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成因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典论文,法国论文,成因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10)0-121-09
一、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典化传统
(一)法典与法典化的概念
对于法典的概念,不同法系的法学家,甚或同一法系的法学家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英美法学者的角度看,法典不过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对于法典,“不要求从形式到内容的完美无缺,也不要求法官必须引用,他们不能取代同一调整范围内的一切过去的法规,而是通过补充使之完善化”。①而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而言,“就法律本身的要求而论,要有高度的准确性,同时要求有较高的统一性……关于实质性问题,最重要和最困难的是法典的完整性”。②显然,英美法系的法典并不具有大陆法系的法典所显示的关于法典优越性的特征,英美法系法学家们在上个世纪奢谈法典并主张用法典法的形式改造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不过是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运动(或称为法律的法典化)对英美法系法学家的影响而折射出的余波。③
法国著名法学家Geny曾说过,“如果我们毫无偏见并不带有任何预想地去思考什么是法典,在这个词语最技术化的意义上,我想我们将毫不为难地回答,它的意思应该是一个法定条款的汇集,该汇集涉及法典名称本身所指明的某一领域的实体立法”。④所以,在法国,最广义来说,法典是法律的集合体,是与某一特定主题相关的诸法律规范的总和,更确切地说,法典是旨在涵盖诸法律、法规的一个整体,其中包括一个关于某一法律问题上相关法律规则的完整体系。⑤法典是科学方法在立法上运用的产物。⑥法典以两项基本功能为特征:首先它总合诸成文法律规则,其次调整不同法律部门。⑦
现代汉语中的“化”字有多种意思,如变化、感化、融化、消化等等,它还可以加在名词后作后缀构成动词,表示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的意思,如机械化、水利化等。⑧这个“化”是一个名词到动词的过程,比如“近代化”、“资本主义化”等等都是这样的用法。⑨笔者认为,广义的法典化是各部门法法典编纂的现象或运动,狭义上是指某一部门法法典编纂的过程。事实上,“法典”和“法典法”都是静态的概念,它们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典编纂”和“法典化”概念相对应。⑩“法典”与“法典法”的涵义在大部分情况下是等同的,但有时“法典法”也被用以指代全部制定法,即被用作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法典化”与“法典编纂”的涵义相同,指的是编纂法典或制定法典的动态的活动或过程。(11)
现今,虽然各国“法典编纂”的概念不尽一致,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典编纂”理论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影响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如英国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也编纂了环境法典,而法国,自拿破仑颁布众多法典开始,法典编纂逐渐成为法国法律体系中一项传统,在对传统法典编纂技术的改造中,即使传统认为不能法典编纂的行政法等部门法也以一种新的形式被编纂。笔者认为,法典编纂的概念在法国是广义的,法国的法典编纂是专门的机构(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依据一定的程序,对法律进行清理、整理、汇集、重组,以最终形成法典为目的的一项法律系统化的立法活动。法国的法典化传统具有自身独特的思想和特点。
(二)法国法典化的特点
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典化传统主要表现为以下7个特点:(12)
第一,“普遍的”法典化。在法国,所有的文本都必须编纂,不论其本质是法律还是法规或规章,也无论它们的目标是什么。然而,法典化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它是万能的,有些条款是不能或从来都不必要被编纂的,例如,宪法,或者纯粹过渡性的条款。
第二,“主题的”法典化。法国的法典化是依据重要性,内容以及卷的不同主题和材料对法律总体进行的一个划分。(13)每一部法典必须是一个部门法,如商法、健康法或环境法。(14)每个行政部门都有自己的法典,如法国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的法典即环境法典,并且都必须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法典化工作的法律子部门,其目的是实现法典编纂,随后公开化。
第三,“持续的”法典化。也可称为“永久的”法典化。一般认为,法典具有静止性和滞后性,即法典一经颁布就处于静止状态,不能伴随社会的进步而进步,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15)法国从未停止过法典编纂,新的文本会立即“插入”到现存的法典中,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典的静止性与滞后性。目前,法典化高级委员会进行的法典编纂包括公共职务法典的法律部分、行政法典、体育法典、交通法典和教育法典的法规部分、以及遗产法典等。
第四,“计划的”和“协调的”法典化。为了避免重复使用、重复表述以及遗漏,法国制订了一项周期性的法典编纂计划,这项计划既方便着手有序的工作,也可以避免工作结束后存在重要的遗漏。该计划允许由各个行政部门分期进行。各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编纂本部门的法典,而且必须在各自的原则和领域内相互关联与统一化。十几年来,法典化高级委员会已经建立了一套重要的原则,并且负责监督和控制各行政部门的法典编纂。
第五,“汇编的”法典化。法国总是希望将文本的革新与自身法典编纂的经验相分离。目前的法典编纂原则上看是一个汇编,也就是说,它并不是以改革法律为目标,而是以使用者的可获得性、可读性为目标,这一点在1999年12月16日宪法委员会的决议中已被确定了下来。但是,这种汇编又不是通常意义上简单的法律汇编,它既包括将法律文本按一定的逻辑、统一的结构进行汇编,又包括创设某些新的法律条文。因此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一种立法活动。
第六,“信息化的”法典化。现今法典编纂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即法典文本准备和出版发行的信息化,毫无疑问,这是由新技术所带来的便利。这种新技术为编纂者和使用者都提供了方便。
第七,“民主的”法典化。为了受众的可获得性,一部法典必须由清晰、简洁的语言所编写。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典编纂也是民主的,如同1999年12月16日宪法委员会关于命令的法典化的决议所强调的一样,从法典本身来说,法典编纂就是为了巩固民主。
(三)法典化的意义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法典化的原因是复杂的、不确定的、或多或少也是直接的,特别是当法典化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现象时。(16)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法律的理性是法典化的理由,这种有关法典化的思想,有时是以另一种方式呈现,即法律的简化。法律简化和清晰化,消除矛盾、重复使用以及陈旧的条款,使其更实用和更易理解,这是一种存在于历史中的每个时刻的现象,它存在于拜占廷法中,罗马法中,拿破仑的法典化及近来行政法的法典化中。(17)对为什么要编纂法典问题的回答即是对法典化优点的分析,法典化的要求也就是我们用技术观点或用更加概括的观点——社会秩序和政策的观点的要求。(18)
第二,从技术的角度看,我们能够这样解释:法典编纂是一种整理法律的方法,被整理的法律必须是合理的和结构严密的。(19)法典编纂是简化和重编政策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是为了复杂的法律王国程序和文本的简化。法典化高级委员会副主席Braibant认为,必须由法典编纂开始,在这些巨量的文本中重新搜索,获得一个明确的文件,避免无用的法条,同时重新认识现存的法条。(20)
第三,从政策和社会的角度看,法典编纂通常表明了一种社会危机,或者是旨在减少反对法典化的呼吁,亦或者表述为确定新游戏规则时的危机时期。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而言,法典编纂的政策利益在于权力的表示。在国家利益方面,它标志着独立权力的存在。
最后,法典编纂必须是可获得的及通俗易懂的。增加法的接近性是法典编纂最重要的优点之一。如果没有一部简明的法典,任何人,甚至最杰出的学者都无法对于法律的整体有一个通盘的了解。有了一部简明的法典,智力平常的人可以接近和了解法律,也使得律师和法官获得可以处理各种案件的明确法律。法典也为学者提供了统一研究的文本,为学术积累提供了方便。法典的可获得性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可以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教学的法律与实践的法律统一起来。法律教学者可以对实践人员讲授法律,法学实践人员也可以在大学中学习到法律,避免教学和实践相脱节。
我们也能找到一些反对法典编纂的意见,法典编纂导致法律的冻结和凝固。一个被约束了的文本,被一个法典所限定,我们不再能够接触到它。(21)反对者认为,法典一经制定就处于“冻结”状态,人类社会生活每天都在改变,也就不可能存在持久不变的法典,只有弹性的、在一定限度内保持稳定性和确定性的法典,才能适应人类关系的发展,否则社会生活就会被束缚和制约。(22)法典编纂有时会被判定为对法律规则的“冻结”。与文本统计相关的技术困难也是阻碍编纂好法典的一个问题。根据Braibant先生的观点,最困难的是时间问题,法典编纂呈现期限性。“在没有意外的情况下,我们至少在三到四年内不可能编纂一个重要的法典。而其间法律在继续改变。”反对意见偶尔会阻止法典编纂,但这对于阻止法典化是远远不够的。(23)
二、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
法国自1971年设立环境部到1989年正式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的近20年间,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地出现难以理解、分散、混乱的问题,众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即不能体现出法国环境法的实际情况,也不能与总的国家政策相一致,现实的环境法发展状况无法及时被反映出来。(24)编纂环境法典的理由包括:“所有的法典编纂都是两种需要的反映:一是更好地认识法律的内容,二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而使公众以最容易的方式理解法律。第三个理由来自于它自身,以一个法典的形式,使环境法作为一项合法的、毫无争议的社会价值被承认”。(25)
(一)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环境法官方身份的确认
虽然法国环境法典的范围与法国环境法的范围并不一致,但是有了一个正式的法典,不仅能够了解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能够识别这个法。(26)由于环境法典重组了有关环境领域分散的法律文本,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环境法。从法国环境法的起源来看,法国有关环境的法律文本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环境法典将一堆很难被公众理解和接近的“大杂烩式”的法律条文按照现存法律的重要性和实用性进行了必要的整理和重组,虽然不是完全的重写,仅仅是“汇编法”,但编纂巩固了“环境的成果”,确认了现行法,因此可以把这部法典看作“环境法的官方出生的文件”。(27)
法典同样也使我们根据环境法典总则L.110-1条和L.110-2条所规定的环境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更好地识别环境法的身份。(28)从形式上看,为了避免“片面的法典编纂”所引起的环境法的分裂和瓦解,急需划定环境法的范围。在环境部开始进行环境法典编纂的初步可行性分析之前,自然保护分部已经进行了一个局部的法典编纂,自然保护法被插入到了农村法典的第二卷中。(29)其他局部的法典计划也已经被考虑,如噪声法典、水法典、废弃物法典等。所幸新的环境法法典编纂停止了这些分割。自然保护法被插入农村法典12年后,统一归入新的环境法典中。
新的环境法典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环境保护的政策意愿得到了表达。今天的法国,推动环境保护的政策意愿在国家计划中享有优先权。环境法典编纂也进一步确认了国家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视。环境法典编纂后,环境政策的有效适用进一步得到了强调,新的环境保护措施全面展开。在国家预算方面,环境法典编纂工程的展开标志着法国公共服务型的环境保护获得了法律上的合法性,从此,公共服务的环境保护成为了一个最有效和最严密的法律工具。(30)
(二)法国环境法法典化:一个社会可接受性的反映(31)
1952年确定的法典化的三大动机是:改善公共服务的效率,加速改革、协调公共行动和加强守法,1991年所确定的环境法典编纂同样如此。在法国,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多样的,包括社团、商人、法律工作者、企业、行政机构本身等,这些环境保护的参与者抱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文本、内容复杂以及分散。为了使环境法容易被接受,公众容易了解它,为了给环境法一个公众可见的法律规则的外衣,环境法的法典编纂为减少这些批评起到根本性作用。
1979年由法国环境部设立的工作组开始为避免环境法的膨胀、分散和重复使用而工作。1981年至1982年,环境保护地方性社团提出需要一个更加协调一致、更加易懂的环境法典。1990年关于环境的国家计划报告中写到:“自然或风景保护和反污染方面已经存在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膨胀现象,这种膨胀与对环境问题的反映是重合的,其中一些条款是复杂的、被分隔的、难以识别的、偶尔也是矛盾的和难以操作的”。法律只有当它是可获得的和可接受的,才是可信的和可以有效适用的。环境法典的编纂可使市民更易参与环境保护。
一个法典并不仅仅以简化法律为目标,它有时也是以更好地适用为目的。(32)假如人们能更好地理解一个部门法,可以断定它也将更容易适用。一个新兴的、分散的部门法,以法典的形式进行重组对于它的可接受性和有效适用是非常必要的。1976年,Jean lecanuet就已经论述了法典编纂的思想是为了“方便法律实践者的行动”。(33)1980年,由Dalloz出版社出版的J.Lamarque教授的环境法典就是为了反映法律实践者的需要。1990年,Ch.Pierret也解释到,法典编纂是为了“集中由于错误的理解而不能遵守的法律文本”。(34)法典编纂也能够使公众更容易获得法律,而不是无视法律。当然,法律的大众化也存在限度,人们对法国的法律推广工作从来就没有满意过。追求环境法的可获得性并不需要与环境法的简化问题相提并论。环境法是复杂的,现实也是这样的,没必要人为地去改变它的复杂性本质。
(三)法国环境法法典化:法律上的必要性(35)
原则上说,法律规则的起草是通过法典编纂的形式使法律达到某种确定的发展状态,法典化是为了凝固法律。环境法法典编纂的价值何在?在法国,环境管理的多部门角色已经分离了环境法的目标。法国的环境部、领土整治部、工业部、健康部等部门都会涉及到环境问题。(36)环境法的这种分散性有两个缺陷:在形式层面,法律的可接近性变得越来越困难,也出现了法律资源的浪费;在实质层面,各部门的法律并不能避免在生态现象上的内在重复和关联,也不适合以整体性、全球性的视角进行合作。这种缺陷通常被立法的独立性和司法原则的负面效应所加重。根据已经确立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对所有相关领域的立法进行重组,获得一个即使不可能彻底,但是建立在整体论基础上的、结构严密、以重视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环境法典。另外,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法国,也考虑到环境法正在变成一个新的法律学科,环境法的目的正在合法化,而环境法法典编纂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坚决贯彻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重组有关法律规则的总和。(37)
法国的环境保护已经涉及到有关“普遍利益”政策的所有方面,环境领域不存在空洞的法律,对环境法律审慎的或限制性的修改都是旨在最大限度保证各部门间的立法一致,环境法典的诞生标志着环境法在法国已经进入成年期,环境法的法典化是环境政策的合法性的标志。(38)
(四)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动机
在法国从1453年起,Charles7世就已经打算编纂习惯法汇编。(39)对简化法律问题的忧虑,使法国法典编纂的动机分为三种类型:
1.改善公共服务的效率
现在的法典编纂目标相对于拿破仑时期——统一法律、统一国家而言,是节约成本。这个动机的论述首先由法典化委员会在1948年提出,法律文本缺乏多样性和清晰性导使行政机关误解法律,职业工作受到限制,并且无法给予企业特殊的法律服务。官员们虽然很专业,但是大量的文本使他们缺乏精确研究文本适用的时间。法典编纂按每一个行政部门的权限统一编纂了相关的法律文本,每个行政部门都有自己的法典,这大大节约了成本,也改善了公共服务的效率。
2.加速改革,协调公共行动
法典编纂表现为瞬间的、一个时期的法律状况,其目标不是改革现行立法,而是激励这种改革。当文本出现漏洞时,可以立即列出修复漏洞的相关改革建议。现存立法的清理,在一个最简单、最明晰、最容易完成的框架下呈现。为了法典的完整性,必须是唯一的和独一无二的有关内容的参考文本,法典化的永久实施也是必要的。法典编纂是一项棘手的技术工作,为避免条文之间的矛盾,必须区分哪些条文插入法典时会修改法典,哪些不会修改法典。插入新的立法条文到法典的新条款中,可以避免不一致。这种法典编纂的方法是最适合完整地呈现全文以及已修改的条文和需要修改的条文。众多的同一类的法律被不断地整合到一个完整的、唯一的文本的过程中,更容易发现存在的问题,激励改革与协调公共行动。
3.加强守法与公众的可接近性
毫无疑问,一个唯一、通俗易懂的文本可以使法律的接近性增加,使公众、法律工作者、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也更利于普法和法律的适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修改制定的。当时的修改主要是基于三方面因素的考虑:(1)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并且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完善;(2)由于我国《宪法》在1982年作出了修改,因而立法依据发生了改变;(3)由于《环境保护法(试行)》作为试行法本身存在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不强,有些规定不够妥当,一些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超前,法律规定的体例也与后来的国家立法不一致等问题,使其作用逐渐下降。(40)
然而毕竟已经20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问题已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介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中,有46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订《环境保护法》的15件议案。这些议案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进行全面修订,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1)盛世修法,正当其时。对于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目前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有环境政策法(美国),环境基本法(日本)和环境法典(法国)及环境框架法(哥伦比亚)等。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法发展轨迹看,环境立法模式是从单行法到框架法到法典法的过程。框架法是法典法的初级阶段,形式性法典是实质性法典的准备阶段。目前,我国环境法还停留在单行法阶段,而一些法语非洲国家已从单行法过渡到框架法阶段,法国环境法典是形式性法典的典型代表,而其法典编纂的最终目标是实质性法典。环境法的发展必然经过单行法、框架法、形式性法典、实质性法典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在国内环境法典与国际环境法法典进一步融合过程中,或许最终形成一个全球环境法。法典化是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最终方向,现阶段,为了实现法典化的目标,以框架法模式修改《环境保护法》是现实的选择。目前我国环境法还很不完善,且存在诸多立法空白,编纂环境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我国环境立法的最终发展方向是走向法典模式。
第一,与法国法律体系相比较,我国也具有深厚的法典化传统。同其他法的形式相比较,法典是中国法律制度文明中最大的本土资源。(42)法典是固化和纪录一定的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更有效形式,是统治者或国家政权为治之要具和要途。(43)一部中国法律制度史,从内容上说,就是专制史、家治史,从形式上说就是法典史、法典编纂史。(44)无论中国以往的法治是怎样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制度文明系统中一直占据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
“过去二千多年中,差不多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立法文化传统绵延不绝”。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典文明,比中国古代法典文明更为悠长久远而不曾中绝。(45)法典是法的形式中的最高形式,也是法的形式中最高规格的法。我国历史上就已存在自然保护法典。1975年12月在中国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了秦昭王四十五年到秦始皇三十年的秦简。其中云梦秦简律文共有18种,其中有关自然保护的律文集中在第一篇《田律》中,它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飞禽走兽、鱼类等所有动物,也包括所有植物,还包括水道等自然河流;(2)划定了自然保护区,被称为“禁苑”;(3)视自然保护和农业于并重地位。中国人在公元前2300年前就制定了这样细致的自然保护法,实在令史界惊叹。
查遍世界史,不要说其他几个文明古国,就是中世纪的文明大国也难找到这样的法典,自然保护的观念只是在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才由学者们提出的,至二战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才逐步将其法典化。从比较史的角度讲,中国人公元前3世纪诞生的云梦秦简《田律》应当是世界上第一部自然保护法典。(46)环境立法最终对法典模式的选择标志着环境法的成熟与完善。
第二,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还停留在单行法阶段,近几年的立法膨胀,迫切需要环境立法从单行法向框架法过渡。中国单行环境立法不但技术性、科学性程度不高,且具有十分突出的“应急性”特征。中国环境法是典型的舶来品,为适应环境保护之需要、弥补法律传统之不足,大量引进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法理论甚至是现成的法律规范。但所根植的却是纷繁复杂的中国环境保护现状和政府权力庞大、私法观念缺位、市场基础薄弱的国情。因此,引进的法理或现成规则往往成为一种逻辑上的精品。现实立法中,条文之间不讲究逻辑关系,从而导致其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立法无法反映立法者的本意,有的条文甚至让人感到无法捉摸,不知所云。(47)
《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基本法的规定过于粗疏或付诸阙如,以至于人大常委会不得不频繁立法、修法;各职能部门也竟相以“条例”或“办法”之名目发布有关环保的文件。一时间,环境立法恶性膨胀,连专门研究者都为之惊诧,也造成中国环境立法虚假的繁荣。(48)
法国环境法法律渊源的危机问题在我国也已初见端倪。由于环境法本身的复杂性和分散性,在合适的时机通过法典编纂的形式将其整合是非常必要的,且只能通过法典编纂的形式才能解决这些问题。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过程亦表明,在法国环境法的编纂之前,有关“环境”的相关部分的立法大多数也都被分散在其他的相关部门法典中,法国环境法典是对其他相关法典进行重新整合的结果,之前其他相关部门法典的编纂已为环境法的编纂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反观我国,对环境法法典化问题的研究很不足,法国环境法的编纂是在既有同类法典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编纂方式在我国并不适合。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立法正处于上升期,很多立法空白尚需填补,而编纂一个环境法典是需要长期精心的准备的。笔者建议,现阶段将《环境保护法》修改为框架法,待时机成熟时编纂环境法典。法典和框架法都是以抽象原则层面的术语体系为特征。在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框架法时,应在框架法中将各种概念术语规范化、环境法的原则成文化、环境法的范围确定化,以框架法为环境法典的最终编纂做好理论上的准备。2007年出台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为环境框架法进行了初步的有益尝试。(49)
综上所述,环境法学科本身的复杂性和分散性是所有国家环境法的共同特征之一,欧洲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都通过法典模式对环境法进行重新整合,这对我国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环境法本身的复杂性、分散性决定了环境法的协调问题的重要性。环境法由不同的部分所组成,如水、土地、大气等,这也导致了环境管理措施的多样性,如许可证的多样性和环境标准的多样性等,这一切都使环境法不一致,为了更好地达到环境法内部体系的完整结构的一致,以法典的模式进行整合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其他模式所无法实现的。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立法理念上承袭了前苏联模式,因此保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但在法律形式上又具有大陆法系特征的一个集合物。(50)既具有法典编纂的深厚传统文化基础,又具有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若干特征,在环境立法的发展过程中,以制定法向法典法过渡为特征的环境法的重组过程已经在一些欧洲国家得到了印证。环境法的法典化也是环境政策合法化的标志。
注释:
①陈金钊:《法典的意义世界初论》,《河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第33页。
②同上注。
③同注①,第34页。
④[法]雅克·盖斯旦:《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⑤[法]让·路易·伯格:《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郭琛译,《清华法学》2006年第8辑,第12页。
⑥同注⑤。
⑦同注⑤。
⑧刘建辉:《法典化立法模式评析》,广西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⑨何勤华:《法学的中国化》(上),法史网,http://www.fashi.net,2009年4月21日访问。
⑩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16页。
(11)同注⑩,第16页。
(12)Le rayonnement du droit codifi é(volume 1),les é ditions des Journaux officiels,Paris,(2005),p.9.
(13)同注(12),p.10.
(14)同注(12)。
(15)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
(16)Philippe Malaure,Peut-on d é finir la codification,RFAP,(1997),p.181.
(17)同注(16)。
(18)G.Martin,R é flexions sur la codification comme m é thode de production du droit,annexe 3,p.27,28,in R é flexions pr é liminaires sur l' eventualit é d' une codification du droit de l' environnement,Rapport de synth è se,(1991).
(19)Le but de la codification est la simplification et harmonisation,à propos du nouveau code des march é s publics,voir Le Monde 30.01.02.
(20)Guy Braibant,La probl é matique de la codification,RFAP,(1997),p.167.
(21)G.Martin,R é flexions sur la codification comme m é thode de production du droit,annexe 3,p.26,in R é flexions pr é liminaires sur l' eventualit é d' une codification du droit de l' environnement,Rapport de synth è se,(1991).
(22)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23)Marie Claude Plumer Bodin.La Codification du Droit de L' environnement,Les Enseignements pour le Chili du Pr é cedent Fran ais.(2001-2002),M é moire,Dea du droit de l' environnement,universit é de Paris 1 et 2,p.7.
(24)Michel Prieur:R é flexions preliminaries sur l' é ventualit é d' une codification du droit de l' environnement,Rapport de synth è se,volumel,dans SFDE,mai,(1991),p.16.
(25)Michel Prieur:Pourquoi une codification,Revue juridique de l' environnement,num é ro sp é cial,(2002),p.8.
(26)Michel Prieur:Pourquoi une codification,Revue juridique de l' environnement,num é ro sp é cial,(2002),p.9.
(27)C.Lepage,le code de l' environnement:acte de naissance officiel du droit de l' environnement,Gaz.Pal.,6 mars 1996.
(28)Michel Prieur:Pourquoi une codification,Revue juridique de l' environnement,num é ro sp é cial,2002,p.10.
(29)D é crets num é ros 89-804 et 805 du 27 octobre 1989(JO,4 novembre)et loi de ratification num é ro 91-363 de 14 avril 1991(JO,17 avril).
(30)Michel Prieur:R é flexions preliminaries sur l' é ventualit é d' une codification du droit de l' environnement,Rapport de synth è se,volumel,dans SFDE,mai,1991,p.8.
(31)同注(30),p.10-12.
(32)Michel Prieur:Pourquoi une codification,Revue juridique de l' environnement,num é ro sp é cial,2002,p.12.
(33)Michel Prieur:Pourquoi une codification,Revue juridique de l' environnement,num é ro sp é cial,(2002),p.13.
(34)JO,d é b.AN,9 octobre,(1990).
(35)Michel Prieur:R é flexions preliminaries sur l' é ventualit é d' une codification du droit de l'environnement,Rapport de synth è se,volumel,dans SFDE,mai,1991,p.12-13.
(36)1971年1月27日的一项法令,政府决定设立环境部。2002年5月15日的2000-895号法令改组原来的环境部为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2007年5月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再次被重组为生态、发展与可持续整治部,进一步强化和扩大了职能。
(37)Michel Prieur:Droit de l' environnement,Pr é cis Dalloz,2e é d.1991,p.11-12.
(38)Michel Prieur:Pourquoi une codification,Revue juridique de l' environnement,num é ro sp é cial,2002,p.11.
(39)Ph.Billet,R é flexions preliminaries sur l' é ventualit é d'une codification du droit de l'environnement,dans SFDE,1991,p.1.
(40)周珂、竺效:《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4期,第73页。
(41)《环保法或将重新修订 已建议列入下届立法规划》,http://people.com.cn,人民网,2007年11月8日访问。
(42)周旺生:《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位置——〈法典编纂论——比较法的视角〉序》,载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43)同注(42)。
(44)同注(42),第10页。
(45)周旺生:《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位置——〈法典编纂论——比较法的视角〉序》,载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46)杨臣中在《人文杂志》2000年第5期提出这种观点。
(47)屈振辉:《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问题研究》,《嘉应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120-121页。
(48)同注(47),第120页。
(4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50)于丽英,刘丽君:《关于中国法律信息系统建设的思考——法律图书馆员的视角》,载青风、罗伟主编:《法律编纂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