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茨与伯恩·魏德士的漏洞理论比较评述论文

卡尔·拉伦茨与伯恩·魏德士的漏洞理论比较评述论文

卡尔·拉伦茨与伯恩·魏德士的漏洞理论比较评述

刘春

(东莞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东莞 523106)

摘要: 卡尔·拉伦茨与伯恩·魏德士在各自的法学理论著作中均针对漏洞理论开展了研究和分析,二者的漏洞理论虽在漏洞概念、范围、种类及漏洞填补方式等基本问题上存在差异甚至对立,但都认同漏洞是否存在是一种主观评价的过程。对二者漏洞理论的比较评述,目的不在于讨论孰优孰劣,而在于明确二者理论的差异有其各自的社会历史、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背景,对其观点的引用应注意前提条件的对应,而不能根据需要断章取义。

关键词: 漏洞理论;卡尔·拉伦茨;伯恩·魏德士

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与伯恩·魏德士(Bernd Ruthers,1930—)均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在法律理解、认识和适用方面,二人分别著有《法学方法论》[1]和《法理学》[2],二者中均涉及到漏洞理论,对漏洞的概念、种类及漏洞的填补进行了论述。本文拟对两位学者的漏洞理论进行分析比较,以明确区别二位学者的漏洞观点,阐明漏洞界定及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二人漏洞理论的文本比较

(一)漏洞存在及原因

在上述著作中,拉伦茨和魏德士均认为法律必然有漏洞,但对法律漏洞存在的范围和原因有不同的认识。

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谈到“法律必然有漏洞”,因为“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1]246

魏德士在《法理学》一书中写道:“没有漏洞的法律秩序是不存在的”,“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地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2]343

从上述表述来看,虽然两位学者均承认法律漏洞存在的必然性,但拉伦茨认为存在漏洞的范围是“法律”,且对漏洞产生原因的表述更侧重于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局限性;而魏德士认为存在漏洞的范围是“法秩序”,且漏洞产生的原因侧重于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变化。

给予386例患者科学的对症治疗,高血压患者治疗主要用药包括卡托普利、普萘洛尔代文、络活喜、地尔硫卓、珍菊降压、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甲磺酸多沙唑嗪片、硝酸地平缓释片、氯沙坦钾片、复方芦丁片、颉沙坦、拜新同、厄贝沙坦、替米沙坦片等;冠心病患者治疗主要用药包括可达灵、硝酸甘油片、络活喜、通心络、倍他乐克、地高辛、单硝酸异山梨酯片、非洛地平缓释片、脑心通复方丹参滴丸、冠心丹参滴丸、麝香保心丸、养心氏片、曲美他嗪等。

(二)漏洞的概念及种类

卫青大获全胜,晋爵长平侯。汉朝控制河套后,加固秦长城,新建朔方城,并且移民到这里垦荒种粮,就地解决军需,把河套变成了进击单于王庭的军事基地。

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律漏洞界定为“一种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并进一步明确“计划”必须透过法律,以历史解释及目的论解释的方式来求得,即“计划”是指立法者的计划及规整意向。拉伦茨通过“欠缺房屋所有权的规定”案例说明在立法时未考虑或否定的法律事项因社会经济发展而需要法律规制肯定的情况不是一种法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而是一项法政策上的错误,这种错误不能由法院来补充,只能由立法机关来修订法律。否则,便有以法律之外的标准来衡量法律之虞。

拉伦茨明确区分了法律漏洞及法律政策上的错误,强调在法律政策错误的情况下,“并无漏洞填补的空间,至多只能作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1]252但他同时强调对法律的“存储器目的”理解不仅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向及其有意的决定,还应考虑显现在法律之中的客观的法目的、一般的法律原则。

2018年3—6月,以我校2016级临床医学专业专科生为研究对象。将所有学生随机分为两组,观察组(n=110)与对照组(n=122)。两组学生入组前内科学成绩分别为(76.2±1.8)分、(75.8±2.0)分,两组学生的成绩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在“作为漏洞认定标准的法律产生时刻与适用时刻”的论述中,他提出“对漏洞认定而言,非常重要的总是现行法律规范的评价框架,而不是法官的法政策的主观前理解。确认和补充法律漏洞的标准首先是从该法律自身,其次是整个法律秩序中得出的。”[2]359

魏德士则认为法律解释是司法判决的第一个功能,是解释和适用关于待决案件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法官“有思考地服从”法律。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之间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要求存在明显不同,必须尽可能清晰地区分。

进入11月份,在京城地区,今年这个时间段的木材市场,并没有像天气那样迅速冷下去,而是在“金九银十”暖市的基础上平稳运行。据市场资深商家介绍,本期市场末期,销售速度才显示有所下降。

原发性高血压是以血压水平升高为表现的综合征,导致患者出现高血压的原因尚不明确,其是心脑血管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1],会对患者的肾、脑、心等重要脏器的功能以及结构造成影响,最终可使得以上器官出现功能衰竭的情况,已经是导致心血管疾病患者死亡的一种主要因素[2],因此,加强患者血压水平的控制,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原发性高血压肝气郁结证患者接受柴胡疏肝散加减治疗的价值作分析,如下文:

在拉伦茨看来,法漏洞是指“整体法秩序的不圆满性,或源于法律对整个应予规整的范围未加规整,或者欠缺某种——依不可反驳的交易需要,或一般法意识认可的法原则——确属必要的法制度。”[1]253嗣后漏洞是指立法者立法当时尚未见及,但随着经济、技术、社会发展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制的问题。

头花蓼对幽门螺杆菌相关性胃炎大鼠胃组织SIRT1、p53和p21的影响 … …… 吴 琼,等(3):279

魏德士是在填补漏洞的论述中涉及到“法律续造”一词的。魏德士将漏洞填补分为“法律续造”和“法律重构”两种。当法官认为存在法律漏洞并对这种“漏洞”进行证明,最后对漏洞进行填补的情况下,如现行法中有补充漏洞的依据,则这种填补漏洞的方式为“法律续造”;若现行法中没有这种依据,填补漏洞则属于“法律重构”。魏德士超越法律的“法律重构”与拉伦茨“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意义相近,但在魏德士那里,它属于法官漏洞填补的一种方式,而拉伦茨则认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法官在不得已情况下实施的越权行为。

1.漏洞的概念

魏德士关于“法漏洞”及“嗣后漏洞”的观点与拉伦茨截然相反。在“漏洞的种类”一段的论述中,魏德士认为“法漏洞或者领域漏洞”以及“嗣后漏洞”均属于漏洞,法院在上述漏洞中适用“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必须作出判决,并且其判决结果(尤其是终审法院的判决)具有立法的作用。

拉伦茨与魏德士对“法漏洞”及“嗣后漏洞”的不同态度与他们对“漏洞”的判断标准不同直接相关。如前所述,拉伦茨将认定漏洞存在的“计划”严格限定在法律本身,包括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和法律本身包含的客观原则,魏德士则将“计划”扩大至不仅包括法律本身,也包括现行整体法律秩序,因此以现行整体法律秩序作为对照而存在的“法漏洞”与“嗣后漏洞”自然会被拉伦茨否定,被魏德士肯定。

(三)法官填补漏洞

1.法官填补漏洞的性质

在承认漏洞必然存在的前提下,两位学者均认可法官有填补漏洞的权限,但对法官填补漏洞的范围及性质有不同的观点。

拉伦茨在书中写道,“长久以来,大家也承认法院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但认为“法官的法的续造,有时不仅在填补法律漏洞,毋宁在采纳乃至发展一些——在法律中至多只是隐约提及的——新的法律思想,于此,司法裁判已超越法律原本的计划,而对之作或多或少的修正。这种‘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当然也必须符合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1]246同时,拉伦茨在书中也提到根据“不能拒绝裁判原则”,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义务。

魏德士认为“在德国,法律规范的制定并非全部来自立法。宪法授权法院(特别是终审法院)在漏洞领域制定规范。可见,法院成了代替立法者。”“禁止拒绝裁判成为法院在漏洞领域进行立法的依据。”[2]343-344

从上述表述来看,两位学者均认为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权限,但二者的表述中,拉伦茨仅将法官填补漏洞认定为“法官的法的续造”,同时将这种法的续造界定为“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下法官的义务;而魏德士则直接将法官填补法律漏洞界定为“立法”,并认为法院拥有“创造性的法律发现”的权力。两位学者对法官从事填补法律漏洞活动的法律性质界定有明确的不同。

2.漏洞填补与其他法律适用方法

法官对漏洞的填补从整体上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法官的法律适用根据与法律规范的紧密程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拉伦茨与魏德士在上述著作中都认可法律适用分为不同类别,但对法律适用的分类及各类别之间的关系认定则有不同观点。

趋势二:京津同城化将成为更加有效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进而建立环渤海协同发展新机制的重大战略支点。以北京、天津为中心更加强调京津联动,加快实现京津同城化发展。同城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城市群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区域城市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趋势。推动京津同城化,关键是要实现京津基础设施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资源配置一体化等,共同发挥高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成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建立环渤海协同发展新机制的重大战略支点。

拉伦茨将单纯的法律解释也界定为法的续造,认为法的续造分为三种:法律解释、法律内的续造(漏洞填补)、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法律内的续造是指超越法律的字义范围,“而仍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之法的续造,性质上乃是漏洞填补”[1]246。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是指逾越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惟仍在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的法的续造。拉伦茨同时认为这三种法的续造之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应视为同一思考过程的不同阶段,因为“解释之际发生作用的标准(特别是立法者的规整意向、目的及客观的目的论的标准),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亦具有重大意义。以此,解释几乎可以没有中断地过渡到开放的法的续造之阶段。”[1]247

魏德士认为法律适用所涉足的三个传统领域,分别为法律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续造)和法律修正,并对拉伦茨提出的不同法律适用方法“只是同一思维过程的不同阶段”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观点不利于法官明确法律适用中不同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规则,强调对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官的法律修正必须尽可能清晰地区分。

二人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理解具有相似性,但对法律解释的性质及与法的续造的关系认定则截然不同。

二位学者虽然在论述中均使用了“法律解释”“法的续造”概念,但从整体的论述来看,二人使用这两个概念存在较大差异。

(1)法律解释。拉伦茨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字上存在的多数可能意义进行恰当选择并排除不确定性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单纯的解释,也具有创意成分,属于法的续造。且解释可以不间断地进入漏洞填补阶段,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法的续造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2.“法漏洞”及“嗣后漏洞”

中国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可分为五大类,即产业型、混合型、艺术型、休闲娱乐型和地方特色型,每一类型的园区数目及比例如图2所示[1].

3.“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

乳腺癌属于临床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主要发病人群为女性群体,目前,临床尚未明确该恶性肿瘤的发病机制,有研究显示,其和外界环境、家族遗传、自身激素分泌异常等因素存在较强的相关性[1]。有研究证实,尽早对该类患者实施有效诊断及治疗有助于改善预后,提高其生存率,因此,对其实施有效诊断至关重要[2]。我院对乳腺癌患者实施磁共振检查、手术病理检查,详见下文。

(2)法的续造。拉伦茨将“法的续造”作广义理解,包括了法律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拉伦茨认为只有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在性质上是漏洞填补,法律解释与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均不属于漏洞填补的范畴,特别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是在不存在漏洞而存在立法政策错误的情况下基于“无可反驳的法律交易上的需要”而由法官进行的超越其司法权的权宜行为。

拉伦茨反对“法漏洞”和“嗣后漏洞”的概念。他认为只有个别法律才有计划或者特定的规整目的可言,法秩序整体本身一直处于演变之中,不存在整体计划,而整体计划则是判断法律是否存在漏洞的前提,因此不存在法漏洞。嗣后漏洞属于立法者立法当时未考虑到且未纳入法律规整范围的事项,属于立法政策的错误,不属于法律漏洞,只能通过立法者修改或制定法律来解决,而不能由法官将其作为“漏洞”进行填补。

二、二人漏洞理论的观点比较

如前文所述,拉伦茨与魏德士虽然同为德国法学家,生活的时代也有所重叠,但二人对漏洞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集中在漏洞的范围上。

(一)漏洞横向范围与纵向范围的总体比较

漏洞存在的横向范围上,拉伦茨认为漏洞只存在于法律中,法领域或整体的法秩序不存在计划,因此不存在漏洞;而魏德士则认为漏洞不仅包括违反计划的不圆满,也包括计划外的法律整体秩序的不圆满,即漏洞包括规范漏洞、法律漏洞和法漏洞。魏德士对漏洞的横向范围认定宽于拉伦茨的认定。

漏洞存在的纵向范围上,拉伦茨认为漏洞只存在于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内,因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而出现的现行立法中未予涉及的部分,即嗣后漏洞,不属于法律漏洞,而属于立法政策的错误。而魏德士则认为漏洞既包括立法时属于法律规制范围而被忽略的漏洞,也包括立法后由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应由法律规制而立法未涉及的漏洞,因此其认可嗣后漏洞属于法律漏洞的范畴。

中国人向来讲究趋于安定的习惯,而拥有属于自己的住宅便是这种思想的核心。离婚率提高、复合家庭减少会令居民户数增加,对住宅需求的显著增加,成为城市住宅价格上涨的重要推动因素。

(二)漏洞填补理论的比较

与二人的漏洞认定理论相对应,二人对漏洞填补的方法也存在不同意见。

在魏德士的《法理学》中,其对漏洞的通常定义——法律漏洞是以整个现行法律秩序为标准的法律秩序的“违背计划的非完整性”中的“计划”提出了追问,这个计划是立法时的计划还是法官法律适用时的计划?魏德士对此并没有进行直接的回答,他认为整个法律秩序不是客观的、可以直接适用的标准,通常是对规范和评价矛盾进行统一解释的产物。因此,漏洞的认定不是符合认识的行为,而是解释者的评价行为。此外,他通过对“作为漏洞认定标准的法律产生时刻与适用时刻”的论述,明确漏洞的认定应同时考虑法律本身和整个法律秩序。

与拉伦茨认为漏洞只存在于立法时的计划、目的范围内相对应,其将漏洞填补限定在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即“无论是类推适用、将规则一般化而发现原则,再以此原则为基础而作出裁判、目的论的限缩,所有这种方式都是以法律理由,以内存于法律中的目的为根据,对过窄或过宽的法律文字所作的修正。”[1]273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已经逾越了单纯的漏洞填补界限,“它不再只是取向于法律理由、法律内在的目的本身,毋宁更以超越这些的法律思想为根据。”[1]273拉伦茨认为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应以“法律交易上的需要”“事物的本质”及“法伦理性”作为原则,其界限在于只有当法律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不能满足上述原则的最低需求时方可采用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与魏德士对漏洞的宽泛认定相对应的是他对漏洞填补方法的广泛界定,“类推、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事物的本质/法律概念或者机构的‘本质’、自由的法官造法”都属于漏洞填补的工具,同时魏德士也强调补充法漏洞或领域漏洞时,法院也必须受到“法律与法”的限制。

(三)法官填补漏洞的权力比较

拉伦茨与魏德士都认可法官有填补漏洞的权力,但拉伦茨明确法官应将填补漏洞限定在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并明确漏洞填补在更大意义上是法官的义务而非权力。拉伦茨对法官的漏洞认定及漏洞填补保持了警惕,明确法官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在法律的文义、目的范围内。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不属于漏洞填补,而是在无法用法律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手段来解决法律需求时所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且必须遵守法的一般原则和秩序要求。

魏德士则认为“宪法授权法院(特别是终审法院)在漏洞领域制定规范。可见,法院成了替代立法者。”[2]343联邦宪法法院在1973年的若拉亚判决(Soraya-Entscheidung)中确立了法院拥有法律续造的权力,这种法律续造包括法律适用、法律内的法律续造和法律外的法律重构及法律修正。

从上述论述来看,拉伦茨对法官在漏洞领域的角色严格遵守司法与立法的分权原则,将法官在漏洞领域的作用限定在立法者的计划、目的范围内;而魏德士则明确“法院拥有法律续造的权力”,是“代立法者”,法官在漏洞领域的作用不局限于立法者的计划和目的范围,不拘泥于某个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仅受到“法律与法”(《基本法》第20条第3款)的约束。

激励形势过于单一,淡漠对员工深层面的激励。企业一般的激励是物质激励,但是精神激励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员工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压抑,那么将会影响该员工的工作效率。企业以长远的眼光要求员工积极、向上,但是企业对员工没有进行相应的奖励机制,久而久之,员工不免会形成失落的情绪。

三、二人漏洞理论差异分析

本文中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根据1991年的第六版德文版翻译的,魏德士的《法理学》中文版是根据2002年德文版翻译的。虽然两人的上述著作完成时间仅相差十多年,但二人的法学研究背景有着较大的差别。任何思想都来源于现实,受客观历史环境的影响和限制,这种研究背景的差异对二人观点形成的差异有着一定的影响。

(一)二位学者研究背景的差异

拉伦茨出生于1903年,1932年至1939年间是拉伦茨创作的一个高产期,到1945年,他在这一期间独立发表的作品数已经超过了100部,他这一时期的思想主要围绕民族社会主义,态度从支持到批判。二战后其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法总论和法学方法论,本文讨论的《法学方法论》一书即是其这一时期的成果。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对法律在纳粹政权建立及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学界开始重视个体生存之延续性,并且实现对价值秩序的回归。这一价值秩序如今已为宪法所认肯,且在早期法哲学上与自然法复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拉伦茨的思想也深受这一时期思潮的影响:“拉伦茨在诸多法学方法中拥护价值法学,他认为法学的使命是实现从实证法和超实证法所能提炼出的价值。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在后来各修订版本中,他越来越强调法律约束的意义。”[3]因此,拉伦茨的漏洞理论中严格遵守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魏德士出生于1930年,从维基百科的德文版介绍中可以看出,其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表法学研究成果,本文讨论的《法理学》一书是其2002年的德文版。魏德士从事法学研究所处的时期德国法呈现出以下显著特色:(1)国家权力配置由绝对的三权分立原则向功能适当原则转变。在 1953年关于“男女平权”的判决中,宪法法院关于三权分立作了如下论述——三权分立当然是基本法确立的组织原则。但这一原则从来没有彻底纯粹地实现过,三权之间相互的功能重合和影响都是常见的[4]。(2)联邦宪法法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51年当时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确立了宪法诉愿制度[注] 宪法诉愿制度得针对法律、行政决定以及法院裁判提起,主要发挥对民众的主观权利救济功能及观察立法者和其他法院的活动以促进宪法的解释与续造。参见[德]Stefan Korioth 教授:《德国法上的裁判宪法诉愿——制度基础与实施经验》,吕理翔译,台湾司法院网,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FYDownload.asp?fileguid=000541-UUG4D,2019年1月21日访问。 ,后该制度在1969年规定到德国基本法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后的多个判例中确立了法院有“创造性发现法的权力”,例如“读者来信案”[注] BGH, Urteil vom 25.5.1954 - I ZR 211/53 - Leserbrief, in: BGHZ 13, S. 334-341 mit Anmerkung von Helmut Coing, in: JZ 1954, S. 700。科因(Coing)极具洞察力,旋即将该判决视为“我国私法发展进程中的转折点”。 和“若拉娅案(Soraya-Entscheidung)”[注] 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终审判决书中详细叙述了案件事实,参见 BGH vom 8.12.1964 - VI ZR 201/63-Exklusiv-Interview, in: NJW 1965, S. 685-687。 。特别是1973 年的“若拉娅案”表明,当时法律适用仅借助宪法难获圆满之结论,需要法院进行符合法律目的与正义的创造性续造。在这样的背景下,魏德士对漏洞的认定范围包括了嗣后漏洞和领域漏洞,承认法官具有法律内外的法的续造权力及严格限定的法律修正权力。

(二)二位学者漏洞理论中的共识

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不同点,但拉伦茨与魏德士均认为漏洞的认定是一种主观评价的过程,且这种评价直接关系着法官的立法权限。拉伦茨认为如果法官超越法的必要界限,会侵犯立法权,损及自身的司法裁判的权威;魏德士直接将漏洞概念称为“通向法官立法的大门”,漏洞范围大小直接关系着法官通过司法裁判造法的权力范围大小,因此存在下面的风险:“漏洞不仅被发现,而且必要时也被‘发明’的地方,法官可以随意地偏离法律。”[2]361

四、结语

从整体上看,虽然二人由于处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对漏洞和漏洞填补方法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但二人均对法官从事漏洞认定和填补漏洞保持了必要的警惕,认为漏洞认定及填补必须遵守一定的界限,只能发现漏洞,而不能发明漏洞。

近年来珠宝首饰价格轮番上涨,琥珀价格也水涨船高,各式各样的检测样品也随之而来,实验室也面临前所未有琥珀检测大挑战。琥珀是由松科类或豆科类等植物的树脂滴落积聚后经地质作用掩埋于地下,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逐渐石化而成。受到地质作用(地质年代、地质环境、产出树脂的树种不同)的影响,石化程度不同,琥珀产地鉴定非常困难。通过对不同产地琥珀检测的情况归纳总结,找出琥珀不同红外吸收峰特性进行归纳。

本文对两位学者在漏洞理论上的观点比较,目的不在于讨论孰优孰劣,而是明确在不同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下,甚至在同一历史条件下,对同一法学问题不同学者往往会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理论界及司法界在讨论漏洞范围及填补漏洞方法时引用两位学者的观点时,要考虑不同观点背后的政治历史背景和法律体系、司法体系特点,而不能单纯地只根据需要引用观点而不考虑其适用的背景及界限,这样难免会有断章取义之憾。

参 考 文 献

[1]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 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 丁晓春, 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 米夏埃尔·马丁内克. 卡尔·拉伦茨(1903—1993),一位伟大的德国法学家的生平和作品[J]. 田士永,译.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3:271-302.

[4] 张翔.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原则:以德国法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18(3):143-154.

A Comparative Review of Karl Larenz’ s and Bernd Ruthers’ s Vulnerability Theory

LIU Chu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523106, China)

Abstract Karl Larenz and Bernd Ruthers have studied and analyzed the vulnerability theory in their respective legal theories. Although there are differences and even oppositions in the basic concepts of vulnerability, scope, types and filling methods, they both agree that the existence of vulnerabilities is a process of subjective evaluation. The purpose of comparing the two theories is not to judge which one is better or worse, but rather to clarify tha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have their own social history,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l system background. A citation of his point of view should be noticed with attention to the correspondence of prerequisites, not out of context as needed.

Key words vulnerability theory; Carl Larenz; Bernd Ruthers

收稿日期: 2019-01-21

基金项目: 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项目“刑事一体化视域下环境刑法研究”(2018WQNCX108)。

作者简介: 刘春(1983—),女,河南邓州人,讲师,博士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学和质量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0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9-0312(2019)04-00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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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与伯恩·魏德士的漏洞理论比较评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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