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鸦片税收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末论文,鸦片论文,税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57(2000)04-0081-05
一、鸦片贸易合法化与税厘并征
从唐中期开始,鸦片被传入中国,到明朝末年,政府正式对鸦片收取进口税,此后经过几禁几弛,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它终于取得了合法进口,公开收税的资格。从此,清政府大量公开利用鸦片税达半个世纪。
1589年(明万历十七年)明政府规定,鸦片按进口药材“每十斤征银二钱”[1](P140)。明末清初,战乱频繁,加之清初实行海禁,严禁中外贸易,鸦片税停征半个世纪。1684(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鸦片沿明制仍作为药材收税,每斤征银三分,税率比明末稍重。1729(雍正七)年,清廷第一次明令禁烟,实际上只禁止私贩和私开烟馆,对于鸦片进口和收税并没有限制。鸦片的日益泛滥和吸食者的增多给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而1796(嘉庆元)年,清廷下令停征鸦片税,规定以后不再输入鸦片。鸦片战争之后,在英国驻华官员的长期活动下,1858(咸丰八)年处于内忧外患困扰中的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允许鸦片作为洋药,“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公开入口。该条约的签订,标志着鸦片贸易合法化,这样停征六十多年的鸦片税再度征收。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清廷下令各海关将所征洋药税银“按三个月造册报部,以重课税”,另外每箱抽20两厘捐以助军饷[2](P8058)。同时,还对闽浙总督王懿德提出的“将洋药进口征收税银仍归地方官委员征解”进行批驳,下令不得将税、厘含混为一,不得以税30两报为厘捐,要求将海关税收和内地厘金严格区分[3](P375)。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还规定,鸦片收税之后,外国鸦片商只准在口岸销售“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内地如何征税(厘金),“听凭中国办理”[4](P117)。但是,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却存在着严重的偷漏税厘问题。印度鸦片入华都是先运至香港,然后分运各通商口岸的。从1872年到1878年,每年运入香港鸦片8万—9万箱,而运销各通商口岸纳税者仅6万—7万箱,年偷漏达2万余箱。1879年香港进口洋药10.7万箱,运销各口岸纳税者仅8.2万箱,偷税漏税达2.5万箱之多。所偷漏部分除极少量运往新加坡和旧金山等地外,其余不经新关,不纳厘税,由沿海的不法渔船零星偷运到内地私售。为了解决鸦片偷漏税厘问题,税厘并征提上了议程。
19世纪50年代初,清廷为了取得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军费,在全国遍设厘卡,推行厘金制,很快“厘纳于卡,税征于关”,形成了定制。厘卡林立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首先引起在中国倾销商品的外国人的极大不满。1861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密迪乐就反对在进口税外另收华商厘金。此后英国方面为减轻其商品税厘,多次提出在各通商口岸租界免征洋货厘金的要求。而清政府因为财政关系,认为洋药公开进口之后纳厘之数不及纳税之半,又谋求税厘合征以防奸商蠹吏之避匿。于是,中英之间又有洋约厘金归关,税厘并征之议。1876年商定《中英烟台条约》时,李鸿章曾向英国公使威妥玛提出对鸦片税厘并征的问题。从1879年开始,中英就鸦片税厘并征数额多次商谈,直到1881年李鸿章提出税厘并征110两,而威妥玛却只加到100两。其间,驻英国出使大臣郭嵩焘又与英国外交部官员沙力斯伯里面商,拟定每箱收厘金60两,正税30两,共90两,而沙氏坚执不允。在中国方面以为,90两和100两都收数太少,经王大臣议驳,此议一度搁置。后来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又建议,按照印度每年运入中国鸦片的箱数,由中国在印度设局收买后运回国内分售,其他商人不得买卖,每年递减3000箱,30年后可禁绝鸦片进口。广东巨商何献墀曾牵头提议,集银2000万元为资本在香港设洋药公司,包揽鸦片进口和运销业务。就此问题李鸿章奏准,并于1881年派道员马建忠等人前往印度,与印度财政大臣贝冷会谈,但因当时印度以鸦片为出口大宗,鸦片税年收入达800万—900万英镑,最高时占财政收入的1/6,印度方面担心中国土产鸦片排挤印土,所以谈判没有成功。
这个时期,英国国内的一些有识之士也纷纷谴责政府不道德的鸦片贸易,极力主张停止对华输入鸦片,这种状况对税厘并征的谈判是很有利的。1883年,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奏请下,清廷派曾纪泽赴英国办理洋药税厘并征事务。经反复磋商,1885年7月18日中英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其第三条规定: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封存在海关批准设立的具有保结的栈房或者具有保结的趸船内,必须等到按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30两,厘金80两之后,方许搬出。这就是鸦片进口税厘并征110两的规定。该专条还规定,鸦片进口于内地拆包后即为中国货,由中国另行征收内地厘金[4](P471)。《专条》从1887年2月1日(光绪十三年正月初九)实行,此后报部的鸦片厘金猛增。当时鸦片进口每年约6万余担,按每担80两厘金计,海关年收厘金额为480万两,在1887年以前这部分收入是没有的。实行洋药税厘并征以后,各省收取的洋药零售厘金也较过去大有增加,如1875年—1884年,年均收入48.1万余两,1888年—1897年,年均收入106.6万余两,后者较前者多收58万余两。这样在实行税厘并征之后,仅厘金一项每年就较签约前多出540万两[5](P470、471)。从而大大增加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签订之后,清廷又分别与英国和葡萄牙签订了《香港鸦片贸易专条》和《中葡会议草约》,对香港和澳门的鸦片贸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通过后者,清政府获得了澳门鸦片的税收,却失去了澳门的领土主权。当然,对进口鸦片实行税厘并征也有利于对鸦片进口的管理,但是应该指出,清政府对鸦片税厘并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征收厘税,而不是为了管理和禁止。
二、对土产鸦片税厘的征收
在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同时,清廷对土产鸦片(土药)也开始收取税厘并不断加以整顿,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这部分收入。
鸦片战争以前,随着鸦片的大量进口,西南沿边地区如云南在道光初年就开始种植罂粟,咸同年间(1851-1874年)内陆各省普遍种植。在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清政府为了利用鸦片税解决财政危机,对土产鸦片也开始收税抽厘。1859年4月,惠亲王绵愉等奏请将土产鸦片与洋药一律抽收厘捐,8月清廷下令云南省,将所产土药分别收税抽厘,正税解部,厘金充作本省“剿匪”经费。当然,对于土产鸦片抽收税厘也是经过多次反复最后才确定并在全国推行的。1865年以后因不少人上奏滥种罂粟造成的危害,清廷曾多次颁布谕旨,禁种罂粟。1874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请暂弛各省罂粟之禁以抵制洋药,待洋药进口减少时再加厉禁。1881年5月,左宗棠上奏主张对土药“照洋药税则加捐示罚”[6](P1097),6月李鸿章上奏,认为土药为害轻,价格低,应此照洋药内地厘税之数减成征收,主张每百斤共征税厘40两。这种征额似较公平,遂被清廷认可,为多数官员所接受而成为定制。
对洋药实行税厘并征之后,清廷加紧了对土药税厘的整顿。1890年,户部与总署会奏《整顿土药税厘请饬详查妥办折》,指出:“内地栽种土药为中国出产大宗,果能设法稽征,认真办理,既可裨益饷需,且亦收回利权之一助,并可以征为禁,隐寓崇本抑末之意。”[6](P2735)当时,吉林、黑龙江、呼兰、热河、四川、云南、江南、淮徐等省区土药出产日繁,各省局卡征收税项,官吏隐匿入已,为数甚巨,弊端百出,以至征多报少,于国课毫无裨益。如果不及时整顿,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对进口鸦片税厘的征收,这项税收也必将减少。为此,清廷下令要求各省督抚详察地方情形,将原定和新定各项办法迅速复奏。次年,各省奏折陆续呈上,有将原定额上报者,有将原额修改后上报者。鉴于各省收取土产鸦片税数额极不统一,主要产鸦片省份又收数不旺,1891年总理衙门和户部会议了《徐州土药收捐章程》和《川省土药税厘划一章程》。徐州地区有八个州县种植罂粟,年产鸦片在1000万—1500万两之间,两江总督沈秉成和江苏巡抚刚毅奏请,每百斤征银30两。后来经户部与总理衙门会奏,拟具章程十条,主要内容为:徐州产鸦片每百斤抽厘金30两,过江海、镇江两关代新关再收15两,提一成作办公费用;罂粟田已纳过田赋,土药厘捐只抽买户不抽卖户。制定该章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税收,正如总理衙门和户部在会议该章程时所指出的那样,徐州土药近年出产日旺,全年可望收厘捐30万两左右,如果能积极办理,税厘收数“自尚不止此数”[3](P412)。
户部和总理衙门还会议了《川省土药税厘划一章程》。该章程原为成都将军宗室歧元、四川总督刘秉璋针对湖广总督张之洞“增收川省土药税”主张而提。该章程未定之前,四川土药每百斤在本省抽厘金4两8钱,运至湖北再抽收4两7钱,张之洞提出每百斤加征至34两7钱,并于川楚隘口设勇堵截。后来,张之洞又主张将四川鸦片税增加到每百斤征银130两,即在重庆征20两,运往他省再照洋药税厘并征110两,此数比洋药进口税厘多出20两,因而引起四川方面的不满。川方认为,“川土之价远逊洋土……比洋土税厘加增20两,事太离奇”[3](P412)。这一分歧经户部和总理衙门官员与李鸿章反复函商后得到解决,他们认为,川土每百斤值银250两,洋土每百斤约值430两,前者是后者的6/10,所以比照洋药进口每百斤税厘并征收110两之数,拟对川土每百斤征收税厘64两,其中内地税厘4两8钱,重庆出口应征出口税20两,复进口再征40两,共64两8钱。另外,还规定了云贵土药贩运入境应即照川土出口征收税厘,每百斤20两[3](P413)。
在清廷整理土药税厘的过程中,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利用其职权对清廷不断施加压力,目的在于提高土药税厘,以增强洋药的竞争力。但在大学士和各省督抚的反对下,赫德关于对土药实行税厘并征110两的建议没有被采纳。由于清政府财政日益拮据,实际上却是把土药税厘作为最重要的财源之一。1900年,鉴于政府需款日多,罗掘办法亦穷,经济状况窘迫,清廷下令将土药税厘增加三成,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户部议筹款办法,规定再将土药税增加三成[7](P104)。实际上到此为止,对土药收取税厘每百斤已达110两。在清政府弛禁政策之下,对土药收税抓得较紧,各省土药税收额也比较可观。以陕西和四川为例:陕西省土药厘金从1894年起超过10万两,从此直到1906年的十三年间,除1901年近10万两以外,其余年份均超过10万两,1905年最高达28万余两[5](P611)。四川省清末年收土约税厘达100多万两,仅涪陵土税分局从1885年至1891年间,年均收取土药税即达10万两以上,到光绪末年更高达30万两以上[8](P190)。巨额的土药税厘已成为清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世纪初年,随着土产鸦片的增多和进口鸦片的减少,清廷将主要精力放在整顿土药税厘上。1904年底,清廷开始在两湖办土药统捐,在宜昌设总局,抽收土膏捐税,每百斤抽115两。不久,又增加了江西、安徽,改为四省合办,结果较各省分办时溢收甚巨。随后又加入闽、苏、两广搞八省合办。1905年4月,为了保证秋季新鸦片上市后的巨额的税收,财政处和户部请求政府下令各省速定章程,及时开办,并将宜昌总局改为八省总局,同时于湖南洪江、广西梧州各设分局,由总局派员经理。稍后又规定,凡云、贵、川烟土行销八省,经由总局分局均照收土税,无论轮船民船载运,一律预征膏捐,土药纳税捐后运往各处,如非落地销售,概不重征。所有经征款项及支销均由总局按季册报户部查核,所收款项以1903(光绪二十九)年各省收数为定额,由局“合收分解”,即将总局所收统捐按各省定额拨给。“溢收之数,另储候解,专作练兵经费”[6](P5321)。对于所收鸦片统捐,湖北享有优惠权,因为“统捐创始于湖北,该省摊认赔款及兵工厂经费,多由此取给”,所以“嗣后归总局核明,每年应需数目,仍在原收项下照拨”,而其他省不得援以为例。清廷认为,八省统捐的好处是,“一税之外,听其所之,既便商民,复溢公帑”[6](P5321)。1906年,浙江、山东、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也普遍仿办。各省仿办后所收土药税捐的分配方法如上,即除按定额分拨各省之外,溢收之数均作练兵经费。清末新政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编练新军,而军队是国家的支柱,所以说当时的土药税捐已成了清政府赖以存在的经济支柱。如果说鸦片战争前夕,道光皇帝是为了兵和饷禁止鸦片的话,那么清廷灭亡前夕则是为了兵和饷大收鸦片税厘的,这也许是慈禧太后们较其先人的“高明”之处吧!
1906年9月,清廷宣布以十年为期,“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开始在全国禁烟。1907年9月,督办各省土药统捐大臣柯逢时上奏,要求裁撤督办总局仍归各省分办,其理由是,因川滇产土大省未办本销,综计一年届满,征收正税不过900余万两,故请裁撤。而清廷却以“近来各省认解练兵经费之款……尤恃此统税溢收之项源源接济”为由,不允许裁撤。而且谕令柯逢时:“倘再有地方官奉行不力,即由该督办指名严参”[6](P5796)。可见,清廷在全国性禁烟运动开始一年后,仍将鸦片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
在清政府利用鸦片税收解决财政危机思想的指引下,清末征收洋土药税厘甚巨。以1906年为例,当年行销土药约13.6万担[6](P6001)以每担(100斤)收税厘115两计,可得税银1564万两;行销洋药5.4万担,可得税600万两,洋士药税厘合计约2164万两白银,这比于恩德所估算的800万两之数多出1300余万两[7](P140)。而本年海关征收货税银数为3606万余两,洋土药税与海关货税银之比为3:5,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洋土药税厘在清廷财政收入中所处的地位。
三、清末鸦片税收的严重后果
对鸦片公开收税及一再加重税厘的直接后果,是导致鸦片泛滥和人民负担的加重。
首先,清末对鸦片公开收税导致鸦片泛滥。1858年以后,由于对洋药公开收税,经王大臣与户部议奏,吸食鸦片“除系官员、兵丁、太监人等照例治罪”以外“其余民人概准买用”[1](P154),于是鸦片之禁大开。据统计,19世纪最初20年中,英国平均每年自印度向中国输入鸦片4000箱,鸦片战争前夕的1938年—1839年激增至3.55万箱。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输入量猛增,从1859年到1869年的11年间,年均进口7.15万担,从1870年到1880年的11年间,年均进口9.33万担[9](P855)。1884年以前中国进口货值的1/3以上都是鸦片,1867年和1878年鸦片进口分别占总货值的46%和45%。鸦片税率比较高,为其市价的7-8%,是一般商品税率的2倍。在1884年以前鸦片税占进口税的一半左右,1860年甚至占2/3[10](P76)。由于清廷推行“以土抵洋”政策弛国内罂粟之禁,又按洋土药比价对土产鸦片实行轻税政策,加上在商人反对和中国进口税厘加重的情况下英印政府也不再把鸦片税收作为最重要的财政来源,因而光绪中期以后主要是行销国内土产鸦片。土药的畅销又刺激了鸦片产量的猛增,“据当时了解实际情形的人估计”,鸦片产量为:1900年37.6万担,1906年58.48万担,六年净增56%。(注: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458、457页计算。)20世纪初年行销于市场的鸦片中,土药约占2/3-3/4,如1905年行销土药14.2万担,洋药5.2万担;1906年行销土药13.6万担,洋药5.4万担[6](P6001)。
其次,对鸦片滥收税厘造成劳动人民更加贫困化。巧立名目的鸦片税收虽大多收自运贩售吸鸦片者,但这些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政府弛罂粟之禁,农民种植成为合法,自产自吸也就成为很自然的事,这既影响了粮食生产,又严重危害了劳动人民的身心健康,使之更加贫困化。同时,贩运售卖鸦片者都是要赚钱的,他们必然要把政府收取的那部分税厘转嫁到广大吸食者和劳动人民身上。清政府纵容种植、贩卖、吸食鸦片,从中取得维持自身统治的经费,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是以牺牲广大劳动人民的生命财产为代价的。清末对鸦片公开收取税厘之后,经办官员成为肥缺,如八省统捐总局督办1905年由前广西巡抚柯逢时担任,因该职权大钱多,实为肥缺,故1908年5月清廷委任柯逢时为浙江巡抚,柯即以病为名拖延,后来清廷只得另派别人赴浙,柯得以继续督办土药统捐。柯逢时当时驻汉口,凡川、滇、黔、湘等省禁烟官员都由他委任,“岁得公费羡余甚巨,竟以致富”[11]。对于官员借收鸦片税厘贪污中饱的事,当时就有人赋诗曰:“昔年禁鸦片,土贵黄金贱,去年税洋药,民苦官更乐。千取百,万取千,朝廷岁所入,宁是夷人钱?重曰税,轻曰厘,府库日以瘠,囊橐日以肥,坐关之吏肥如牛”[12](P517)。它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借收洋士药税厘向人民搜刮,使民众更加贫困,另一方面揭露了收取税厘的官吏乘机中饱私囊的嘴脸,这就是对鸦片公开收税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官肥民瘦。
收稿日期:199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