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组建工会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企业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6)02-0102-05
非公有制经济即私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下发展起来的新经济,在我国不少地区早已占踞“半壁江山”,就业人数已经达到50%。日益庞大的私营经济中的劳动群体及其复杂的劳动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将其作为当前与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工会工作的重要领域,作为我国工会工作的一个重点。根据近年来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实践、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及理论界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工会要肩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完成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明确认识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目的
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目的,原本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提升劳动者的地位,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却把组建工会当作任务来完成。似乎在规定时间完成了规定指标、比例,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目的就实现了。这种主张与思想是目前在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过程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也是需要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从思想上必须明确并在实践过程中切实解决的问题。
工会作为劳资矛盾、斗争的产物,始终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阶级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①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在企业组建工会,资方与政府都是坚决反对的,并且是违法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阶级意识的觉醒,劳资矛盾的尖锐,资产阶级政府才不得不允许工人组建工会,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首先从意识形态、进而从宪法层面肯定了工人阶级保障自身权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政治合法性与法理合法性。而作为惟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的权利保障和权益维护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逻辑的合理引申。这就使得在我国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无论从何种政治层面都具有不容置疑的天然合理性。
但是,事物总存在着两面性。社会主义国家组建工会与生俱来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工会组织就因此而建立起来了,也不等于组建了工会就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不等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就实现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会员比例确实提高了,但是至今仍然留下较大的发展空间;从工会的维权状况看,确实有明显改变,但是问题依然很多,“民工荒”至今仍然在蔓延。对此,有人主张分“两步走”,即先组建工会,再进一步解决维权问题。②笔者认为,论者的主张在客观上极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建立了工会就完成了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就达到了目的,从而,使维权这个关键的环节被人们忽视、遗忘。更为重要的是,虚设工会、挂牌工会容易给劳动者造成一种与己无关的示范效应,使其他企业的劳动者对组建工会敬而远之,缺乏兴趣,给以后的工作留下隐患。因此,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这个问题上,不能随心所欲地去“创新”,我们还是需要“宁肯慢些,但要好些”,需要继续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以工会有效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说服、教育广大劳动者,提高他们组建工会的自觉性。具体地说,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功夫、花大力气:
第一,在工会的组建方式上,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起来,以工人群众的觉悟和要求为基础。工会性质的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的特点,要求我们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必须以劳动者的觉悟和自愿为组建工会的基础。在劳动者没有组织意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艰苦细致的群众工作,启发、动员和教育工人,提高工人的阶级意识和组织意识。绝不能仅仅通过与雇主或行政机关协商合作建立工会。在劳动者已经具有组织工会要求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和支持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组建工会过程中的各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总之,劳动者的“自愿”是我们组建工会的基础,我们一定要加强和重视发动和组织工人群众的工作,决不能拔苗助长,人为地加快组建工会的步伐。
第二,在工会的组建过程中,要摆正工人与企业主的关系,以劳动者为主体。依法建立工会是《工会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于企业而言只有服从的义务。就是说,组建工会是劳动者的事,劳动者是工会的主体。但是,由于组建工会的具体原因,一些地方政府总是一味地与企业主打交道,不辞辛苦地做企业主的工作,有些地方甚至让企业主越俎代庖,代替工人建立工会。事实上,由老板越俎代庖成立的工会,不但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会埋下侵害他们权利的隐患,彻底背离组建工会的目的。因此,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一定要摆正工人与企业主的关系,以劳动者为主体,让劳动者建立自己的组织,千万不能让企业主插手此事。
第三,在工会组建的进度上,要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以提高工会的质量、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为目的。工会的建立和巩固,是一个长期的和艰苦的过程。制定工作目标是必要的,但要防止走过场和急功近利。组建工会有一定的指标要求是应该的,但这种指标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反之,就会使组建工会流于形式。近年来,私营企业工会的组建速度明显加快,比例明显提高,但是,私营企业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并没有因此而相应下降。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几乎见不到工会组织的参与。相反,却有工会主席代表企业与工人对簿公堂,打起了劳资纠纷的官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徒有虚名的“虚设工会”确实是不能忽视的原因。类似的事情告诉我们,在建会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实际出发,通过典型示范、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逐步组建的办法,坚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切忌“两步走”。
二、科学界定私营企业工会的主体
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除了明确建会的目的以外,接着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界定私营企业工会的主体问题,或者说是什么人有资格加入工会和组建工会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2001年修订《工会法》时有人提出来要予以明确。由于种种原因,新修订的《工会法》最后也未采纳他们的意见,作出具体修改。③这样,究竟哪些人可以加入工会,哪些人不能加入工会,就成了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具体问题。在《工会法》中,虽然没有对哪些人可以加入工会采取列举的方法一一说明,但还是作了原则划分。《工会法》明确指出:“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凡是非劳动者都没有资格加入工会。换句话说,只要我们界定了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也就明白了私营企业工会的主体。
稍有一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按照列宁的设想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国家是国有企业的“雇主”,直接生产的一线工人与一般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是被国家雇佣的,都是劳动者。当时,我们将其统称为职工。这样,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与劳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第一次趋同、划一。④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则是不同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遵循一定的劳动规范,占据一定的劳动岗位,参与一定劳动过程的人,即凡是参与实际劳动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为劳动者。而劳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者在现代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及其特点的角度予以界定的。现代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指受雇于他人,在生产过程中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的地位,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由此看来,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与雇主及其代理人相对应的雇佣劳动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蓝领工人和白领工人,只有他们才有资格成为工会会员,有权利组建工会,参加工会组织。至于私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以及受其委托、作为产权代表的经理阶层,他们在现实劳动关系中与一般工人、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相对立,不属于劳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况且,他们也不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不是《工会法》中所说的劳动者。因此,他们没有资格加入工会,也没有资格组建工会。如果混淆了这个界限,硬将其拉进来,势必搅乱工会的工人阶级性质,背离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准确把握私营企业工会的性质
私营企业工会在纯洁了自己的队伍、确保劳动者广泛参与的基础上,需要明白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工会的性质问题,或者说是代表谁的利益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应当说在理论上是清楚的。 1998年工会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也予以认可,再次指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过程中,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私营企业在内的工会,面对与资方的矛盾、冲突,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这个性质、“代表会员与职工的利益”。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具有完全不同于国有企业的性质。私营企业主或者说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它的存在就是为了追逐利润。人只要站到资本家这个位置上,他的思想和行为就要被资本的运行规律所左右,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样,企业主与雇工的关系表现为雇佣劳动关系,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问题。雇主为了最大限度获取雇员创造的剩余价值,本能地要采取降低雇员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忽视安全生产等手段来达到目的,而这些做法由于直接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必然要遭到工人的反抗。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侵犯职工权益的问题在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还表现得比较严重、激烈,有时甚至会导致罢工、停产等各种突发性事件。在这种劳资关系激烈冲突的情况下,工会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究竟应该站在哪一边,为政府考虑还是为劳动者着想,往往左右为难,处境尴尬,不知道站在哪里才是自己的最佳选择。笔者认为,在这个关键时刻,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组织,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站在工人一边,为工人说话,维护工人的利益。要让劳动者明白工会是自己的组织,要成为劳动者的依靠力量及其利益的代表。
但是,这只是事物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现阶段的私营企业及其劳资关系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制经济的劳资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一方面,我国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依然是国家的主人。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国家与政府自然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维护。另一方面,现有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他们与企业中的劳动者一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看来,我国现存的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与中外历史上的劳资关系不同,它既存在着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一面,也有着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贡献的一面。既存在着对抗性,又存在着统一性。
私营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了现阶段私营企业工会,既不能“照搬”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工会的经验,与企业站在一起,认为代表了企业的利益也就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不能“照搬”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经验,完全与企业主对立起来,采取激烈的手段和措施。换句话说,私营企业工会首先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它必须为工人说话,为工人办事。但是,在代表工人利益的时候,尤其在处理劳资争议中,既不能只注重其对抗性的一面,采取过激手段激化矛盾,又不能拿原则做交易,放弃工人群众的利益,一味地对资方妥协。在目前劳资关系严重失衡、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条件下,工会要突出代表工人利益的性质,唱响代表工人利益的主旋律,让广大劳动者明白工会是自己的组织,是为自己谋利益的。
四、准确把握私营企业工会的职能
工会的性质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空洞的、抽象的概念,而是可以通过其职能体现出来,为我们所感知的。当然,工会的性质、职能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的性质改变之后,工会的性质、职能也要随之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党的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下形成、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不同,因而,建立其上的工会及其工会职能也与之不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相对于外部关系而言,企业、政府、党组织都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维权并不是它们的基本职责,惟有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权”。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工会存在的根据和理由。相对于内部关系而言,“维权”是工会对会员承诺的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工会实实在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让劳动者感到工会是为自己谋利益的组织,就会自觉自愿地加入工会组织。如果工会组织不能想劳动者所想,急劳动者所急,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就觉得参加工会没有意思,就会选择退出,或者采取隐性退出(他们可以不参加工会的任何活动甚至在参加时不付出任何成本)来应付工会的“无力”,使其形同虚设,或者干脆拒绝参加,彻底抛弃工会。
可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私营企业工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突出维护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指的是劳动权益。它包括法定的劳动权益和合理利益两个方面。目前的重点是维护法定的劳动权益,当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再着手解决合理利益。从近年的实践看,工会要完成这个任务,在宏观上,要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监督和督促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政策等等;在微观上,主要是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这一手段进行。
争取政府更多的关注与支持是私营企业工会的重要职责。我国政府作为人民政府,代表的是包括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私营企业工会代表的仅仅是私营企业劳动者的利益,是在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双方的立场不完全相同,代表的对象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问题上常常发生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工会已经开始具有部分独立的地位、利益诉求了,它不再是政府的“二传手”了。政府与工会已经由传统的、简单的隶属关系转变为具有多重意义的关系。工会除代理政府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持劳动者稳定的部分职责之外,具有了“第三种力量”的特征,它必须为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作出努力。特别是在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商的时候,政府往往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讲话、处理问题,工会则是站在工人一边,为维护工人的利益,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具体要求与主张。这些具体要求与主张,相当多的时候与政府的主张是不尽一致的。因此,工会与政府之间必然会在整体上保持利益一致性的基础上产生局部利益分歧。并且,这种分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会意识的觉醒而日渐加大。这就要求处于政府与工人之间的工会具有下情上达、上情下达,沟通、梳理的功能与职责,争取政府更多的理解与支持,把工作的着力点建立在政府与工人要求的最佳结合点上。
争取与企业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工会的具体职责。私营企业主投资办厂,主要目的就是想方设法提高产出,降低劳动成本,获取最大化利润。在这个过程中,私营企业主极有可能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工资,提高工作强度,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工会和企业必然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展开激烈的、尖锐的斗争。这也许就是企业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或者不支持工会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主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工会与企业主进行斗争,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要打倒老板。打倒了老板,搞跨了企业,对劳资双方都没有什么好处。换句话说,劳资双方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存在着合作的可能。企业进行生产离不开工人——没有工人,企业就无法开展生产,更不用说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了;当然,工人收入的提高、生活的改善也离不开企业——如果企业发展不下去,工人的生活都成了问题,更不用想提其他要求了。既然如此,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也要担负起支持企业主合法经营,共谋企业发展的任务,争取让劳动者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五、真正赋予私营企业工会应有的权利
私营企业工会各种职能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既需要工会自身的进一步改革,也需要资方的成熟、政府的大力支持。从目前情况来看,起码需要两方面条件。
一是平等协商权。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实践看,工会的基本职能的实现需要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工会要独立于企业,二是要与企业处于平等地位。现在的问题是这两个前提都不具备。从第一条来说,包括工会主席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企业的员工,是管理方手下的被管理者;从第二条来说,《工会法》并未对如何保证这种平等地位作出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工会法》第38条仅仅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一条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很不一致。集体合同制度要求工会与企业管理方“平等谈判”,而不是参加个会议就完了。⑤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态势下,平等协商没有法律作保障,作后盾,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在政策或法律上作出如何保证工会与企业平等地位的具体规定。
二是制约资方的权利。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家对工人采取较人道的还是较残酷的剥削,要看工人的组织程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上,工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最初并不是通过集体谈判、集体合同,而是罢工。后来在工人罢工斗争的压力下,资产阶级被迫同意与工人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工人并未因此放弃罢工,而是把罢工作为谈判的基础和集体合同得以执行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工人采取罢工的方式目前还是不合法的行为,那么,在资方拒绝与工会“平等协商”、拒绝工会提出的要求时,工会能采取什么措施,让资方坐到谈判桌前“平等协商”呢?能采取什么措施让资方接受自己的要求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工会是在政府的法令及其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工会的权利保障也要靠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⑥应当说,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但是,从全国各地情况看,政府关于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并不理想,仍然需要继续探索。我们希望,在不远的将来在这方面能够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注释:
①欧剑菲、李彬《从中国劳动关系新发展看〈工会法〉的修改》,参见人大复印资料《工会工作》2003年第6期。
②肖祖礼、唐朝阳《关于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中几个问题的思考》,载于《工会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2期。
③参见《新工会法学习辅导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百题问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④吴风旭《对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参见人大复印资料《工人组织与活动》1999年第2期。
⑤秦平、马蔚《新时期工会组织的作用面临的挑战——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教授吴亚平》,载于 2004年1月1日《法制日报》。
⑥欧阳俊《外资、私营、乡镇企业工会的组建与维护的几个问题》,载于《工会理沦与实践》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