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不能说”的理论_重言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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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6)05-0131-03

“凡是不可说的东西,必须对之沉默”(7)①,这是维特根斯坦的一句名言,也是他的被引用最多、所用范围最广的一句话。但是这句话的含义是不是像它字面上的那样清晰,却是值得思考的。

一、几种不可说

这是《逻辑哲学论》的最后一句话,也是结论。这句话是针对不可说的东西,由此也说明,维特根斯坦区分出了可以说的东西和不可以说的东西。比如,可以说的东西是“自然科学的命题”(6.53),而“伦理是不可说的”(6.421),“意志,作为伦理的东西的载体,是不可说的”(6.423)。这样,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对伦理、意志这样的东西就必须保持沉默。再比如,由于他认为“伦理和美学是一个东西”(6.421),因而按照他的看法也可以说,美学是不可说的,对美学也必须保持沉默。如此等等。

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个结论直观上虽然清楚,却有些令人费解。由于这是针对哲学而言的,因此哲学中有可以说的东西和不可以说的东西,无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说伦理是哲学中不可说的,则是令人费解的,因为哲学中关于伦理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两千多年。也就是说,人们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的一个结论,这就是利用可说与不可说的这一区别而把像伦理和美学这样的东西统统排除在哲学之外,但是人们不一定会赞同或接受它。笔者不想评价他的这一结论是不是正确,而只分析他的这一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

维特根斯坦的论证实际上十分简单。第一点,世界的意义在世界之外,而在世界之内的东西就是如其所是,如其所发生,因而世界中没有价值。“如果在世界中会有价值,那么这种价值也不会有价值”(6.41)。联系前面给出的维特根斯坦的基本思路及其相应的解释,就可以看出,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因此这里所说的世界中的事物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如何发生就是如何发生,不过依然是在以不同的方式陈述事实。价值是与事实不同的东西,价值是关于事实的,因此世界中没有价值这样的东西。即使会有这样一种东西;它也是事实意义上的东西,而不是通常所说的价值,因此这样的东西没有价值。这样,维特根斯坦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区别了价值与事实。伦理是关于价值的表述,这样的东西不在世界之中,因此伦理是不可说的。

第二点,“如果存在一种有价值的价值,那么它必在一切发生的和如此而是的东西之外。因为一切发生的和如此而是的东西都是偶然的。使这些东西成为非偶然的那个东西不能在世界之中,因为否则那个东西本身又会是偶然的了。它必在世界之外”(6.41)。这一点是上一点的继续,目的仍然是要说明价值与事实是不同的,而且是为了避免无穷倒退。这一点是显然的,因此不用多说。值得注意的倒是这里提到的偶然与非偶然的区别。按照这一区别,似乎世界中的东西是偶然的,而世界之外的东西应该是非偶然的。这样来看,伦理的东西就应该是非偶然的。不过维特根斯坦没有明确这样说,只说它在世界之外。这里,维特根斯坦使用了虚拟语态,因而我们也只能做一些推论,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不是没有问题的。

维特根斯坦明确地说,逻辑的研究是规律性的研究,“而在逻辑之外,一切都是偶然的”(6.3),“只有一种逻辑的必然性”(6.37)。由此至少可以看出两点区别,一点是逻辑与世界中的东西的区别,再一点是逻辑与伦理的区别。前一点无疑是清楚的,因为世界中的东西是偶然的,而逻辑是必然的。因此可以说,世界中的东西在逻辑之外,或者说,逻辑不是世界之中的东西。但是后一点似乎就会有些问题,因为逻辑是必然的,而逻辑之外的东西是偶然的。伦理显然不是逻辑,也不是逻辑之内的东西,因此,伦理不等于逻辑,伦理也不能是必然的东西。当然,我们不能说非偶然的就是必然的,也不能说必然的就是非偶然的。以此似乎仍然可以区别逻辑与伦理,但是在伦理问题本身的论述上,如果说非偶然不是指必然,那么偶然与非偶然的区别还是那样清楚吗?

除了这个问题以外,似乎还有另一个问题。逻辑与伦理都是世界之外的东西,这似乎是它们的相似之处。在这种意义上,既然伦理是不可说的,那么逻辑是不是也是不可说的?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谈论伦理的篇幅很小,几乎只限于6.4这一节。但是他谈论逻辑却很多,书名且不论,专门探讨逻辑的地方几乎占据了全书的一半,而提到逻辑的地方就更多了。因此,如果说伦理是不可说的只是有些令人费解的话,那么说逻辑是不可说的则是非常难以理解的。

与逻辑相对照,维特根斯坦还谈到归纳律。他明确地说归纳律不是逻辑规律(6.31),归纳的过程没有任何逻辑根据,而只有一种心理根据(6.3631)。同时他还谈到物理规律,谈到因果律。他说,“如果会有一条因果律,那么内容会是这样的:‘有一条自然律’。但是人们当然不能这样说,因为它是表现出来的”(6.36)。因此,像归纳律和因果律这样的东西也是不可说的。这里,归纳律和因果律这样的东西与逻辑规律的区别无疑是清楚的。比如,前者没有必然性,后者有必然性。但是这里似乎也有同样的问题:既然可以把归纳律和因果律这样的东西与逻辑规律进行比较,那么它们似乎就应是同一层面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既然不能说有自然律,那么似乎也就不能说有逻辑规律。而如果没有逻辑规律,逻辑不也就成为不能说的东西了吗?在这种情况下,维特根斯坦的这部著作以及他在这部著作中的论述又该怎样理解才对呢?

二、“可显示的东西”之不可说

以上的一个结论是,从维特根斯坦关于伦理是不可说的以及他关于物理规律的论述,似乎可以得出逻辑是不可说的这样一个结论。其实,除了这样的似乎可以推导出来的结论外,维特根斯坦也有一些明确的论述。比如他说,“逻辑的句子把一些句子结合而成为什么也没有说的句子,从而显示这些句子的逻辑特征”(6.121)。这表明,逻辑的句子与一般的句子无疑是有区别的。一般的句子构成逻辑的句子,逻辑的句子什么也没有说,但是可以显示出这些句子的逻辑特征。这里比较清楚的是:逻辑的句子什么也没有说。不太清楚的是:一般的句子是不是说了什么?考虑到二者的区别,似乎应该得到一个肯定的回答。当然,如果认真思考,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什么也没有说与不可说是不是一回事?为了弄清楚什么是不可说,我们先考虑什么是“什么也没有说”。

直观上看,逻辑的句子什么也没有说,它们只是句子的逻辑特征。对于这一点,维特根斯坦还有更为明确的论述。比如他说:“重言式是从一切句子得出来的:它没有说任何东西。” (5.142)我们知道,逻辑的句子都是重言式。由此也就可以得出,逻辑的句子没有说任何东西。假定这一点是清楚的,还需要理解的就是句子的逻辑特征。这也是逻辑句子与一般句子的区别所在。对此,维特根斯坦也有说明:

句子能够表现整个实在,但是它不能表现它为了能够表现实在而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逻辑形式。为了能够表现逻辑形式,我们必须能够使自己连同句子都处于逻辑之外,亦即处于世界之外。(4.12)

这里,比较清楚的有几点。一点是:句子表示实在,但是句子不表示逻辑形式。另一点是:逻辑形式是句子与实在共同具有的东西。还有一点是:在表达逻辑形式的层面上说,我们和句子都处于逻辑之外,就是说,处于世界之外。但是这里也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句子怎么就不能表现逻辑形式呢?难道逻辑形式不是在句子中表现出来的吗?对此,维特根斯坦则有进一步的解释:

句子不能表现逻辑形式,逻辑形式在句子中反映出来。

语言中所反映出来的东西,语言不能表现。

自己在语言中表达出来的东西,我们不能通过语言表达出来。

句子显示实在的逻辑形式。句子揭示实在的逻辑形式。(4.121)

……

可显示的东西是不可说的。(4.1212)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明确提到“不可说的”(kann nicht gesagt werden),而它与全书的结论“不可说的”(nicht sprechen kann)非常相似,因此它有助于我们理解后者。如果可以认为这两个表达仅有字面的区别,则可以认为它们意思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为了理解该书的结论,对这段话应该认真理解。

直观上看,最终的“不可说的”这一结论落在了“可显示的东西”之上,而没有落在其他几个动词所描述的东西之上。因此,如果“表现”(darstellen)、“表达”(ausdruecken)、“显示”(zeigen)、“揭示”(aufweisen)这几个关键的动词只是一种修辞,那么“不可说的”对它们所描述的东西就都是适合的。但是,如果这几个动词是有区别的,因而它们所说明的东西也是有区别的,那么“不可说的”就只能适合“可显示的”,而不适合其他几种情况。笔者相信,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是要表现出一种区别,因此这里用语的区别不是随意的,也不是为了修辞,而是煞费苦心。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立即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可显示的东西是不可说的东西?

在以上几个动词中,与“说”最近似的是“表达”。但是含有“表达”的这一句话同样有些令人费解:自己在语言中表达出来的东西为什么就不能用语言来表达呢?而这一令人费解之处与前面的问题显然是相似的。“自己在语言中表达出来的东西”不是可以通过语言表达的,语言中“可显示的东西”是不可说的,而所谓“表达”和“说”显然都离不开语言。因此这里的疑问是显然的,也是自然的。由于后者是清楚的,因而这里需要理解的是前者,即所谓“自己在语言中表达出来的东西”和“可显示的东西”究竟是指什么。

维特根斯坦说:“句子之所以可能乃基于以指号代表对象的原则。我的基本思想是:‘逻辑常项’不代表。事实的逻辑不能被代表。”(4.031)在后两个句子中,“代表” (vertreten)是一个及物动词,但是后面却没有跟名词,感觉上有些怪。如果联系前一个句子来理解,似乎只能是:“‘逻辑常项’不代表对象。事实的逻辑不能由对象所代表。”②如果是这样,则可以认为,维特根斯坦在对象与逻辑常项之间,乃至在对象与逻辑之间,画出一条鲜明的界线。

三、逻辑常项

逻辑常项的意思应该是明确的,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指命题联结词和量词。若是这样来理解,维特根斯坦的许多论述是很清楚的。比如他说:“指号‘p’和‘~p’能说同一件事情。因为它表明,在实在中并无任何东西与指号‘~’相对应。否定之出现于一个句子,这不是其意义(~~p=p)的标记。句子‘p’和‘~p’具有相反的意义,但是,与它们相应的是同一个实在。”(4.0621)这里所说的“~”是否定符号,就是一个逻辑常项。由于认为实在中没有东西与它相对应,因此也可以说它不代表任何对象。这一段话是维特根斯坦关于否定的非常出名的论述,其实质涉及实在中有没有否定的事实。对此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但是从字面上却可以看出,这样的讨论是基于对否定词“并非”或“~”这样一个逻辑联结词的认识。

又比如,他认为,“有组合之处,便有自变元和函数,而有自变元和函数之处,便已有一切逻辑常项。我们可以说,惟一的逻辑常项是一切句子按其本性彼此共有的东西。但是这就是普遍的句子形式”(5.47)。具体一些说,“fa”表达了一种函数和自变元的组合。与它相应的句子有很多,比如“苏格拉底是白净的”,“亚里士多德是白净的”,等等。虽然在“fa”中看不到逻辑常项,但是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它与“(x).fx.x=a”的意思是一样的,而这里的量词“x”即是逻辑常项。所以,逻辑常项虽然是句子的普遍形式,实际上也可以是不出现的,正如“fa”所表现的那样。根据这样的看法,逻辑常项自然不是与对象相应的东西,因而不代表对象。同样,由逻辑常项所表现出来的逻辑也就不能被对象所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谈到 “表面的逻辑常项” (5.441)。这是因为“(x).fx.x=a”与“fa”所说的相同,而在后者逻辑常项消失了。维特根斯坦还认为不存在弗雷格和罗素所说的“逻辑对象”或“逻辑常项”(5.4),大概和这里的分析也不是没有关系。无论对这里的逻辑常项怎样理解,对维特根斯坦的以上有关论述如何理解,逻辑常项与对象不是一回事、没有关系,却是十分清楚的。

逻辑命题的特征是由逻辑常项显示出来的。因此,明确了什么是逻辑常项,也就清楚了与逻辑常项相关的东西。这里,最显然的就是重言式和矛盾式。以重言式为例。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重言式是从一切句子得出来的:它没有说任何东西” (5.142)。原因在于,“如果从一个句子得出另一个句子,那么前一个句子就比后一个句子说了更多的东西,而后一个句子比前一个句子说得要少”(5.14)。一般来说,最简单的重言式是“p→p”,或者用排中律来表示,“p∨p”。二者是等价的。“p→p”的字面意思是从p得出p,似乎什么也没有说,或者如同人们一般认为的那样,没有说出新东西。实际上,所谓作为前件的句子比作为后件的句子说出更多的东西,也表达了这个意思。而且重言式的这种性质也是显然的,比如“p∧q→ p”,它表达的是从p∧q得出p,p∧q当然比p说得多,因为它不仅说到p,而且说到“q”以及“p”和“q”的关系。从逻辑常项的角度说,“p→p”、“p∨p”和“p∧q→p”这几个重言式的特征是由其中的联结词“→”、“”、“∨”、“∧”显示的,这也是这几个表达式的逻辑特征。它们表示了p和q等句子之间的关系,仅此而已。所以维特根斯坦说:“重言式是一些句子的共同的东西,这些句子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5.143)比如以下三个句子:“这个球是白的或不是白的”,“这个人是高个或不是高个”,“这个苹果好吃或不好吃”。它们所说的分别是某球、白色,某人、高个,某苹果、好吃,等等。这些东西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这些句子没有任何共同的东西。但是它们都表达了“p∧p”这样一个重言式,因而这个重言式是它们共同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说的总是“这个球是白的或不是白的”、“这个人是高个或不是高个”、“这个苹果好吃或不好吃”等这样的句子,而不是“P∨p”。但是在人们这样说的过程中,却会显示出“p∨p”这样的东西。这样,我们也就可以理解维特根斯坦前面的说明。重言式或逻辑形式这样的东西是在语言中表达出来的东西,而不是人们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东西。它们是在句子中显示出来的东西,是由句子揭示出来的东西。因此它们是可显示的,而不是可说的。

综上所述,逻辑常项或由逻辑常项所显示的逻辑形式是不可说的。这样,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个结论是:伦理是不可说的。另一个结论是:逻辑是不可说的。但是,从以上分析其实已经可以看出,虽然它们都是不可说的,却是有根本区别的。伦理是不可说的,这是因为世界上没有像价值这样的东西。逻辑也是不可说的,却是因为它们是显示出来的东西。换句话说,世界上没有价值这样的东西,却不是没有逻辑形式这样的东西。只不过逻辑形式不是说出来的东西,而是显示出来的东西。世界上有这样的东西,只不过它们是显示出来的。笔者想,大概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才强调,“的确有不可说的东西,它们显示自己,它们是神秘的东西”(6.522)。也就是说,这里所谓神秘的东西绝不是指伦理学这样的东西,而是指逻辑形式③。维特根斯坦所做的工作则是揭示这神秘的东西。

维特根斯坦确实谈到一些不可说的东西,但是在笔者看来,最主要的是要看到,他的本意是什么,他最主要的意图是什么。这样,我们对他的不可说之说才会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我们才能够正确阐述他的不可说之说。

收稿日期:2006-07-15

注释:

①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陈启伟译,《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涂纪亮主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63页。以下引文,只注维特根斯坦自己给出的序号。有些译文有修改,参见Wittgenstein,L.: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Suhrkamp Verlag 1984;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eus/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②中译文就是这样翻译的。参见《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

③关于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神秘的东西”,人们有许多不同的理解,甚至包括“绝对的善”和“绝对的美”这样的“绝对价值”(比如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我的解释只限于《逻辑哲学论》,而且不在这里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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