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与海湾国家的合作_海合会论文

欧洲联盟与海湾国家的合作_海合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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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冷战时代,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形势的主题。扼守中东要地的海湾国家,因其在世界经济和政治中的特殊地位,在冷战结束后依然是大国和区域性集团势力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这些大国和区域性集团势力竭力以种种方式不断拓展和强化同海湾国家的合作关系,试图扩大在海湾的影响。90年代以来,欧盟同海湾国家合作关系的发展便是明显例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现象一方面昭示了后冷战时代在经济领域集团性合作的方向,另一方面则在政治领域体现了多极化发展的趋势。

一、欧盟与海湾国家合作的目标和原因

80年代中后期,欧盟开始加强同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合作。当时欧盟追求的目标是:倡导同阿拉伯国家联盟之间的所谓“欧-阿对话”;在同南地中海国家签订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实施和南地中海国家“一体化”的政策;着手同海合会成员国的对话。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局限,欧盟确定的目标难以全部实现,惟有同海湾国家的关系取得了一些进展。其标志是双方于1988年签订,并于1990年1月付诸实施的合作协定。

1988年欧盟和海合会合作协定提出的总目标是:通过将欧盟和海湾国家置于一种制度性的框架中来加强它们之间的关系;扩大经济和技术合作;促进海合会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多样化,并以此增强这些国家在地区和平与稳定中的作用。(注:参见〔美〕《中东政策》,1999年1月第1期。)另外,合作协定认为,上述目标只能通过经济合作的途径来实现,特别是借助合资企业,鼓励技术转让和发展。协定最后还涉及双方在实现合作总目标中的贸易关系,呼吁对最终导致双方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问题进行讨论。

为了实现协定的各项目标,双方同意设立一个理事会,它将“定期决定双方合作的总体指导路线”。该理事会由欧盟和海合会的代表组成,并按照彼此达成的原则来行动。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各项决定对协定双方均有约束力。理事会还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联合合作委员会,以促进理事会的工作。此外,理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

自合作协定实施以来,理事会按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与此同时,欧盟和海合会各国外长曾多次进行会谈。理事会的活动和双方外长的频繁接触表明了欧盟和海合会各国政府对双方合作关系的高度重视,并确保了双方合作关系的顺利进展。

欧盟和海合会各国之所以如此渴望加强它们的联系,并努力着手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其原因是:

首先,就海合会国家而言,海湾国家均为石油生产国,石油收入占其出口总值的95%左右。除石油和石油产品外,海湾国家从日常生活用品到工业生产设备等,大都依赖进口。尽管从总体上看,海湾国家因其巨大的石油产量和石油出口而对世界贸易的收支有明显盈余,但对欧盟的贸易收支却一直存在赤字。换言之,海湾国家从欧盟国家的进口远远大于对欧盟国家的石油出口。这样便造成双方贸易收支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另方面,海湾国家始终保持着相当高的人口增长率,各国人口平均增长率约在3%以上,大大高于世界人口平均增长率1.8%的比例。按照人口经济学的观点,一个国家应保持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口数量,即所谓的适度人口,只有这样才不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海湾国家为了应付人口的增长,不得不进行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使多数海湾国家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此外,由于海湾国家严重依赖石油出口,但油价因易受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而起伏不定,这种状况往往给海湾国家的经济计划带来诸多困难,并导致预算赤字居高不下。

海湾国家试图在石油生产领域同欧盟进行合作并实施贸易自由化的愿望,主要是为了借助同欧盟的合作来达到以下目标:1.通过贸易自由化确保海湾国家的石油产品免税进入欧共体;2.作为一个得到承认的政治和贸易伙伴,使海湾国家各财团或资本的经营活动更具合法性,并以此来保护海湾各国的贸易,避免欧盟对海湾国家提高关税的可能性;3.欧洲在海湾的各项投资将使海湾国家能够得到它们急需的技术转让,这些技术转让既有助于海湾国家的经济多样化,又能减轻其对世界油价的依赖;4.与欧盟保持较密切的关系,可以巩固和加强海湾国家作为欧盟政治伙伴的团结,从而使海湾国家在地区稳定中得到好处。

其次,就欧盟而言,保持同海湾国家较为密切的伙伴关系,可以使它获得重要利益:1.这种伙伴关系有利于海湾地区的政治稳定,并能够维持输油线路的畅通,确保西方工业对海湾石油赖以生存的需求。2.海湾国家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发展同其他中东国家的关系方面起协调作用。3.海湾各国在欧盟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较大的投资者逐渐在海湾国家发展成为对所在国颇具影响的商业阶层,欧洲的经济形势在很大程度上同他们的经济利益休戚相关,当欧盟各国的经济因油价上升而蒙受影响时,这个商业阶层便会因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所在国政府进行游说,乃至施压,从而缓和欧盟经济因油价或其他因素引起的负面效应。

此外,海湾国家的石油企业同欧洲的石油公司能够进行合作,还在于它们之间存在的互补性。海湾石油输出国政府鼓励其经济多样化,并设法在国内外获得诸如发展石油下游工业所需的技术、设备等。但这种愿望只能在赋予对方炼油和销售公司在石油下游工业相应特许权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同样,作为石油下游工业部门的欧洲炼油和销售公司也只有对诸如石油勘探开采等海湾国家的石油上游工业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它们才能得到所需的特许权。因此,欧盟和海湾国家在石油领域通过互惠互利的跨国投资模式进行合作自然成为一种趋势。

二、欧盟与海湾国家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合作

欧盟和海合会的政治合作是通过一种特殊方式体现出来的。因为,表面上它们的合作协定并没有公开呼吁和倡导双方就共同的政治立场进行谈判。但实际上理事会年会已被欧盟和海合会用来作为它们讨论双方关心的政治问题,并作为谋求采取共同政策的论坛。通常,理事会闭会后,双方都将发表一份联合公报,其内容多以政治声明为主,且大都同中东政治相关。现以1998联合公报为例,在此联合公报中,双方代表强调了他们力图维护海湾地区稳定的愿望;阐释了他们渴望促进在中东地区建立无核区和销毁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意向;提出了有关伊拉克的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问题,呼吁全面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伊拉克的所有决议,并且讨论科威特战俘问题。联合公报还涉及伊朗政局的最新发展,以及伊朗和阿联酋之间在霍尔木兹海峡三个有争议的岛屿上的争端。双方重申,支持按有关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而这一立场也是和阿拉伯联酋一贯坚持的由海牙国际法庭解决双方争端的策略是一致的。(注:新华社1999年4月11日、25日。)在中东和平进程问题上,联合公报则要求以色列从南黎巴嫩撤军。

然而,理事会并不完全局限于对中东问题的讨论和表态,同时还关注其他地区事端的发展。在阿富汗内战问题上,双方代表敦促各国政府停止对冲突的介入和干涉;在科索沃问题上,强调立即改善该地区的人权状况,并对其难民实行人道主义援助;在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上,双方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但海合会的代表特别提到对价值体系的差异应给予全面考虑,而欧盟的代表则重申了他们对促进人权而继续履行的义务。(注:1998年第八届欧盟和海合会理事会。)

事实上,1998年理事会联合公报的内容,如关于霍尔木兹海峡三个岛屿的争端,关于在中东地区建立无核区和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愿望,关于双方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等,在历年的理事会联合公报中都曾有所涉及。(注:1997年2月17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部长会议暨1997年第七届欧盟和海合会理事会。)区别在于,随着双方接触和合作关系的增强,它们对许多共同关注的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且能在一些问题上达成共识或一致。由此可见,政治合作已成为欧盟同海合会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盟和海合会理事会的设立原本是为了加强双方经济合作,促进贸易谈判。但这种合作关系能够用于政治方面,并不令人奇怪。众所周知,欧盟成员国追求的目标之一是在对外政策方面进一步保持一致。共同的对外政策,或者说对外事务的共同立场,也是强化欧盟成员国团结的政治杠杆。这一观点早已得到欧盟成员国认同,并确定下来。欧盟必须尽可能地采取“一个声音”对外部讲话,这样才能显示出其在对外交往中的力量。欧盟在发展同海合会的合作关系时,不可避免地首先要在它们内部协调和统一对有关政治问题的态度与立场,因为政治和经济问题往往是互为交织的,而这一点在中东地区尤其如此。当然,在海合会成员国内部,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欧盟和海合会理事会的活动实际上不仅为每一方协调各自的共同政策,同时为双方就各种政治问题交换意见提供了机会和场所。

(二)经济合作

欧盟和海合会的经济合作包括能源、环境、工业、标准化、关税、人力资源和投资等领域。但这些领域对欧盟和海合会来说,其重要性是不同的。能源合作特别有利于欧盟,工业合作项目则对双方都有利。在促进联合企业方面欧盟能得到更多的好处,因为通过跨国投资,将有助于它实现增强双方经济互为依存的目标。同时,对投资的大力宣传和鼓励也符合海湾国家谋求技术转让的愿望。标准化和关税的合作使两个集团在标准化方面趋于和谐,且削弱了它们作为对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注:《1998年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东,海合会。)另方面,由于双方相互了解和熟悉彼此不同的关税程序,交易成本降低。环境合作项目主要有利于海湾国家,因为诸如鱼类死亡和水污染等环境问题使它们深受其害。

现就经济合作的具体情况简介如下:

1.能源 90年代初,欧盟和海合会成立了一个能源工作组。该工作组于1992年和1993年分别在布鲁塞尔和迪拜召开了两次会议。在能源工作组的建议下,欧盟和海合会于1996年11月在卡塔尔的多哈组织了有关天然气问题的讨论会,于1997年10月在巴林召开了有关高级石油和天然气技术研讨会。(注:《欧盟和海合会在能源与二氧化碳税上的分歧》,载《欧洲报道》,1993年4月17日,第1851期。)

欧盟和海合会积极鼓励私营部门参加与能源有关的合作项目的讨论和实施。1994年4月,欧盟和海合会联合在阿曼首都马斯喀特召开能源政策国际研讨会,与会者不仅有来自各国政府部门的代表,还有许多来自私营部门的大企业家。欧盟和海合会在历次有关能源会议上关注和讨论的问题主要包括:欧盟和海合会合作的组织框架;两个集团的能源发展趋势;石油的前景;天然气的前景;能源领域的合作等。

2.环境 在环境合作方面,1992年双方代表在布鲁塞尔首次会晤,探讨环境合作项目的潜力。(注:《欧洲报道》,1993年4月17日,第1851期。)环境合作最重要的项目是在沙特王国的朱贝勒建立的海湾地区海洋动物栖息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区。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为了帮助海湾各国当局清理石油泄漏和对付环境污染,欧盟决定启动朱贝勒环境合作项目,同时责成德国的森肯伯格研究所(Senkenberg Researck Institute)与沙特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委员会合作实施该项目。1991年10月,一支由来自欧共体六国以及沙特和科威特的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工作队开始了在朱贝勒的工作。该项目因成功而多次受到各方赞誉,且成为欧盟和海合会在环境方面后续合作项目的范例。

1993年,欧共体向海湾地区派出一个环境考察团。期间,海合会提出联合召开有关环境科学与技术专题讨论会的建议,联合合作委员会立即表示支持。随后,双方就海洋环境、植物保护、材料科学、水资源管理和海水淡化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1998年11月,欧盟和海合会针对海洋污染问题举行讨论会。会议上,双方就未来治理海洋污染方面的合作项目提出了一些设想。1998年10月,在沙特召开了有关工业废水管理的讨论会。与此同时,理事会还支持在海合会各国,根据在朱贝勒取得的经验,建立一个海洋保护区网络。目前,海湾国家已着手准备实施这一项目。另外,海湾国家还希望在治理空气污染这一新领域同欧盟合作。

3.工业 欧盟和海合会关于工业合作的第一次会议是1992年在卡塔尔举行的。工业合作的目的是增进双方经济相互依存,且尽快向海湾国家实行技术转让。工业合作最主要的内容是它们组织的工业会议。双方已于1990年2月在格拉纳达、1992年10月在多哈、1995年在马斯喀特召开了三次工业会议。其中尤以多哈会议影响最大。多哈会议为双方商界领导人“倡议对所有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对话”提供了一个论坛。(注:欧盟和海合会工业会议,1992年10月19日。)会后,来自各方的代表还对科威特、卡塔尔、沙特和阿联酋的工业园进行了实地考察。另外,在1996年,理事会根据1995年10月马斯喀特工业会议的建议,决定增强双方在商业和经营活动方面的接触。(注:1996年第六届欧盟和海合会理事会。)

4.标准化和关税 1993年3月,海合会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代表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会议上,海合会的代表邀请对方代表在第二年的10月访问海合会标准和计量组织。通过这次交流,海合会标准和计量组织同欧洲议会在1996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一个为期3年的标准合作方案。该方案的重点是在常驻欧洲专家的协调下,帮助海合会标准和计量组织培训人员。1998年,理事会又将该合作方案延长了4年。与此同时,理事会还同意将电信纳入到双方标准合作项目的范围内。

在关税方面,联合合作委员会曾作出决定,要求欧洲关税组织的代表访问海合会秘书处,并就为海湾国家培训海关官员实施合作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同时,按照海合会试图建立一个关税同盟的想法,联合合作委员会认为,欧共体在走向共同市场过程中有关拆除贸易障碍的经验对双方的合作目标是很有价值的。围绕上述目标,双方的合作方案始于1994年,结束于1997年。1998年理事会会议宣称该合作项目的实施是成功的。(注:欧盟和海合会联合合作委员会会议,1993年4月15日。)

5.人力资源和投资 人力资源合作通过各类研讨会形式进行。1992年12月,欧盟主持的人力资源发展会议在阿曼召开,这次会议向联合合作委员会提出了双方合作的建议,特别是在培训中层管理人员方面的合作。1993年4月,欧盟和海合会在马斯特里赫特的公共管理研究所召开另一次人力资源研讨会,并提出了欧洲和海湾地区一体化的问题,其焦点是如何发挥公共管理在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

投资合作本应划归工业合作范围,它之所以作为专项提出,是由于海合会一直对欧洲在海湾国家的低水平投资持批评态度,而大量投资又是海合会适应其本身人口的迅速增长所急需的。这种状况导致联合合作委员会对相互的投资环境进行研究。1998年10月,负责该项目研究的顾问们完成了一份结论性报告,并向联合合作委员会递交了审议他们提出的有关政策的建议。

(三)自由贸易谈判

欧盟和海合会有关贸易自由化的对话进展缓慢,并对两个集团的关系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导致自由贸易谈判进展缓慢的因素大致体现在四个主要方面:1.双方代表在谈判中因受诸多制约,难有重大突破或作出关键性的决定。原因在于,各方立场分歧很大,双方代表不仅需要在彼此之间,还需要在本集团内为达成一种共识进行协调,但由于关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谋求任何一种妥协都需花费时日。2.欧盟愿同海合会就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的前提是海合会需要建立一种统一的对外关税,但目前海湾国家的关税结构、税率等尚存在不小差异。例如,阿联酋历来对外贸依赖性很大,因此它主张在海湾地区降低关税。然而,沙特王国出于保护本国工业的考虑,则坚持征收15%~20%的高税。(注:《1998年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东,海合会。)这种差异使海湾各国在关税问题上的立场相距甚远,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对外关税,从而给双方贸易谈判带来许多困难。3.欧盟在自由贸易谈判中一直受到来自欧盟国家石化工业的强大压力。4.欧洲实施的环境政策同海湾国家的利益存在明显冲突。按照欧盟同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设想,欧盟试图在200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且提高能源的效益。为达此目的,欧盟准备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引进强制性的能源和二氧化碳税。(注:欧共体第11届董事会在联合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框架性会议欧共体第二次通讯会议上提交的《环境、核安全和民用保护报告》,1998年6月26日,第8页。)这种通过提高能源价格迫使欧盟各国缩减对能源消耗的做法显然对海湾国家不利。国为维持对石油的旺盛需求,确保石油收入,对海湾石油生产国来说至关重要。其结果,必然对双方的贸易谈判投下不易驱散的阴影。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不利因素,欧盟和海合会都对自由贸易谈判和双方合作关系的进展情况表示不满。为了摆脱被动局面,确保双方合作关系健康发展,欧盟和海合会于1995年在格拉纳达召开部长会议(替代了当年的理事会年度会议),提出了包括加强政治对话;寻求结束自由贸易谈判僵持状态的解决办法;增强经济合作;引进旨在促进相互理解的合作项目,特别是文化和科学合作项目等建议。这些决议随后得到了1995年9月在纽约召开的欧盟和海合会外长会议的支持和批准。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这些建议能够得到实施,欧盟外长理事会还要求欧洲议会从1996年1月起在利雅得开设了一个领事馆。(注:《欧洲报道》,1996年1月31日,第2103期。)尤需指出的是,双方为了缓和分歧,决定将双方争议明显的自由贸易谈判暂时让位于经济合作与政治对话,突出经济合作与政治对话在双方合作关系中的地位。因此,1995年成为欧盟和海合会推进合作关系的转折点。

三、欧盟和海合会合作的新领域

1995年以来,欧盟和海合会合作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合作开始向新领域拓展。这些新领域包括:

(一)分散性经营的合作

1996年,理事会批准了研究有关在马斯喀特建立一个欧盟和海合会技术情报中心的建议。中心的任务是确保“在经营方面搜集、分析和散发欧盟相关技术的资料,这些技术将有助于海合会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多样化”(注:1996年第六届欧盟和海合会理事会。)。截至1998年10月,该中心已在进行前期研究,且欧盟同意继续提供财政支持全面完成这一项目。

另方面,理事会还决定向海湾地区引进欧盟已使用的促进中小企业跨国合作的一些手段。这些手段有:内部奖励方案、商业合作中心、商业合作网,以及欧共体投资合股人等。

内部奖励方案是欧盟为进一步促进欧洲中小企业的跨国合作而采取的一种鼓励措施。根据这一方案,来自欧盟三个成员国的一个主要组织人和两个合伙人,可以组织中小企业领导人参加一系列预先安排的与他国那些具有潜力的经营伙伴的双边会谈活动,目的是通过缔结跨国合作协定刺激跨国经营活动。凡是经批准的这类活动均可得到欧共体提供的6万欧洲货币单位的财政资助。1997年5月,在欧盟和海合会的合作关系中开始采用内部奖励方案,当时欧盟和海合会在利雅得首次举办了部门经营会谈活动。1998年11月,理事会批准了欧共体和海合会商会联盟在迪拜组织第二次类似的会谈,这次会谈涉及的部门包括能源、交通、情报技术、卫生护理、环境工业、服务业、木制品、家俱、结构材料、食品等。

商业合作中心和商业合作网是为促进欧洲内外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伙伴关系而设计的情报网络。在经营顾问的帮助下,那些对合股经营感兴趣的企业的有关资料被输入到由欧盟用计算机控管的中央数据库中。随后,这些资料又被反馈到商业合作中心客户或商业合作网成员中。商业合作中心客户或商业合作网成员均为公、私营组织、专业团体、地方发展机构、咨询公司和银行等。上述组织和机构同欧盟签有协定。它们通过各种协调活动,为各公司和企业间的跨国合作牵线搭桥。为了对分散性经营的合作提供一种必要的基础,1996年理事会同意将商业合作中心和商业合作网引入海合会。1997年欧盟向理事会通报了在海湾国家确定有潜力的商业合作中心客户或商业合作网成员的意向;1998年理事会要求将海合会商会作为海湾地区商业合作中心网络的客户。

欧共体投资合股人是促进欧盟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之间建立联合企业的财政工具。欧共体投资合股人提供的财政支持主要来自私人资本。能够得到欧共体投资合股人财政支持的是欧盟与当地的公司和企业或是采取联合企业,或是通过已批准的协定,或是采取私有化(仅限于基础设施)等方式进行合作的那些投资项目。欧共体投资合股人基金的获得则必须要通过那些和欧盟签订了一个框架性协定的财政中介机构。1997年5月,设在海合会的财政中介机构仅为巴林发展银行。1996年,理事会表态支持有关加强欧共体投资合股人在海合会成员国存在的建议。1998年,财政中介机构增至5家。同时,欧盟按惯例开始受理海合会国家要求财政支持的投资项目。(注:1996年第六届欧盟和海合会理事会;1998年第八届理事会。)

(二)文化合作

文化合作是为促进相互理解,推动双方间伙伴关系的发展。它包括专业培训、大学合作和媒体合作。其中双方间的大学合作进展较快,也较具体。1997年4月,科威特大学组织了一次研讨会,研究欧洲和海湾地区大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的方法。随后,欧盟和海合会决定在两地区间启动一个大学合作方案。该方案要求欧洲在海湾国家大学的访问学者就“欧洲研究”,海湾国家在欧洲大学的访问学者就“海湾地区研究”等相互进行讲学。特别是“欧洲研究”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它包括欧共体的建立,它的组织结构、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自1945年以欧洲合作与一体化进程的历史等。与此同时,两地区间大学的合作也涉及科技方面。

四、结语

欧盟和海合会的合作关系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它以1995年为界线,大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双方合作的范围由传统部门逐渐向经营合作与文化合作等新领域拓展,且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双方的合作关系又是以互有所求为基础的。一方面,海合会希望通过外来的大量投资和合作项目的实施获得它所急需的技术转让;另方面,它试图借助欧盟的力量实现经济多样化,减轻对石油收入的依赖。此外,它还期待着其石油和石油产品能够免税进入欧洲市场来增加收入。而欧盟最重要的目标是希望通过跨国投资增强与海湾国家互为依存的关系,以便确保它对海湾能源的进一步需求。双方的政治对话与合作则能够使欧盟和海合会在海湾乃至中东事务上获取彼此所需的谅解和支持。但是,基于国家和集团权益的冲突,欧盟和海合会之间关于自由贸易的谈判却处于停滞状态。其最主要的症结之一是,海合会成员国缺乏一种得到欧盟认可的统一的对外关税。

值得关注的是,最近海湾国家已完成对其1286种进口商品的分类,这些进口商品被分为三大类,即免征关税的商品、征收低税的基本商品和征收高税的奢侈品。但海湾国家拟对这三类商品征收的最高税率的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根据海合会的请求,世界银行已批准就海湾国家统一的关税提出一份报告,并将2001年3月作为海湾国家实行统一关税的目标。海湾国家一旦实行了统一关税,欧盟和海合会的自由贸易谈判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同时,自由贸易谈判的顺利进行又将如何全面带动双方合作?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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