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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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程度的逐步加深,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日益明显,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国际间金融风险传递的加快,影响银行安全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强化和完善银行监管,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保证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作为银行审慎监管的一项核心制度安排和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日渐引起人们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重视。

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已成为抑制银行风险、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重要工具。这对于我国银行业和发展起步较晚的银行监管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梅塞(Maisel,1981)指出:当银行的资本能够吸收意外的损失时,资本是充足的。贝克切奥利(Pecchioli,1987)指出:根据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来定义资本充足性的概念是容易的,即表现为吸收意外损失的缓冲。因此所谓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主要指银行保持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数量,即其资本的数量足以吸收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使银行在遭遇风险损失时不致破产。

银行资本是监管当局监测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核心指标,其关键作用在于吸收意外损失和消除不稳定性。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的《新资本协议》中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资本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的比率,该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衡量标准

传统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框架缺乏对不同资产项目风险性的考虑,使得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往往不能有效保障商业银行运行的安全性,因此现在普遍采用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框架。

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包括四个要素:(1)一个对资本构成的普适定义;(2)一个对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的确定标准;(3)对核心资本、总资本与总的风险调整资产的最低比率的界定;(4)对资本重组性标准实施的阶段性规定。

目前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衡量标准主要是依据管理会计的原则,广泛地使用比率形式,包括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总量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和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它们是两类不同的基本互补的比率:一类称为负债比率(Gearing Ratio,亦称传动比率),另一类称为资产比率或风险资产比率(Risk Assets Ratio)。

负债比率或者说传动比率是银行资本与银行负债总量的比率。通过对负债比率的调节,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在既定的资本金来源情况下扩展经营的能力。负债比率控制由于对银行的资产组合结果未作限制,因而银行具有很大的操作灵活性,同时监管机构也不必对银行经营的有关具体风险进行事先判断。但是这一比率不能反映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情况,因此,基于加权风险的资产比率就作为一种更为有效的衡量手段而被广泛采用。

风险资产比率是银行资本与银行风险调整资产的比率。在风险资产比率中,不同类型的资产有不同的权重,风险调整资产为银行不同类型资产的加权之和,而权重反映各种类型资产的风险值。风险资产比率可按以下公式来计算:

上式中C为银行资本,W为总的风险调整资产,包括表外账户;W[,i]为i类资产已知的风险权重;X[,i]为i类资产。

由于风险资产比率反映了资产组合的相对风险,而且风险调整资产中包括表外业务账户,较为精确地反映了银行经营中的各种风险,所以风险资产比率可以促使银行持有低风险资产。

但是风险资产比率也存在一些缺陷:(1)资产风险权重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随意性;(2)该方法通常假定资产组合风险与资产数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但是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资产组合中的总风险是非线性的;(3)没有考虑资产组合中风险的分散效应。当选择较佳的资产组合时,非系统风险可以被有效地分散掉。

由此可见,银行的风险暴露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种比率来确定,单纯地依赖资本充足性比率制度,将无法全面有效地评估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除了资本充足性之外,其他如银行管理质量、盈利潜力、备付政策的强度和流动性充足性也应该加以考虑。

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评判原则

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就是达成银行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因此要评价资本充足监管的有效性,就要明确资本充足监管的目标,然后分析是否达到这些目标,并且比较为达到这些目标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此后,最终判断资本充足监管是否有效。

资本充足性制度的监管目标是扭转因为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所造成的道德风险而导致的银行资本比例不断下降的趋势,促使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高银行安全,降低银行破产率和金融风险。

根据资本充足监管的目标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资本充足性监管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判:

1.是否提高了银行的安全性

银行安全性的指标,目前有三个办法。一是比较资本充足性监管实施前后银行资本百分比的变化作为银行安全性是否提高的指标。江曙霞(1994)认为:“为了测定资本监管的有效性,一个办法就是了解银行资本百分比的变化,因为资本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总的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和破产的可能性”。另一个办法就是测定银行资产组合的总风险,而后把它同此前的风险和随后资本监管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对银行活动的资本监管增大了银行风险,产生了与监管者的意愿相反的结果,显然监管是无效的;如果降低了银行风险,则监管是有效的。第三个办法是利用资产收益率去衡量银行的盈利性。因为资本充足性要求增加银行资本和减少其组合风险。假如降低了银行的盈利性,那么银行资本监管的目标可能是在相对无效率的办法中取得的。

2.是否提高了银行业的效率

一项监管制度最理想的效果就是同时实现银行业的安全性和效率的提高,或者至少能在实现一个目标的同时,对另一个目标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银行业的安全性与银行业的效率往往是两个对立的目标,因此在以提高银行的安全性为主要目标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的实施,对银行业效率的影响成为评判其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3.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则是国民经济中最大最重要的金融中介结构,银行的稳健运行必定会对宏观经济造成影响。资本充足监管,从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上,根本地改变了以往的金融监管方式。金融监管作为银行的重要外部约束条件的巨大改变,必定对银行的运行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对资本充足监管有效性的分析,必须考虑到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资本充足性标准将促使商业银行减少对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的持有以提高其资本充足比率。虽然这将导致银行总资产的下降,并且资本充足性衡量上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但是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来说,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已成为控制银行风险、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重要工具。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虽然我国政府自1998年以来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截至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中国银行只有6.98%,平均仅为4.61%,整体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基本回到了1996年的水平。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也只有7.35%,城市商业银行平均不到7%,均低于8%的最低标准。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既适合于我国国情、又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起完善的基于风险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由此,必须建立起统一、有效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包括资本的分类、测度和风险权重的确定。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表外业务的风险因素,建立起一个涵盖表内和表外业务的资本充足性测度、评价和控制框架。

2.加快股份制改造。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以其法人资产对不良贷款的损失承担责任,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去经营,从而既避免了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无限责任,又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到的风险,有利于商业银行形成对风险防范的自我约束机制。

3.建立并完善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一是要增加资本总量,既扩展核心资本,又增加附属资本,并使两者保持适当的比例,优化和改善资本结构。二是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使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银行资产风险的大小相适应,逐步消化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提高其资产质量。三是积极开拓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其盈利水平。由银行盈利转增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基本途径。此外,还可以通过改制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募集资本金。

4.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强化监管措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使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有了硬性的标准。只要严格执行该办法,对资本不足的按照预警机制的要求,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督促补充资本,直至强行接管、关闭,将对银行业的冲击减少到最低程度,就可以使资本充足监管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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