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中央商业银行分行中间业务的几点思考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关于发展中央商业银行分行中间业务的几点思考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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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间业务是提高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增加银行利润的重要途径。作为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中间业务以其风险低、收益稳定的特性在银行经营战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世界上主要大银行的营业收入中,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40%以上,我国的各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不到10%,差距十分明显。中资银行已经直接感受到入世带来的外部竞争的巨大压力。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等文件,起到了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但由于各地经济环境的差异,特别是像成都分行辖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环节、发展中间业务的一些外部环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人民银行的审批、备案手续还不明确、商业银行的经营观念还没有完全更新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近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组织调查组到四川、贵州、云南三省,就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中间业务发展的基本现状

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业务种类逐步增多,业务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和商业银行对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各行中间业务规模普遍较小,业务品种单一,层次不高,主要局限在代理收付和结算类业务范围内,技术手段落后,综合服务水平较低,而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开展几乎是空白。在调查的24家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中,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大多在2%以下,只有1家达到8%,和国外大银行相比相差甚远,也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展中间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间业务带来的效益不明显

中间业务的一大优势就是收益较高且风险较小,但此次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中间业务收费制度尚不健全,难以体现“效益”。目前大多数中间业务品种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有些商业银行为了稳存增存,给出过低的中间业务手续费率,甚至免收手续费,难以体现中间业务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影响了各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主观积极性,直接导致前期投入严重不足,大大阻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甚至还可能引发各商业银行“价格战”,形成金融市场恶性竞争。事实上,即便是不考虑手续费,也未必一定能够达到稳存增存的目的。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工行云南省分行为其2家优质大客户中石化、中国移动云南省分公司代收加油费和通信费,但这两家公司的帐上资金每天都要划拨回总公司帐户,实际留存额度很小,结果是,这两家客户在该分行的存、贷款余额近两年大幅下降。这就更加降低了中间业务的“吸引力”。

2.社会观念的滞后,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带来了负面影响。

银行无偿服务的观念仍深植于企业和广大老百姓心中,如果哪家银行“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要对一项中间业务收费(同时其他银行免费),带来的主要结果恐怕不是收入的增加。如工行某省分行2001年对通存通兑收取手续费,为该分行带来了1000多万的手续费收入,但付出的代价却是其储蓄存款在当地的市场份额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可谓得不偿失。

(二)内部管理机制还不完善

部分商业银行对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金融以服务为中心的意识,从而导致在中间业务的管理上也一直处于空泛、盲目的状态。

1.管理关系未理顺,缺乏明确的发展规划。

各家省级分行多数没有设置专门负责中间业务发展的部门,也没有明确中间业务的发展由哪一个部门牵头。普遍情况是,根据中间业务的承载主体不同,分别划归多个不同部门,对公司企业客户的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属个人业务的归零售业务部门主管,各自为政,分头管理。管理关系没有理顺,难以研究制定科学的整体发展规划,推动中间业务的发展。

2.各类中间业务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执行不严。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般都是直接采用其总行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但在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拓展中间业务显得比较盲目,业务开展的规范性较差。

(三)中间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程序不够明确

应该说,人总行制定的《暂行规定》和《通知》基本规范了中间业务的类别,明确了准入管理程序,但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一方面由于对人民银行监管体制不熟悉,一方面也因为地域、经济的差异,在部分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方面仍感觉到比较困惑。另外,《暂行规定》只确定了总行一级的审批、备案原则,对分支机构的具体准入管理手续只简单说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报告”究竟如何操作则显得不够明确,使得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做具体的准入管理工作时仍感棘手。

1.关于“上级行有效授权”。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的中间业务准入报告要求必须有上级行有效授权,但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而言,并不清楚各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制度,除非在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其各级分支行的授权权限,否则人民银行很难识别授权文件的有效性。

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分支行根据当地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开发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中间业务新品种,这类业务区域性极强,在其他地方不一定适合,因此其总行很难单独出具业务授权文件,如果人民银行一定要求提供上级行有效授权,势必限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能力和发展步伐。

2.关于报告的受理方式。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交报告后无需回复就可办理业务,但如果人民银行因报告材料不完整或存在超授权范围的业务而通知其补报或重报,而该分支机构又始终无法提供出符合要求的报告文件,人民银行就很难处理。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中间业务均需事前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似乎有失效率原则。例如: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办某项中间业务,其在成都市区的各级机构网点就有几百个,每个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前都需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单独报告,实在没有必要。

3.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的准入管理。

《通知》专门针对商业银行代理证券业务的性质和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总行取得资格后授权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实际上已经将此类业务的准入风险完全集中于总行统一控制。对人民银行分支行而言,如何在报告制下做好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证券类代理业务的准入管理工作,也是一个比较令人困惑的事情。

目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寿险为主,主要是代售保单、代付保险金等基本业务品种。保监委明文规定,一家银行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但事实上,一家银行可以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而且现在各种保险产品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过银行柜台进行代理销售,如要严格限定只能代理一家公司,业务上很难操作,也不符合市场合理竞争的原则。另外,“代理保险”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范畴,其中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保险公司还不断开发出新的保险产品,按《暂行规定》要求,商业银行经批准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后如需增加业务品种应向人民银行报告,但很多品种类型大同小异,似乎没有必要要求每一个具体的保险产品都报告人民银行。

4.关于外币中间业务的准入管理。

《通知》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给出一个基本分类,其中一些具体品种涉及到外汇业务,如国际结算、外汇期权、个人外汇买卖等。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中资银行开办这部分业务只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即可;但若按照《关于中资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新开办上述业务应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也就是按“审批”规格对待。准入门槛高低差别较为明显。

5.关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更换。

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界定,能够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上反映的中间业务品种较少,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断发展,很多新业务品种无法在许可证上反映,一方面不利于人民银行掌握各级商业银行实际业务范围,另一方面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了一定矛盾。

三、对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展中间业务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中间业务管理,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

开展中间业务不只是稳存增存的手段,而且是银行提高综合服务水平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尽快转变认识,加强中间业务管理,例如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制定出科学的整体发展规划,同时要加大中间业务的投入,积极主动地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及时开发出适合本地经济特征、有市场前景的新型中间业务品种,增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加大中间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业务人员整体素质

不论做什么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起着决定作用。就成都分行辖区来看,不管是人民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都是一个相对比较陌生的课题。真正懂得各类中间业务特点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还很匮乏。各商业银行内部应注意加强中间业务培训,人民银行或者银行业协会也可以通过不定期组织业务专题培训等方式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监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在政策导向、管理办法等方面的主动跟进

1.完善中间业务收费制度。

增加利润是刺激商业银行加大发展中间业务力度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现有的中间业务收费制度,一是要在金融法规上进一步明确中间业务收费制度,避免出现恶性价格竞争;二是要根据成本科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但人民银行在操作上缺少政策空间,建议由银行业协会组织各商业银行,会同物价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相对具体的手续费率,为保持合理的竞争环境,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的浮动比例;三是借入世春风,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在银行客户中形成服务收费的观念,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2.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应进一步明确中间业务准入管理办法。

人总行关于中间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已经明确,要顺利贯彻实施,各分支行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中间业务的准入管理办法,制定更加细化的具体操作规程。根据调查反映的实际情况,有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中间业务准入门槛,简化准入手续。二是对风险程度不同的中间业务区别对待,缩小报告范围,例如同一类别的业务品种可以只报告一次,不必每一新品种都报告人民银行。三是对开办区域性较强的中间业务品种,如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可以适当简化报告材料的内容,不一定要求提供总行授权,以提高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四是明确外币中间业务品种在准入管理上的原则,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外汇市场仍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宜采取一般外汇业务的准入管理办法,这有利于中资银行加强外汇业务风险控制。但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一样,在业务准入管理上都将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五是及时调整商业银行业务范围。根据业务发展变化趋势,合理增加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特别是要尽快修订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以弥补《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无法完整反映商业银行实际经营范围的漏洞,加强合规性管理。

3.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

一方面,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下,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保险业务必然涉及到多个监管机关的工作协调问题。例如保监委要求商业银行须先取得兼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办代理保险业务,但没有明确分支机构是否也需要单独取得兼业许可证。按照人总行法人审批管理的精神,只要各商业银行总行取得兼业许可证及代理保险业务资格后,各分支机构在获得上级行授权并按《暂行规定》的要求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后即可开办,没有必要要求每一个营业网点都取得兼业许可证。2001年,人总行、证监委、保监委已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大大加强了相互工作交流和协调,人民银行分行与当地证管办、保监办也应积极寻求加强交流、合作的途径,如定期召开业务信息、监管政策通报会就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另一方面,在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单纯依靠报告制实施准入管理,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一些风险较大的中间业务的确难以有效控制运行风险,这就需要加强人民银行内部业务准入管理部门和日常监管部门的联系,通过日常监管部门的有效配合,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才能及时发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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