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学博士培养机制改革——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其他典型培养单位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法论文,典型论文,机制论文,博士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10)03-0118-09
一、典型性公法博士①培养单位培养方案之比较
本项目以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以下统称为公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机制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涉及全国,凡拥有公法学博(硕)士学位授予点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都将作为考察对象。项目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全国现有的公法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其研拟、采用的研究生教育培养方案的调查、了解、归纳、研究,从而分析得出当前我国法学学科尤其是在公法学科方面,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概貌;各培养单位的优势、特点何在;又存在哪些弊端和短板;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得出实现培养富于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的博(硕)士研究生这一目标,所需的基本条件、先进理念和科学做法,就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学专业及法学相关专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各方面素质水平,实现该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工作创新提供较为成熟可行的改革建言[1]。
本次研究采用典型抽样法选取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公法博士培养单位作为考察样本,对其公法学博士培养(主要集中考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培养)方案进行全面细致的比较。
(一)培养目标、研究方向与课程设置之比较
从下表1,我们可以发现,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研究方向上,首先都要求博士研究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其次对基本的专业理论素养都做了相关的要求;再次要求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但是各个学校在具备这些共性的基础上,也都表现出了其自身的差异性。北京大学在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向上注重理论研究的能力,同时有重点地关注相关的理论问题,而且理论研究目标明确。中国政法大学则比较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相比之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则从事的是纯基础性理论研究。而武汉大学也比较关注理论问题研究,主要是在宪政理论方面的研究。总的来讲,不同的学校或科研院所,其培养的目标和方向具有各自的特色。培养目标的确立建立在各自自身资源优势的基础之上,相应的,研究方向的确立与其学术发展脉络有着密切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各培养单位都将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素养作为培养目标,应该说是符合作为最高学位的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定位的[2]。问题在于,无论是理论基础的坚实还是专业素养的扎实与否,除了在课程设置、学习和研究内容上加以体现外,采取何种形式来加以考察和评价,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不免会流于空谈。因为,培养目标的设定只是解决了应该达到何种学术水准和研究能力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实际所具有的知识与理论水平与所设定培养目标的一致,这中间还存在一个恰当的路径选择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培养目标的设定仅仅代表了培养单位对其所培养学生的一种主观上的良好期望,实际目标的达至需要做精良的设计。而在此方面,目前各培养单位除了在课程和方向上有所体现之外,其他的方面均没有发现有何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学位论文与学习项目安排之比较
从上表可以看出,每个培养单位都对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做了细致的规定,对论文质量的要求做出了一定的规定。由于地域的差异,其项目资源及学习的安排也凸显出了差异性。其中值得肯定的是,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均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控制程序,保证了选题的严肃性,有助于防止在博士论文选题上发生草率的问题。与此同时,要求博士生在答辩之前,必须围绕着博士论文选题所涉及的问题开展前期性的研究,并公开发表达到一定学术水准的论文,为博士论文的撰写打下基础,甚至作为论文答辩和毕业的先决条件。
博士论文的撰写上,各培养单位除一般的写作规范要求之外,均要求内容上要具有“创造性”、“开拓性”、“创新性”等,说明各培养单位对博士学位论文均有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惟在“创造性”、“开拓性”的标准上缺乏明晰的内容,评价起来难免有过大的操作空间。
(三)培养方式与学制之比较
由上述表格我们不难看出,在培养的方式上,北京大学在对博士研究生的管理上相对严格,建立了制度化的学术沟通机制以及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监督机制,确保培养的质量。武汉大学则强调在导师的引导下,博士研究生自由选择与学术方向的自由发展,注重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在培养年限方面,学制为四年,全脱产培养是一流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培养单位的未来走势。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培养的成就及不足
(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培养的成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的培养始于2004年前后,其时间虽然短暂,但在我国法学领域,尤其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培养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培养并输送了一批优秀的博士毕业生,目前活跃在我国的一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工作部门,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具体实践。从社会各界的评价与反馈来看,该校培养的公法博士受到了学术界同仁、政府机关较高的评价与肯定,这与该校公法博士培养的鲜明特色是分不开的。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深厚的学术积淀,打造出优良的学术传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科点历史悠久,始建于1948年的中原大学,后经过湖北大学、中南政法学院、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湖北财经学院、复校后的中南政法学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几个发展阶段。以蒋碧昆教授、曾广载教授、刘庆华教授、李益才教授、廖晃龙教授等为代表的老一辈学者的辛勤耕耘为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打下了坚实的发展基础。随着方世荣教授、刘茂林教授、王广辉教授、刘嗣元教授、石佑启教授等青年学者的迅速成长,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已成为专业队伍结构合理、学科体系完整、培养质量较高、科研实力较强、学术成果丰硕、社会影响较大的学科[3]。
基于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发展时间较长,其间不断地摸索与探讨人才培养的新思维、新方法,形成了独特的学术传统。学科组导师成员重视对公法博士的培养质量,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有重点、多层次地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理论功底。在博士培养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提高博士生的自主研究的能力,同时积极培养博士的问题意识。以“严谨但不失活力”的学术传统,去塑造人,影响人。
2.自由的培养方式,锻造出多元的学术旨趣。
总的来看,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培养,充分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采取自由培养的方式,不固定本学科博士的研究兴趣,不约束其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鼓励其采取多元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从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培养的课程设置来看,本专业的博士培养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开设了公共课程,诸如专业英语、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专业课的学习基本由导师根据博士的具体情况进行交流与探讨。除此之外,该校研究生部开始了法学前沿课程,邀请知名教授为在读博士生讲授与探讨法学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前沿热点问题。一方面,加深其博士生的理论素养,培养“大法学”理论观;另一方面,有利于拓宽博士研究生的知识面,激发其研究的兴趣与创新的学术灵感。这样的一种培养方式,可以给公法学博士提供一种宽广的视野,多元的视角,进行其学术研究。
3.友善的师生关系,塑造出宽厚的学术情怀。
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友善的师生关系对于教学相长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推动着导师与学生之间在学术领域的平等对话,打破传统的权威式传授的交往模式。亦师亦友的师生关系,从某个层面来讲,充分尊重了“真理之相对性”、“知识更新换代快”的客观规律。在平等对话中,彼此不断地进行学术观点的修正,从而推动向前发展,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
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导师组成员以“学术上严谨但充满宽容,生活中亲和但不失师表”构建起导师与博士研究生的良好关系。在平等对话中,提倡理性思维,鼓励学生大胆创新,锐意开拓。同时,以一种宽容平和的心态关注学生的学术成长。以身试教,在“教会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做学问”三位一体中,塑造出博士研究生宽容的学术情怀。
4.精深的理论研究,建构出扎实的学术功底。
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发展历史比较久远,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与教育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全国同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这些学术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本学科老一辈宪法学家与行政法学家的学术积淀,也离不开青年一代宪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为本学科理论研究的不懈努力,从而使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中国中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重地。从该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脉络来看,以宪法学的社会哲学理论研究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为主要的研究内容,并有着丰富的高水平理论成果[4]。
客观地讲,该校本学科的理论积淀相当厚实,这为博士生的培养打造了优良的先天优势。博士生培养的高质量,离不开对其自身理论素养的严格要求。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对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的理论素养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从培养的过程来看,导师组成员除了针对不同学术旨趣的博士研究生开列相关的参考阅读书目外,还要求在读博士研究生根据自身的需要旁听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以提升其对理论知识理解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优化其知识体系,进而服务于今后学习和工作的需要。
5.强烈的问题意识,引导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
法律和法学问题,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可借鉴性,但在根本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学必须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充满活力而具有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这就要求在学生的培养上,除了注重普遍性知识与理论的学习与掌握之外,更主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能够去思考和解决中国社会当下和今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拒斥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只是主张借鉴的目的必须立足于中国问题的解决之上。且不说更多是技术性、操作性的私法性的制度之间的借鉴是有限度的,公法性的制度,特别是宪法方面的制度的借鉴存在着更大的困难。因此,在公法学生的培养上,我们非常注重引导学生对有关知识和理论要弄清楚其产生的背景,所面对的问题是否在中国存在,即便存在,是否有中国的特殊性,如何根据中国的国情来加以解决等,以避免对外国的理论进行简单的照搬或移植,用来解决中国的问题,甚至是将外国的理论作为一种时尚加以把玩。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促使他们在学习中尽可能养成关注现实、注重解决中国问题的思维习惯,为今后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培养机制存在的不足
该校本学科的发展及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与兄弟培养单位公法博士培养方案及实施状况比较而言,难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在肯定的同时,应该正视,也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融合的欠缺性导致博士出现研究方向的潜在偏见。
相比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培养,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的培养,博士生出现了较强的学科偏见。我们通过社会调查的研究方法,采用电话深度访谈的方式考察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培养的鲜明特点[5]。在中国人民大学,其招生环节不区分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博士研究生所攻读的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在培养环节,无论是宪法抑或是行政法方向的问题,责任导师都能很好地予以指导。因此,中国人民大学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对于宪法还是行政法几乎没有学科之见,只有研究侧重点的差别。考究该校博士研究生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其往往有意识地去强调自己是宪法博士研究生,抑或是行政法博士研究生。从日常的学术交往情况来看,交往的次数和频率也是低数值的。究其原因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校宪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学研究学术对话机制的缺乏,难以在理论研究上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学术共同体②。宪法与行政法的分野,从某种意义上讲,削弱了该校本学科理论研究特色的鲜明性,也减缓了其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向前发展的步伐。一是博士生入学招生专业设置过于精细所导致的片面认识。该校博士生招生严格区分宪法学博士研究生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与硕士招生作出的宪法硕士研究生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相得益彰。我们姑且不去评价区分的弊端所在,但有一点很明确,其所带来的弊端大于其本身具有的正面意义。正是上述两方面,再综合其他各方面因素,使得本学科宪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很少关注行政法的理论动态和理论前沿,而行政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则很少关注宪法的发展。殊不知,这种学科偏见势必导致学术研究难以纵深下去。离开宪法理论的支撑,行政法的研究难以达致理论深度;离开对行政法的关注,宪法的理论研究也将面临闭门造车的尴尬。
2.导师与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沟通机制尚未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
毋庸置疑,在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倡导其自我学术积累,鼓励自我提升研究能力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理念。这也是研究生培养与本科生教育的重要区别点,也关系着博士研究培养的成功与否。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可能导致在有限的三年学制里,提升的速度处于较低的水平。如何在有限的三年里,极大限度地提升其研究的能力和研究的水平就显得格外重要。要达到这个培养目标,导师与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学术沟通与交流机制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就是一种极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在我国其他的具有公法博士培养资格的高校,对此问题都予以了较高的重视。典型的代表如中国人民大学,导师组成员都对自己所带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硬性地规定了学术研究定期定点交流机制,每周的某个固定的时间点,在固定的地方,就其本周所关注的问题点进行交流。同时对博士研究生在某一个问题所出现的困惑给出建议并予以指导。除了这种机制外,博士研究生可以随时预约跟自己的责任导师或者其他导师进行学术探讨和学术交流。这种机制能在研究能力的提高方面产生较好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对博士研究生予以监督,保证培养的质量和水准。审视该校公法博士的培养,在这方面的建设是比较欠缺的,一方面存在制度本身尚未构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博士研究生本身的能动性问题。
3.实践锻炼平台的欠缺导致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度不高。
理论研究的目的,一是深化基础理论并向前推进,另一个方面则是服务于现实社会的具体实践[6]。在中国政法大学,其充分发挥地域优势,进行学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务院建立了学术合作等联系,利用本学科的研究资源对当下国务院及各个部门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而对现实问题进行抽象,理顺理论研究之间的关系,发现现有学术研究存在的问题,对理论研究作不断的修正和创新。除此之外,该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也积极为其提供到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实践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践锻炼平台的充实,是中国政法大学进行理论研究充满活力的有力保障,有力地实现了理论研究和实践的良性互动。
该校宪法与行政法学科是以基础理论研究为其学术旨趣,而且取得了不菲的学术成果,并被同行所认可。基于这样的学术传统,该校对博士研究生学科理论的培养是整个培养计划中的重头戏。然而其在实践环节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过于狭小,使其缺乏学术研究的现实驱动力。中国政法大学的经验,可以予以借鉴。充分利用该校处于武汉的优势,积极而又主动地加强与湖北省人大及湖北省人民政府之间的学术合作关系。同时可以在湖北省各地基层建立博士生挂职锻炼的实践基地,为该校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理论研究中关注当下,在社会实践中推动理论”提供有力的平台。
4.博士生培养课程设置较少考虑该校整体的学科优势。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在注重塑造本学科应有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外,还应该关注培养点所处学校的特色。也只有这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过程中才能很好地凸显“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培养理念。该校以财经和法学作为学校不断前进和发展的两大核心支撑点,并在全国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的地位。在完成各大培养单位对博士培养的共有培养目标之外,加强博士研究生的特色教育也是相当重要的,这也是拓宽该校博士宽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的重要手段。客观来讲,作为人文社科专业的财经、法学、哲学等学科历来就有着密切的关联,而在当下社会跨学科交叉研究的学科人才也是属于稀缺的资源。从某个层面来讲,该校现有的学科资源能够满足这一新形势下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需要[7]。
纵观该校宪法与行政法博士培养课程,开设的公共课课程有政治类、英语类等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有宪法学专题、行政法学专题、比较宪法专题等。针对全校的法学博士研究生,从08届开始增设了法学前沿讲座。这种课程的设置,展现该校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理论研究的前沿和热点,有利于加深博士研究生的法学素养,而非仅仅本专业的学科理论素养。但是对于财经类、哲学类的课程设置就相对欠缺。与之相对应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在学科优势的整合和利用方面,是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它除了开设本专业的基础课程之外,还要求本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必须选修经济类的课程、哲学类的课程。在培养计划的制订上,将经济学类、哲学类课程设置为限制性跨学科课(必修)。此种设置对于人才培养“精通理论知识,重视学科融合”起着重要的作用,打造了博士毕业生强劲的竞争力。因此,该校在博士培养方面,在学科优势的整合与利用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5.博士生入学招生之测试手段僵化从而难以遴选优秀考生。
博士生培养的高水准,培养环节是最为关键的一环,但是博士生招生环节设置的成败对其的影响仍不可忽视,甚至更应该引起关注。博士培养的目标及其自身属性决定了博士培养不再是通识教育,而应该是独立科研能力的培养和学术创新能力的训练。基于此特点,在博士招生的环节,理论上讲(事实上也往往如此)应该关注两个方面:其一,即扎实而又广博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其二,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深厚的理论基础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保证,没有宽厚的理论基础作为前提,学术研究难以深入而难免肤浅[8]。
从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实际运作来看,命题考试是衡量考生的极其重要的手段,直接决定是否能拿到面试的入场券。当然,这种方式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为测试考试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一种相对科学、公正、可行的途径,但是其亦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学术研究能力的测量维度上,命题考试所发挥的作用则是微乎其微的。短时间的预设式问题的回答,由于时间的有限性以及种种偶然性因素,试卷的成绩难以反映考生实际的科研能力。科研能力出色的博士生考生因为公共课程或者专业课程的成绩比较低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形不可避免地出现,从而导致优秀的考生资源难以得到保证[9]。
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法博士培养方案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以该校法学一级学科为依托,以构建统一公法理论为目标,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整合为基本出发点,经过近十年来的探索,在学科体系的构建和专业方向的凝练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现已初步形成以宪法学基本理论和行政法学基本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公法理论方向、中国宪法方向、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方向等构成的学科体系。因此,在进行公法博士培养方案改革的工作时,这是必须把握的最大实情,同时必须坚持把“博文明理,厚德济世”作为根本的改革理念。拟提出以下的改革思路和对策,以供参考。
(一)强化“大学科”观念,促进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融合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从学科的科学性来讲,不应该被人为地割裂开来。“宪法逝去,行政法长存”的论断,是具有片面性和不合理之处的。随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不可分割”的论断,业已成为学术界同仁的普遍共识。行政法理论的研究离开宪法理论的支撑,就像没有精神内核,更不用谈及其理论意义和理论深度;宪法学的研究离开对行政法理论的关注,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看,都会显得过于晦涩甚至空洞。正是基于两者非常密切的关联度,强化“大学科”观念,促进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学科融合对于当下该校本学科硕博士培养就显得日益重要[10]。
实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学科融合的措施如下:第一,在招生环节予以融合,取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细分方向式的招生,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大方向招生方式取而代之;第二,鼓励导师组成员相互进行交叉研究,实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的统筹与兼顾;第三,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国内外、校内外学术交流,倡导跨学科、多层次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弱化学科偏见;第四,加大科研资金的投入,为硕博士研究生进行本学科交叉研究和理论前沿研究提供资金支持,以课题研究为契机加深其对该学科关联度的认识,等等。
(二)建立健全导师与博士间的学术沟通机制,制度化是关键
在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中,导师组成员需要对自己所带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硬性制定学术研究定期定点的内部交流机制,每周的某个固定的时间点,在固定的地方,就其本周所关注的问题点进行交流。同时对博士研究生在某一个问题所出现的困惑给出建议并予以指导。除了这种机制外,博士研究生可以随时预约跟自己的责任导师或者其他导师进行学术探讨和学术交流。这种机制能在研究能力的提高方面产生较好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对博士研究生予以监督,保证培养的质量和水准。
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架构:第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组制定相关的联系制度实施细则,对联系的方式和途径予以规定,由博士生导师组成员监督实施;第二,弱化“门户之见”,实行导师集体负责制,不指定责任导师,进而拓宽学术沟通的多元化选择和沟通的高效化。
(三)构建“理论——实践”相互转化平台,激发问题意识
理论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与升华,终究只能成为空洞的理论。为了检验该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科学术理论研究的社会价值和理论价值,理论到实践的成果转化与结果反馈机制的建立是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方面,增强该校宪法学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在进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发现理论研究的不足与欠缺并可及时地补充和修正。这种学术路线,有利于该校在博士培养方面既凸显其传统的理论优势,又符合当下社会的现实,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11]。
要实现上述目标,使理论与实践达到高度统一,大致可以采取以下的两种措施:一是充分利用该校处于武汉的优势,积极而又主动地加强与湖北省人大及湖北省人民政府之间的学术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可以在湖北省各地基层建立博士生挂职锻炼的实践基地[12]。
(四)整合该校财经与法学的资源优势,打造培养特色工程
一般来讲,教学单位、科研院所的特色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反映在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极大地调动本科研单位最优秀的学科资源服务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促使学科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打造出区别于其他培养单位的鲜明特色,提升博士生的独特学术发展路径。后者是相当重要和关键的,关系着其博士毕业生在以后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的话语权的获得问题以及是否处于不可替代性地位问题。
结合该校的优势学科资源,不断加强不同门类、不同院系博士研究生的学科对话和学术交流。在对话与交流中,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与吸收。同时,有利于不断丰富博士研究生的人文社科类的综合理论知识,为其以后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多学科基础。除此之外,在课程的设置上,也应体现该校的学科优势。
(五)创新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测试手段和毕业评价机制,提倡多元招生机制并存[13]
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测试手段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是遴选优秀博士研究生的重要保证。一方面,招生环节中需要发挥传统测试手段的优势,通过命题考试测试出考生的基础理论功底。另一个方面,需要创新其他的机制招录“公共课程相对薄弱,但基础功底好,科研能力强”的优秀考生。在招生的环节,需要以“通过科学命题测试”为原则,对报考的考生进行初步的理论基础考核测定,坚持一条线的宗旨[14]。同时,为了减少笔试环节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加大复试环节对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综合考查。除此之外,可以参考博士入学考生在硕士阶段公开发表的论文(主要从数量和质量上予以量化)。在综合各方面指标的前提下,扩大导师的自主招生权,破格录取科研能力特别突出的考生。
创新博士研究生毕业评价机制一直是该校博士培养计划的重要工作与目标,并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尝试和研究[15]。所谓博士研究生毕业评价机制,即指称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毕业论文答辩前,对其所必须具备的资格要件进行考核的机制。一般而言,我国公法学博士培养单位,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都有“公开发表2-5篇学术论文”的规定,但是对全日制脱产的博士研究生与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毕业资格上同等对待,这种处理方式也是存在问题的。相对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有更多的时间跟导师进行学术沟通,同时也有大量的机会参与各种课题研究和种类学术研讨会。相比之下,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这种学术研究思维训练的机会在数量上就呈现低数值[16]。因此,为了缩小这种潜在的差距,培养单位就必须设置可行的毕业评价机制,以激励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意识地自我提升科研水平。可行的做法则是在公开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上、数量上予以特殊要求。以实现不同的培养模式,同样的培养水准。
收稿日期:2010-01-1O
注释:
①本文所阐述的公法学博士培养,如未作特别说明,则主要指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培养。
②从组织文化学的角度分析,我校宪法与行政法专业不同方向的分野,长期的存在与发展势必影响本学科博士培养的诸多环节,尤其是对人观念的影响,从而形成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对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而言,这种文化现象其负面意义胜于正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