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现代提升——兼与“社会本位论”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本位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义利观是源于利益冲突,特别是个人与社会利益冲突而衍生的价值观念。在天人合一的蒙昧时代,并无自我与他我的分野,因而也无义利之分别,义利观是文明社会的产物。当人类告别蒙昧而跨进文明的门槛时,伴随着工具的革新进步、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占有剩余物质资料成为可能以及人类思维能力的跃进,“自我”和“他我”、个人和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的生存发展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关系问题便开始进入人们的价值视野,于是利益冲突及由此而催生的义利观念的冲突也随之而来。
利益冲突及此而来的义利观冲突集中表现在以社会为本位的义利观和以个人为本位的义利观之间的对立与分歧。社会本位义利观如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正义论”义利观和中国传统的“道义论”义利观的价值支撑点是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而个人本位义利观如近现代中西方出现的“功利论”义利观以及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义利观的价值支撑点是个人利益和人的个体价值。尽管从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和不同视角分析,这两种义利观都不失有其合理的方面,但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义”“利”分离、“义”“利”对立,即都是从非此即彼的观念上理解和对待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的个体价值与人的社会价值的关系,置“义”“利”于绝对不相容的或对立分裂的状态。因而都无法科学地揭示和说明社会整体系统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这个任务历史地落到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身上。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出现,第一次使义利的关系问题得到了科学的说明。第一,它在扬弃传承历史上各种义利观的合理因素、调正其失重的价值取向座标的基础上,建立起以“社会人”为本位的、义利辩证统一的新观念。它把“义”与“利”即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人的个体价值与人的社会价值置于一个不可离割的系统中予以观审致思,克服了抽象“社会本位论”义利观重义轻利或以义代利和“个体本位论”义利观重利轻义或以利代义的不足。第二,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在坚持义利统一的前提下正确地解决了义利的价值取向问题:一方面,它强调了“义”即社会利益、人的社会价值在义利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集体主义原则观照人的利益分配,反对以个人为中心和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行为。另一方面,它又在突出社会利益、社会价值,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的同时,强调了“利”即个人利益和人的个体价值的不可替代性,反对借口社会利益和人的社会价值而阉割甚至根本否定合理的个人利益和价值,认为“义”与“利”、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与个人利益和个体价值是互为前提条件的,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二者之间只有依实际情况而优先或跟进的区别,并不存在谁重要谁不重要的问题。第三,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统一,无产阶级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统一,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公”与“私”的统一,道德原则与物质利益原则的统一。它要求立足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去理解和处理“义”与“利”、“公”与“私”、道义与权益、责任与补偿、贡献与索取、利群与利己等等关系,反对把“义”“利”问题抽象化或简单化。但在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又一刻不忘从人类整体利益和价值视野出发确定崇高的人生价值定位,号召人们不要沉湎于单方面的个人利益和价值追求,超越自我,把为社会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追求,作为人生价值的最高选择,也就是说,“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全人类的利益。”〔1 〕这就不仅使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克服了以往义利观的诸多片面性,而且使它成为引导人们追求“义”“利”合理取向的正确指南。正是基于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是义利观发展史上最完整、最合理、最科学的新型义利观,它代表了义利观发展的主流和大方向。
但是,我们这样评价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理论贡献和实践价值,并非说它已无懈可击。实际上,由于自身建设的苍白以及理解上的失真,造成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某些明显不足。
首先,从理论上看,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存在着“误区”。我认为主要有两大“误区”。一是定位不准;二是取向失重。
在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价值定位上,传统的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义利观,因为马克思主义义利观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其实是不尽正确的。“集体主义”并不等于就是“社会本位”,“集体主义”的对立面是“个人主义”,而“社会”的对立面是“个体”,“集体主义”只排斥“个人主义”而不排斥“个体”,而“社会本位”虽只排斥“个体本位”而不排斥“集体本位”,因为“集体本位”属于“社会本位”的范畴,是“社会本位”的一种特殊形式,但“社会本位”论在排斥“个体本位”论的同时,也排斥“个体”,历史上的“正义论”和“道义论”都是如此。因此,不加分析地把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定位为“社会本位论”是不准确的。
由于定位的不准,必然带来价值取向的失重。传统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由于为了突出其价值取向的社会性,常常偏离义利辩证统一的基本点,片面地强调以“义”去统一“利”的一面,忽视或不敢强调用“利”去统一“义”的一面,于是“义”实际上成了唯一的、压倒一切的取向,而“利”则几成名存实亡的装饰品,故讲“义”时慷慨激昂,讲“利”时则羞羞答答。结果这种理论上的苍白无力严重动摇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义”“利”统一的原则立场,给人造成一种假象:仿佛马克思主义只讲集体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不讲个人的利益;只讲人的社会价值而不讲人的个体价值;只讲义务、责任和奉献而不讲合理的权利、利益和索取。
其次,从实践上看,马克思主义义利观需要面向新的社会实践,回答新的现实问题并给予新的社会实践以正确的价值导向。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利益格局的新变化,并正日益引起人们价值观念的一系列新变化:一是从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复归;二是从人道主义向功利主义靠拢;三是从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移位;四是从精神价值向物质价值切换;五是从一体化向多梯化过渡。这种社会体制和社会观念的双重转变,人们的义利观念的悄然变化,给传统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马克思主义义利观需要有新的发展和现代提升。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现代提升,其基本前提是在坚持和弘扬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传统精神的基础上,站在当代社会发展的高度,特别是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崭新时代高度,及时吸纳时代精神的精华,赋予义利观以新的现代意蕴。
(一)弘扬传统义利精神并使之获得新生
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基本精神是值得重视的。马克思主义义利观不囿于传统义利思想但也不轻薄传统义利精神的合理积淀。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基本特征是重义轻利、崇义贬利或以义代利,“非义不居”。孔孟等人一再劝告人们或做“喻于义”的“君子”,不做只“喻于利”的“小人”;(《论语·里仁》)要“见利思义”,或“义然后取”;(《论语·宽问》)或“舍生而取义”,(《孟子·告子》)等等。这种割裂义利统一关系并有明显崇义贬利倾向的义利观,有其局限性的一面。但它强调人的社会利益、社会价值,把社会利益、社会价值看作高于个人利益、个人价值,并主张在必要时以牺牲个人利益、个体价值保全社会利益、社会价值的义利观,即使在今天仍不失其光辉灿烂的时代意义。我们今天的人生发展和社会进步,说到底还是个义利问题,我们倡导党的利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这一大利,反对损人利己、危害国家、民族、社会、他人利益的小利或私利。在义利即大利和私利面前,我们要力求保持二者的内在统一。但一旦发生冲突时,我们仍主张尽可能舍小利而保大利,弃私利以保公利,即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在这一点上,传统义利精神与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是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现代提升的重要环节。
(二)批判地吸收和改造资产阶级义利观的合理见解,提炼其有价值的功利意识和自我意识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是在吸收人类历史上各种义利观合理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当然也包括资产阶级义利观的合理因素。资产阶级义利观本质上是不可取的。但如果考虑到传统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因突出“义”的地位和作用所造成的理论上的苍白无力这一因素,那么资产阶级义利观中的“功利”思想,尊重人的个性、自由、利益和价值的思想等等,就有值得我们批判地借鉴的地方。社会、集体固然重要,但社会却首先是由个人构成的、集体是由个体构成的,个人的私利和价值的实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在社会与个人、集体与个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人的社会价值与人的个体价值之间,前者无疑更为根本。但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否定个人、个人利益和个体价值的理由。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现代提升必须注意到这一重要环节。
(三)重正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失重的取向座标,把握其准确的价值定位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是至今为止最科学、最合理的义利观,它从义利统一的视角理解义利的本质和关系,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的个体价值与人的社会价值置于一种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状态中予以说明,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由于受“左”的观念影响和操作上的失误,造成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也是“重义轻利”的误解。要纠正这种误解,一是要走出把义利取向抽象化、口号化的误区,实现义利从理想化的统一到现实的统一,从抽象的统一到具体的统一的转变。二是要走出抽象“社会本位论”设置的误区,确立以“社会人”为本位的义利取向。“社会人”兼容了人的两重性规定,即社会整体性的规定和个人特殊性的规定,它把“人”的两方面属性——社会性和生物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了。于是,“义”“利”辩证统一的关系由此从理论上得到了实质性的说明,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实践中彻底摆脱抽象“社会本位论”重义轻利和“个体本位论”重利轻义价值取向的困扰,从“义”“利”的左右摇摆中走出来,真正实现“义”与“利”的有机统一,这正是集体主义原则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需要达到的真实境界。
(四)吸纳新的时代精神的精华,实现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新的全面提升
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特别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出发,吸纳新的时代精神精华,对“义”“利”的本质内涵实行现代的改造和提升,这是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现代发展的至为关键的一环。
第一,“义”“利”内涵的改造和提升。
在“义”的方面,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必须彻底摒弃抽象“社会本位论”设置的错误前提,在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的正确前提下,敢于言“利”。因为逐利性、竞争性、排他性、分化性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竞争在于逐利,竞争、逐利必然排他,排他必然导致分化。可见,市场经济是一种偏向于个体作用的、以效率为中心的经济形式,效益问题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功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将会被大大地刺激和强化,关心自身的物质利益,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就将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义”的问题上要有新的视角、新的特点和新的内容,也就是说,必须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把“义”与“利”有机统一起来加以理解,使“义”成为“容利之义”、“及利之义”、“求利之义”,亦即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的个体价值与人的社会价值的关系问题上,要在突出整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以充分的肯定;在张扬人的社会价值的同时,给予人的个体价值以应有的尊重;在强调道义、义务、责任的同时,给予权利、利益以高度的重视;在鼓励奉献、付出的同时,给予合理的获取、享受以应有的地位。这是现代义利观对“义”的提升和改造。
在“利”的方面,传统马克思主义把它理解为利益、权利,一般是从国家、民族、社会的角度来理解和强调“利”的问题,这是对的。但在理解“私利”即个人之利时又往往置之与“公利”相对立,一讲“利”即个人利益似乎就必然会损害“义”即社会利益,所以“利”实际上是排斥“义”的。这种理解需要订正和深化。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看,它除了具有竞争性、逐利性、排他性、分化性等等特征外,同时还存在着公平原则、道德原则、合作原则、法制原则等等。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固然要讲“利”,但同时也必须讲“义”;必须“敢于言利”,要理直气壮地讲经济效益,讲发展个性,讲个人价值实现。但光讲这一面不行,还必须同时讲兼顾公平、平等、合作、道德和法律,即既要“敢于言利”,更要“善于言利”。要坚持从集体主义原则的高度去思考和处理“利”的问题,使“利”成为“义中之利”、“大义之利”、“合义之利”、“尽义之利”。这是现代义利观对“利”的改造和提升。这两方面内涵上的改造和提升于是突破了传统义利观的道德情感层面而上升到了法律理性层面,这样,对“义”“利”的理解和把握就不再是一种道德感受,而是一种高度的理性认识。
第二,“义”“利”标准的改造和提升。
传统马克思主义义利观虽然突出了集体主义利益原则,确立了正确的义利标准。但这一标准由于受到上文中提到的多种因素的制约,显得过于抽象化、绝对化,实践中难于操作协调。什么行为属于“义”,什么行为属于“不义”;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合理的“利”,什么行为是不合理的“利”,长期以来都缺乏具体的、客观的尺度,基本上停留在道德判断上,即主要凭朴素的认识,从是否“合情”、“合理”的角度去判断人的言行是否符合义利的要求。但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成熟,制度、政策、法律法规在规范社会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因而衡量义利的标准就不能只停留在情感层面上,不能满足于道德判断,而必须上升到行政的、法律的层面,从这一点上说,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我认为不仅适用于衡量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而且也适用于作为义利判断的标准。把义利衡量标准从主观判断上升到客观尺度,从道德情感层面上升到制度、政策、法规层面,从利国、利民的大利层面延伸到老百姓的生活,小利层面,这是现代义利观对义利标准的提升。
第三,“义”“利”关系的提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义利的关系也愈益趋于复杂化,已不是传统义利观非此即彼或亦此亦彼的简单描述所能揭示,而必须有新的视点和视角,对义与利的内在关系作出新的概括和提升。
首先,要把义利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认识。义代表的是“大利”一面,利则代表“小利”一面,本质上同归属于人类利益的范畴。义利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大利与小利也是相对而言的,就象个体不能游离社会群体一样。就“义”的方面讲,社会利益、人的社会价值是大利、公利;就“利”的方面讲,个人利益和人的个体价值是小利、私利,都离不开利益问题。可见义利同根,这个根就是“利益”。
其次,要把义利置于相辅相成关系中予以理解。“义”的形成在于对“利”的自觉超越和付出,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或者说个人的自觉奉献行为就是“义”,而“利”的片面私有化或不当占有就是“不义”。所以“义”是由对“利”的处置方式或索取手段来决定的。这是“义”对“利”的依赖。反之,“利”的实现,前提是“义”的践行,即承担必要的社会道义、责任和贡献,“义务是达利的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黑格尔)所以“利”要以“义”为依归。这种“义”“利”本质内涵的相互规定体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和包含,它们必须在这种互涵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中才能被理解。
再次,要从新的时代高度审视“取义”和“取利”的关系。“利”的不当占有固然是“不义”的;但对“利”的不当剥夺或舍弃,“义”也会走样。因此以义导利和以利导义都应该为新的义利观所容纳和确认。也就是说,我们既不提倡舍义求利,以利伤义的行为,也不提倡舍利求义,以义伤利的行为,“取义”还是“取利”,不能孤立地看,如果“取义”既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又能兼顾个人利益,就应予以肯定和褒扬;但如果纯粹出于沽名钓誉的“取义”而使人性被扭曲、个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则是不宜提倡的。反过来,如果“取利”行为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这种行为就是正当的、允许的;但如果弃“义”于不顾而片面追求个人的“取利”,这种行为就是不正当的和不允许的。
由上可见,对马克思主义义利观作现代提升,不仅在理论上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在实践上有助于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和价值观,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个文明建设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应该重视这个问题的探索与争鸣。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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