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制度改革后我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状调查(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汇率论文,外汇论文,衍生产品论文,现状调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最新发展情况
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是随着汇率变动而产生和发展的。2005年7月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为满足经济主体对外汇衍生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可以说,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主体的不断增加为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奠定了基础
市场交易主体增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增多。截至2005年底,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中外资银行达到46家,其中汇率改革后新批准39家。同时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政策,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给予银行更多的头寸限额,增强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二是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参与者逐步增加。汇率改革后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截至2005年底,共有会员384家。即期外汇市场参与者增加、 为做市商和其他商业银行在即期市场寻找对冲衍生产品敞口头寸的对手增加,选择余地更大。三是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主体增加。自2005年8月8日,符合条件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均可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截至2005年底,有64家中外资商业银行会员获准进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四是汇率改革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汇率风险,寻找规避汇率风险的途径。商业银行普遍反映,汇率改革后,企业有关外汇衍生产品的咨询在不断增加,部分商业银行也有针对性地拓展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二)市场交易主体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力不断增强
2005年11月24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能通过自身的连续报价和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风险,同时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场供求信息,成为重要的定价中心。
(三)掉期成为新的外汇衍生交易品种
在原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基础上,2005年8月2日,允许银行对客户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截至2005年底,共有7家中资银行具备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的业务资格。并允许取得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的市场会员开展银行间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
(四)交易方式增加,交易费用有所降低
2006年初,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了询价交易方式。所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即期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后,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更为重要的是,询价交易本质上就是场外交易,做市商和其他商业银行可将外汇衍生产品所形成的头寸在场外交易的即期市场上平盘,因而它有助于增加了做市商和其他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主动性。
(五)市场交易量增幅较大
由于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的业务量较小,目前尚无统计,因此,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情况这里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例,并将远期外汇市场分解为银行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结售汇两个层次。
从银行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看,2005年的交易量增幅较大,全年银行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比2004年增长65.2%,且增加额主要集中在汇率改革前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强的几个月。可见,衍生产品的交易量变动与人民币升值预期息息相关。市场上有关人民币升值预期越强烈,远期结汇的金额就越大,远期结售汇业务总额也就越大,从而在售汇量波动不大的前提下,远期结汇量与结售汇业务总量的变化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从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看,市场发展的起步较为平稳,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需求得到了一定满足。从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开始建立,到2005年底,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共有98个交易日,共成交200多笔,成交量20多亿美元。
总体上看,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虽然在数量上调整的幅度不大,只有2%,但对市场发出的信号非常明确,再加上发展外汇衍生产品配套措施的跟进,我国外汇衍生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在增加,交易也有所活跃,市场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与英美等国家交易品种复杂、日均成交量上千亿美元、场外交易极其发达的成熟衍生产品市场相比,我国的衍生产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二、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开展近况概述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下面将从产品设计、产品定价、客户来源及需求、产品销售和头寸管理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一)产品设计
目前开展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商业银行大体上将这项业务划分为财务风险管理类和资金增值管理类两大块[1]。其中财务风险管理类是为公司及机构客户设计的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的产品,用于规避其资产负债业务组合及日常资金流动中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对市场指标(包括汇率和利率)较为敏感,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外汇远期、结构性外汇掉期、结构性外汇期权、远期利率协定、利率掉期、利率期权、掉期期权等国际市场上已有的外币间衍生产品业务,以及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2]。资金增值管理类是为公司及机构和个人客户设计的使其资金有获得较高收益机会,主要产品是与市场指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A银行北京分行为例,该银行对公司及机构客户设计的产品主要有双货币结构存款、上下限双货币结构存款等,对个人客户设计的产品主要有双利存款、汇率触发、价幅累积等。此外,尽管各商业银行此类外汇衍生产品名称各不相同,但实质都差不多,基本上可以找到相互对应的产品。
在这些外汇衍生产品设计上,大多数商业银行分行都没有权限[3],分行会根据客户需求向总行或者地区总部提出申请[4],由总行或者地区总部进行风险分析和产品设计。
(二)产品定价
所有外汇衍生产品都由商业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进行定价,这主要是因为总行或地区总部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风险规避能力。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客户的情况进行金融产品定价。一般来说,银行会对提供单位金融产品所发生的所有营业成本、间接费用以及风险溢价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加上目标利润核算定价;银行也会根据所设计产品风险的大小来确定客户的收益率,当银行给予客户保本或较高的固定收益承诺时,客户得不到或只能得到较少与汇率风险挂钩的收益;对于一些与银行关系密切、综合贡献度高,即购买更多银行服务的客户,银行也会采用“量身定价”的策略,给予更优惠的价格。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商业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时间较长,产品更丰富,能够更好地通过客户偏好产生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核算,制定最优价格,价格传导较为及时。有的商业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时间较短,在测算成本时,往往根据其他银行相应产品价格来定价,甚至由于银行硬件支持系统不够强大,价格无法及时传导,从而表现出较弱的定价能力。
(三)客户来源及需求
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分为公司及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两类。其中公司及机构客户主要包括大型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拥有专业的财务部门或投资部门,了解投资市场及外汇衍生产品的特性及内在风险,有从业经验,并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而个人客户对外汇衍生产品的了解程度相对低于公司及机构客户,银行对于个人客户的适当性调查和风险披露也就执行更严格的要求。
这些购买外汇衍生产品客户的需求主要分为避险需求和理财需求,避险需求主要是由银行的财务风险管理类业务来满足,理财需求则由资金增值管理类业务满足。目前,大多购买衍生产品的国内客户是因为需要规避风险。
(四)产品销售
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各商业银行销售外汇衍生产品的具体方式和业务流程也会有所区别,但原则上都是销售的每单金额越大就由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或外资商业银行地区总部来具体操作。以B银行北京分行为例,当个人客户需要购买外汇衍生产品时,可以由支行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产品,进行客户适当性调查和风险揭示,向客户提供交易文件,并进行系统录入,此后由北京分行的资金运营部对相关风险进行监控,并对交易进行书面确认及交割;而当公司及机构客户需要购买外汇衍生产品时,支行的销售人员仅有向客户简单介绍产品服务的权力,当客户有兴趣时,支行销售人员就得将客户介绍给分行资金运营部专门负责衍生产品交易的人员,由他们与客户直接交流获得客户详细资料,并进行客户适当性调查和风险揭示,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提供最合理的投资或避险结构,并通过总行的支持,向客户提供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和服务。
(五)头寸管理
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发生后会形成一个敞口头寸,由于该项业务风险较大,进行最终头寸管理的部门必须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因此,目前国内大多数中资和外资商业银行分行都会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发生的单数或者在每个营业日结束前将外汇衍生产品头寸集中于总行或者地区总部进行风险管理,分行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在具体操作上,各商业银行采取的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主要分为限额管理和无限额管理两种。所谓限额管理是指商业银行总行或地区总部根据各分行综合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同,规定各分行每天操作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所形成的敞口头寸额度,日终时如果分行的敞口头寸超过规定限额,就必须在当天营业结束前将超过的部分与总行或地区总部平盘;如果没有超过规定限额,分行将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对未来市场的预期等决定当日保留部分头寸,还是全部平盘。所谓无限额管理是指在分行综合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的情况下,为了集中控制风险,规定分行在日终将外汇衍生产品头寸全部划回总行或地区总部。具体见下图:
注释:
① 有个别商业银行,根据主要规避风险的种类将外汇衍生产品划分为汇率衍生产品和利率衍生产品。
② 这里列举的外汇衍生产品是概括了所有商业银行已有的产品,各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实际以及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情况可能拥有部分或者全部上述外汇衍生产品。
③ 有个别商业银行,它的各基层分行皆有商品设计权,但设计后商品作为新产品需要在完善行内流程手续后向总行新商品委会员报批,获得总行许可后才可以进行销售。
④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实际上相当于外资商业银行的地区总部,而外资商业银行的分行相当于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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