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与发展——周礼全先生合作原则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礼论文,述评论文,原则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964(2004)06-0023-06
一、周先生对“合作原则”理论的诠释
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是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演讲《逻辑与会话》(Logic and Conversation)时率先提出的理论,它是“会话含义”的推导依据,是语用学的核心内容。
格赖斯认为,为了保证交际的顺利进行,人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遵守着一条基本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根据你参与交谈的目的或方向的改变而提供适切的话语”[1](P101),这便是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在这条原则的统领下,格赖斯又建立了四条准则,准则又下分几条次原则:
第一,量原则(Maxim of quantity)
(1)所说之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
(2)所说之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第二,质原则(Maxim of Quality)
(1)不要说自知虚假的话。
(2)不要说证据不足的话。
第三,关系原则(Maxim of Relation):要有关联,要切合题旨。
第四,方式原则(Maxim of Manner):要明白清楚。
(1)避免晦涩。
(2)避免歧义。
(3)简明扼要井井有条。
对于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周礼全先生认为,首先,格赖斯合作原则对“美学的、社会的或者是道德的”内容阐述不够科学清晰。其次,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只重视直陈话语而忽略了考虑命令话语和疑问话语的情况。鉴于上述的看法,周先生对合作原则做出了新的诠释:
(I)真诚准则(相当于质准则)
(I.1)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直陈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断定的事态是存在的,这就是说,S必须相信命题A所表达的事态是存在的或命题A是真的。
(I.2)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命令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行动是H能够完成的或是能实现的。
(I.3)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疑问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提出的问题是H能回答的。
(II)充分准则(相当于量准则)
(II.1)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直陈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断定的事态是S所能提供的最大量事态。
(II.2)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命令话语“U(!A)”时,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行动必须是S要求H做出的最大程度的行动。
(II.3)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疑问话语“U(?A)”时,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回答必须是S要求H做出的最大程度的回答。
(III)相关准则(相当于关系准则)
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有助于实现谈话目的的,这也就是说,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和谈话目的相关的。
(IV)表达准则(相当于方式准则)
(IV.1)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不含混的。
(IV.2)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无歧义的。
(IV.3)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不冗长的。
(IV.4)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有秩序的。
(V)态度准则
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有礼貌的。
二、周先生合作原则理论的贡献
显然,周先生的合作原则是对格赖斯合作原则理论的深化和细化,它使合作原则的研究更具操作性,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和方法。考察周先生的合作原则,我们认为其价值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对合作原则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定义。
自从格赖斯提出合作原则以来,关于合作原则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兴起,然而,关于合作原则的定义却是众说纷纭。人们认为,“为了准确而有效地进行交际,说话人和听话人都要采取合作的态度。这种共同守信的原则就称为‘合作原则’”[2]。“第一个提出会话含义理论的是美国哲学家格赖斯,在1967年的几次演讲中,他提出,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说话双方必须遵守一些基本原则,即‘合作原则’”[3]。“美国当代语言哲学家格赖斯认为会话,即人们的言语交际,要顺利进行,言语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着一定的约定俗成的语言交际,即‘合作原则’”[4](P113-115)。“Grice认为,这些话语的生成和理解之间存在着一种使话语连贯进行下去的‘默契’,这种‘默契’即为‘合作原则’”[5]。在评判这些定义孰是孰非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格赖斯的原文:“We might then formulate a rough principle which participants will bc excepted to observe,namely :make your conversational contribution such as in required,at the stage at which it occurs,by the accepted purpose or direction of the talk exchange in which you are engaged.One might label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6]对照原文,这些说法都不够理想,要不就是一种同语反复,要不就是没有讲到关键点,要不就是解读得过于抽象。
与此相比,还有些学者的定义要略微合理些,如,“总的交际方针:按具体需要、阶段、目的和方向进行交际”[7](P45)。再如,“他(格赖斯)认为,人们的言语交际总是相互合作的,谈话双方都怀着一个共同的愿望:双方话语都能互相理解,共同配合”[8](P70)。又如,“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的目的或方向”[9](P56)。与上面的那些定义相比,这些定义比较符合格赖斯的初衷,然而,将合作理解为“公认的目的”“方向”或“需要”似乎不够全面,略显抽象。这恐怕不完全是译者的问题,Salvatore Attardo就明确指出,“格赖斯合作原则中的‘目标,(purpose),是个模棱两可的说法,可以指话语目的(即话语的功能),也可以指言者想要达到的超出会话本身的任何目的”[10]。
的确,现实生活中的话语交际是丰富多彩的,有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公认的目的,无法满足对方的需要,甚至无法遵循已定的方向,如,碰到别人问路,你因不知道只能婉言“对不起,我不知道!”虽然没有满足问者的需要,但是态度上是礼貌的,方式上是积极的,这种行为显然不能被定性为“不合作”。针对合作的丰富性,周先生在充分解读格赖斯原意的基础上,给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定义:“格来斯认为,人们在谈话时总有一个共同接受的谈话目的。在谈话中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有各个阶段的谈话目的。谈话的合作原则是:在一次谈话及其各个阶段中,谈话的参加者相应于谈话的目的和要求做出自己的积极贡献。”[11](P432)周先生将合作行为概括为“积极贡献”,不失为明智之举。“积极贡献”一方面可以表现为话语所传达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表现为话语表达的方式或者是态度,这与周先生认为格赖斯合作原则的一大缺陷是是对道德的、美学的或者是社会的内容阐述不清是唇齿相依的。这样一来,它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涵盖合作的各种情况,以问路的答复为例,因为已经尽其所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所以应视为合作的行为。显然,比较之下,周先生的定义要合理一些、易于操作些。
第二,应用言语行为理论深化了合作原则的研究。周先生明确指出:“格赖斯所讲的合作准则,都是关于应用直陈话语的合作准则,而没有考虑关于命令话语和疑问话语的合作准则以及它们的谈话隐含。这是格赖斯隐涵理论的又一个重大缺点。”[11](P439)针对这一不足,周先生立足于汉语句类对合作原则及其准则进行了具体化的研究。周先生分别从直陈话语、命令话语和疑问话语三个角度对真诚准则和充分准则进行了细致的理论分析和逻辑的形式刻画。周先生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对命题的态度,大致相当于奥斯汀和塞尔所说的‘语旨’(illocudonary force),我们则把对命题的态度分为三大类……即对命题的断定态度、命令态度、疑问态度”[11](P18)。我们知道,提出合作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含义问题,而含义研究与言语行为研究是紧密地统一在一起的,它具有严实的理论依据。正如索振羽所言,“一般说来,通过说出句子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就是句义的功能。……句义的研究和言语行为的研究在原则上没有区别。恰切地说,它们是同一种研究。因为每个有意义的句子凭借其意义都能用来实施一种特定的言语行为(或一系列言语行为),又因为每个可能的言语行为在原则上通过一个或一些句子都能确切地用公式来表达(假定语境合适),所以,句义的研究和言语行为的研究不是两种独立的研究,而是从两种不同的视角所做的同一研究”[9](P163)。在言语行为的意义层次中,“语力”行为也就是周先生的“命题态度”,其实是研究的核心,因为一方面“不存在不带语力特征的句子”[12](P412),语力行为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语力行为又是言语行为中最丰富和最复杂的部分。因此,从一定的程度上讲,合作原则探讨的主要是语力层面的合作。周先生的做法是这一思想的具体实现。其实,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本来就蕴涵这种想法,索振羽这样评价,“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塞尔提出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使由奥斯汀开创的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完善化,它把言语行为理论跟格赖斯的会话含义学说结合起来,把间接言语行为跟言语交际的得体原则,特别是礼貌准则紧紧地挂上钩”[9](P183)。我们认为适当结合言语行为的理论成果将大大地深化和拓展合作原则的研究。
我们知道汉语句类有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周先生从直陈话语、命令话语和疑问话语出发,却偏偏不提感叹话语,这样做的原因何在呢?周先生明确表示:“我们把命题态度分为三大类,至少在书本中主要只讲这三大类,即对命题的断定态度、命题态度和疑问态度,因为分别表达这三类对命题的态度的直陈语句、命令语句和疑问语句是绝大多数自然语言都具有的,而且这三类对命题的态度也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11](P19)至于感叹话语,根据结构的不同,周先生将其分为三类:一是独词叹句,如“哎哟!”“喂!”“嗨!”等,这类话语因为不表达命题内容可以不予分析。二是陈述叹句,由陈述与句尾语气词构成。如,“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啊!”“这个人是能干的呀!”等,它的命题内容等同于一个直陈话语。三是含强调成分标记的感叹句,它是使用一种形式上与程度状语疑问词相同的副词来抒发感情的,常用“多么”“真”“太”等。如:“西湖真是太美了!”“我多么喜欢杭州啊!”它们的内容也等同于直陈命题“西湖很美”、“我很喜欢杭州”。因此,这类感叹句可以归并至直陈命题中进行考察。从这点上讲,将命题态度概括为直陈、命令和疑问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第三,明确指出合作原则涉及内容和方式两方面,并大胆创建了态度准则。
从格赖斯提出合作原则及其准则以来,许多语言学家都发现它在处理道德、社会与美学内容上存在缺陷。如哈里齐(Harnish)和赛道克(Sadock)认为,将“美学、社会或道德”的原则归于合作原则之中不合适,建议另立其他原则。此后,里奇(Leech,1983)将布朗(Brown)和莱文森提出的“礼貌和面子”问题加以深化,明确提出了一条与合作原则并驾齐驱的新原则: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下设六个准则:得体准则、慷慨准则、赞誉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关于这一点,周先生认为,“人们有理由认为‘说话必须是有礼貌的’也是一条合作交际的准则。因为说话没有礼貌,就不能进行至少是妨碍进行合作的交际和谈话。而且有些谈话隐含就是根据‘说话必须是有礼貌的’得出的。例如,在谈话中,人们常用疑问话语来传达请求或命令,常用委婉含蓄的话语来传达信息。这就是根据或应用了‘说话必须是有礼貌的’作为谈话的合作准则。这是一方面”。“从另一方面说,在格赖斯所提出的合作原则中,有些也是美学的、社会的或道德的准则。格赖斯的质准则‘不要说你相信为假的话语’。就是要求人们在谈话中不说假话。这显然也应是一条社会的道德的准则。格赖斯的方式准则‘话语不要冗长’和‘话语不要含混’,显然也具有美学的性质”[11](P439)。
诚然,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不直接明说而故意拐弯抹角含蓄表达的现象,“礼貌原则”确实能够帮助“合作原则”做出合理的解释,然而,并非所有的这类话语都是出于礼貌的原因。在这点上,周先生的观点显得更为明确而且符合实际,他在4个准则基础上明确创建了第5准则:态度准则。他解释道:“态度准则是合作谈话必须遵守的。有礼貌的话语有助于谈话的顺利进行,有助于达到谈话的目的。无礼貌的话语则会妨碍谈话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谈话的中断。即使在两种敌对的政治势力的政治谈判中或两个敌国的外交谈判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也应是尽量地有礼貌的。当然,不同场合表现礼貌的方式可以不同。”关于5个准则,他声称“这5条准则,涉及话语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涉及话语所表达和传达的内容;另一方面涉及话语本身,或者说,涉及话语的表达方式”。“真诚准则、充分准则和相关准则,都是关于话语的表达和传达的内容的准则”。“表达准则是关于话语本身的,或者说,是关于话语表达方式的”。“态度准则既涉及话语本身,也涉及话语的内容。有礼貌的话语不仅话语所应用的词句(包括声调)必须是有礼貌的,而且话语所表达和传达的内容也必须是有礼貌的”[11](P442)。显然,周先生关注到了格赖斯合作原则的这一重大缺陷,并大胆地构建了态度准则,这是很有意义的。
此外,周先生利用其娴熟的逻辑技能,运用符号对合作原则进行了逻辑的形式刻画,从而使合作原则更加严格精致,为合作原则在计算机信息处理中的运用打下了基础。此不赘述。
三、由周先生合作原则理论引发的新思考
周先生以其渊博的知识和敏锐的眼光为合作原则的研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这些成果也启示后来学者对相关理论做了多方面、多层次的深入思考。
第一,关于态度准则的具体化和丰富化。
虽然周先生创立了态度准则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然而,他似乎取法于离奇,基本上拘于礼貌的角度,缺乏进一步的具体分析。在这点上,国内学者索振羽的做法可资借鉴,他建立了总的话语原则——得体原则,即交际者根据语境的变化选择可以取得最佳交际效果的方式说话,然后,将得体原则分为三个次原则:礼貌准则、幽默准则和克制准则。其实这里的得体原则与格赖斯所讲的合作原则如出一辙,它暗示着在合作原则之下其实有着很多的具体内容。事实上,大量现实生活中合作的话语交际并非是出于礼貌的用意,有的是为了达到幽默的效果而故意违反其他准则,如,A:“你家住哪里?”B:“地球上。”B为了创造幽默的效果而故意违反了量准则:要提供足够的信息。有的是为了体现含蓄的风格而特意婉言曲语,如,A:“你们什么时候买车啊?”B:“我先生还没有学出来。”B违反了相关准则而含蓄表达出暂时不买车的意思。还有的是为了增加反讽的力度而有意正话反说或反话正说,如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此时的“你好!”其实违反了真诚准则,增加了仇恨之意,体现了反语的力量。通过对现实话语交际现象的考察,我们简单认为,态度准则至少可以细化为这几方面:礼貌、幽默、反讽、含蓄、简洁。
此外,周先生虽然提出了态度准则,可他认为相关准则和真诚准则是最重要的。在我们看来,相关准则和态度准则是最重要的。这里有必要先搞清楚话语交际中的“合作”到底是指什么?首先看什么是“合作”,《现代汉语词典》中这样定义:“相互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13](P764)《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中的解释基本相同:“cooperate :work or act together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a result.”[14](P260)既然是“相互配合”那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做法的配合,一是方式的配合。相应之下,话语交际中的合作也包括两方面内容:话语传递的信息和话语传递的方式,与信息关系最大的当然是相关准则,与方式关联的有表达准则和态度准则,而表达准则多是话语表达的具体的方式,它直接受制于话语表达的态度,因而态度准则要更重要一些。
在实际会话中,如果我们以态度准则为主要的衡量指标,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如:
A:请问外滩怎么走?
B:我怎么知道!
C:对不起,不知道!
B与C传达的内容是一样的,但是毫无疑问,B是不合作的,C是合作的,原因在于两者虽然在内容上或者说是信息上都没有满足A的需要,但是C在态度上的积极努力取得了A的谅解。其实,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更注重谈话的方式主要是态度而忽视谈话的内容,因此,态度准则在合作原则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关于量准则所体现的“量”概念。
周先生将格赖斯的量准则称为充分准则,并从陈述句、疑问句和祈使句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为:
(II.1)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直陈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断定的事态是S所能提供的最大量事态。
(II.2)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命令话语“U(!A)”时,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行动必须是S要求H做出的最大程度的行动。
(II.3)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了一句疑问话语“U(?A)”时,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回答必须是S要求H做出的最大程度的回答。
对照格赖斯量准则“所说之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之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我们认为无非是表达了话语传递的信息量要“不多不少一刚刚适量”。可是周先生的充分准则体现的是“最大量”思想。虽然“最大量”与“适量”有时会重合,但事实上,它们是不同的概念。我们认为,会话合作中遵循的应该是“适量”标准。这与斯帕波与威尔逊区分“最大关联”与“最佳关联”有一致之处。下面以陈述句为例加以说明:
A:“现在几点了?”(想下班回家了)
B:“好像十一点左右。”
此处的B的回答,只是提供了当时语境下的合适的时间,它体现的是适量准则;如果从“最大量”上讲的话,B应当精确回答出“几点几分几秒”,然而,如果这样必会成为笑料。
再看疑问句,如:
A:“你语文期末考试考得好吗?”(父亲问儿子)
B:“好。”
C:“95分。”
针对父亲的提问,B的回答是不能让他满意的,C才满足了父亲问话的真正意图。然而B是体现了A的最大量信息,C则满足了A的最适量的信息。
最后看看祈使句。我们常常在公园看见“小草有生命,请君脚留情”的指示牌,从这句话承载的最大量信息看,就是“不要踩踏草坪”。实际上,它还包含“不要用手摘拔小草”和“不要用车碾伤草坪”等意思,总的来讲它指的是“不要破坏草坪!”这是“小草有生命,请君脚留情”在公园的语境下体现出的适量的信息。由此可知,所谓的话语交际的量准则更多要求的是“足够的”信息,而不是“最大的”信息。
第三,关于量原则具体运用的方案。
周先生对伽兹达的等级隐含(scalar implicature)和子句隐含(clausal implicature)进行了论述,并认为这是格赖斯量准则的具体化。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只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尤其是新格赖斯学派的发展,量准则得到了很大的深化。如国内的学者徐盛桓的成果便很有价值。徐盛桓为量原则提出了六条实施规则,它们可以分属三种情况[15]:
(1)从话语提供的强势(S)推导出弱势(W)的情况:
规则一 (A(S)├A(W)):从S推导W
(2)从话语提供的弱势可进行三方面的推导的情况:
规则二 (A(W)├A~A(S)):从W推导S的情况
规则三 (A(W)├A~A(X)):从W看X的情况
规则四 A(W)├A~T[A(S)];A(W))→+\-A(S)
(3)从说话人表示的知识状态进行推导:
规则五 (K[A(W)]├K[~A(S)]
├~K[A(X)]
规则六 这条规则的三条次则都用于这样的句子的推导:句子有表示感知的动词,并有其宾语从句:
(a)K(P)├P
(b)F(P)├~K(P);
(c)F(P)→+\-P
这些规则尤其是规则四对上下义关系和某种部分一整体关系的量含义的推导做出了有益的补充,从而使其更为完整。
周先生对子句隐含做出了贡献。我们一般讲到子句隐含常常是指由等级关系动词构成的宾语从句。如,“知道”与“相信”构成等级关系,当我们说“我相信你是个善良的人”,实际上隐含了“我并不知道你是否是个善良的人”,否则就应说成“我知道你是个善良的人”。周先生将子句隐含从宾语从句扩大到了复句的范围内加以研究。他认为“P并且Q”与“P或者Q”,“既然P,那么Q”与“如果P,那么Q”构成等级关系,当说话者说“P或者Q”和“如果P,那么Q”时,实际表明他不知道或不能断定是否“P并且Q”和“既然P,那么Q”。这样的研究,大大扩大了子句隐含也就是量准则的研究视野。可惜的是,周先生到此便没有再做探究,给我们留下很多的遗憾。
我们认为,复句中,“虽然P,但是Q”与“就算P,也Q”是构成等级关系的。如果我说“就算你是对的,我也不听你的”。不能推出或预设“你是对的”。而我又没有说另一句直陈的复句“虽然你是对的,但是我不听你的。”这句话与前一复句的长度大体相当,并且是相关的。而后一句话可以推出“你是对的”。因此,我说“就算你是对的,我也不听你的”时,表明我知道你是否是对的。此外,“既然P,就Q”与“只要P,就Q”和“只有P,才Q”,“虽然P,但是Q”与“无论P,都Q”,“因为P,所以Q”与“如果P,那么Q”也是构成等级关系的。可见,在复句的等级意义上还有许多的内容可以挖掘。
虽然周先生的合作原则理论形成于十年以前,然而,每每品读起来,常萌“触处逢春”之感,久久凝思之后,总享“柳暗花明”之悦。周先生深邃的思想和睿智的眼光的确让我们受益匪浅,我们仅以此文对周礼全先生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真心的感谢。
收稿日期:200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