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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法官司法观念的影响
以审判独立取代司法依赖的观念。司法权虽然在程序上具有被动性passive(起诉以后受理——启动、上诉以后二审)、直接性direct(亲历性)、终结性final(稳定性),但是在实质上具有独立性independent。法官与法官、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与审判组织、审判组织与担负行政职务的庭长副庭长之间,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都应当按照审判规律保持相应的独立。应当彻底摒弃层层依赖的“推事”观念。
以审判公开取代司法神秘的观念。公开听审、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判决,但是法官要避免以任何形式与当事人诉讼前后单方面接触,避免参与影响法官形象或者影响独立公正审判的社会活动,因为司法权在程序上具有公开性(审判公开、裁决公开)或者透明度。应当树立公开、正义与公平等现代法治的精神,破除旧的法律文化传统。审判程序依法公开,不断提高当庭宣判率,案例逐步做到公开。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都必须公开审判,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以公开促廉洁。
以审判公正取代司法倾斜的观念。树立程序公正、形式公正的思想,保持中立的裁判角色。以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地位平等取代内外有别的观念。不少人目前还没有彻底摆脱传统的理念,往往以哲学思想代替法律思想,缺乏形式公正、程序公正的思想,片面强调保护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搞所谓上门办案、公开法律咨询,法官主动或随便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没有进入中立或裁判员的角色,超越法官职责范围,有时越俎代庖行使公安、检察、律师、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及团体甚至是管教人员的职责,缺乏现代的、全新的法律意识,丧失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牺牲了司法的公正。
以法制统一取代地方保护的观念。严格审查地方规章,不符合国家法律和WTO规则的不予适用。改革法院体制,尽可能使法院的人财物独立于地方(参阅相关的其他部分)。
以推陈出新取代等待观望的观念。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所在,创新是一种体制、一种制度的生机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活力所在、效率所在、公正所在。人民法院的改革,就是人民法院的创新,除了审判方式、审判制度的创新,还包括组织体制、法官体制、保障体制的创新。
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推进法院改革的同时,必须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决不能抱残守缺因循守旧。观念的更新甚至比制度的改革难度更大,决不能视之为软任务。
对人民法院改革的影响
1.人民法院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既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质内容,也是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加入WTO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司法改革,广大人民群众呼唤司法改革,加入WTO的新形势也要求我们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由之路,是人民法院在新的世纪面临经济全球化开创新局面的希望所在。
市场经济是体现公平和效率的法治经济。公正与效率应当成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旋律。司法工作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调整各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其基本职责。人民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如欲履行上述神圣职责,就不能不考虑加入WTO对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中国法院改革的影响。
2.人民法院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我们必须建立能够有效抵御各种非法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管理体制;创设能够生成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现代法官制度和人事制度;完善能够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审判方式、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执行体制和监督机制,形成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现代审判运行机制;建设符合司法文明要求和能够保障司法效率的现代化审判装备设施。总之,就是要以改革促公正,以改革促效率,以改革求发展,通过法院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建立“司法公正,执行有力,工作高效,队伍廉洁”的法院形象,最终建立和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具体目标,主要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围绕审判权的独立性、公正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增强法院活力,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适应新世纪要求的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审判,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惩罚(犯罪)、调节(社会)、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司法公正包括诉讼程序正当和诉讼结果公正。诉讼程序正当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形式保障,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也是实现诉讼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的保证。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最重要内容,是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通过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从而实现社会公正,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崇高的使命和工作目标。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就是体现司法公正,因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不公也就是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运用。人民法院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更关系到法律尊严、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内容,也是维护中国的国际信誉和法治形象的要求。公正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也是我国加入WTO谈判中曾经公开作出的承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其对司法的干预司空见惯,对司法公正的威胁和消极影响巨大、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司法公正是个相对的概念,但仍然不失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不失为筚路蓝缕皓首穷经的法官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不讲诉讼效率的公正并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WTO协议比较具体地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中从立案到最终解决各阶段的期限,以保证争端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试图解决办案拖延问题,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适应了WTO的需要。
3.人民法院改革与司法权威(权威性)
司法没有权威,法治国家就难以建立;司法的权威代表着法治的权威,法院的权威代表着法律的尊严;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提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地位。
怎样树立司法权威?
(1)判决必须具有稳定性、时效性(及时性),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终审判决必须具有终局性,慎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规范民事抗诉程序(反复再审,终审不终,危害极大,这也是香港在两地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持消极态度的主要原因);判决必须得到执行;
(2)加大对藐视法庭的司法制裁和刑事处罚力度;
(3)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改善司法环境,切实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4)统一法官的考试录用,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业务素质;
(5)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4.人民法院改革与司法民主(民主性)
人民法院始终应当保持其人民性。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应当追求的理想境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审判工作的最高标准。
当前,群众对法院反映最大的是办案不公、办案拖延等形式的官僚主义。人民法官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应当服务于人民。审判权是人民授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用于为人民司法事业建功立业。想群众之所虑,急群众之所难,谋群众之所求,受人民群众监督。官僚主义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形象,必须加以克服。
陪审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司法民主的有效形式之一。应当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5.人民法院改革与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建立在相应的司法保障基础之上的。我们应当在哪些方面完善司法保障呢?
(1)职务保障。法官在任职期间非因法定原因不受降职、罢免等处分,保障法官身份、人格的独立;保障法官的职业特权,保障法官履行司法裁判权执行职务不受指控、(传媒)评论、(权力机关)审议、追究、罢免。
(2)经费保障。全国人大预算委员会增加审批国家法院司法预算的职责,省一级人大设立专门的司法预算委员会,司法预算独立,保障司法经费。
(3)安全保障。国家要提供法官人身安全、个人财产安全、家庭财产安全方面的保障。
(4)高薪保障。必须尽快实行法官高薪养廉制度,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这也是世界通例,是司法客观规律的反映。
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影响
WTO要求从事对有关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事项、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性。(注:参见《反倾销协议》第13条、GATT第10条第3款、TRIPS等,The Legal Texts: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00)
现代文明的精神是法治,法治的真谛是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关键是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司法不能独立,司法公正就难以保证,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依法治国就难以落实。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独立,与WTO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并不矛盾。(注: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和完善司法,五中全会决定要求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尉健行同志最近强调,要不断改善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障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完善司法保障,建立健全政法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经济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把政法部门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十五”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WTO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组成,即使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也各不相同。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与议会、行政的关系也是各具特色。因此,WTO并没有要求成员方一定要采纳英国或者美国的司法独立制度,只是原则地提出司法独立的要求。司法独立有其共性目标,至于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应属于一个国家司法主权的内容,理应由成员方通过改革和创新去实现。
独立司法,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首要的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司法权的独立。其次是法院(系统)的独立(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审判组织的独立(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法官的独立(注:参见日本宪法第76条,意大利宪法第101条)。司法独立是“法官根据他们自己对证据、法律和正义的认识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的压力、诱惑、干涉和威胁的程度”。司法独立的重要一环是法官独立。在一定意义上,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审判独立。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来自于宪法。法官的独立,在外部独立于其他组织,在内部独立于庭长、院长和上级法院。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选任制。但不宜以审判长选任制否定或者排斥合议制,应当正确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在合议庭成员中,担任审判长的法官与其他法官在独立表达意志、独立裁决、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是平等的,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不得按照少数人(包括审判长本人)的意见签发法律文书,也不宜采用向行政领导汇报或者向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汇报等形式规避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列席。进一步推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以审判长的身份行使审判权的方式。
司法独立与司法审查有着天然的联系。行政机关拥有对纠纷的最终权力,不符合WTO的要求,也不符合现代司法的理念和潮流。行政权不宜与司法权相混淆。
司法独立与审判监督的目的都在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独立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上诉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监督不得以损害司法独立为代价,不得以(所谓的个案绝对公正)损害司法效率为代价,不得以损害司法权威为代价,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自律机制,同时开通外部监督渠道,规范监督行为。上下级法院之间加大按照法定程序审判监督力度,同一法院内部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制约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自觉接受人大依法进行的宏观监督和人事监督,接受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必须:
一、改革司法体制
中国法院要实现WTO各项要求,保证充分有效、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地执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体制是关键。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是一个现代法制国家的象征。尽管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是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始终是困扰中国法院独立立审判的顽症,从中国法院目前的生效判决执行情况就可见一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声誉。地方法院的设置与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包括组织体系、人事体制、财政体制没有同地方政府脱离。此外,法院内部管理机制也不相适应,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效率低下,采取简单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官任免提拔制度不合理,以及不合理的内部请示汇报制度。因此,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司法体制面临重大挑战。
人民法院体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应当深入研究、充分论证。通过改革,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能使地方法院成为隶属于地方,仅仅服务于地方的法院。鉴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受到具有地方利益的地方政府的严密控制,少数地方法院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应当研究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完全重叠的利弊。对此,有的建议撤销现行的地方法院,只设立国家最高法院、国家大区法院和国家巡回法院;鉴于地方保护主义突出表现在跨省区经济贸易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上,也有建议借鉴金融、工商、税务体制改革的经验,将跨省区的、涉外的商事纠纷案件划归不受地方政府控制的国家法院专属管辖(注:主张法院分设国家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系统,犹如税务分国税与地税一样,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成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大区法院和巡回法庭作为国家法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拨付,国家大区法院专司跨省区商事纠纷的审判工作,下设若干巡回法庭、专门法庭譬如贸易、破产、金融等作为一审;地方法院分两级或者仍分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经费由省级地方财政统一预算拨付,从根本上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注:1999年已经成立专司执行的执行局,实行上下垂直领导,着力解决“执行难”、打法律“白条”现象,效果良好)当前应当尽快设立海事高级法院。
二、改革法官制度
对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影响:一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法官将面临涉及WTO的案件,还将行使司法审查的职能,这就对中国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由于历史原因及中国目前法官的任免制度,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难以与国际接轨。对此,应当走精英法官之路、专家法官之路。二是随着加入WTO以后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人才竞争必然更加剧烈。人民法院在新的世纪能否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关键在于现有的人才是否能够适得其所而不至于严重流失、是否对于最优秀的、素质最高的人才具有吸引力。
入世,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这对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法院领导,必须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品格高尚的道德修养、深厚扎实的法律根底、驾驭复杂局面的决断能力、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拒腐防变的自律意识。
建立现代法官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学习和借鉴现代法制国家的法官制度,逐步从行政管理的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考核、淘汰、培训(业务与职业道德)制度,高薪养廉。用人制度要有生机和活力,严把进口,法官必须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公正廉洁,建立公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机制,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换轮岗等措施,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人数要大量精简。被精简的法官及不从事审判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公务员待遇。
建立任命法官宣誓制度,宣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国家。法官选任应当广开门路;国家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经选任的法官,待遇要大幅提高,责任要明确,授予程序要清晰,法官编制要确定,法官等级不宜过多、过细;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把是否兢兢业业工作,有否实实在在工作业绩,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和使用的基本依据。
逐步废止助理审判员制度,推行和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公开选任助理,经组织考察合格的即予任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行政管理。
三、改革审判制度
必须进一步深化以一个依据(宪法和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一个重心(公开审判)、三个强化(庭审功能、举证责任和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制定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建立民商事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制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举证时效制度,凡是在一审举证时效期间应当举证并且能够举证而不举证的,举证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再考虑,二审再审也不予考虑;二审以法律审为主,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审判以证据所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变行政手段为法律手段管理指挥审判工作,把审判权放到合议庭,让合议庭成员真正有职有权有责,适当扩大独任庭的审判范围,全国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开庭以前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关系人单独接触。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回避制度,尽快规范民事抗诉制度;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程序规范与办案效率的关系。
基层法院原则上实行独任审判,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办案超审限问题。
加大公开的力度。裁判文书可以而且应当公开各个合议庭成员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席法官被案件当事人几乎置于死地的教训之一,就在于合议庭成员不同的观点和裁判理由不公开而被人上下其手)作为审判依据之一的司法解释全部公开,审判程序依法公开,逐步做到依法公布全部裁判文书,公布司法解释英译本。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依法应当公开的程序、环节都必须公开,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允许旁听。公开审判虽然只是程序要求,但它有利于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制约乃至杜绝权势、人情、地缘、金钱等因素的不正当影响,有利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防止“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减少乃至避免对法官意志的不正当干扰。
香港特区政府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到图书馆查阅判词。我国内地法院在透明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譬如已经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整理和编辑不够及时、完整、系统、科学,公民不便于查阅。因此,应当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加强公开审判,从制度上保证法院办事公开。杜绝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允许本案当事人查阅案卷。法律文书不仅应当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说理尤其应当详细,要能够反映出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到任何法院、任何法庭旁听,也可以到图书馆或到网上查阅到法院的法律文书。
四、科学设置内设机构
完善三大审判体系,确立“三个分立”机制。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宣布大民事格局的改革。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调整法院内部结构,解决行政机构庞大、人浮于事问题,统一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审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按照三大诉讼法的科学划分,规范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体系,撤销经济庭、知识产权庭、交通运输庭,形成了大民事格局。12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工作基本结束。改革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设置审判机构,负责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的各审判庭职责分明,全院编制精简10%。(注: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格局;二是强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确立了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的“三个分立”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一些审判庭自立自审、自审自监,缺少监督制约的弊端;三是深化了法官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四是明确了各审判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比较好地解决了一些部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五是充实了审判第一线,优化了队伍结构。)同时,这次机构改革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随之将进行的机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从根本上改变全国法院系统机构设置上下脱节的情况。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法院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当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关键的时期。我们必须在继续抓好审判机制改革的同时,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创新,切实解决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秩序和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起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
人民法院体制改革和创新,呈现为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逐步推进的持续的进程,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虽然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改革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任务,但是我们各级法院一定要有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勇于做司法改革的开拓者、实践者,把法院改革与为加入WTO做司法准备结合起来。中国法院应当以加入WTO为契机,深化法院改革,以适应WTO的要求。从近期来看,法院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根据中国国情和现行法律,坚定不移地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监督制度,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法院组织体系改革。
司法改革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发扬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总结法院改革成功经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成果,借鉴我国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外国司法经验,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依法独立公正的要求,科学求实,遵循司法规律,大胆探索,不断加大法院改革的力度,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的创新,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的改革成绩喜人,改革之路任重道远!我们相信,中国法官有勇气抓住加入WTO的机遇,也有能力迎接加入WTO的挑战;人民法院改革的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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