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路径探索
马良灿
(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阳 550025)
提要: 乡村社会良性秩序的维系和乡村居民美好生活的实现是乡村善治追求的目标。这种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乡村组织建设为载体,将善治嵌入在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村治实践中,从根本上优化当代乡村治理体系。乡村组织建设涉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合作型社区组织的健全与培育,它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组织载体。德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经验,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基础性秩序。自治是村民治村、村组自治、协商共治与村民民主权利的制度化表达,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民意基础。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融合互补是协调乡村社会生活秩序、实现乡村善治的制度保障。在迈向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过程中,乡村干部应及时回应乡村居民的现实诉求,并尊重和实现该群体的各项社会权利。从根本上说,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过程,就是不断使村民生活更富裕的过程。
关键词: 乡村善治;有效治理;治理体系;优化路径
一、引 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织部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如何构建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当代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了专门论述。之后,国家出台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指出,在优化乡村治理体系与结构的过程中,要贯彻“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1]的治理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乡村组织建设,建构治理有效的乡村运行体系,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这充分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当代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问题,并将实现乡村善治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基础。
如何将善治嵌入在自治、德治、法治的实践中,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如何在实现乡村善治的过程中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给予解答。笔者认为,要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需要信守以村庄为本位、以农民为主体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从乡村组织建设入手,在健全和完善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优化乡村治理关系,确保广大农民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在健全和完善乡村治理的实践中,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塘约村以乡村社区组织建设为引领,将实行协商共治、村社自治、村民治村、订立村规民约、整治村风民俗、重建乡土伦理进行有机融合,把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与农民生活富裕相融合,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塘约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条乡村治理的“塘约经验”,为新形势下健全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指明了可能的方向。塘约村由此成为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农民生活富裕进行有效结合的示范村。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塘约经验”的治理实践,从乡村组织建设、德治、自治、法治和善治等维度,就如何在迈向农民生活富裕的过程中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新路径进行探索,期望这种探索能为人们理解新形势下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的内在联系提供某种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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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组织基础
培育和再造乡村社区组织,提升乡村居民的组织行动能力与协调能力,使该群体以组织而非个体的方式应对社会生活风险、以集体而非个人的方式参与村庄公共生活,这不仅有助于克服当前乡村村落空心化、农民生活个体化、农民行为私利化和乡村社会无序化、村落结构松散化的多重困境,而且有助于培养村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有助于促进村落共同体的成长。没有强有力的乡村组织作为载体,乡村社会面临的各种治理问题将难以应对。因此,通过加强乡村组织建设来实现农民的再组织,以此重建乡村的组织体系[3],这将为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提供重要的组织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明确提出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通过组织振兴再造农民组织,以组织化的方式来解决乡村治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这是实现善治乡村的前提。抓住了这一前提,在一定程度上就抓住了乡村治理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实践中,乡村组织建设与再造涉及三个维度,即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与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深化以及被村民所认可的各类合作型社区组织的培育与再造。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民合作型村落社区组织三者相互嵌入,互相依存,互为补充,构成了新时期独具特色的乡村组织体系。
由群众推选出来的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小组委员会是实现村组自治的基石。组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本组内部村民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尽可能在小组层面协商解决村民的各种利益诉求和矛盾冲突。如若村民小组自治委员会对村民反映的各种问题和诉求无法解决,由组委会提出建议,提交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总支进行专题讨论解决。塘约村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总支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就各个组委会提交和反映的各种问题进行集体协商、集中解决,最后以村两委的名义下发对各种问题的处理意见。如若村民对村两委的解决方案持有异议,塘约村将启动村级层面最高级别的议事协调机制,即召开全村村民代表大会,由全村村民代表就一些重大事项和村民关心的焦点问题进行投票表决。一旦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作为村级处理问题的最高决定。决定一旦做出,村民就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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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需要而自愿组建的各类合作型社区组织直接面向村落社会生活,直接为村民进行社会互助、开展经济活动和文化生活等提供服务,是村民赖以生存的社会组织保障。这些合作型组织直接嵌入在村落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之中,它们直接同村民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这里所说的合作型组织,主要包括邻里互助型组织,各种文化型、生活型、经济型等合作组织。在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培育村落自身的各种合作型组织,这些组织的培育和逐步成长,将有助于实现村民社会生活的再组织,将使村民以组织的方式来应对各种社会生活的困境。同时,它们还将有助于培育村落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有助于解决和克服村落空心化、个体化与功利化的组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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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约村在优化乡村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以村级组织建设为引领,以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为目标导向,建构了党总支(行政村)——党支部——党小组(自然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村)——村民小组自治委员会(自然村)的村级组织治理结构。塘约村十分重视村级党组织建设,建立了一个党总支,四个党支部、九个党小组的村级组织架构,直接在自然村建立了党小组,将党的组织建到了村庄上。同时,为及时回应村民诉求,解决村民内部矛盾,村民以十五户为单位推选一名村民代表,在每个自然村组建了以村民小组长为核心、村民代表为纽带的组委会,并设置了直接面向全组村民服务的村组工作室,每个组委会都专门持公章,使村组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
村民自治组织是乡村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组织载体。乡村社会面临的各种治理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的介入和协调而得以化解。中国传统村落的村治传统,在于依靠文化精英的积极介入和参与。这些文化精英依靠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来治理乡村,以此实现乡村社会的无为而治。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呈现的是一种地方精英自治,农民参与乡村治理,往往较为被动和内敛。当代乡村治理所呈现的基本特征,往往表现为富人治村、能人治村,特别是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的联合,在一定程度上使村民自治制度陷入了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的困境。因此,如何从根本上优化村民自治组织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关系,如何提升村民自治组织在解决乡村纠纷、化解乡村矛盾、带领村民致富等方面的能力,这成为新时期健全和完善乡村组织体系的核心议题。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村民自己的自治组织,应当延展自身的组织空间,应当提升自身解决村落治理性难题、维护村民利益的行动能力。
在塘约村村庄治理运行实践中,党小组和组委会作为村庄自治层面最基层的群众组织,在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进行集体土地确权,整治村庄环境,表达村民利益诉求,调解村组矛盾,化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协调村民关系,维护村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层治理功能。在实践中,村民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纠纷、邻里瓜葛、关涉村民的一些利益诉求、个人利益与村组集体利益的纠葛以及发动组织群众劳动等具体工作基本上都可以在村组层面给予解决。通过自然村组委会来组织协调和处理各种治理性难题,组织发动村民参与村组公共事务,投工投劳建设村落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村落社会的再组织,这是塘约村在创新乡村治理中的重要经验。
塘约村通过成立村合作社和下设的妇女创业中心、运输队、建筑队等子公司,以及塘约村目前正在建设的连户路、机耕道、产业大道、路灯安装等村庄工程,招用村民进行劳动,一方面为村民增加就近就业机会,同时又可以联动村民之间的感情,强化村民的合作意识和组织行动能力。村民通过参与村庄公共活动,进行集体劳作,不仅增进了情感,促进了相互协作与交流,更重要的是逐步培养了一种民主协商的议事能力,村民的公共性意识在村落集体活动与协商共治的过程中逐渐培育与壮大。这种议事协调能力和村落公共意识的成长是新时期村落共同体重建的灵魂,是增进村庄互助团结的情感纽带[4]。
在塘约村,从党员、党支部书记到党总支书记,从村民小组长、村委会成员到村民委员主任,每月都要直接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积分考核,考核评议直接和相应职务待遇挂钩,所有职务采取定岗不定人的动态管理方式。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党员一旦年终考核不合格,要么进行经济惩罚,要么取消各种身份资格,直接撤销相应职务。在这种动态的考核管理过程中,无论是村民小组长、村干部还是党员干部,在服务基层群众的过程中都必须勤奋工作,公平公正,热情周到。因为一旦被取消各种资格或职务,不仅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待遇和津贴,而且关乎自身的名誉和脸面。在相对熟悉的乡土社会,大家对脸面和名誉看得很重。
完备的乡村组织体系和灵活的村组干部考核机制,使塘约村的村级组织治理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村民组织行动能力和公共意识得以明显加强。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升乡村组织的行动能力是实现村民自治和善治的组织保障。塘约村通过加强推进乡村组织建设,真正将分散的村民组织了起来,真正形成了组织联动,抱团发展的态势。乡村组织的重建夯实了乡村治理的社会组织基础,实现了村落共同体的再造,克服了村落空心化、村庄组织松散化、村民生活原子化的组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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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强有力的村级组织协调下,塘约村先后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等各类产权的“七权”确权工作,明晰了村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产权关系。在确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村级基本上组织都能够化解。塘约村通过土地确权,使农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置,这为该村壮大集体经济,盘活村集体资产、实现村民与集体“村社一体、合股联营”的农业合作化发展道路扫清了障碍。除进行土地确权外,塘约村在村级组织的推动下,先后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对村中乱办酒宴、赌博、酗酒、懒惰等不良社会风气、对脏乱差的村容村貌等现象进行了综合治理,取得了良好的乡村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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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党的基层组织解决的是乡村治理的思想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村民自治组织直接关注和回应村民的公共服务诉求和治理性难题,而村落合作型社区组织则服务于村民的社会生活。在基层治理实践中,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落合作型组织三者互相嵌入,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的系统整合,它们构成了新时期乡村社会的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乡村社会的组织再造。而乡村治理的“塘约经验”,在乡村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典范。它进一步表明,从完善基层党组织结构、深化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和培育村落合作型组织等层面加强乡村组织体系建设完全是可行的,这种组织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将能为确保乡村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和村民好生活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道德维度
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突出礼俗教化、伦理情谊、包容礼让等道德因素对于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意义。以德治村一直是乡村治理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传统。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所遭遇的历史巨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传统乡风文明和道德礼俗的衰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在乡村社会蔓延,盲目攀比之风盛行,敬老爱老的孝道传统在衰落、守望相助和和谐礼让的邻里关系在淡化、朴实厚重的乡村传统在消失,等等。这一切都在腐蚀乡村,都在从根本上动摇乡村治理的道德根基,摧毁乡村居民的精神大厦。因此,推动乡风文明建设,重建乡村居民的道德规范与精神文化家园,通过道德重建来实现乡村善治,这是传统社会的柔性治理方式在乡村社会善治中的真实体现。
在塘约村,无论是村庄事务协调、乡村治理规则制定、还是村民土地确权与流转入股经营、危房改造、村庄整治、乡风文明建设等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通过组委会、村两委、合作社和村民代表大会等议事机构进行民主协商、充分讨论决定。村民对这些决定的知晓率较高、参与度较深。与很多地方流于形式的乡村自治实践不同,塘约村的村组自治、村民自治和协商共治的自治精神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自治理念深入民心,它从本质上是一种将农民核心利益置于首位的村本自治。在长期实践中,塘约村民逐渐培养了主人翁意识,养成了民主协商、公开讨论、关心公益、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讨论的新观念。
针对乡村社会出现的不良社会风气和伦理道德滑坡的德治困境,塘约村以治理滥办酒席铺张浪费现象,治理赌博、酗酒、懒惰等不良风气为重点,以弘扬孝道伦理、促进邻里互助、增进村庄团结、培育村民互助合作精神与公共意识作为乡风文明建设与社会伦理重建的方向,率先开启了以德治村、以礼化人的乡村治理实践。塘约村民甚至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将道德伦理作为衡量村民行为是否合格的基本道德尺度。如被村民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村规民约的“红九条”中的四条就明确规定“凡是不孝敬、不赡养父母者,不管教未成年子女者,滥办酒席铺张浪费者,不参加公共事业建设者”的村民将被在全村张榜公告和通报批评,将被列入村庄治理的“黑名单”。村民一旦被“刷黑”,不但会受到公共舆论的指责,同时还会被取消其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村组干部也将拒绝为其提供任何服务。在塘约村村庄治理实践中,无论是村组干部还是村民,很少有人去触犯这些道德的红线。因为一旦触犯这些红线或做人的底线,村民不仅要为自身的行为后果负责,而且还会受到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并由此在村庄中受到孤立和排斥,很难在村中立足。
赡养父母、养育子女,这本身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肩负的责任,也是道德礼俗规定的做人底线。塘约村民将这两条作为村规民约加以强调,一方面是信守和重申中国传统的孝道伦理,更重要的是强化塘约人对家庭的责任意识,强化村民对家庭的责任担当。因为一个对家庭有责任、有担当的人,一般不会懒惰,不会去进行赌博,更不会嗜酒如命。塘约村之所以要对游手好闲的“懒鬼”,沉迷赌博的“赌鬼”以及烂醉如泥的“酒鬼”进行惩治,就在于这些“三鬼”没有家庭责任担当,败坏了乡风礼俗,危及了乡村秩序和村民的生活安全。因此,对“三鬼”和没有家庭责任担当的人的治理深得民心,塘约村民积极配合组委员会和村支两委对这类群体进行有效治理。
在塘约乡村治理实践中,凡涉及村中的重大决定、民生问题、村容整治、制定村规民约、整治乡风民俗事项等都必须召开全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和民主投票的方式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因此,村民自治是塘约村民解决各种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而健全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为村民治村、为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展示平台。
为减轻村民负担,塘约村还专门组建了红白喜事酒宴理事会和服务队,村里专门配置了餐厨具无偿供村民使用。由理事会指派厨师和相关服务人员无偿上门为村民办理红白喜事,服务队的劳务费由村集体按统一标准补贴,一般红喜事村里每庄补贴1000元,白喜事村里每庄补贴3000元。在酒宴改革之前,村民的人情送礼、操办各类酒宴的负担很重,贷款办酒、借款走人情现象极为严重。因此,这项酒宴改革和村风治理工作得到了村民的普遍认同,特别是村里免费统一操办酒宴,免费提供丧葬一条路服务,极大地减轻了村民的人情开支、经济负担和各种后顾之忧,这项革除旧陋习、树立新乡风的改革可谓众望所归,深得民心。
塘约村还成立了各种专业合作小组,村民在合作社的集体劳动中不仅获得了生存机会,分享了村集体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加深了彼此的沟通交流,融合了关系,增进了情感联系,平日产生的隔阂和摩擦,将在集体劳作中逐步消解。正是在这种互助合作中,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村庄的公共性逐步成长,人们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组织引领,抱团发展对自身、对村庄和乡村共同体的意义。村庄的公共性和村民的集体合作意识、责任意识正是在共同的集体劳作过程中得以逐步增长。同时,在塘约村进行的各种公共服务建设中,村干部严于律己,敢于担当,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成为乡风文明的指引者和践行者。村干部和村民在日常互动过程中,自觉践行和遵守村规民约和道德习俗约定,将德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村治实践中真正体现了以德治村、以德化人的新精神。
塘约村在村民治村、村组自治、协商共治等层面的实践探索,从根本上破解了新形势下乡村自治的难题。在塘约村所形成的“党建引领、改革推动、合股联营、村民自治、共同致富”的发展模式中,“自治”是确保乡村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是推进乡村各项工作得以进行的有效途径。塘约村在推进村民治村、协商共治的过程中,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自治体系。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通过广泛收集民意并以民主商议的形式就村组村民关心的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公开讨论,在村治过程中彰显村庄本位,突出村民的主体性和自主性,进而体现乡村民主决策、协商共治、村组自治与村民治村的自治精神,这是塘约村实现村庄有效治理的主要经验。
四、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自治维度
村民自治是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协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村民治村、协商共治的制度化实践与表达。如今,这项制度已在乡村社会中运行了三十多年,它在对乡村治理实践和村民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也需要克服和避免自身所暴露的一些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包括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有自治之名无自治之实,村民参与程度低,乡村精英充分利用这一制度谋求最大利益并由此俘获了这一制度所彰显的社会价值,村民自治缺乏深厚的群众基础,村民自治组织缺乏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村民自治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的上述局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运行机制,最大限度调动乡村居民参与乡村协商共治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才能为解决村民面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实现乡村善治提供民主基础。从本质上说,善治本身即意味着农民的广泛参与与民主协商,意味着农民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参与性本身就是善治的基本属性。乡村社会所追求的善治,本身即是“在公民民主参与下形成的良好秩序”[6]。
在优化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中,应当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协调能力,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结构体系,将村民自治向自然村延展,实现村民自治与村组自治的有机结合。在这一过程中,应当突出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保障村民进行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自治权和参与权。同时,在推进乡村民主化进程中,应优化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结构,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村组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更好地调和乡村生活,维护乡村秩序[7]。
塘约村革除旧陋习,治理旧恶习,重建乡村新礼俗和新习惯的德治观念及其实践表达,促进了乡风文明建设,增进了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培育了村民的公共观念和集体意识。如今,以德治村的观念已深入塘约人心中,德治观念及其实践在调解邻里纠纷、培育村民互助合作观念、规范村民行为、弘扬乡风文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乡村德治或者说以德治村绝不是说教式的空中楼阁,而是在乡村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实践中一点一滴地养成的,这种新礼俗和新习惯一旦养成,它将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乡村德治建设涉及乡村社会心态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重建,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邻里和谐、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节约的德治乡村。这就需要培养村民积极向上、理性和平的社会心态和尊老敬老、和谐礼让、和亲睦邻、互惠利他的社会风气。《规划》明确指出,要用“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1]。乡村善治的实现,需要重建乡村社会的道德文化基础,需要从根本上对乡村社会中出现的各种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有效治理。从某种程度上说,“善治”本身就包含明确的道德评价。在政治哲学中,“善”的物质表现是公益,而“善”的精神表现形式便为美德。只有拥有美德的人,才可能遵守和践行善治的公共精神和原则。因此,乡村社会良性秩序的维系和实现需要德治的支撑。在急剧变迁的乡村社会中,重建乡村居民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心态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基础性秩序,也是“调节基层乡村社会生活关系的重要机制”[5]。
在岩体出露较好的位置取3件人工重砂样品,经鉴定,均出土大量金刚石指示矿物,即铬铁矿和铬透辉石(表4)。铬铁矿镜下特征为黑色,棱角—次棱角块状及半自形八面体为主,次浑圆粒状少,微透明,沥青光泽,高硬度,粒径0.03~0.65mm。透辉石类镜下特征为翠绿色,棱角—次棱角块状,透明,玻璃光泽,高硬度,粒径0.10~0.60mm。
党的组织纵览乡村治理的全局,把握乡村治理的政治方向,并能为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提供思想政治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基层党组织的坚强领导。同样,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需要强有力的党组织的政治引领。没有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介入和参与,乡村治理将会迷失政治方向。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面临组织涣散、成员结构老化、在乡村治理中的组织动员能力较弱等困境。要解决这些困境,急需加强党的组织建设,需要优化党组织的内部治理关系和治理结构,需要提升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将坚持政治原则、敢于承担责任、文化素质较高、协调能力较强并对农民和农村有深厚情感的人吸纳到组织中,充分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一般通过村社组委会会议、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三级议事协调机制,村民的各种诉求和问题都能给予及时的回应和解决。在调解邻里纠纷、整治乡风民俗、化解干群矛盾、进行村落规划与环境整治以及处理各种土地确权问题的过程中,塘约村所形成的“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工作原则和三级议事协调机制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实质所在,也是当前乡村自治实践过程中“社会问题社会化”的处理方式在塘约经验中的真实呈现。
同时,塘约村民移风易俗,以倡导文明节约、简化礼俗程序、树立文明新风为重点,对村里的乱办酒席和铺张浪费的不良社会风气进行了整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塘约村规民约的“红九条”之一便是将“滥办酒席铺张浪费者”列入“黑名单”,明确规定今后全村村民除了举办婚宴酒席和丧葬酒席外,其他酒宴如搬家酒、过寿酒、状元酒、满月酒等名目繁多的酒宴一律不准操办,一旦发现操办者不仅要被“刷黑”,所有食材将被没收并送给学校或养老院。《塘约村关于“滥办酒席,反对铺张浪费”致全村村民的一封信》和《酒宴理事修改草案》中,进一步对全村酒席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村民办酒席需提前一周到酒席理事会办理备案手续,老人过世必须当天填写备案表,审核通过的酒宴由理事会指定厨师4~5人提供服务,只提供餐具免费使用,但凡超过40桌以后由操办酒席方按每桌20元交纳服务费,红喜“八菜一汤”、白喜“一锅香”,红喜不超过3天,第一天是村里面的人去帮忙,第二天是吃正席,第三天早上村民帮忙吃饭之后就结束;白喜办酒则一般在五天左右,超过5天,服务费由操办事宜者全部负责。
塘约村的村治实践表明,建立良好的村民议事协调机制,赋予乡村自治坚实的社会基础,充分发挥自治制度的优长,是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经验,也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社会民主基础,是农民民主权利在乡村善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五、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制度维度
法治是维护农民各项权益、协调乡村社会生活秩序、实现善治乡村的制度保障。将乡村社会秩序纳入法制轨道,建设法治乡村,进而实现乡土秩序与法治秩序的相互融合,构建既符合乡村传统,又契合当下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法治规则,这是法治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真实体现。因此,乡村治理中的法治规则,既包括当代的正式法律规则,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相关法律规定,也包括契合村庄伦理、得到村民认同、符合村庄实际的非正式规范,如村规民约、礼俗传统、民间调解、简约治理,等等。因此,依法治村在乡村社会的具体实践方式,主要体现为国家正式的法律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协调互补与内在结合。
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摄影艺术家开始采用“设计”的方式进行创作。他们有意识地跟随广告业照亮的道路,运用想象与才智挣脱了古典现代主义的束缚。他们不是在现实世界中寻找主题,直接“拍摄”,而是选择自行“创造”一个全新的视觉世界。
斑点叉尾鮰(Ictalurus punctatus),属鲶形目、鮰科,简称鮰鱼,原产于美国,是一种温水性鱼类。具有生长周期短、高脂肪、高蛋白、丰富的氨基酸等特点,且肌间无刺,表面无鳞,深受各国渔业、消费者和加工企业喜欢。经过多年的养殖尝试,我国现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已经在南方大范围养殖[1]。随着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人们更加注重食品质量和品质,味道鲜美的鱼类更受人们的青睐。我国地域辽阔,如何实现鲜活的鱼类低成本、远距离的运输已成为水产业十分关注的问题[2]。
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一方面要不断深入推进依法治村实践,体现法治规则在规范村组干部行为、民间纠纷调解、处理干群关系、打击违法犯罪、铲除村霸恶霸、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中的重要意义,将依法治村的原则贯穿至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始终。在当前农村村落空心化、无组织化和个体化的社会情景中,一些村霸恶霸、乡村混混充斥乡村,恶人治村现象严重,这严重干扰了村民正常的社会生活,扰乱了乡村居民的社会秩序。这些治理乱象都需要法治规则的强行介入,并通过运用现代法治手段对这些群体进行有效治理。同时,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各种资源纷纷进入乡村。由于缺乏法治规则的监督,这些下乡资源纷纷被乡村能人、乡村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所俘获,这种精英俘获行为严重侵犯了普通村民的利益,这都需要村民运用法律规则来捍卫自身合法权利。此外,作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村组干部应遵守法制规则,坚守法治底线,作法律权威的守护者而非背离者。同时,国家应该开展新一轮的法律知识下乡运动,使学法、普法、懂法和用法逐渐成为农民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习惯。
另一方面,应当发挥各种非正式规则在实现乡村善治中的价值。各种非正式规则如乡规民约、礼俗教化、礼让和谐、熟人规则、简约治理规范等作为实现传统乡村治理的有效方式,在当代乡村治理实践中依然发挥着重要功能,它们可以大大降低治理成本。当代乡村农民的生活既延续了传统,也超越了传统。因此,传统社会形成的各种非正式规则,在延续传统的同时需要进行现代性改造,使之成为新时代被乡村居民所信守的行为规范、处事原则和协调人际关系的基本尺度,并同现代法治规则互相协调,互相补充,最终确保乡村社会的有效运行。
在塘约村乡村治理实践中,乡村治理最有效、村民最认可的治理规则是运行成本较低的各种村规民约。这里并不是说村规民约超越了法律限度,而是说它更符合村民的治理需要,能够迅速回应和解决村民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对村民而言,现行法律和村规民约的运行是并行不悖的,村规民约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还得合情合理,契合乡土人情,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关注乡村治理的治理规则,既要关注它的治理内容,更重要的是要关注治理规则是如何产生的,村民为什么会认同这些治理规则[10]。塘约村践行的各种村规民约,是与村庄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村民的真实需要高度耦合的,是在进行广泛讨论和充分论证基础上并得到全村村民认可的,因此可以视为新时代的新乡约。
以被村民广泛认同并严格遵守的塘约村村规民约“红九条”和“黑名单”制度为例,这些条款中的每一条都同村民的日常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都是为了解决或维护村民的各项权利而制定的。这九条规定除上面列举的四条外,其余五条是凡是“不交卫生管理费者,贷款不守信用者,不按规定乱建房屋者,不积极配合组委会工作者,不执行村支两委重大决策者”,只要违背其中任何一条,便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受到相应处罚。塘约村“红九条”的制定过程和方式是:先由各组村民代表和组委会就村民想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然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进行汇总、分类,并通过组委会将汇总后的意见反馈给村民,征求具体意见,最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通过后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全村进行张榜告示,村民无异议后还要同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书,表示同意遵守“红九条”。塘约村的“红九条”和其他村规民约如《塘约村整治滥办酒席制度》之所以得到村民的遵守和认同,根本原因在于村民不仅明了这些规约的产生过程,而且它们直接应对村民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表达了村民的真实需要。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无论是村组干部还是普通村民,都会共同维护这些规约的权威性和治理的有效性,一般都不会跨越这些规约所划定的红线。
塘约村所制定的各项治理规则的执行,一方面来源于群众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来自于村级组织强有力的推动。在村庄治理实践中,治理规则和治理主体是互相牵制的。主体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和遵循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和推动者。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治理主体和治理规则的双向契合,使塘约村民逐渐有了规则意识,而这种规则意识正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制度保障。
六、通往乡村善治之路
通往善治之路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目标。在政治哲学中,“善”即公平正义,意味着人们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实现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而要实现美好生活,则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的支撑。善治在乡村治理图景中的实践表现,即意味着乡村社会良性秩序的有效建立,也意味着农民对实现生活富裕的向往。进一步说,乡村善治亦即乡村社会的“好秩序”和乡村居民的“好生活”。其中,好秩序是实现好生活的前提,“是善治实现的起点”[11],好生活是善治所追求的目标。要实现好秩序,需要建立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和多方参与的民主协商机制,需要农民最广泛的民主参与与协商共治。在迈向农民生活富裕的过程中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好秩序”与“好生活”的实践表达。
在现代汉语中,“让”字除了基本的含义和用法外,还可以后面连接补语(complement)形成表示使役义的“动补结构”,从而形成“使役过程”的小句,这时,小句所表达的意义一方面取决于“让”字的使役义,而另一方面和“让”字后面的补语成分共同表达小句的使役类的及物性过程意义。例如,在例句(3)中,此句是由作为小句主要动词的“让”字加上后面的小句“人们造出无限的句子来”共同表达是使役动作过程意义,从而形成含有使役义的动补结构,即“使役动补”结构。
善治始终嵌入在德治、自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它在确保乡村居民社会生活秩序良好运行的基础上,其最终目的在于尊重和实现乡村居民的各项社会权利,在于及时回应村民的现实诉求,使他们的社会生活更美好。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要推进城乡融合,尽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取消身份限制制度,尽快解决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尽早实现城乡之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平等化和公平化。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自治、德治和法治三者的优势互补,以确保乡村居民各项社会权利的实现,解决他们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与社会参与等方面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中,各种下乡资源的落地分配以及惠农政策的基层实践都应当在法治规则的限定下进行,都应当既符合道德礼俗的规定,又契合当代民主政治与村民自治的精神。只有这样,乡村社会才会形成好的秩序,村民也才可能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过上好生活。
乡村治理的塘约经验,不仅在于建立了组织行动能力较强的村级组织,将自治、德治和法治三种理念成功融合至乡村治理体系中,最终实现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更重要的是它将乡村治理同实现村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紧密联系在一起,让村民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使村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发生明显改善,让村民真切感受到集体利益和个人命运紧密相连。
塘约村通过“七权”同确,划清了村集体和个人土地的权属关系。在此基础上,村集体通过采用“流转+入股”的方式将分散的农民土地集中起来,加上村集体已有的土地,成立了在村两委领导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土地的集中利用和规模化种植。每年年底,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流转所产生的流转费,而且可以直接参与合作社所产生的收益分红。合作社的利润收益分配村集体占30%,合作社占30%,村民占40%。也就是说,村民可以分享40%的利润收益。无论是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还是合作社的农业耕种者,全为塘约村村民。村民不仅享受了土地流转的租金和入股分红的股金,而且可以直接给合作社打工,就地解决就业问题。除了成立合作社外,塘约村还成立了建筑公司,将长期在外面从事建筑业的本村村民召唤回来,为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另外,依据村民的各自特长,塘约村还组建了运输队,成立了妇女创业小组,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解决塘约村村民的就业问题。现今,塘约村村民的就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对老百姓而言,这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只有老百姓的生活有保障,乡村善治的目标也才能实现。
塘约村集体除了成功解决老百姓的就业问题、协助村民操办红白喜事外,还在村落广场建设、村庄通村通组公路改造、危房改造、村容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民生问题上做了大量工作,老百姓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切实感受到了组织起来、抱团发展的好处。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村集体还将从根本上解决塘约村村民高中以上的学杂费、承担村民医疗负担等问题,将尊重和实现村民的教育权和健康权作为村集体工作的中心内容。因此,乡村治理的塘约经验,所呈现的是村集体将实现村庄善治与村民的就业、上学、医疗、居住、社会服务等民生问题密切联系起来,使村民在参与村庄治理的实践中实现了生活富裕。
七、结 语
本文结合乡村治理的“塘约经验”,从乡村组织建设入手,将乡村善治嵌入在德治、自治、法治的实践中,就如何在迈向农民生活富裕的过程中实现新形势下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进行了路径探索。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乡村组织是建构自治、德治、法治和善治相结合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载体。无论是乡村德治的践行、村民自治的深化,还是法治规则的实践和善治目标的最终实现,都必须依赖强有力的乡村组织作为载体。同时,村民治村、乡村德治和依法治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是相互嵌合、互相牵制的。在通往乡村善治的过程中,德治是基础性秩序,自治是根本运行原则,法治是基本制度保障。因此,自治、德治和法治共同构成了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国家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大战略举措,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农民福祉、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长期性公共服务工程。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践中,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更是实施这一战略的社会基础。而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实现,需要建构契合乡村实际的现代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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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12.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 2019) 04-0154-08
基金项目: 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7年度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省社科通[2017]28号);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7zd04)。
作者简介: 马良灿(1979—),男,回族,云南昭通人,博士,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胡政平;校对:鲁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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