实上也就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的手段传播意识形态的虚拟空间,因为“每一种工具里都嵌入了意识形态偏向,也就是它用一种方式而不是用另一种方式构建世界的倾向,或者说它给一种事物赋予更高价值的倾向;也就是放大一种感官、技能或能力,使之超过其他感官、技能或能力的倾向”[8]。人为传播的任何信息也就都反映了传播主体的一定价值观念,这意味着不管传播主体是否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注入自己所要传播的信息中去,只要这些信息蕴含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因素,那么就必然涉及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所以人们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肯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意识形态的成分。虽然有些是持有特定意识形态的人们故意把自己传递的信息加入意识形态成分,有意识地去引导信息接收者接受并确立某种价值观念,而有些则是人们在忽视自身价值观念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无意识地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注入传递的信息,从而对信息接收者的价值观念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从信息传播者的角度来讨论意识形态网络传递效用差异的问题。而如果从信息接收者的角度来讨论意识形态网络传递效用差异的问题,那么无论信息接收者是否意识到所接受的信息所包含意识形态成分,只要他接受了这些所传递的包含特定价值观念的信息,就一定会被这些价值观念影响或者感染,就一定会对这些价值观念产生或赞同、或反对、或不以为然等方面的情感体验或者价值判断。而从当前国际社会网络传播的信息角度来看,事实上,网络新媒介的介入,“往往是对已有媒介社会文化的全面改写”[9],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占有的优势而体现在网络信息生产方面也具有绝对优势,因而发达国家通过大肆宣传他们的政治主张、人生观、价值观等达到对目标国家的意识形态渗透的目的。这一过程一旦持续进行,就有可能侵蚀目标国家的政治以及政府合法性,给目标国家的政治统治带来危险和危机。然而,对于这些目标国家而言,他们却通常无法惩治他国的信息传递者,而只能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自身网络空间的管控,采取屏蔽或者设置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和方法防止一些国外的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到国内。然而,现代网络的一体性致使目标国家的政府不可能彻底地割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网络联系,使本国的网络空间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的网络空间而运行,而且退一步来说,即使目标国家的政府能够做到这一点,其也必然会招致本国公民对于政府限制公民信息自由的批判。由此可见,现有国际网络体系对于各主权国家所具有的效能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一些主权国家成为现有网络体系既得利益者而另一些主权国家则成为现有网络体系受害者的现实情况下,各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寻求国际合作并进而协同治理网络空间的积极性和目的性就会存在很大差异,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在打着维护自己国家利益的“小九九”。

       综上所述,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所面临的难题多种多样,上文仅就其主要方面做了阐述。从根本上而言,最关键的还在于掌握核心网络技术的网络发达国家不愿意参与这一合作框架,与世界各主权国家分享合理的国际网络体系所带来的公共福利,这就导致了目前网络发展中国家积极呼吁开展合作而网络发达国家却表现冷淡的尴尬局面。

       二、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缺失所造成的影响及其原因

       无论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还是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受到意识形态分歧、既得利益、主权的完整性、技术发展的非均衡性等因素的影响而暂时无法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国际合作,这必然会给国家社会以及每一个主权国家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这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主权受到侵害。网络发达国家由于在网络领域拥有绝对的技术优势而利用自己垄断的网络技术构建国际网络体系,而网络发展中国家由于不掌握网络核心技术因而在国际网络体系构建过程中难以有效参与,而且网络发达国家即使在构建国际网络体系完成了以后,也不会与网络发展中国家分享其所应用的核心网络技术,这是显然的事实。所以这就造成虽然网络发展中国家被纳入国际网络体系之中,可以利用网络资源,但是国际网络空间的“统治权”或者说“制网权”却牢牢掌握在网络发达国家手中,因此,虽然网络发达国家不认同网络主权的存在,但实际上网络发达国家恰恰就是依靠技术垄断以及不断制定网络服务协议或者规则将国际网络空间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以确保本国成为全球网络“王国”的“国王”,成为全球网络主权的唯一拥有者。由此可见,网络发达国家否定网络主权不是否定自己实际掌握的网络“统治权”或者说“制网权”,而是否认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统治权”或者说“制网权”,因为只要网络发展中国家没有网络“统治权”或者说“制网权”,那么网络发达国家就始终在事实上掌握着国际网络空间的主权和控制权。从这一角度而言,只要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一日没有达成,现有的国际网络体系就会继续维持下去,这样网络发展中国家就无法获得自己应有的网络主权,也即意味着其国家网络主权继续受到网络发达国家的侵害,甚而至于会出现一些主权国家利用自己的网络霸权以达到拒绝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网络服务作为要挟的目的,如2009年,美国授意微软公司“‘切断古巴、伊朗、叙利亚、苏丹和朝鲜五国的MSN即时通讯服务端121’,导致这五个国家的用户不能正常登录MSN服务”[10],并要求这些网络发展中国家朝着西方国家所希望的方向发生改变。显然,在这样一种情形下,网络发达国家的网络霸权显现无疑,网络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受到严重侵害。

       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现有的国际网络体系中,网络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受到侵害,必然会映射到现实的物理空间并进而使得现实中国家利益受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虽然网络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网络发达国家构建的国际网络体系,但必须以获得包含网络发达国家垄断的核心网络技术的相关产品为前提,由于网络发展中国家没有掌握核心网络技术,不能生产一些关键的网络产品,只能向网络发达国家购买这些产品,于是网络发达国家就可以据此设立垄断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第二,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利益受损。由于网络发达国家在本国语言的基础上设计网络语言,其他国家要想使用网络,就必须先熟悉网络发达国家的语言,于是网络发达国家所应用的英语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门重要外语,英语文化霸权大行其道,这样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反而受到冲击,“原有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面临着被‘信息强国’加以改造的危险”[11],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理念逐步西方化,一些优秀的传统文化难以得到继承。第三,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由于网络空间使得西方文化进入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积极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一旦发展中国家的民众接受了西方的价值观念,对于那些价值观念与西方有着巨大差异的国家而言,可能会导致人们对于现有社会体制的不满,从而积极推动政治和社会的变革,这种变革需求一旦不能获得满足,就有爆发社会运动的危险,大规模的社会运动不仅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破坏,而且必然会危及现有政治体制,甚至会导致政府发生更迭,美国华盛顿大学和美利坚大学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交网络在西亚北非的旧政权拉下马的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12]。

       再次,跨国网络“犯罪”难以有效遏制。网络空间治理如果缺乏国际合作,那么就意味着各主权国家在网络治理上只能各自为战。然而,这种画地为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方式却为一些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各主权国家网络治理制度的不同来规避某些惩罚,如维基解密将主服务器设在瑞典,虽然其实施的一些行为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但由于其具体犯罪行为发生在瑞典,于是便可利用瑞典对于信息自由的严格保护而使自己免受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受到损害的主权国家却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维基解密及其负责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活动。在当前的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实践中,网络空间治理由于缺乏国际合作的这一短板正越来越多地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通过网络空间传播一些对特定国家不利的信息或者利用网络空间进行毒品交易或者从事色情、暴力等活动;在国家安全方面,一些国家甚至利用网络空间支持一些国家分裂分子的叛国活动或者恐怖活动,这些分裂分子或者叛国者通过在网络发达国家建立网站从事损害自己国家利益的网络宣传工作,虽然受害国想对此种行为进行惩治,但显然在现有的网络治理状况下是难以实现的,于是这就导致了网络跨国犯罪有恃无恐,最终使得各主权国家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最后,割据治理妨碍公民知情权的真正实现。既然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难以实现,那么受到现有国际网络体系损害更大的发展中国家只能各自采取政策对网络展开治理。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遏制西方国家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以及阻止本国分裂分子在西方国家利用网络进行的宣传,发展中国家有时会采取对国外网站进行限制访问的监管措施。显然,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采取这一措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如果从公民信息自由权利的角度来看,那么这一措施可能会存在着妨碍公民权利实现的嫌疑,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国家一些公共社交网站(如Twitter,Facebook等网站)进行限制,这些网站在建立和运营过程中可能本身并没有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主观故意,但却被一些人利用进行一些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信息宣传,于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本国公民访问这些网站进行限制,使得其公民无法登录这些网站参与相关信息交流。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各自的网络治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利,这也是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难以达成而被迫造成的后果。

       综上所述,网络治理国际合作难以达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一些跨国的网络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的继续存在会损害到所有主权国家的国家利益,不利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如果这些问题继续存在,它在给一些主权国家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另一些主权国家承受巨大利益损失,而且如果利益损失主权国家的国内问题向国际社会扩散,那么这些收益可能远远小于这些问题给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从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来说,这些问题的影响不仅具有消极性,而且具有整体性,整个国际社会必然呈现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最终结局。

       上文所讨论的问题是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缺失对世界各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难题的呢?笔者认为,世界各主权国家虽然当前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网络治理的难题,但在寻求国际合作方面却存在上述种种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利益的不同。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利益是各主权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正如市场中个体选择的理性导致集体选择的不理性最终导致出现“市场失灵”一样,每个主权国家争取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努力也最终会带来整个国际社会的整体不理性,从而出现国际社会的全球性治理失灵。就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着的难题而言,其实质上就是国际社会的全球性治理失灵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表现。之所以会出现国际社会网络空间治理失灵,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社会存在着意识形态的分歧。意识形态是一种观念的集合,与一个社会的文化有着密切联系,每个社会的文化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主权国家间的意识形态也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每个主权国家的公民一般从出生开始,就接受本国文化的熏陶,从而形成适应本国生存的价值观念,这样意识形态作为观念性的要素通常先入为主地融入一国公民的血液之中,人们一旦接受了某种观念,在观念要素的惯性和惰性的影响下,一般不会轻易改变自身的价值观念,这表明一个主权国家或社会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而且意识形态的稳定性与一个国家内部的社会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意识形态的改变往往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并进而给政治统治带来风险,因此任何一个政府一般不会倡导本国的国民改变意识形态信仰,而是不断地巩固并强化意识形态的稳定性。就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构建涉及意识形态改变的角度而言,当不同意识形态的主权国家在是否存在网络主权以及网络主权的范围应该多大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时,由于意识形态稳定性的作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本国关于网络主权的认知并主动做出让步,所以这必然会增加在网络主权认知上消除分歧的难度并进而影响到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意图的达成和实现。

       其次,殖民主义在网络空间的死灰复燃,或者说国际社会有产生网络殖民主义④的趋势。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在军事优势基础上的传统殖民体系逐步土崩瓦解,但是这并不表明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甘心于殖民主义消失所带来利益的丧失,也就是说,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尝到了殖民主义所带来的好处和甜头,一旦世界局势有机可乘,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主义基因就会死灰复燃,并尽可能地利用其他各个方面的优势继续从他国那里获取超额利润。事实上,当前世界的发展从来没有对这些国家关闭殖民主义死灰复燃的机会的大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由先进技术支撑的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牢牢地控制着网络空间的主导权,在加速推进全球化的进程中,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在网络空间推行殖民主义的一套做法,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落后于人而不得不接受资本主义强国所建构的国际网络空间体系和网络空间秩序。然而问题是,一旦接受网络强国的网络体系,发展中国家就必然会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冲击:一是经济资源受到网络发达国家侵夺的威胁,就当前国际网络空间建构要素的主要来源来看,无论是在硬件方面,还是在软件方面,核心技术诸如微处理器、视窗系统等仍然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企业所垄断,发展中国家要利用这些包含核心技术的产品,就需要向网络发达国家支付巨大成本,这样网络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获取巨额经济回报。二是意识形态受到网络发达国家的渗透,由于通过网络渠道传播的信息必然包含意识形态因素,所以这就为掌握网络话语权的网络发达国家推销本国的价值观提供了便利,这样,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便利用网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以期通过长期的意识形态渗透达到颠覆发展中国家民众的价值观念并逐步使他们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念,进而使得民众在西方价值观念的驱使下推动整个国家的改革,最终使该国投入资本主义国家的怀抱,达到颠覆这个国家政权的目的。因此,从实质上来看,这种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垄断利润榨取和意识形态渗透的做法本质上就是殖民主义在信息社会的“变种”,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殖民更具隐蔽性而已。由此可见,当前的网络空间状况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推行殖民主义最为有利而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却极为不利,因此在对网络空间治理的态度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必然存在着本质的分歧,这就意味着要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是难上加难。

       再次,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着国家网络主权不可舍弃性的观念。在各主权国家从当前国际网络体系中获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达成仅存在着理论上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对于网络发展中国家而言,要求这些国家以放弃自己的网络主权为代价换取网络发达国家的“合作”显然不合理,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与其说这是一种合作,倒不如说这是一种向网络强国的“投降”,这样的合作意味着网络发展中国家要接受网络发达国家的网络治理规则,接受网络发达国家网络空间体系和网络空间秩序。其结果必然会损害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主权,损害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在当今各主权国家都以维护本国利益为首要任务的情况下,这样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显然不可能达成。尽管现代国家的主权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了一定的分割性和让渡性,但是由于网络主权通常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安全和长远发展,因此在让渡网络主权这方面,发展中国家通常不会做出任何让步,而且如果建立在主权让渡不平等和不正义基础上而达成的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也不会持久,更不用说这些国家也无意于达成这样的合作。

       最后,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上缺乏发言权。一般而言,合作治理通常以各参与方具有独立平等地位为基础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同样如此。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理想状态是: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主权国家都拥有自己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建立本国独立的网络体系,从而摆脱对网络发达国家的依赖。其结果就是基于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优势而获得网络殖民收益就不会存在了,各主权国家基于网络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不受到损失,所以走向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才有可能。然而遗憾的是,当前世界各主权国家之间在网络领域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依赖关系,这导致在现有的关系格局之下,各国的“收益—成本”比是不同的。相比较而言,虽然当前的国际网络体系也会给发达国家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与巨大的收益相比,由现有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却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而这些国家极力主张维持现有的网络空间格局,而网络发展中国家虽然也能从现有的网络空间中获得一定的好处,但其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大于网络发达国家,因而发展中国家就会竭力摆脱这种状况,但由于其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方面对网络发达国家的依赖性,这些国家在寻求与网络发达国家建立合作治理关系时就会缺乏话语权。这样,只要发展中国家没有掌握独立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就难以达成。

       当然,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难以达成的原因复杂多样,上文仅就主要原因进行了阐述。从整体上看,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网络利用而带来的国家利益的巨大差异,这成为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架起合作桥梁的主要阻梗。那么,是不是说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面临的难题就不可逾越呢?如果要解决并突破这些难题,应该采取哪些合宜的应对之策呢?

       三、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前景及应对策略

       当前,虽然有一些主权国家已经开始对国内的网络空间进行治理,而且也已经发起了进行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吁求,然而多数主权国家对此呼吁的回应并不是非常积极。这一方面由于一些网络发达国家不愿意参与合作,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网络发展中国家仍然对网络空间主权丧失的危害性缺乏深刻认识,所以在谋求合作方面犹豫不决,甚至个别主权国家还存有“搭便车”心理,其结果是尽管跨国网络空间失控问题困扰各主权国家多年,尽管一些主权国家在走向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在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方面并没有取得多少实质性的进展。然而,随着网络空间犯罪对各主权国家的侵害越来越深重以及各主权国家对网络主权认识也必然会随着网络空间发展情势的变化越来越深入,因而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重视并不断争取和维护网络主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网络空间治理走向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那么,网络空间治理走向国际合作的可能条件是什么呢?

       1.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实现的条件

       当前,网络空间治理走向国际合作面临着种种阻碍因素,这意味着网络治理要想真正走向国际合作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以消除这些阻碍因素。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国际平衡。社会治理的成功进行一般都是以获得特定公共权力为前提,而所采取的治理技术和治理路径一般是通过影响治理效能而对治理权力产生间接的影响。然而,网络空间治理却必须以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为前提,如果不掌握或者不会运用相关的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那么网络空间治理就无法有效进行,也就是说,谁掌握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谁就掌握着更大的网络治理权力或者说“制网权”,因为“对信息的传播力、影响力和控制力决定了国家在网络空间的管辖力和管辖范围”[3]。正是由于此原因,世界各主权国家获取网络空间治理权力或者说“制网权”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国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先进程度。由此,网络发达国家基于对核心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垄断获得了大量的网络空间治理权力或者说“制网权”,凭借这些垄断的网络空间治理权力或者说“制网权”几乎可以在网络空间中为所欲为,通过推行网络殖民主义而获得巨大利益,而这些巨大的既得利益又阻碍着网络发达国家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因此,要使得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得以达成,就必须打破网络发达国家所掌控的网络核心技术垄断和技术壁垒,从而实现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国家间的均衡发展。由此可见,国家间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均衡发展就成为达成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是国家间意识形态的融合。任何有效的合作都需要建立在达成广泛的共识基础之上。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主要原因在于各主权国家由于意识形态不同而形成的对于网络主权认知的分歧。这样,意识形态的差异就成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难以达成的一个关键因素。虽然实现全球意识形态的完全统一是不现实的,但是谋求各主权国家在尊重意识形态差异的前提下寻求利益共同点确实是可能的。此时,虽然各主权国家间意识形态的差异继续存在,但只要相互之间都尊重彼此,各主权国家不同的意识形态就能够和平共处、共荣共生。在此基础上,各主权国家应着眼于创造和增进整个人类未来社会福祉而消除彼此间的敌意和对抗,以建设性的态度积极寻求各国的利益共同点,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提供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各主权国家间意识形态的融合也是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达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三是网络空间治理中存在足够大的利益共同点。一般而言,真正的国际合作都是建立在参与各方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之上,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些基本的合作原则。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具有一定人格意义的各国政府也具有“经济人”的属性,追求本国国家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社会上每一主权国家和政府的首要责任。由此,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达成必须遵循和贯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并增进每一个参与国的利益。为此,要想使各主权国家自愿地加入到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框架中来,就必须找到各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上的利益共同点,并通过不懈的努力扩大这一利益共同点。因为只有当利益共同点足够大的时候,每一个参与国家才会摈弃前嫌而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框架中来。

       理论上讲,如果能够实现或者达成上述三个条件,构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框架和运行机制就是可能的。然而,从当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一些网络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加快网络技术的研发步伐,但目前与网络发达国家之间在网络技术上仍然存在着巨大差距,因此两者之间的“技术鸿沟”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弥合的。而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种种原因,各主权国家间意识形态的调和难度则更大,存在于一些国家之间的敌意在短时间内也是难以消除的。再就是从各主权国家在网络世界中的利益共同点来看,虽然各国在治理跨国网络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但目前这些共同利益还不足够大到抵消网络发达国家参加合作所牺牲掉的既得利益,要想使其接近甚至超过网络发达国家参加合作而牺牲掉的既得利益,还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培育过程。基于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国际社会构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框架和运行机制的时机还不够成熟,仍然需要各主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也就是说,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构建方面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2.谋求网络治理国际合作的策略选择

       虽然促成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条件当前并不具备,但并不意味着将来这些条件不能产生,这是因为一方面网络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提升自己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另一方面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也在不断加强,而与此同时,共同治理网络空间的收益也正在不断地被人们挖掘。因此,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尽管短期内难以达成,但是从长期来看仍然存在达成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当前国际社会需要做的以及能够做到的,就是采取合宜的策略以推动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逐步推进国际合作条件的成熟。

       一是网络发展中国家要坚决捍卫网络主权以争取属于自己的网络空间。网络主权存在并得到认可是网络发展中国家维护和捍卫自身网络利益、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基础。如果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主权始终得不到承认,那么这就意味着网络发展中国家没有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力,也就不具有参加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资格,结果就是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就不可能达成。因此,网络发展中国家首先要赢得网络发达国家对自身网络主权的认可,以国际法框架为基础,以各种国际活动和媒体为宣传阵地,积极主张并争取他国认可自身的网络主权,使自身“对于政权管辖地域内任何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和制度拥有最高权力”[13],进而实现以网络主权国家的身份平等地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谈判进程中去。在网络主权得到承认的基础上,网络发展中国家要维护好利用好本国的网络主权。网络主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物,而是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权力的集合,即使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主权得到了承认和维护,但如果不积极行使主权,不对他国侵犯网络主权的行为采取行动,那么网络主权就形同虚设,国家的网络权益仍然得不到捍卫,因此,网络发展中国家在赢得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应该积极行使网络主权,从而使他国不敢轻易“越界”冒犯,这样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在争取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谈判中占据主动。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谈判中,网络发展中国家应该以拒绝成为网络发达国家的“网络附庸国”为底线与网络发达国家展开抗争,拒绝以牺牲本国网络主权换取不能持久的国际合作。

       二是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谈判以寻求机遇和迎接挑战。很显然,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不可能通过强制方式实现,而只能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得以实现,网络空间治理国际谈判必须首先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国际谈判的现实基础就是:几乎所有主权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跨国网络问题的困扰,每一个受害国都有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网络空间有效治理的客观需要,因而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上已经达成了初步共识。然而,虽然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谈判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网络发达国家在巨大的既得利益面前通常不会轻易做出让步,因而网络发展中国家应该采取正确的策略,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与网络发达国家展开谈判,逐步使网络发达国家做出让步并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合作中来。因此,网络发展中国家在通往寻求国际合作的道路上,既应该看到通过谈判达成合作的希望和前景,也要看到谈判面临的巨大困难;既要积极寻求谈判合作的机遇,也要敢于迎接艰巨的挑战;更要讲求谈判的策略和技巧,求同存异,互利共赢,进而促成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

       三是采用渐进策略实现部分国家率先合作以逐步扩大合作主体范围。虽然当前一些网络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展了初步的合作,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些网络发展中国家并未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虽然一部分网络发展中国家已经就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达成了初步共识,但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当前跨国网络问题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积极地参与到争取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谈判中去。第二,合作不够深入。虽然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跨国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上已经有了初步合作,但是这种合作刚刚起步,仅仅建立在有限的共识基础之上,在许多方面(诸如网络主权的范围)还存在着分歧。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网络发展中国家难以形成推动国际合作的合力,难以对网络发达国家形成足够的压力。所以,网络发展中国家应该首先扩大和深化内部合作,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通过让所有网络发展中国家都明确当前国际网络体系的弊端,进而使它们明确参与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动员尽可能多的网络发展中国家参与跨国网络空间治理合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统一阵线。与此同时,网络发展中国家要利用各种机会和场合积极宣传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联合向网络发达国家表达合作的强烈要求和意愿,逐步形成合作治理跨国网络问题的国际舆论,从而使得游离于合作体系之外的网络发达国家感受到因不参加合作而带来的巨大压力,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达成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这是推动网络空间治理走向国际合作的必要步骤和重要环节。

       四是多管齐下加强本国网络空间治理以赢取达成国际合作的战略空间与时间。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暂时难以达成,意味着一些跨国网络问题将会继续困扰世界各国,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在跨国网络问题面前坐以待毙,而是可以在自己的现有主权范围内通过对国内网络空间的治理将跨国网络空间问题的消极影响限制在最低程度上,为参与争取合作的谈判赢取战略空间和时间。针对网络发达国家网络意识形态的扩张,一方面,网络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对网络信息进行监控,拦截国外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渗透的网站及网页,对一些网站的信息进行过滤,尽可能地减少相关信息的输入;另一方面,网络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加强本国的意识形态建设,由于“文化不仅产生意识形态,而且可以支撑或抑制意识形态”[14],因此,网络发展中国家要大力加强本国文化建设,增强本国的文化软实力,提升本国公民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愿,从而增强抵制意识形态入侵的能力,积极抵制所谓的“网络一元性”⑤。针对跨国网络犯罪问题,一方面应该加强政府和企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严厉打击国内信息窃取行为,提高信息外泄的警惕性,从而减少或杜绝机密信息外泄的机会,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对盘踞他国的网络“犯罪分子”进行制裁,铲除其在国内的组织体系,切断其国内的经费来源、联络系统和支持网络,同时加强对本国公民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宣传,增强本国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鼓励本国公民及时举报一些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从而将跨国网络犯罪对国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当然,网络发展中国家也不应该放弃跨国合作治理手段的应用,虽然统一的国际合作暂时难以达成,但争取局部合作却具有高度可行性。因此,网络发展中国家应该相互之间展开合作,在合作的框架内就一些跨国网络问题进行合作治理,这既能探索跨国网络问题治理的有效合作方式,也能增强对跨国网络问题治理的效果,通过网络空间治理合作的良好成效诱导更多国家加入到合作框架之中。总之,网络发展中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难以达成的情况下,不能坐以待毙,而是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对自身面临的各种网络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将现有网络问题对自身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上,以便为自身赢取参与争取合作谈判的空间和时间,从容地参与国际合作谈判。

       五是网络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鸿沟”。网络发达国家对核心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垄断是造成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难题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打破网络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就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网络发展中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生产网络设备和软件,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鸿沟”,进而摆脱在这些方面对网络发达国家的依赖。在消除了与网络发达国家“技术鸿沟”的影响之后,网络发达国家基于技术垄断而获得的巨大既得利益就必然会丧失,此时网络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和要求就会得到尊重和回应,这样,世界各主权国家以平等的地位通过谈判建立统一而相互合作的国际互联网体系就能够实现。所以,网络发展中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加大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科研资金投入,力争将本国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与世界其他国家共同发展,实现网络技术在国家之间的均衡发展,这样就能够打破网络发达国家对核心网络技术的垄断,获取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最终促成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框架早日达成。

       四、结语

       从国际社会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的角度来看,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达成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间科技实力竞争的过程,也是一个国际政治博弈的过程,因此,网络发展中国家在寻求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技术的研发,力争打破网络发达国家对核心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垄断,同时也要重视制定正确的国内网络治理策略和国际政治博弈策略,立足现实,放眼长远,逐步促成国际合作框架的建立和形成。这正如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不久前指出的那样,“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认真应对。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样的呼吁既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立场,也代表了大多数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心声,为世界各国网络治理合作的达成提供了蓝图和目标。然而,中国“除了在网络与通信、高性能计算、应用软件技术方面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外,在关键的半导体技术、CPU与操作系统上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相当大的距离”[15],许多问题还是需要借助于国际合作才能实现。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政府才大力推动建设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收稿日期]2014-09-19

       注释:

       ①在2006年“维基解密”网站成立以来,由于其构建的信息系统覆盖了许多国家,所以它以公布一些国家和组织的“内部”机密文件著称于世。例如,2010年4月,维基解密公开了2007年美军空袭巴格达时,伊拉克平民遭美国军方杀害的影片;同年7月,发表阿富汗战争日记,内容包含超过76900份关于阿富汗战争的文档;同年10月,维基解密和主要商业媒体公司合作,又公开了超过400000份称为伊拉克战争纪录的文档等。

       ②有关“斯诺登事件”对国际社会主权国家安全治理影响的论述,请参阅《论网络虚拟空间对国家安全治理界限的虚拟化延伸》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从网络虚拟空间治理的公共性危机以及主权国家安全治理物理空间限制的双重视角,通过对“棱镜门”政治事件的政治哲学反思,回答了因网络空间无界性的特征而导致的网络空间安全治理与主权国家因主权的国别性特征而导致的主权国家安全治理有界性危机所产生的治理悖论和困境以及这种悖论和困境给主权国家安全治理所提出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个主权国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合宜治理策略来应对网络虚拟空间的主权国家安全治理的问题(顺便重申一下,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继续探讨网络虚拟空间国际合作治理所面临的难题及其原因和影响,并进而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合宜策略)。参见:杨嵘均.论网络虚拟空间对国家安全治理界限的虚拟化延伸[J].南京社会科学,2014(8):87-94.

       ③有学者将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称为虚拟主权,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因此,本文的观点是基于网络虚拟空间具有国家主权特征为探讨前提的,因为网络空间安全直接关涉主权国家安全。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陆续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学者就对网络空间是否具有主权特征发表了一系列的观点。学者张纯厚提出虚拟主权的概念,认为虚拟主权指的是“国家保护自己的互联网系统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和破坏分子的攻击或操纵,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国际互联网颠覆本国政治、扰乱本国社会秩序、助长本国分裂势力的权力和能力”。参见:张纯厚.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的国家主权、民族国家与网络殖民主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4):32-41.当前,在国际社会中,维护网络空间的信息主权,反对信息霸权已成为双边多边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如美国2011年就相继发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国家战略》;中国、俄罗斯等国在第66届联大会议上提出了国际信息安全行为准则等。

       ④网络殖民主义是一个新的概念,在国际社会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论,例如,非洲学者注意到,在全球化时代,新霸权主义也延伸到了互联网,而非洲国家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其域名往往被国外公司所控制,形成网络殖民主义。See Africa suffers.web colonialism[EB/OL].[2014-08-19].http://www.news24.com/SciTech/News/Africa-suffers-web-colonialism-20091029.而在国内,有学者则提出信息殖民主义观点,认为它意指发达国家发展和垄断信息技术,以国际互联网为工具,控制他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对其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渗透,以期达到政治、经济、文化控制。参见:姜红明.新圈地运动:信息殖民主义[J].决策与信息,2000(2):12-14;而学者聂慧芝则提出网络文化帝国主义观点,认为经济帝国主义、政治帝国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都会反映到网络上。参见:聂慧芝.网络时代的文化帝国主义的特点及其启示[J].黑龙江史志,2009(22):118-119.而学者张纯厚则直接提出了新的“网络殖民主义”观点,认为“帝国主义通过国际互联网操纵他国政治,推动政治颠覆和国家分裂。网络殖民主义者推行所谓‘互联网自由’,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流亡国外的从事推翻本国政府的政治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组织,通过国际互联网煽动、策划、组织本国内的分裂和叛乱活动,由此在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培育帝国主义政治代理人,实现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政权更替、国家分裂”。参见:张纯厚.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的国家主权、民族国家与网络殖民主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4):32-41。事实上,在当前国际社会的外交博弈中,维护网络空间的信息主权、反对信息霸权已成为双边、多边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如美国2011年就相继发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和《网络空间可信身份标识国家战略》;中国、俄罗斯等国在第66届联大会议上提出国际信息安全行为准则。

       ⑤网络一元性是指这样一种观点:网络空间是由西方发明创造,空间中的标准、价值乃至文化都应当建立在西方文明的基础之上,其他国家既然接入了互联网,就应当接受网络的主导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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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国际合作问题及对策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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