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法化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语义分析论文

汉语语法化研究中应重视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若干问题论文,语法论文,中应论文,重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 引言

语法化属历史语法学的范围,主要探讨与某一语法范畴或语法意义相联系的相对稳定的表述形式的形成过程。汉语学者历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王力的《汉语史稿》(1958)、太田辰夫的《中国语历史文法》(1958)是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在王力(1958)中可以看到与语法化相关的论述:“当数词和单位词放在普通名词后面的时候,它们的关系是不够密切的;后来单位词移到了前面,它和名词的关系就密切起来,渐渐成为一种语法范畴。”(1996年修订本,240—241页)

近年来,国外功能主义的语法研究逐渐和历史语法的研究结合起来,在语法化这个问题上找到了契合点,形成共时研究与历时研究相结合的新趋向,国内也呈现出这种局面。也就是说,无论国内、国外,语法化问题都是研究的热点之一。在语法化方面,以下几点已逐渐达成共识:(1)语法化的主体内容是句法化、形态化,由于汉语形态不发达, 句法化(尤其是实词虚化)就成了汉语语法化研究的中心内容。(2 )语法化大多是有理据的,有动因、有机制,语言的经济性、象似性、明晰性以及说话者的目的、语用推理等,都是影响语法化的重要因素。(3)语法化是逐渐变化的过程。(4)语法化是单向性为主的(从实到虚,从比较虚到更虚),但也有少数情况是从更虚到比较虚的,如从“N所+名”到“N+所+名”的过程中, “所”通过重新分析从词缀变成了结构助词。(参看江蓝生,1999;Hopper & Traugott,1993)

汉语语法化研究虽已取得许多重要成果,但理论、方法上仍然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某些方面也还有进一步申说的必要。本文试图针对汉语语法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 关于语法化的定义问题

1.1 我们先来看几位学者对语法化所下的定义或所做的说明。

Hopper & Traugott(1993)的看法是:We define grammaticalization as the process whereby lexical items and constructions come in certain linguistic contexts to serve grammatical functions,and,once grammaticalized,continue to develop new grammatical functions.

沈家煊(1994)的看法是:语法化通常是指语言中意义实在的词转化为无实在意义、表语法功能的成分这样一种过程或现象。

刘坚等(1995)具有重要影响,文中对语法化做出如下定义:通常是某个实词或因句法位置、组合功能的变化而造成词义演变,或因词义的变化而引起句法位置、组合功能的改变,最终使之失去原来的词汇意义,在语句中只具有某种语法意义,变成了虚词。这个过程可以称之为“语法化”。

马壮寰(2000)对语法化做了如下说明:语法演化是单向的,即从实词向虚词、向语法形式和结构发展,而不是相反。语法形式的演进是从语法化程度较低的变为程度较高的,从开放类变为封闭类,从具体变为抽象。

Hopper & Traugott(1993)的研究虽然也涉及到汉语, 但总体上看来,他的看法基本上是由汉语以外的语法演变现象来支撑的。他们在对Grammaticalization的限定里,提到了lexical items, 汉语通常译作“词汇单位”(参看刘叔新,1990:19),他们的大致看法是:语法化是词汇单位和结构形式在一定语境中来表示语法功能的过程,语法化之后,往往会继续发展出新的语法功能。Hopper & Traugott 看法的前提是:词汇单位不担负语法功能(1993:90)。沈家煊(1994)的看法似乎也以此为前提。刘坚等(1995)的定义表面上看不出这一点来,但他们文章的标题里有“词汇语法化”的提法,文中还有“由词汇单位变成语法单位”的说法。马壮寰(2000)的说明不明确,由什么向语法形式和结构发展没做交待。

1.2 上述四种看法,就目前现代汉语语法和词汇研究的成果看,理解起来多少有些困难。

第一,现代汉语的词既是现代汉语词汇的主体单位,也是现代汉语语法的基本单位(参刘叔新,1990)。那么,说语法化是词汇单位变成语法单位(如动词“著”变成了助词“著”),不好理解。

第二,现代汉语的实词也好,虚词也好,都有语法功能,语法功能是汉语词类划分的主要依据。说实词虚化了,能表示语法功能了,也不好理解。实词与虚词的差别,从语法角度看,是语法功能不同,而不是一个有语法功能,一个没有语法功能。

第三,实词虚化并不限于实词变成了虚词,也包括意义具体的词变成了意义抽象的词,如一般动词变化为能愿动词。如果定义过于严格,会把许多研究内容拒之门外,与把语法化等同于语法史一样,不利于语法化研究的发展。

第四,实词有词汇意义,虚词未必没有词汇意义。词汇意义与语法意义是非离散的两个范畴,虚词的涵盖义就是虚词词汇意义与语法意义的接口。(参见3.2节的讨论)

我们认为,语法化是与某个语法范畴或语法意义相联系的、相对稳定的表述形式的历时形成过程。这种表述形式可能是单个的,也可能是成串的、封闭的,但不可能是开放的。我们强调语法化研究过程中形式与意义的结合。汉语语法化研究不必也不能只限于实词虚化的研究(虽然前文所引的几种定义里用了“通常”这个词,但导向作用是明显的)。

语法化的研究越深入,定义才会越科学。本文的看法可能避免了这样那样的不足,但也许会有更大的问题存在。“语法化”的提法,把语法史中很有意义的一个部分突出出来,但同时也走入一个误区:既然是“语法化”,必然是从“非语法单位”向“语法单位”变化,什么是非语法单位?是语音?是词汇?还是语用?首先被选择的自然是词汇。理论上,词汇单位不同于语法单位,但具体到某一种语言,具体到某一个词,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例如汉语的“好”,从词汇学角度看是词汇单位,从语法学角度看是语法单位。至于把实词看作词汇单位,把虚词看作语法单位,逻辑上更是矛盾重重。形态变化丰富的语言,其形态可能是由实词演化来的,说词汇单位变成了语法单位,还勉强能够接受。

二 形式与意义的伴随

2.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汉语语法研究逐渐形成了形式与意义结合、考究语值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语法化研究应继承形式、意义相结合的优良传统。有关这方面的强调性的论述,在沈家煊(1998)、李宗江(1999)的论著里也可以见到。下面我们以“得”(·de)的语法化过程为例,进一步强调这个问题。

2.2 现代汉语的“得”主要有以下几种用法:

第一种用法:动/形+得+已有状态补语,如“讲得很清楚”、“绿得可爱”。

第二种用法:动+得/不得,如“这种野果子吃得/不得”。

第三种用法:动+得+可能结果补语+(宾语),如“听得出来”、“赶得上车”。

朱德熙(1982)、吕叔湘(1984)对这三种用法的“得”的语法性质有不同看法,列表对比如下:

第一种用法第二种用法第三种用法

朱德熙(1982)

得a(后缀) 得b(动词) 得c(助词)

吕叔湘(1984)

得[,1](助词) 得[,2](助词)

“得b”、“得c”都表示“能”义(可能、可以、允许),吕叔湘(1984)看作同一个助词“得[,2]”。为简便起见,我们暂且采用吕先生的“得”字二分法,但把“得[,2]”看作后助动词。

王力(1958),曹广顺(1995),蒋冀骋、吴福祥(1997),以及李讷、石毓智(1997)等研究者更多地关注“得[,1]”的形成情况,而不十分重视“得[,2]”是如何形成的。早期“动+得”是连动式,“得”只是动词,表示“(已经)获得”的意思。例如:

(1)其先曰李信,秦时为将,逐得燕太子丹者也。 (《史记·李将军列传》)

(2)宋元王之时,渔者网得神龟焉。(《论衡·指瑞》)

“逐得”、“网得”的“得”,由表“(已经)获得”义虚化成“已完成”义,再虚化成结构助词“得[,1]”,形式上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得”前边的动词由“获取”义类(如例(1)、(2)里的“逐”、“网”)变化为“非获取”义类(如“感得”的“感”),“动+得”的语法关系也从连动变成动补,当“动+得”里的“得”进一步虚化,失去充当补语的能力以后,“得[,1]”正式形成。(参见太田辰夫,1958;蒋冀骋、吴福祥,1997)

“得[,1]”的形成已经研究得很清楚了,但“得[,2]”是如何发展来的呢?换句话说,早期的“动+得”连动式一个方向朝“动+得[,1]”发展,另一个方向应向“动+得[,2]”发展,这第二个方向的依据、动因是什么呢?王力(1958)认为,“得”先具备“达到行为目的”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往往使‘得’字成为倒装的‘能’”。王先生对“得[,2]”的形成,只从语义虚化方面举例作了分析,没作形式上的验证、动因上的说明。我们以为,“得[,2]”的形成与两种形式有关:

第一,否定句。例如:

(3)单于遂独身与壮骑数百溃汉围西北遁走。汉兵夜追不得。 (《史记·匈奴列传》)

(4)主父欲出不得。(《史记·赵世家》)

(5)今壹受诏如此,且使妾摇手不得。 (《汉书·孝成许皇后传》)

(6)田为王田,买卖不得。(《后汉书·隗嚣传》)

(7)唇焦口燥呼不得。(杜甫诗)

(8)君王掩面救不得。(白居易诗)

在否定句里,“不得”可以理解为“没有可能性”或“可能性不大”。尤其是例(3),“不得”既可以理解为“没有得到”, 也可以理解为“不能(追)”,因为是夜晚,无法追。早期的否定句为重新理解“得”提供了句法条件及语用条件。太田辰夫(1958)认为“动+不得[,2]”早于“动+得[,2]”,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他没有说明为什么“动+不得[,2]”要早一些。我们以为,否定句里,动作行为没有实现,与动词“得”的“已经获得”的常规义相冲突;而且动作行为没有实现,是动作者能力达不到。因此,在否定句里,“得”比较容易产生“能”的意义。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否定性的“动+不得[,2]”可能早于肯定性的“动+得[,2]”。

第二,疑问句。例如:

(9)苍天变化谁料得?(杜甫诗)

(10)乱后谁归得?(杜甫诗)

(11)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孟郊诗)

(12)兄且如何出得身?(《季布骂陈词文》)

例中的“得”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能”义,二是“已经完成”义。但是例(10)这样的反问句有否定作用,一般表明动作并未完成,与“已经完成”义相矛盾,“得”理解为“能”义更合适。因此,疑问句也为重新理解“得”提供了句法及语用条件。

另外,“得”后宾语的消失,“得”与“不得”的对举(如“若解微臣箭得,年年送贡,累岁称臣。若也解箭不得,只在殿前,定其社稷”(《唐五代·韩擒虎话本》)等,都是与“得[,2]”形成相伴随的句法变化或句法环境。

语法化,是语法演变的内容,不是单纯的词义虚化。语法研究,总离不开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形式。语义的变化和形式的变化是相互影响、始终伴随的。

三 语义俯瞰与虚词的涵盖义

3.1 汉语的实词虚化,源词是意义实在的实词, 虚化成虚词(新词)以后,实在的意义部分失去,但有失必有得,有弱化必有凸显,与其说意义消失,不如说意义迁移。更重要的是,源词的意义往往仍然控制或影响着新词的意义或新词分布的句法语义环境。我们称之为“语义俯瞰”(Meaning constraint)。结合实例说明如下:

例一:现代汉语的体标记“着”,来源于义为“附着”的动词“著”。据李讷、石毓智(1997)的考察,从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着(著)”可以作补语,表示动作附着的对象或到达的地方,“着(著)”后面带处所宾语。唐以后,“着(著)”逐渐失去带处所宾语的能力,原来作宾语的处所词语,位置只能前移,“动+着”后的宾语,都是一般的事物名词了。“着”经过宋代到元代才成为真正的体标记。简单归结如下:

动+着(著)+处所宾语→处所+动+着(著)→处所+动+着(著)+事物名词

从历时看,体标记“着”是动词“著”语法化的结果,动词“著”的附着义,与处所成分相联系的用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着”出现的句法环境:现代汉语中段为“动+着”的存在句,前段一般要求是处所词语,而不能是时间词语,如“店门前坐着一个老太太”,前段是表示处所的“店门前”。这种要求和限制,跟“着”与空间成分的原始关系有关。换句话说,“着”成为体标记以后,它的源词——动词“著”——的语义仍然在某些情况下影响着它,俯瞰着它。(储泽祥,1998)

例二:助词“得[,1]”受动词“得”语义的俯瞰更明显。以“网得神龟”为例,早期“动+得”的时间关系图示如下:

图中,t1是“网”动作的时间,即ab线段,t2是“得”动作的时间,即bc线段。t2在t1之后发生,“得”是“网”的结果,t2的开始标志着t1的结束。因此,“得”有标示“网”动作完成的作用。“得”由“(已经)获得”义虚化为“某动作之后已产生结果”义,作用就相当于表示完成的体标记了,如“牡丹枉用三春力,开得方知不是花”(司空图诗)里,“得”就表示完成义,蒋冀骋、吴福祥(1997)认为,结构助词“得[,1] ”就是在动态助词“得”的基础上进一步虚化而成的(561页)。现代汉语凡带“得[,1]”的句子,都不能再带体标记。无论是近代汉语“得”可表完成,还是现代汉语“得[,1]”排斥体标记,都是作为语法化源词的动词“得”的“(已经)获得”语义俯瞰的结果。

例三:再来看现代汉语的语缀“头”。可以说“东头、西头”,“上头、下头”,“前头、后头”,但一般不说“左头、右头”,这是为什么?其实也是语义俯瞰在起作用。“头”本是动物的重要器官,隐喻到无生命物,是长形物体的一端或两端。对于动物来说,头的两边是左、右,那么,物体一端的两侧也是左、右,因此,“左、右”与“头”不在同一个方向上,不能说“左头、右头”。语缀“头”虽然虚化了,但它原始的意义仍然影响着它的组合功能。至于“东头、西头”,长形事物如长形房屋,总是面南座北,东西宽,南北窄,那么,东、西两端都是“头”,可以说“东头、西头”就不足为怪了。

3.2 以上所举诸例说明,即使像“得[,1]”、体标记“着”、 语缀“头”这样的虚化单位,仍然要受原始语义的制约,组合时仍然有语义上的要求,说它们完全失去了“词汇意义”,似乎难以让人信服。我们认为,一个实词的意义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涵盖义,另一部分是细节义,实词虚化以后,受损失的是细节义,涵盖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留着。以“得[,1]”的虚化过程为例:

(13)民采得日重五铢之金。(《论衡·验符篇)

(14)值祥私起,空斫得被。(《世说新语·德行)

(15)江上晚来堪画处,渔人披得一蓑归。(《唐·郑谷诗)

(16)十三学得琵琶成。(白居易诗)

这四个例子代表“得[,1]”虚化的四个阶段。从这四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动词“得”的细节义逐渐消失的过程:

第一阶段:“得”为动词,涵盖义是“(某动作之后)已产生结果”,细节义是“东西到手,某人已拥有某东西”,如例(13),“得”的细节义是“民已拥有日重五铢之金”。

第二阶段:“得”仍然可以看作动词,涵盖义不变,但细节义发生了变化,不限于“东西到手”,只要是具体结果都行,如例(14)“得”的细节义是“(砍)到了被子”。

第三阶段:“得”可以看作动态助词,涵盖义不变,但细节义已经萎缩。如例(15)的“得”只有涵盖义,表示“已产生结果”,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体标记“了”。

第四阶段:“得[,1]”形成,起连接动词与补语的作用,涵盖义仍然保留,细节义完全消失。“得”细节义消失所形成的语义空位由补语来填补,如例(16)的“成”,就是“学”的具体结果。“得[,1]”实际上兼有结构助词与体标记的双重身份,它的连接作用,与它所处的动词后的句法位置及补语的出现有关,而它的体标记作用,是由它的涵盖义决定的。

我们认为,虚词也有语义内容,体现为涵盖义。实词虚化的过程,是细节义损失的过程。源词的意义之所以能俯瞰新词,是因为源词的涵盖义仍然保留到新词的缘故。虚词的涵盖义直接影响着虚词与实词的匹配情况。因此可以说,涵盖义与句法—语义特征密切相关,是句法与语义两个不同层面的接口。

四 语法化与配价

4.1 实词虚化,尤其是动词的虚化,总伴随着配价能力的变化,总体趋向是配价能力减弱,配价指数减少,直至消失。(这里所说的动词的配价成分,限于体词性成分。)

早期的动词“得”是二价动词,如例(2)“渔者网得神龟”里, “得”的两个从属性成分分别是“渔者”和“神龟”。“得[,2]”的形成与“不得”早期常位于句末有关,如例(3)“汉兵夜追不得”, “得”后没有从属成分(获得的对象)出现,这为重新分析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如果是“汉兵夜追,不得单于”,“得”只能理解为动词。例(4)至例(10)的否定句或疑问句,“得”后都没有从属成分出现。 例(11)“报得三春晖”、例(12)“出得身”,“三春晖”、“身”并不是“得”的从属成分(它们都不是获得的对象)。“得[,2]”形成以后,配价能力及配价指数已完全丢失,不再支配体词性成分。

“得[,1]”的形成也与配价能力的消失相伴随。曹广顺(1995)及蒋冀骋、吴福祥(1997)等人的研究表明,“得”在虚化过程中经历了后边不出现从属性名词性成分的阶段,如“病来才十日,养得已三年”(白居易诗)、“行得廿余里”(《敦煌变文集》)等,“得”后没有对象出现。从配价情况看,这时的“得”已失去了配价能力,进一步虚化之后,就变成了“得[,1]”。

4.2 动词的配价能力与该动词的细节义密切相关,细节义损失,配价能力必然减弱。从这个角度看,配价似乎应属于语义范畴,但历时变化也告诉我们,配价能力发生变化,其句法形式的组合功能也会有所改变,因此,把配价看作句法—语义范畴更为合适。

配价能力的变化情况,可以作为衡量某一语言单位是否语法化了的一个尺度。如沈家煊(1998)认为“山脚”、“桥头”、“山腰”等词语中的“脚、头、腰”,是由表身体部位的词虚化而来的,表示空间位置,但它们仍然是比较虚一点的实语素,并未完全语法化。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合适的,从配价能力看,实体名词“脚/头/腰”都是一价名词,要求支配成分出现。通过隐喻表示空间位置以后,仍然是一价名词性成分,仍然要求支配成分出现(如上述例子中的“山/桥”)。也就是说,身体部位的“脚/头/腰”虚化为表示空间位置的成分以后,配价能力并没有发生变化,配价指数仍然是一价。因此,储泽祥(1997)把它们称作“准方位标”,以区别于“上/里”这样的方位标记。

表空间位置的“头”进一步虚化成为语缀以后,如在“东头/前头”里,“头”不再是一价名词性成分,没有明显的支配成分了,已完全语法化了。

五 语法化与方言

5.1 用方言现象来说明共同语的情况,应持谨慎态度。 汉语方言十分复杂,尤其应该如此。但共时地域方言的差异,往往能反映共同语历时变化的情况,因此,讨论共同语的语法化问题,方言情况是不可忽视的旁证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历时文献语料的不足。方言本身的语法化现象,对研究共同语的语法化问题,也具有启示作用。

5.2 由于历时文献语料掌握的情况不同,或分析的观点、方法不同,对同一形式的语法化过程,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如结构助词“得[,1]”,蒋冀骋、吴福祥(1997)等认为它是由动词“得”虚化成动态助词“得”,再由动态助词“得”进一步虚化而来的,王力(1958)并不认为在“得[,1]”的虚化过程中有动态助词阶段。这两种看法到底哪一个更接近实质?除了调查语料、分析甄别之外,还可以用方言来旁证。安徽岳西话(赣语)支持蒋、吴的看法。岳西话里,与普通话的“得[,1]”相当的是表示完成的动态助词“着”,对照如下:

普通话用结构助词“得[,1]”:跑得很快 累得满头大汗 绿得可爱

岳西话用动态助词“着”:跑着大快底 累着满头大汗 绿着爱人

从岳西话的情形看,由动态助词虚化成结构助词,并非是不可能的。

5.3

比上述例子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普通话结构助词“的”的语法化情况。“的”最初的形式写作“底”,王力(1958)认为“底”是“之”的音变,吕叔湘(1955)认为“底”源于“者”,冯春田(1991)推测结构助词“底”源于代词“底”,江蓝生(1999)明确指出:助词“底”源自方位词“底”。唐五代时,“底”分布在六种格式中:A.名+底+名;B.名+底;C.形+底+名;D.形+底;E.动+底+名;F.动+底。方位词通常位于名词之后,而结构助词通常位于两个成分之间,那么,证明助词“底”源自方位词“底”的最理想的格式是A 式“名+底+名”。可惜的是,近代文献中,“名+底+名”格式很少见,如《祖堂集》里就没见到这种格式。江蓝生(1999)也只举出少数这样的例子,如杜甫《哀王孙》诗“屋底达官走避胡”,“屋底达官”即“名+底+名”格式。近代汉语有关“名+底+名”的文献语料不足。如果江蓝生(1999)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在汉语方言里可能会有所反映。安徽岳西话就有大量这样的例子。试举部分如下:

第一组 锅底饭 碗底菜 缸底水 袋底米

第二组 河底鱼 塘底泥 田底草 湖底水

第三组 箱子底锁 碗柜底门 树底叶子 仓山底亲戚

第一组的“底”是方位词,相当于普通话的“里”,“底”前后的事物名词有明显的空间关系。第二组里,“底”前后的事物名词有空间关系,也有领属关系,当凸显领属关系、弱化空间关系时,“底”的方位作用被淡化了,“底”开始向结构助词虚化。这里,重新分析是“底”虚化的重要机制。第三组里,“底”已虚化为结构助词。在岳西话里,方位词“底”与结构助词“底”是共存的。

虽然关于汉语普通话结构助词“的”来源的看法众说纷纭,但岳西话的情形支持江蓝生(1999)的看法。

六 余论

6.1 关于语法化的机制问题,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少论述。如沈家煊(1998)介绍了Joan Bybee等人讨论的五种机制:隐喻(Metaphor)、推理(Inference)、泛化(Generalization)、和谐(Harmony)和吸收(Absorption of context)。Hopper & Traugott(1993)突出两个机制:重新分析(Reanalysis)和类推(Analogy,即泛化)。 刘坚等(1995)讨论了诱发语法化的四个因素:句法位置的改变、词义变化、语境影响及重新分析。总体看来,语法化机制的系统性、层级性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6.2 现代汉语的语素的位置,可能是早期词序的反映。如现代汉语的“晓得/记得/认得/懂得/省得”等词,都是早期“动+得”语法化的结果,由早期的两个词变成了一个词,语素“得”的位置,与早期助动词“得”的位置相类似。“晓得”在湘方言娄底话里仍然是短语而不是词,其否定形式不是“不晓得”,而是“晓不得”(不知道)。

不仅如此,实词虚化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意义也可能反映在相应的现代汉语的语素义里。如现代汉语的动词“使得”,有两种基本的用法:A.如“由于操作失误,使得机毁人亡”,这里的语素“得”表示已产生结果。B.如“这办法倒使得”,这里的语素“得”表示“能”义。“使得”里“得”的两种意义,都是“得”语法化过程中衍生出的意义。

6.3 表示能够意义的“能”与“得[,2] ”在现代汉语普通话里并存,也是历时演变的结果,“能”与“得[,2]”来自不同的途径。从理论上说,汉语里存在三种可能:A.只有“能”,没有“得[,2]”;B.只有“得[,2]”,没有“能”;C.“能”与“得[,2]”并存。安徽岳西话属于B种情况,汉语普通话属于C种情况,A 种情况是否存在于汉语历史上的某个时期,或存在于汉语的某个方言里,现在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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