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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093(2003)03-0072-04
公平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和伦理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利益的获得和政权的巩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提出并一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践中甚至有重发展、轻公平的倾向。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利益关系已发生很大变化,形成了新的经济利益格局。在这新格局中,公平问题凸现出了其在社会生活中与以往有所不同的重要意义。为此,我们有必要在新的经济利益格局的背景下重新思考和分析公平问题,以协调好各方利益,继续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事业。本文拟就此做一初步分析。
一、建国后我国对公平问题所做的探索
我国在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后,认为公平就是均等、平均,采取了许多带有浓厚“平均主义”色彩的做法,如人民公社化运动、企事业单位吃“大锅饭”、急于消除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等,极力追求分配结果的绝对均等。这表面上看彼此没有多大差别、很公平,却导致社会效率低下,最终造成了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
改革开放后,我们对这种均等式的公平进行了反思,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首要的就是明确了效率和公平的不同战略地位。从效率上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从公平上说,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但效率是处于优先的战略地位。只有先提高效率,引进市场机制、推动竞争、倡导先富,才能先富带动后富,促使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进而为改善社会的公平状况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有效的物质保证。经济能发展是解决其他社会的问题的前提。
随着改革的深化,人们对公平的反思更趋深入。学界在借鉴外国公平思想的基础上也做了许多有益的理论探索,主要有:(1)亚里士多德的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以价值或才德而定的平等。我所说的数目上的平等是指在数量或大小方面与人相同或相等;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则指在比例上的平等”[1]。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权利平等总原则,该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2]。基本权利是指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起码的、基本的、最低的需要的权利,如生存权、政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权等,也就是人权:非基本权利是指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如发财致富权、成名成家权、当官致贵权、竞争非基本权利的结果权等。人权应该不因性别、相貌、天赋等自然条件或职位、财富等社会条件而不平等,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权利和竞争的机会权应该均等,这是公平的;非基本权利则会因德才、贡献、家庭背景、机遇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有差别、不平等,但它应该遵循比例平等,也就是每个人所享有非基本权利的大小与自己所做出贡献的大小之比例是完全平等的,索取、权利与贡献、义务应该成正比,这是公平的。相反,基本权利分配如就业机会权搞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政治特权等恰恰是不公平的;非基本权利分配若强硬抹去因贡献、德才、家庭背景、机遇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差别,追求完全平等,也是不公平的。平均主义就犯了这种错误。大家不论贡献、不论德才,利益全都均等。这对懒汉、庸人和小人来说是拣便宜,而对贡献大、德才优的人恰恰是很不公平的。正源于此,平均主义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竞争,只能带来效率低下的结果。可见,非基本权利因贡献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差别有公平的一面,使其没有差别才是不公平的。而且强行抹杀这种差别,反而容易造成竞争机会权的不平等、利益分配的身份特权和政治特权等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这是从历史中得出的经验总结。因此,平均主义其实不是公平的,公平不等于均等。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才是公平的,应该成为公平的两大基本原则:(2)罗尔斯的补偿原则。罗尔斯主张获利较多者必须给获利较少者以相应的补偿权利:“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3],因为强者的较多收入依靠与弱者的合作。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观点除了补偿的理由不充分(补偿的真正理由应该是“获利较多者比获利较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即‘社会’、‘社会合作’”[4])之外,这条原则应该是公平的。当代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对此做了实践。
这些已有探索对今后公平问题的处理具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但探索远未结束。改革的纵深推进使公平问题获得了更深更全的理解和实践。
二、新经济格局背景下的公平问题
改革直接带来了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在变化了的经济利益格局背景下,公平问题显示出了其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1、我国经济利益格局的新变化
我国的改革是逐步推进的,每一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均伴随着旧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新的经济利益关系的产生。目前已经形成了明显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的经济利益格局,主要体现在:
第一、利益主体多元化。我国已从单一的公有制结构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至今已形成了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私营及外资等不同经济成份并存,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分配方式也已突破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当前除了按劳分配外,还有按资本、技术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
第二、利益差距在拉大。改革在使得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的同时,社会总体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我国在1995年的基层系数已“达到0.42,进入了绝对不平等区间。按五等分法计划,20%的高收入户约为20%低收入户的倍数,城镇为8-9倍,农村为6-7倍,全国平均为7-8倍左右,已进入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警戒线”[5];另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城乡之间,“按不变价格计算,200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7年提高了23%,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提高了10.5%,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差距为建国50年来的最高峰”[6]。地区之间,“按2000年统计,发达省市的人均收入超过了欠发达省份的14倍。发达省市人均财政超过了欠发达省份的12倍。100名富县的人均财政收入是100名穷县的17.4倍”[6]。垄断行业占国家政策优势,行业利润很高,并且多转为本系统职工个人收益,近年来象烟草、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会高出其他行业职工收入3-5倍。
第三、社会阶层出现分化。2001年12月11日,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出版。该报告对中国社会阶层的分析,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关注。报告显示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促使中国社会阶层发生结构性的改变。原来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出现分化,整个社会结构变成了十大阶层、五大等级。按各个阶层对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为标准,可划分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十大阶层,它们分属五各社会地位等级:上层、中上、中中、中下、底层。原来的阶层发生分化,新阶层已经形成和壮大。若单以经济状况为准,我国已出现了新兴的富有群体和新兴的贫困群体,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出现了一个不断扩大的社会中间阶层和企业家阶层。社会中间阶层不是某个阶层的代称,而是几个具有相近或相似特征特别是收入处于中等或接近中等以上水平的阶层的合称。
可见,我国的经济利益格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不是暂时性的、边缘性的,会对我国将来的社会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2、目前公平问题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逐步形成的新经济利益格局正在表现出一系列的特点,不断地作用地社会、作用于改革,这一切带来了公平问题前所未有的紧迫性。重提公平问题具有比改革开放之前、比改革开放之初更为紧迫、更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改革的受益面缩减,社会迫切需要利益的重新分配。
收入差距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初并不是个突出的问题,它是在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日益突出,达到今天相当醒目的程度。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和人员测算的结果表明,居民收入差距在1985年以前变化不大,1985年以后逐年增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越来越大。“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由1990年的0.23急剧扩大到1994年的0.30。农村居民基层系数由1978年的0.21扩大到了1997年的0.33。1978年城镇居民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2.36倍,到1998-2000年则依次是2.52、2.66、2.80倍。”[8]
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差距较小,主要是政治和身份的差别;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冲破体制的束缚,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发展小城镇,80%的人口成了巨大的改革发动机,不仅推动了农业的飞跃,而且通过乡镇企业和进城打工推动了工业的巨大增长。经济增长带来了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人们普遍可以感觉到改革使自己富裕起来了,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成了改革的受益者,收入差距自然不明显;进入九十年代后,虽然我国仍然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但是已经不能导致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农村改革停滞不前,城市下岗分流,一部分人从改革中获得了巨大收益,而另一部分人则承担了改革的成本,改革的受益面明显缩减,收入差距逐渐增大。那么,受益的人通过什么方式取得收益?取得收益后是不是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受损的人承担了改革的成本,社会是不是应该加以补偿?怎么补偿?这都成了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在收益和成本之间,公平问题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目前的社会迫切需要利益的重新分配。
其次,富有群体和贫困群体日益分化,社会迫切需要培育合理的现代阶层结构。
在八十年代,我国还没有明显的富有群体,进入九十年代后,涌现出一大批百、千万乃至亿万富翁。拥有大量资源的富有群体逐渐成为社会的强势群体,对制定国家政策和出台改革措施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乡低收入群体却在扩大。在城市,“我国目前共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即非通过救济难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的城市14,971,069人,占全国非农业人口326,717,226人的4.6%”同[6]。农村的贫困人口更多,据国家统计局对6.8万户住户的调查,“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每月83元)以下的低收入户占总数的14.2%,其中600元以下的困难户占4.1%;按农村人口8.07亿人推算,千元以下的困难户有1.1亿人,600元以下的有3300万人”[9]。拥有很少量资源的贫困群体日益边缘化,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种分化不利于培育平衡稳定的社会阶层结构。“历史经验表明,在社会中间层规模大的社会即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社会资源的配置一般都比较合理,经济社会分配差距比较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一般都不会很大,这样的社会最稳定且利于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只是一个‘洋葱头’型,不尽合理,该缩小的阶层还没有小下去,该扩大的阶层还没有在起来。目前我国农业劳动者阶层规模过大,而社会中间层规模过小,目前能够纳入中间阶层的人口所占比例只为15%左右。这直接意味着社会资源分配较为不平等,经济社会分配差距比较大。中间阶层规模小,绝大部分处于社会的下层,极少数人处于社会的上层,贫富悬殊较大,这是传统社会的‘金字塔’结构,这种结构不稳定。”[10]
因此,在富有群体和贫困群体之间,公平问题又必须提上议事日程,我们迫切需要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扩大社会中间阶层,培育合理的现代阶层结构,绝不能形成“贫困海洋中的富裕孤岛”的局面。
再次,因不公平而导致利益性矛盾增多、摩擦加剧,社会迫切需要公平合理的环境。
利益差距的拉大和阶层的分化,使得利益性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中有相当一些是由于造成利益分化的方式不公平引起的,主要有:(1)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银行、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待遇是不同的,民间戏称“一等公民是国有企业,二等公民是外资企业,三等公民是民营企业”;(2)城乡矛盾。农民的社会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远不如城镇居民,农民进城市还面临着户籍制度、城市管理、子女上学等诸多限制。但农村劳动力成本较低,在就业竞争上有优势,却又招致城镇居民的不满;(3)贫富阶层之间的矛盾。群众对一些富裕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致富,对富裕阶层中的畸形高消费现象毒化了社会风气,对少数领导干部“傍大款”、参与高消费表示强烈的不满;(4)行业矛盾。有的行业主要依靠垄断经营而不是靠劳动付出获取高收入,使得低收入行业的职工有一种强烈的社会不公平感,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目前这些矛盾又与政府职能转换、机构改革、基层民主建设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更加难以化解。但无论如何,创建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减少因不公平而起的磨擦,应该成为现在制定改革措施的必然取向。在这些因不公平而导致的利益性矛盾之间,公平问题又一次成为非解不可且急需解开的结。
最后,所有利益群体获利的总体效率降低,社会迫切需要提高效率的动力源。
我国改革推进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总体效率降低,效果不象改革之初那么明显。这之中与我国目前不尽公平的经济利益格局大有关系。而且目前的情形是不解决、公平问题,效率将难以提高,改革的继续推进也就更难。
如前所述,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式的公平使得社会效率低下:紧接着的改革针对平均主义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引进市场机制,提倡竞争、提倡效率,这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人民利益的普遍增进;但是,进入九十年代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从事实上看,新的经济利益格局表明,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反过来阻碍了现在效率的提高。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群众因较低的收入水平而无力消费,因而刺激经济的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经济增长受阻,效率难以提高。“以农民为例,农民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量大,但因近年来农民收入增幅连年下滑,致使购买力不足而无力购买,从每百户家电拥有量的总体来看,慢于城市15年左右,如2000年彩电拥有量只有49%,电冰箱12%,洗衣机29%,空调机仅1.3%。这反映了当前家电的积压和市场饱和都是相对的。”[11]从理论上分析,虽然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但没有一定的公平效率也难以再提高,二者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一般认为,效率作为经济学的概念,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市场经济能自由、自主、灵活地配置资源,实现效用的最大化,成为效率的有效载体,但这必须以社会公平做基础。如果没有社会公平,市场会因此出现信息不对称、机会不均等、资源垄断等,无法实现效用最大化,自然会导致低效率。我国目前效率难以进一步提高正源于此。因此,解决现存的不公平问题是我们目前提高效率的必经环节和不可或缺的策动力。综上所述,由于改革之前、改革之初、进入九十年代之后的经济利益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对待公平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的方法也应该与时俱进。就目前来说,新的经济利益格局自身的特点和它与社会、改革相互作用的状况决定了解决公平问题前所未有的紧迫性。我们对公平问题的理解不应该只停留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层面上。在改革之初,主要是在八十年代,牺牲一部分社会公平可以换来效率的提高,还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但是今天,改革的体制性效应在递减,如果继续牺牲公平,那将导致改革的倒退,更不可能带来效率的提高。可以说,现在已经不是我们想不想解决公平问题,而是我们不得不解决公平问题的时候了。不解决这个问题,改革的大关将难以跨过。我们党从十三大到十六大的报告对分配问题的阐述清晰地体现了这一思路的变化。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四大报告提出“兼顾公平与效率”,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十六大的报告中,除了说明要继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外,还多了引人注意的一段话:“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报告在把收入分配细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上,将注重效率、实现先富、市场调节限制在初次分配领域,而明确指出再分配领域则注重公平、调节收入差距,明确共同富裕的目标。这无疑是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利益关系实际情况的正确的战略选择,也表明了我们对公平问题的理解有了更深层次、更为紧迫的认识。
三、积极寻找现阶段实现公平的可能
显而易见,积极寻找现阶段实现公平的可能是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公平和效率的论述,是解决目前公平问题的指导原则和思想。笔者以为,在实际操作中以下两点是值得注意的:
1、丰富公平的原则,避免在实践中犯简单化和情绪化理解公平的错误。
“什么是公平、怎样实现公平”是个争论不休的复杂问题,实践中也不好操作,我们对公平的理解经常容易陷入简单化或情绪化。如果简单地以为公平就是结果均等,那会犯平均主义的错误。就我国经济利益现状来说,如果很感性地、情绪化地看待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和利益性矛盾冲突问题,以为现在要公平就要“杀富济贫”,把先富与后富的质量互变关系简单地理解为对财富的剥夺,理解为“先把猪养肥了,再把它杀了”,甚至因存在不法致富就否定勤劳致富、合法致富,那将导致社会和个人害怕或仇视致富,哪怕是清清白白地致富。这又可能走上平均主义的老路。最终妨碍了效率的提高,也无助于公平问题的解决。因此,理智地把握公平相当重要,这就意味着要深入、准确地理解公平的原则。丰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是现阶段实现公平的认识前提。综观学界对公平的已有探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公平的原则可以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了三个层次:
第一,公平的客观原则。公平观是因人因地因时历史地变化着。但总的来看,公平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如果能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是最合理的,所以也是最公平的。因此,公平的客观原则就是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凡是能够增进每个社会成员利益的制度设计、社会变迁、权利分配等,是最公平的,反之是不公平的。以此原则为标准可衡量出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的公平程度。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正应该遵循此原则把共同富裕作为改革的既定目标。在现阶段,就具体体现为能否增进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如前所述,现在的改革不是全面受益,而是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利益如何重新分配,就要从公平的客观原则出发,也就是要着眼于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实现,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在改革措施推行的重点不应是在方便强势群体获得更多的权力和财富等利益,而应在于给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机会和途径去争取利益,如教育、农村的市场化等等;
第二,公平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应该成为公平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的经济利益格局显示,有相当一些利益差距和分化的产生是由于基本权利的不完全平等造成的,如不同经济成分、地区、行业之间获得发展的机会是不一样的。部分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由于《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导致了经济权利的丧失和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基本权利的完全平等,尤其是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原则分配,肯定会导致利益差距和分化的产生,但这有公平的一面,且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即使现在的利益差距比较大,也必须承认这一点。对非基本权利遵循比例平等原则的正确把握,可以引导人们理智地看待和接受利益的差距和分化,不致于因心理不平衡和思想偏见而破坏效率、也破坏真正的公平;
第三,公平的结构制衡原则。如上所述,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原则分配而导致的利益差距和分化,有公平的一面。但当这种差距和分化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势必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占人口少数的强者依靠私人占有的大量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垄断利益的占有和获得,并侵犯弱者的权利,甚至会危及弱者的基本权利。这就变成一种不公平的经济利益结构,因而也就容易失衡。我国现在贫富分化和中间阶层规模偏小的经济利益格局已经表现出这一倾向。因此,需要一条保持经济利益结构平衡的公平原则,这就是前文已提到的补偿原则。历史证明,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要完全消灭私有制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通过逐步的补偿来调整利益结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利益格局下,况且我国的改革历程表明,发展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在发展的先后矛盾和主次矛盾中产生了代价,我国的城乡发展、工农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进程都有这种问题存在。目前的经济利益格局也是发展与代价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对以往为改革付出代价的社会成员应该给予补偿。否则对那些默默承受的社会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获益群体和付出代价群体的结构平衡。可见,补偿原则必须确立为公平的结构制衡原则,成为对公平准确理解的重要部分。
三个层次的公平原则是相互联系的、相互补充的,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的不同环节要有所侧重,特别要注意把握补偿原则贯彻的时机、领域和程度。
2、把握不同环节的重要要求及相应途径,避免在追求公平中操之过急乃至脱离现实。
尽管对公平众说纷纭,人们还是普遍认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应该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这也正是我国现阶段实现公平的三个环节。在不同的环节实现公平有不同的重要要求,需要走相应的途径来促成公平和保证公平。如果在整个进程中操之过急,希望在一个环节里全面贯彻公平的所有原则,或者在起点、过程环节过早地贯彻结果的补偿原则,就可能使公平的实现脱离现实,进而超出我国现有经济利益基础的承载能力。因此,在分出实现公平的不同环节的基础上,分清每个环节的重点要求和相应途径,是有利于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公平的。(1)起点公平环节:
起点公平意味着每个人在市场竞争中享有权利和获得利益的起点是公平的。此环节重点贯彻基本权利完全平等的公平原则。就我国经济利益关系现状来说,最主要的是保证机会均等,也就是每个人都应当完全平等地享有参与市场竞争及其他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机会和权利。
学界大多认为机会均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均等,另一类是发展个人潜能的机会均等,主要是受教育的机会均等。前一类是形式的、表层的机会均等,后一类才是实质的、深层的机会均等。因为一些人因德才差、贡献少而拥有较少的非基本权利,往往是源于他们缺乏发展德才、做出贡献的机会,他们与德才高、贡献大的人相比往往是在发展个人潜能的机会方面不均等。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发展个人潜能的机会均等。这就要保证每个人享有良好教育的机会均等,把它放在工作的优先位置。没有教育公平就谈不上起点公平。
(2)过程公平环节:
过程公平意味着每个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利益的整个过程是公平的,包括获取利益的手段、方法、途径等都是公平的。此环节重点贯彻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的公平基本原则。
过程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的初次分配环节上。此时应该充分发挥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原则分配的公平,让由此产生的利益差距去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推动竞争、提高效率。我国现在还有些单位和部门怕得罪人,仍未破除平均主义,是值得警惕的。必须切实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初次分配领域一定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先富。
其实,有了利益差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产生利益差距的原因不公平,后者更伤害民心、破坏稳定。因此,本环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过程中的规则公平,即市场规则乃至社会规则对任何人一视同仁,不因权力、金钱和地域而异。只有规则公平才能保证获取利益的手段、方法、途径等的公平,从而保证产生差距的原因的公平。于是,为保证规则公平而进行的政治和法律保障的努力就显得异乎寻常的重要。
(3)结果公平环节:
结果公平意味着每个人在利益分配的最终结果上是公平的。此环节重点贯彻公平的客观原则和结构制衡原则。这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的再分配环节上。主要任务是对在初次分配环节因种种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的利益格局进行平衡。这些因素主要源于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分配带来的利益差距可能会超过必要的限度,以及由市场配置资源与生俱来的缺陷和风险。
现代国家为实现结果公平而进行的调节已发展成为制度化的社会调剂。其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完善税制、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的社会救剂等。这很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在通过税制进行收入调节方面。
总而言之,我国的经济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平问题也因之愈来愈紧迫。我们必须紧紧依据我国当前经济利益关系实际,积极寻找现阶段实现公平的可能。同时公平在实践中又是个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复杂问题,为此,在丰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地把握实现公平的每个环节,是有利于实现公平的。只有尽快妥善处理公平问题,才能使改革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而冲破重重阻力,走向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