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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银行单一产权的弊端
首先是所有者“虚置”。“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还是其中的个人,都不具有财产委托人和所有者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公有财产边界是模糊不清的,没有哪一个经济主体能够对它提出现实的、明确的利益要求。现实中,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者的代表,从其产生开始便具有多重目标函数。在经济上要保持可持续性的高速度的增长,在政治上要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在行使所有者权利时,不可能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而不受其他非经济目标的干扰或支配。实际上,政府常常将其作为管理者追求的社会目标纳入其国有银行经营目标之中。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要参与银行经营利润的分配;而作为全民社会利益的代表,又要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或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标,这就必然在其控制经营的银行中形成政企不分。因此,政府作为全民所有权的代表,既要求专业银行上交利税,实现其所有权的职能;同时,又要求其承担企业改革的成本和其他公共财政性支出,直接干预、指挥银行日常业务,实质上垄断了专业银行的经营权,看似矛盾的现象,其实正是缺乏真实主体的所有权关系在经济生活中的客观反映。在这里国家政府作为银行资本所有权的代表、专业银行本身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层的经理人员作为银行经营的代理人,三者其实只有形式上的区分,并没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各自独立的经济权能,因此,国有专业银行具有的只是一种单一的、边界不清晰的产权形式。
其次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专业银行的产权关系始终是非明晰化和非人格化。而作为全民利益代表的国家政府又具有多重目标职能,因此对专业银行的利润实现根本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督,而且也无实质的监督动机。
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专业银行都先后提出了企业化、商业化的经营目标,在产权这一根本问题没有理顺、没有规范化、合理化的情况下,一味推行“放权让利”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政策,试图借利益动机向专业银行体系引入市场机制。从这个时候开始,专业银行产权权能结构内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大量“放权”使总行的经营控制能力开始减弱,“让利”本身使基层行实际上参与了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和使用,而且在随后的改革中,这种经营控制结构的调整普遍地带有刚性特征,也就是说基层行在整个银行体系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要求具有不断增加的强烈偏好。
从目前专业银行体系产权结构关系来看,除最基层的县级支行外,总行、省、市三级银行都是既作为代理者又作为委托者的双重身份出现的。作为代理者,其依据“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优势,不断地与上一级委托者在利润分配上讨价还价,甚至采用欺骗手段,通过各种方式来侵蚀剩余索取权;作为委托者,由于其不能合理占有剩余索取权,必然缺乏对增加盈利的动机,因而也就缺乏对其代理者的行为的积极、有效的监督。甚至出现委托者和代理者在某种程度上的“合谋”,即远离了终极所有者——国家理论上追求国有资产盈利和增殖的目标而谋取“集团”利益。
如果说成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来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以图把政府的双重职能分离开来。那具体到国有商业银行或许是成立国有银行资产管理部门来负责资本所有权管理,改变现存的上下级银行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资产经营的关系。但是国有银行产权模糊不清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为国有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成员依然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而不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他们对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选用、指派或聘用经营者的权利,但他们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剩余只对国家财政负责,同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不承担责任,实际上他们也承担不起这种风险。另一方面,可能出现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利用资产管理和行政上的优势地位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将使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行为偏离国有资产最大盈利的经营宗旨,包括对经营者的选择和聘任也许并非取决于该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才能、在银行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和标准上出现偏差、直接出于私人或部门利益干预银行日常业务等等。
因此,我们看来,在单一产权制度的背景下,无论是商业银行体系内部上下级行之间委托、代理的资产管理方式,还是成立单独的银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形成以国家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资产管理部门与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基本构架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都不能形成对商业银行经营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是进入——退出障碍。专业银行全民所有的产权属性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不可分割和不可交易性,因此,其他产权主体便不能通过市场合约依法进入;同时国家又严格限制新银行的设立,使得目前我国专业银行垄断性很强。
政府的特殊地位,给予国有银行特殊的庇护,使其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具有某种程度的有利地位,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单一产权导致的垄断不只是起到保护国有银行的作用,而在另一方面又严重损害了专业银行本身的利益和发展前景。(1 )国家的银行“必须”为国家的企业服务,提供大量、廉价的资金,然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则是没有保障的。(2 )国家的银行“必须”为国家财政服务,提供政策性贷款、按政策要求减免企业债务本息、供应“安定团结贷款”,出现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倾向。(3 )由于没有利益约束和破产压力,国有银行呈非理性化经营,在某些领域过度竞争、无序竞争,造成的损失无直接的责任承担者;而在另一些领域竞争又显得很不充分,如服务质量、资金运转、人才选拔和流动,由此而造成的效率低下、收益下降也没有有效的机制给予督促。
进入——退出障碍另一重涵义是由于单一产权的特点,国家作为单一的所有者对银行各级经理人员的选聘不能做到民主化、市场化。专业银行人事安排仍基本依据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制度,很少出现因代理经营者经营亏损而辞退行长或从经理市场上选择新的代理者;代理经营者也很难进入其他银行谋求前途更大、待遇更优厚、更适合于自己的职位,基层经理人员或职员几乎不能通过正常的民主选拔渠道依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得到合适的晋升。进入——退出障碍使得银行经营者只能在现有的行政职务链上向上攀升。这种体制下的银行各级代理经营人员都带有明显的短期功利主义倾向,他们要巩固自身利益就必须迎合委托者在经营要求方面或来自经营要求之外的各种需求。这里,经济效益不再是委托者寻找代理人的唯一标准,甚至经济效益问题根本就得不到重视。
二、构建合理银行产权的基本思路
在理论上合理产权的构建要达到一些什么样的基本要求呢?或者说怎样的产权特点是银行产权制度合理、完善的表现和我们要达到的目标呢?研究这一问题为我们提出改革方案提供理论基础和参照标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产权界定必须明确。 产权界定实际上要明确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银行产权界定明确,一方面使市场行为者的资产权利相互区分,使作为所有权让渡的市场交易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能明确交易者的行为责任,使之以其资产的权利对本身的市场冒险行为负责并使经营者具有理性行为人的性质。
国有单一产权体制下,银行法人经营权并不是以资产授权为基础而是通过行政授权,从银行内部调整权、责、利关系,银行内部法人利益边界模糊。产权制度的改革,要使得银行经营代理人的经营权利通过资产授权的实现,而不是通过行政授权由行政力量任意支配、分割、处置银行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完全由一种纯经济权利支配。
2、产权必须独立并能自主运用。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要求无论是商品还是资产,在交易前要分别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在交易后改变产权的所有关系,只有这样,商品和资产的交换才有必要和可能。因此,经济行为人必须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如果没有独立的产权,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就是在界定的权利范围内,合理运用各种金融资产去组织资产营运,以自身拥有的资产去承担亏损并独立取得经营所得的利润。如果银行不具备这样的产权性质,就无法承担产权经营责任、实现有效的自我约束。
3、发展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银行产权单一化的弊端已经明显地暴露出来。不仅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银行资产所有者职能合二为一,导致行政干预,而且因否定了银行独立主体的地位,使银行资产营运效率低下,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根本无法保证。这就需要在明确银行法人产权主体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多元化的银行所有权主体,逐步转向股份化的经营制度。只有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具体化、多元化,才能改变银行现行的产权“虚置”和“人人有权、人人无责”的模糊的产权特性,有利于提高银行资本负债比率和抗风险能力,改善资产质量,有利于银行成为真正的法人产权实体和合格的市场主体。
4、资产效益必须合理量化。 产权的特性在于它具有平等自愿的可交易性,各种出资者向银行投入资本金,实质上是把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经营权和处理权让渡给了银行,而仅保留了收益权。然而,产权所有者要取得公平的产权利益,就需要有合理的产权收益分配制度作保障,而这个制度是否合理的关键取决于产权收益分配的标准,这个标准既直接关系到产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影响着法人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经营者、劳动者的积极性。由此可见,使产权收益标准保持适当的比率,并使之规范化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对各种资产必须实行严格的价值化和量化管理,既包括资产的存量,也包括资产的增量。存量方面,对于银行现有全部资产数量,必须明确各产权所有者所占有的产权价值份额;在资产增量方面,也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产权在量上的归属,维护资产所有者之间、所有者与银行法人之间的合理利益关系。
三、股份制、产权多元化是专业银行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
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最基本的特征。人们也往往从股份公司具有明确产权的功能来推崇股份制。在股份公司,产权关系实际上是投资者和企业法人间因为投资经营而发生的财产上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股份公司制度界定和明确了股东与公司、公司法人机构与经营管理者对“同一财产”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与义务的边界,明确股权、法人所有权、经营权三权间的权、责、利关系。因此,针对现有国有专业银行产权单一、结构混杂模糊的根本制度上的弊端,借鉴其他行业和部门股份制改造的成功经验,把非国有的经济股份引入国有商业银行,使其变成股份制金融机构,推进其商业化、市场化的改革。
我国非国有经济力量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它们不仅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越来越多的融资服务,而且它们已经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参股。
从产权界定明晰化要求看,不同所有制来源的资本注入商业银行,由于不同的所有者有其各自具体的、明确的、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必然会严格确定各自的资本额度和权利界限以防止相互侵犯。这就同产权虚置的单一国有制形成鲜明的对比。第一,法律不允许以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来使另一部分股东受益,非国有经济股东的介入能够使国有股份所有者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某些制约;第二,非国有经济的股东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他们既直接取得投资资产经营的收益,又直接承担资产经营中的损失。在这种条件下,股份制的银行必须推行一种民主化的委托、代理制度和经营作风。法人机构和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兼顾各方面股东的利益,而不成为某个特殊部门利益的代表者。投资者、企业法人、银行经营管理层都有各自明确的经济利益,而且各自的经济利益并非相互孤立、彼此封闭,而是一种相互关联、共同促进的共生关系。
从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性方面看,股份经营制度有助于商业银行摆脱部门特殊利益和外来非经济力量的干预。各个股东投资者,尤其是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股东是明确的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在产权界定明晰化的前提下,它们将尽力抵制有损于银行利益的外来控制,确保银行按市场化要求安排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确定金融资产价格、控制资金的流向和投放,这对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在股份制银行内部利润分配和剩余索偿上,投资者必须把眼前利益和长远投资利益结合起来,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程序和各个项目的分配比例,利润分配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为商业银行长期发展奠定雄厚的经济基础。
按市场规则独立自主经营的商业银行将具有独立的经济理性,注重有限冒险,推行自我保全的稳健经营原则,有助于形成金融领域平稳的经营秩序,消除混乱的金融交易和自残性的恶性竞争。同时,理性的金融机构更加注重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和调控干预,这将大大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运用,因此,在宏观层面上,对于推进市场化,摆脱行政直接干预同样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多元化产权的商业银行体系有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因为:(1)独立经营的、 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份制银行着力向高效益部门投资,社会投资结构将发生转变。(2 )多元化产权的银行体系具有跨所有制的特点,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利益和发展要求将得到重视,将有助于避免单一产权制度下出现的所有制歧视。
综上所述,多元化、股份化的产权制度是国有专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也将成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突破口。但是在具体实施上,需要采取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体制改革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专业银行同国有企业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只是构想,如果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突变”的方式转轨,对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将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采取平稳的“渐进”方式看来比较现实可行。但由于专业银行在我国是一种比较独特的经济组织,其规模之巨大,垄断性之强烈,在世界经济中都是少见的,单靠体制外生成的“渐进”方式进行改革,时间拖得很长,长期内可能无法有效推进。目前,国有专业银行凭借其垄断地位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其他有利条件,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的经营竞争过程中还保持某些优势,但这种优势能够维持多久却是无法判断的。世界各国以及我国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垄断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市场条件下是明显低于非国有企业的,银行经营也不例外。因此,随着非国有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其竞争实力不断增强,国有银行的某种垄断优势会逐步削弱甚至完全丧失,一旦出现这种局面,国有银行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渐进式”改革和产权制度变革滞后,导致缺乏良好的经营机制而长期活力不足,经营最终完全陷入困难的境地,“渐进式”改革思路最终阻碍了改革的推进,这样的教训是不能不吸取的。因此,在国有专业银行产权改革问题上,决不能形成一味的“渐进式”思想惰性和依赖,而在稳步推进的同时,抓住时机大胆进行质的“突变”,国有专业银行向真正商业银行体制转轨到来得越早,对其未来的经营就将是越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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