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医改形势下药事服务费与药学服务的关系论文_赵池,胡长勇

论新医改形势下药事服务费与药学服务的关系论文_赵池,胡长勇

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 重庆 404300

【摘 要】目的:探讨新医改形势下,公立医院改革过程中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后,药事服务费能否正确反应药学服务的价值;方法:通过收集大量文献,结合我院实施药事服务费的实际效果,从药剂科人力资源配备及药学人员绩效两个方面评价药事服务费与药学服务的关系;结果:我院及全国大多数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的收取均不能正确体现药学人员的工作价值;结论:呼吁主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法规,从制度上保障药学人员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药事服务费;药学服务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8999(2015)9-0802-02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关于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指导性意见。2010年,卫生部等五部委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中规定:“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人,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而我院作为重庆市首批医改试点综合性医院,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通过一年的运行来看,药事服务费的收取与我院药学服务的关系存在几方面的问题,要想搞清楚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下面几个概念:

1 药事服务费与药学服务的定义

1.1药事服务费的定义:

20世纪60年代起,药事服务费制度在西方欧美国家兴起。药事服务费在外国也称调剂费、药师服务费,它是用来补偿药师调剂服务的一种收费形式,体现了药师提供专业化药学服务(Pharmaceutical care.PC)的价值[1]。我国卫生部给出的解释是:药事服务费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一项费用,用于补偿其向患者提供药品处方服务的合理成本。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则指医院向患者提供药品所需要除医生的处方成本(处方费)外的其他成本,包括药师执业服务的劳务成本和药品部门的运营成本。

1.2药学服务的定义:

药学服务:是药学人员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社会公众(病人及其家属,其他关心用药的群体,并包括医药护人员)提供与药物使用相关的各类服务。

1.3国家设定药事服务费的目的与内涵

从卫生部等五部委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中规定中可以看出,药事服务费的设立主要是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偿方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降低患者“看病贵”、“看病难”以及破除医院“以药养医”的怪圈。而药事服务费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药品采购成本:包括招标、中标、药品遴选、网络采购等成本。

②药品储运成本:实施药品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入库验收、出库复核、真伪的鉴别、效期的管理、药品养护及运输等成本。

③场地的成本:包括各种库房的设立及维护、各个调剂部门所占用的场所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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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设备的成本:各种药品存放的药架、为保障药品质量所配备的能控制温、湿度的设备、特殊药品贮存的保险柜以及维护正常工作的电脑及相应耗材等。

⑤能源成本:维护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水、电、气等成本。

2 药事服务费收取与药学服务的关系

我们从人力资源培养以及药学人员绩效两个方面来阐述取消药品加成收费后,药事服务费与药学服务的关系。正是因为上述收入的减少,造成院方对药学学科建设的不重视,按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学人员不得低于全院专业技术人员8%的比例计算,我院现有在岗职工800余人,专技人员700多人,按700人统计,药学专业人员应为56人,而实际人员仅为35人,缺口近20人,其中专科及以下招聘合同制人员14人,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另一方面,仍是因为药品收入的减少,造成院方对药学服务工作的不重视,绩效方案调整(未按照药学人员工作量核算,片面的仅以全院行政工勤人员的平均奖计)后使药学人员绩效进一步降低(表1可明显看出近年来药剂科工作量持续增长的同时,绩效也随之相应提升,但2014年情况发生改变,在工作量大幅提升的同时,收入却减少),而药剂科在同比2013年院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总收入、工作量均增加的情况下,绩效不升反降,甚至不如普通收费及工勤人员,严重的影响到药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正是因为人员严重不足、药学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其直接结果带来科室部份员工思想上不稳定、对比其他医技科室有一定失落感,员工工作主动性不强、得过且过、有一定懈怠,上述药学服务的内容不能够高质量的完成及新业务的拓展,对科室管理也带来一定难度。

终上所述,我院在取消药品加成收费,增设药事服务费的同时,未能有效的将药学人员的劳动技术价值与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有机结合起来,而片面的理解药事服务费仅是新增的一个收费项目,药师的工作没有得到激励,以至于药师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不合理用药现象仍广泛存在。

3 总结

药事服务费的设置,将药学人员技术劳动的贡献从药品加成中剥离出来,确立了药学服务在医疗过程中的地位,是对医院药学工作经济价值的肯定,增设药事服务费的本质是提高药事服务的质量和用药安全,最大的受益者理应是临床药剂师,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上述政策时,却片面的理解和违背了国家制订相关政策的初衷,有的地方甚至命名为医事服务费,完全无法体现药学人员的工作业绩及付出。从各种药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中可以看出:药师是医师处方、医嘱的审核者;是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用药信息的收集和反馈者;是不良反应的监测者;是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指导者;是药品质量的保障者。建议国家近快出台《药师法》,通过立法,才能确立药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也只有这样,药师在医院的地位才能有所提高,只有药师的地位提高后,药师所付出的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回报。

参考文献:

[1]董琪,赵楠.中国医疗机构药事服务费讨论[j].中国药房2010.21(45):4237.

[2]王力男,张进,胡善联. 我国药事服务费的可行性调查[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1(4):14-17.

[3]闫峻锋.药事服务费与临床药学服务---对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的思考.PPT.2009.24.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3〕222号

[5]马泳.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背后的利益博弈与调适[j] .医学与哲学. 2012.9.(33):60-63.

[6]赵亮,金昌晓,乔杰.北京市公立医院试点医事服务费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2.11(32):1-3.

论文作者:赵池,胡长勇

论文发表刊物:《中医学报》2015年9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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