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基于内生交易成本理论的评述与展望_股份合作制论文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基于内生交易成本理论的评述与展望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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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用地制度的演进:基于内生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文献中,内生交易费用被定义为由机会主义的对策行为所引起的市场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之差,反映的是不同利益参与者在争夺分工好处的份额时的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成本耗费。与之相对应的有另外一个概念——外生交易费用,指的是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它不是由决策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扭曲的结果,而是由制度模型外的因素所引起的成本耗费。一般地,在分析分工演进及其经济绩效时,新古典经济学更看重内生交易费用,因为内生交易费用是由个体的决策以及他们所选择的制度和社会合约安排而决定的(杨小凯,张永生,2000)。

在改革之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节省了内生交易费用。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控制权也被赋予了农民,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的分配格局下,小户农民生产经营基本上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家庭的权威足以保证家庭式的生产几乎克服了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监督成本几近于零,内生交易费用是极低的。随着农村公用设施建设的逐步健全,如农村交通运输、信息网络、集贸市场等建设的不断完善,外生交易费用被有效地节省下来。在外生交易费用普遍降低的同时,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弱点日益暴露,由于分工的不细致、土地的零碎化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化耕作的需要,劳动生产率难于有很大的提高,因此,这样的经营模式即使在内生交易费用、外生交易费用“双低”的状态下也不是最优的。优化的制度安排要求农户之间有联合起来进行规模生产的必要,而规模经济又要求农业生产走分工升级之路,理论上,分工的演进势必造成内生交易费用的上升。当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足以抵消外生交易费用的减少而有余时,继续探索一条既有外生交易费用减少,又有内生交易费用降低的“双赢”制度安排便是当务之急。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0—50年不变,这为其顺利流转创造了契机。在流转过程中,不少地区采用了农地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制度安排。所谓农地股份合作制,指的是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权作股,变以人划地的集体所有为社区农户的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解安,2002)。实践证明,农地股份合作制较好地权衡了分工演进与内生交易费用这个两难矛盾,使在分工高度专业化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有效地节省内生交易费用。这是因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施行实现了从小生产到大生产的过渡,用一系列合约的形式,组织并让某种权利来支配资源,部分市场交易费用得到了很好的节省。农户之间的分工协作、联合经营以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通过企业而固定,这有效地将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转化为经营者与农户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前者在争夺分工好处时由于没有权威保证而导致竞争过度激烈,使机会主义行为对协作的破坏远大于合作所能带来的效益增量;后者在争夺分工好处的竞争中由于采取了较规范的合约形式而使分工的好处在经营者与农民之间的分配不至于因为机会主义行为而降低过多。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从降低内生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是前进了一大步的。

然而,农地股份合作制本身也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因素要求该制度必须遵循民主管理原则,即共有所有权要求实行“一人一票”制,而在个体理性形成集体理性的过程中,农民作为集体股权拥有者的一员虽然重视自身的利益,但“搭便车”的心理较强,这使得集体行动失效。个别决策者,尤其是有道德风险偏好的经营管理者可利用某些不合理但合法的手段使决策权朝自己手里集中,他们往往以集体民主投票的幌子,取得“个人决策,集体负责”的有利局势,这一局势的形成使经营管理者可凭借集体名义膨胀自己的决策权,从事风险更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另一方面,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者虽为所有者中的一员并有股息、股红作激励,但由于他们的利益目标函数与整体所有者的利益目标函数不尽一致,在经营者与非经营所有者之间由于生产经营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条件下,后者监督与约束前者的成本过高,经营管理者便利用这一不对称信息在缔结合约的谈判中取得优势地位与保障,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选择不努力和偷懒,即采取机会主义的对策行为,导致了该制度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当然,作为职工的农民也有某些可资利用的信息优势,在不为经营管理者所发现并有固定合约保障的前提下,同样存在欺骗经营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动机,最终也会促使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正因如此,农地股份合作制并不见得就是农村最好的用地制度,其过渡性质也由此可见一斑。于是,对农地股份合作制走向的预测及其过渡性安排的建议也就不可避免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股份制走向:内生交易费用理论的启示

笔者试图从所有权安排与治理合约的运动方向上,作内生交易费用理论框架下的分析与预测。

(一)所有权安排的过渡

就农地股份合作制而言,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从所有权权属主体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国家的所有权,由国家税收减免或政策优惠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权,包括非土地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其中后一种所有权具有不完整性,即集体虽然掌握着土地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但它的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却不得将其随意发包与处理,并无全部的收益权与支配权,因此它只是部分的所有权;三是农民身份土地承包权,它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补集部分,也就是说,土地集体所有权被分解成集体共有所有权与农民身份的承包权;四是社会资产所有权,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又可以是自然人。这种所有权结构至少有如下优点:(1)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保证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2)不同所有制的多元化所有权形式保证权利的相互制衡,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3)经营者与农民都不同程度地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与增强企业的向心力。(4)经营者掌握一部分所有权有利于使其经营目标与企业目标的一致,减少道德风险的制造动机。

因此,就目前形势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似乎还有相当的生命力。但是,由于其共有所有权的存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必然出现“廉价投票权”,使经营者可轻而易举地获得企业控制权。进而也就合法地取得对企业资产的自由处置权。因为农地股份合作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它要求集体决策、集体负责,所以经营者总能以集体名义作出决策,而自己却并不承担决策后果,造成风险承担角色的易位,在农民股权较分散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机制有被放大的可能性。进一步地,由此而设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更容易利用它“侵吞”非经营所有者的权力与利益,发生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内生交易费用迅速增加。正是基于此,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共有产权有必要明晰到个人,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形成正常的委托—代理结构,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防止和降低道德风险,从而达到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目的。这种产权的明晰化过程预示着农地股份合作制向股份制的过渡。

(二)治理合约的演进

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股份制和合作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为体现合作原则,其实现形式是全员持股,即从经营管理层到下属员工,都不同程度地拥有企业的股份,共同参与决策,因此,在组建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股权相对分散化。股权的分散化要求外部治理机制的发达。也就是说,为避免约束经营管理者的能力不足,同时也为分散和转嫁风险起见,股票的持有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他们往往更多地使用“用脚投票”机制,给企业经营者造成危机感,以达到间接激励与约束经理层的目的。但是,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只作为分红的依据,不得转让与流通,于是一般采用的是内部治理机制,即在企业内部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实行双重管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机构,专门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工作,监事会从事监督工作。这种本应实行外部治理机制的股权安排却采用了内部治理机制,其中必然蕴涵着巨大的无法解决的道德风险。各股权所有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进入董事会,参与管理决策,形成不同利益的代表者,如国家股代表、集体股代表、职工个人股代表和社会股代表等。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和农民市场意识的逐步增强,农民越来越珍惜来自土地的经济权益,他们更关心手中股权的决策权,因而在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对实行“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制的相互协调与搭配需要经过多次协商与谈判,这种成本耗费被计入内生交易费用。更重要的是集体股的代表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理应代表村民利益,但由于集体决策难以保证满足个体要求,这为其与经营管理者相互勾结谋取短期经济利益制造了机会,他们倾向于与经营管理者达成某种协议,共同“剥夺”职工个人股和社会股代表人的利益,构成道德风险的重要来源,从而导致内生交易费用的提高。

要解决上述内生交易费用过高问题,在现有分散化的股权格局下,应逐步实现内部治理机制向外部治理机制的过渡。通过健全外部治理机制,规范地约束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行为。一方面,通过股票价格的涨落控制经营管理者的偷懒行为,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地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服务;另一方面,通过股票的分散与集中左右经营管理者的命运,达到约束其风险制造动机的目的。与之相配套地,农地股份合作制逐步引入了外部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外部独立董事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经理层与集体股代表人的勾结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另外,在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成立了劳工协会,由其选出劳工代表,依据法定程序参与集体决策,以提高非经营小股东的“发言权”,为其向共同治理目标的迈进作好准备。总之,这些改革措施的初衷均是为了降低制度的内生交易费用,间接地要求股权的流通与农地股份合作制合约的开放,这对农地股份合作制最终走向股份制来说是一个契机与预兆。

三、一种新的过渡性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降低内生交易费用的思路

(一)股权结构的重新安排

1.政府职能的服务化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求政企分开,以免政府与企业因为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制约企业的经济行为,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对农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国有股,笔者主张由非国有股股东用现金买断的办法,逐步减少国有股份额,当然,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把清算核资关,以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之后,政府自动从微观经济职能中退出来,集中精力充当服务角色,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从而放开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手脚,使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从宏观上进行指导与调控。将行政干预的精力转移到为农村提供就业培训、公共设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合理的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以及做好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上来,更好地为农地股份合作制节省外生交易费用,从而更有利于内生交易费用的降低。

2.股权设计的两级化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计应采取两级化的办法。这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农村的集体股是农村公有制的集中表现,为维护政策的延续性,它的坚持是有必要的;二是农村集体股的存在保证了民主管理决策的基础,体现了部分共同治理的原则。因此,对同一股权应设计两份证明书,一份证明股权所有,并不得转让流通。它的取得可使其持有者享受企业所提供的公共福利;另一份证明股权的收益权,可有偿流通,甚至在非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成员间流通,以此保证其经营过程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共同发生作用,为其向股份制演进作好准备。尤为重要的是,这一做法使集体股的决策权量化到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更热衷于参与经营决策,同时,由于股权收益权的流通,使小股东决策权可不断地向大股东集中,从而减少利益相关方的摩擦,使决策权威性与集中性更强,更有利于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规避其道德风险,从而降低内生交易费用,提高制度效率。

(二)治理机制的重新安排

1.经理阶层的职业化

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难题一直是农地股份合作制,甚至股份制都无法克服的问题,关键在于道德风险制造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隐蔽性通常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表现得相当突出,如果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道德风险可以用相机合约大幅度地被避免,但对于搜索信息以及利用信息遏制道德风险制造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内生交易费用可能大得惊人,有时信息不对称根本就无良好的解决办法。如果换条思路,即实现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经理阶层的职业化,或许是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放开用人限制,按“外引内培”制原则,从经理市场聘请或企业内民主选举产生经理人员,并以送股权、收益权为激励。它的特殊之处在于不光从解决信息不对称上找突破口,而是通过社会信誉机制的建立,培养一大批相互竞争的经理阶层,通过经理市场规范经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实现其自律,这比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更好,使其从长期利益出发更注重自己职业操守的树立,从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自发地减少道德风险行为,降低内生交易费用。与此同时,这一以信誉机制为基础的经理阶层职业化,为农地股份合作制向股份制的过渡也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2.农民身份的双重化

农地股份合作制推行的核心是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如果企业的经营使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得到极大的满足,而损害了农民利益,那将是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悲哀。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我们提出农民身份的“双重化”。一是农民的“村民”身份,这以户籍为依据,以共有所有权为物质保证,享受政治上的权利,如村民可选举自己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领导,并有被选举的权利等。二是农民的“股民”身份,这以土地承包权的获得为准。如果把前一种身份看作是政治身份,后一种身份看作是经济身份的话,前者完成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延续性,即使今后因为股权的流转丧失了“股民”身份,至少还有“村民”身份,凭借其“村民”身份,他依旧可以享受村集体的某些福利,这为其提供了一道社会保障;后者组成股东大会,直接参与决策过程,使“一股一票”逐渐取代“一人一票”,以更好地体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此外,“村民”身份的获得使其有被农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优先录用的权利,并可通过股权收益权的流通获取投机收益,从而激励与制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减少其机会主义动机,促进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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