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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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然而,对于实现经济体制转轨的基础工程——所有制形式改革创新,即如何破除传统体制的公有制观念与模式,发展、创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公有制观念与实现形式,目前人们的认识还不够充分、也不一致,所有制问题上“左”右两种倾向和干扰仍然存在。种种事实表明,改革实践的发展,迫切要求我们从理论上对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作出科学回答,以求统一认识,推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健康顺利发展。本文从分析近十几年来我国所有制关系调整改革的进程与发展趋势入手,指出这一目标模式只能是以公有成分为主体、多种成分融合的社会财产共有制度。

一、破除传统公有制观念,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公有制观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观念上说,既是一个破除计划经济旧观念、确立市场经济新观念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公有制观念转变更新的过程。因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面临的最大难题与思想障碍就是所有制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错误态度:一是搞市场经济必然要搞私有化,公有制搞不了市场经济。无论“左”的传统观念还是右的私有化思潮都坚持这种观点。另一种态度认为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无需改变所有制形式,任何形式上的变革都导致公有制经济变质。这种观点将所有制的内在性质与外在形式相等同,唯传统模式为公有制经济的“正宗”样板,看不到生产关系是个大系统,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即一定社会所有制基础的内部结构与所有权实现形式必须适应经济运行方式的客观要求,因而割裂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完整内容,从而在实际上阻碍改革。十几年来我们党一次又一次排除“左”和右两种倾向的干扰,从实践到理论努力探索、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也完全可以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我们必须也完全可以解决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这一全新的时代课题。这一课题新就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不是“公有制+市场经济”的简单混合,而是二者有机结合,融成一体,生长发育,形成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崭新的经济范畴。一方面,受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制约的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决不是“计划+市场”的简单的“板块论”、“主辅论”,同当代资本主义的发达市场经济相比,基本方法上必然相似,但也不会完全等同、机械照搬。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决不可照搬过去计划经济下那种“一大二公三纯四统五封闭”的公有制模式,而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本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探索公有制形式的新路子。这里的关键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决好“什么是公有制,怎样建立和发展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要的基本问题上的思想方法论。

传统体制的公有制观念在思想方法论上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简单化、教条式理解,其根本谬误是脱离生产力根本决定作用谈论公有制的优越性,脱离生产力现实状况与要求谈论公有制的现实形式,由此在“什么是公有制、怎样建立和发展公有制”的基本问题上陷入种种理论思维与实践的误区:

其一,对所有制内容,只作简单的公私二元对立、相互排斥的性质判断,不作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历史分析,将所有制的性质同具体形式的关系简单化、绝对化。因而否认私有制同公有制在具体形式上有历史联系,看不到公有制结构上多元化格局以及各种经济成分共存互补、相互渗透合作的关系,认为搞公有制就是越大越公越纯越好,不能有半点私有成分。

其二,对所有制变革,把破私立公单纯看作目的,而不是看作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为公有制而搞公有制。因而在变革过程中,只讲姓资姓社,不讲具体形式,只讲革命,不讲改革,只分公与私,不分你与我,不重视公有制具体形式的利益机制是否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与要求,是否有效发挥了促进现实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其三,在公有制形式上,强调全民所有只能是国家集中统一所有,其他分散所有的形式都应转为国有;国有制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实物占有与生产经营过程的直接控制,由此排斥商品货币关系,实行集中统一计划管理的“社会大工厂”模式。

针对传统公有制观念的思想方法论错误,我们党将恢复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基本观点与方法放在观念更新的首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为纠正传统公有制观念的思想方法论错误作出重大贡献。社会主义本质论概括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方面的本质要求,强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核心,生产关系的要求以及实现这些要求的方式只能以此为根本出发点。社会主义本质论还使人们认识到:第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体现本质要求的制度特征及其具体形式,是一个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做法都必须服从其本质要求,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一切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实际要求办事。第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实现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生产关系的发展必须从生产力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及其具体历史阶段性质出发,脱离生产力发展阶段性质,企图超越阶段追求理想境界,只能事与愿违,阻碍生产力发展。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实践表明,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对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这一历史趋势未变,同时,现代生产力社会经济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特点也影响着生产力的组织规模与形式,决定了现代所有制的内部结构与实现形式。从所有制结构看,现代生产力系统的多层次性和社会经济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化程度高低不等的各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互为补充,共同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产品、劳务和各种经济资源在内的社会财产由不同经济利益主体分散占有和支配。只有这样,社会劳动的分工交换才表现为各个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进行财产权利的市场交换。如果整个社会的财产只归一个利益主体占有和支配。社会劳动的市场交换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财产私有制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分散占有,因而为市场经济生长提供了天然土壤。传统体制的公有制虽有国有与集体所有之分,但由于成分单一,生产经营权集中统一于国家,因而不存在具有独立财产权益的主体,难以发展市场经济。由此决定,现代公有制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特征只能定位在以多层次的公有成分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互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才是合理的。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看,随着生产现代化、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市场机制也日益完善发达,逐步深入到财产所有权实现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去。财产社会化过程呈现财产占有主体与规模日益分散化和财产的支配执行权能日益集中化的趋势。那种财产权主要表现为实物占有、支配形态、所有权同生产经营权合一的传统的财产组织形式,已逐步为财产权的价值形态、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多级分离的现代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所取代。因此,公有制的所有权实现形式必须以资本为载体,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宏观管理体制与微观组织形式。总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探索,到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表明我们党在公有制观念上实现了从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的传统社会到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历史跨越。

二、以企业体制改革为中心,重新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财产权制度

包括社会财产所有权主体结构与财产组织形式两方面特征的财产权制度(简称财产制度,与产权制度概念既统一又有区别,强调财产所有权以及相关的全部财产权利,而后者则可以指不涉及所有权的某项具体产权),是所有制存在形式的法律表现。企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既是生产组织,又是财产组织,社会财产所有权主体结构与组织形式特征集中体现在企业体制,特别是企业财产制度上。因此,我国所有制改革从一开始就围绕城乡公有制企业体制改革这个中心进行,将转换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同调整社会财产的宏观和微观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在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率和效益、培育市场主体、构建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基础的过程中,实现公有制的财产权主体结构与组织形式变革,创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模式。

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从农村起步,农村体制改革成为整个公有制企业体制改革的序幕,也是改革最先取得成效的地方。十几年来农村体制改革经历了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合作制两个发展阶段。家庭承包制不单是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也是农村财产权制度的历史性转变。由于个体农户不仅有了土地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而且有了个人劳动力、自有农机具、耕畜、自有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个人财产权,这样就打破了过去农村单一化的集体财产结构与组织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形成双层产权关系,在集体经济外部又形成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农户不仅是集体经济双层结构中相对独立的最小经济实体,也是独立于集体经济的个体或私营经济实体,成为集劳动者与所有者、集体经济与个体或私营经济成分于一身的市场行为主体。家庭承包制改革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乡村工业化步伐。80年代中期,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率先兴起股份合作制改革。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制的产权制度与经营管理方式引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而形成的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不仅较好地解决了乡镇企业因集体财产权属不清、政企不分而机制弱化的问题,而且能够将分散的个体、私营经济成分重新组织起来,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之路。股份合作制具有凝聚生产要素的功能,有利于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形成新的生产力。

我国公有制企业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传统体制下,国有经济就是由国家统一投资、集中经营管理的“社会大工厂”,国有企业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车间,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和生产经营权。可以说,传统国有企业体制在财产制度上是一个空白。十几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沿着“扩权搞活”的思路推进,经历了一个由“扩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到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建立以现代股份公司制为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是一般的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而是对传统的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改造。因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是企业法人财产权,这种产权制度使企业告别了计划经济下作为政府机关行政附属物的历史,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塑造了市场经济下公有制经济的微观基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国有经济不再表现为一个个国有国营企业,而是作为产权可以自由流动的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国家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营组织体系,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实现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制财产权的实现主要通过五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极少量传统型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大量的国资控股的公司、国资参股的公司以及国家投资、实行多种方式民营的小型企业。国有经济财产组织形式多样化来自社会财产所有权主体结构的多元化。十几年来,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从宏观上由单一公有化经济转向以公有经济为主,允许以至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第二阶段进一步从微观上即企业内部由单一公有成份转向以公有财产为主的产权主体结构多元化。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促进各种形式横向经济联合,出现了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相互间的横向联合和互相投资,形成各种经济成分交叉融资而形成的新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即所谓“一厂多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90年代,随着各类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建立、完善,全社会范围内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将日益发展和规范化,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宏观和微宏上财产混合所有结构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关系发展的方向和基本格局。正如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确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时所指出的,我国新的企业体制的所有制结构特征必将是以公有成分为主体、多种非公有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财产混合所有结构。

三、以公有财产为主体的社会财产共有制度是我国所有制改革的目标选择

十几年来的改革与发展,使我国传统的公有制模式在公有制根本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社会财产所有权主体结构与财产组织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那种一切财产都归公,人人有份又人人无权的社会财产大锅饭体制,正在被一种新型财产权制度所取代,这就是以公有财产为主体、多种非公有财产并存,通过股份制等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融为一体、共同发展的财产多元混合所有制。这里所谓的财产多元混合所有制,当然不反映所有制的社会性质,而是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这样一种财产所有权主体结构与财产组织形式的描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地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包括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对按份共有财产来说,共有人有权将自己份额的财产权转让他人。由于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呈多元结构,因而这种共有财产各项权利的行使方式不能象作为个人生活资料的共有财产那样简单,也不能象一元化财产权主体那样直接,而是采取权利分解的间接方式,即在各共有人所占产权份额明晰的基础上,将共有财产依法授权予独立的法人组织自主经营。在这里,财产所有权共有的含义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经过权利分解,形成由共有人的股权(或债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者管理权三方分工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第二层,由共有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股权(或债权),承担其相应义务。上述这样的财产权主体结构与组织形式特征既合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共有财产关系的规定,同时在共有财产的主体与客体的含义上又超越了共有财产只存在于少量公民之间和个人生活资料的传统范围,扩展到社会生产资料领域。因此,这种财产多元混合所有制在法律上应称之为社会财产共有制度(或共有财产制度)。

同我国传统体制的财产制度相比,这种社会财产共有制度的新特点主要有三:第一,在社会财产占有关系上,由国家、集体、个人等多元主体分散所有,集中使用,在谋取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各个财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形成财产共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公有财产始终占主体地位,其中国有财产处于主导地位。这种用财产权纽带联结的利益共同体结构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存在于全社会。财产混合所有的企业是一个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按份共有的企业,而整个国家则是一个由国有财产权纽带联结起来的利益共同体。第二,在社会财产经营管理体制上,建立了一套按市场原则运行的富有效率的宏观管理体制与企业经营机制。宏观上,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各自分开,国家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在微观上,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专业化。第三,在利益分配关系上,实行按劳动效能与劳动力价格分配和按资产收益分配并存的分配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说,个人收入以按劳部分为主,按资部分(即个人投入企业的份额资产的收益)为辅。按资产收益分配的主体部分归公有财产所有者,各类非公有财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在总体上处于次要地位。这种按劳按资并存的分配制度保证了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有利于公有财产发展壮大,在为各类财产所有者谋取更大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以上三大特点表明,以公有财产为主体的社会财产共有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已不再同计划经济相联系,而是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财产共有化本是古今中外一直都存在的现象,但作为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财产共有化普遍形成,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使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权利分解出来,并通过市场配置组合为一个个参与市场竞争的财产利益共同体。财产共有化的实质就是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各种财产权利通过市场调节达到社会化配置运作的形式。以私有财产为主的社会财产共有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私有财产权社会化形式,我国以公有财产为主体的社会财产共有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产权社会化形式。

以公有财产为主的社会财产共有制度成为我国所有制形式的重新选择,当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现实的客观依据和深刻的历史必然性。从唯物史观来看,因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历史局限而导致全体社会成员在财产占有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上的差别与矛直,正是人类商品经济社会存在、发展的所有制基础,是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机制。只有当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进入未来产品经济社会,才能实行那种全体社会成员完全平等、直接占有一切社会生产资料的全民公共所有制,消灭社会成员间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可是,传统公有制模式不顾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前提,力图按照未来产品经济社会公有制原则构建现实公有制社会的财产关系,从而使自己陷入了同现实社会化、市场化大生产发展要求之间的深刻矛盾。一方面,传统模式形成之初限于现有物质基础发展水平,无法立即实行那种完全、直接的公有制,只能采取两种不完全的、间接的公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样的公有制形式尽管已覆盖了全社会(在一国范围内),但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这种现实公有制经济内部财产占有和利益分配事实上存在的不同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局与局部、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差别与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如果顺应这一现实经济基础,因势利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则能充分发挥这种现实公有制的优越性。可是另一方面,传统模式在大力推行全盘公有化财产结构的同时,又片面强调全社会财产利益的一致性,在公有财产的组织形式上取消市场机制,采取“非企业化”管理体制,限制、压抑公有制经济内部利益多元化发展。传统模式这种社会财产大锅饭体制的深刻矛盾使现实公有制经济发展失去了内在的动力机制。以公有财产为主的社会财产共有制度作为新型的公有制财产体制,使传统模式的内在矛盾迎刃而解,找到了现实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的接合点,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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