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对日贸易政策的演变_明朝论文

明代对日贸易政策的演变_明朝论文

明朝对日本贸易政策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朝论文,日本论文,政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2-0068-06

明朝与日本的贸易关系,由于倭寇的骚扰,显得异常复杂。明初几位皇帝曾寄希望于通过外交途径来抑制倭寇的侵扰,故对日本实行过羁縻政策,颁赐给勘合,准许他们入明朝贡。但是,因双方对“朝贡”的理解不一样,明朝方面企图以此作为“羁縻”手段,以消除“衅隙”;而日本却将其看作是营利之机,甚至把某些资金的筹集都寄托在朝贡之上。因此,日本各大名、寺社往往因争取入明朝贡而激烈地竞争着,终于在宁波酿成了拼杀事件——“争贡之役”。此后,明朝则改变对日贸易的政策,罢市舶,中断与日本的贸易关系,结果在东南沿海一带全面遭到倭寇骚扰,也就是所谓的“嘉靖倭患”。当倭患基本被平定后,明朝虽然在漳州月港宣布开海贸易,但对日本仍实行严禁政策,且终明之世,两国未再恢复过正常的贸易关系。

明太祖立国之初,鉴于倭寇入寇山东海滨郡县,掠民男女而去,于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派杨载出使日本,赐日本国王玺书,要求各安其土。其书写道:“……间者山东来奏,倭兵数寇海边,生离人妻子,损伤物命。故修书特报正统之事,兼谕倭兵越海之由。诏书到日,如臣,奉表来庭;不臣,则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应天休。”① 但是,当时日本正处于南北战争时期,南朝的怀良亲王不仅不接受明朝的和解倡议,反而杀了使者中的5人,把杨载、吴文华2人拘留了三个月才放回。而当时明太祖对日本的国情并不是很了解,错把征西将军怀良当成是日本国王。在倭寇骚扰越来越严重,从山东转掠至温州、台州、明州,甚至福建沿海郡县时,于洪武三年(1370年)三月再遣莱州府同知赵秩出使日本,持诏谕怀良亲王。② 怀良开始时误认为明朝使者是蒙古所派,后经赵秩一再解释,则同意派僧人祖来随之入明朝贡,且送还明州、台州被虏男女70余口。明太祖对此大加赞赏,诏赐祖来等人文绮、帛及僧衣等物。待辞行时,又派僧人祖阐、克勤等8人护送还国,并赐怀良《大统历》及文绮、纱罗等。③ 从此开始了中日两国之间的外交往来。

明太祖为了了解日本的真实国情,据说曾在奉天殿召见当时正挂饧于金陵天界寺的日本僧人椿庭海寿,询问其日本国情。从中了解到与之打交道的怀良亲王并非日本国王,而博多、太宰府亦非日本之京城。当祖来入贡至金陵时,太祖亦询及日本情况,并知在京都另有朝廷和天皇。因此,到祖来返国时,则派嘉兴府天宁禅寺住持仲猷祖阐和金陵瓦官寺住持无逸克勤为使,以与京都之天皇往来。④ 同时,太祖也因误与怀良打交道,而对自己原先计划通过外交途径敦促日本抑制倭寇侵扰的做法感到怀疑,他说道:“幼君在位,臣擅国权,傲慢无礼,致使骨肉并吞,岛民为盗,内损良善,外掠无辜,此招祸之由,天灾难免。”⑤ 从此对一切非日本朝廷派来的贡使一概拒绝接受,其中如洪武七年(1374年),日本肥后菊池武政派来的僧人宣闻溪等、日本大隅守护岛津氏久派来的僧人道幸等;洪武十四年(1381年),怀良亲王派来的僧人如瑶等;洪武十九年(1386年),怀良亲王派来的僧人宗嗣亮等,均下命却其贡。不过,明太祖对这些海外国家还是坚持其羁縻政策,洪武四年(1371年),他在奉天门告谕各省、府、台大臣说:“海外蛮夷之国,有为患于中国者,不可不讨;不为中国患者,不可辄自兴兵。古人有言,地广非久安之计,民劳乃易乱之源。如隋炀帝妄兴师旅,征讨琉球,杀害夷人,焚其宫室,俘虏男女数千人。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徒慕虚名,自弊中土,载诸史册,为后世讥。朕以诸蛮夷小国,阻山越海,僻在一隅,彼不为中国患者,朕决不伐之。”⑥ 他把朝鲜、日本、大小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占城、苏门答腊、西洋、爪哇、彭亨、百花、三佛齐、勃泥等15国列为“不征诸夷”,并载诸《祖训》,以防“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⑦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明太祖对误将怀良亲王当成日本国王,遣使往答而使者遭其拘留二载始遣返一事,一直不能忘怀。他敕令中书省曰:“今日本蔑弃礼法,慢我使臣,乱自内作,其能久乎。”要求中书省移书将其意告谕怀良亲王,“使其改过自新,转祸为福。”⑧ 至洪武十六年(1383年),又以“通谋胡惟庸”为借口,断绝与怀良亲王的朝贡关系。此事据说起于“明州备倭指挥林贤,以罪流日本。惟庸将为乱,遣人取贤回,就借精兵四百,与僧如瑶来献巨烛,中藏火药、兵器,意在图乱。事觉,磔贤于市,而绝其贡。”⑨ 有关此事的真伪,在史学界颇有争议。日本学者木宫泰彦认为:“从当时怀良亲王对明朝所抱的强硬态度和日本人民从弘安以来培养起来的冒险精神来推测,是很有可能的。”⑩ 另一位日本学者秋山谦藏亦持同样看法:“这事在《明太祖实录》中虽未见记载,然当时正值明建国创业之际,而日本国内亦正纷乱,因此发生这种事,虽程度有别,但并非不可能。”(11) 但有的中国学者却认为:“胡惟庸的罪名,名目繁多。朱元璋在他身上除了罗织谋逆、僭越等罪之外,再来一条林贤通倭和如瑶诈贡之类的故事,是有其政治需要的。因为这样加重罪名之后,使胡案株连更广,可以此为据打击更多他所要打击的对象。”(12) 无论这些看法如何,明太祖毕竟是以此为借口,终止了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同时,改变了原先寄希望于日本方面抑制倭寇侵扰的消极做法,转而实行加强海防,积极防御倭寇的政策。他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命令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筑登、莱至浙沿海59城,以防御倭寇骚扰。(13) 洪武二十年(1387年)三月,又命令江夏侯周德兴往福建,以福、兴、漳、泉四府民户三丁取一,为沿海卫所戍兵,其原置军卫非要害之所即移置之。周德兴至福建后,则按籍抽兵,相视要害可为城守之处,具图以进。另选丁壮15000余人,筑城16,增置巡检司45,分隶诸卫,以防御倭寇。(14)

明成祖继位后,遵循明太祖的遗绪,对海外诸国仍实行羁縻政策,鼓励他们派遣使者入明朝贡。明成祖告谕礼部大臣说:“太祖高皇帝时,诸番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尔其谕之,使明知朕意。”(15) 此时在日本,室町将军义满已成功解决了南北朝合并问题,辞去征夷大将军职务,升任太政大臣;而后再辞去太政大臣,退出公职,基本完成了九州地区的征霸事业,实际上已成为最高的政治权力人物。他正急于寻求建立与明朝的朝贡贸易关系,以解决国内财源枯竭的问题。据说在建文三年(1401年),义满就在博多一位名叫肥富的商人的劝说下,派遣该商人和自己的亲信僧人祖阿为使者,携带国书和贡品,入明进行过朝贡。永乐元年(1403年),义满又遣天龙寺僧人坚中圭密为使入明朝贡。与此同时,明成祖亦命左通政赵居任、行人张洪、僧录司右阐教道成出使日本。于是赵居任等人就偕同坚中圭密一起到日本,赐予义满龟钮金印及勘合百道,从此两国重新恢复了朝贡贸易关系,(16)

明成祖所赐的勘合,为一种朝贡贸易凭证。它始于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为防止假冒使者入贡,则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赐给暹罗、占城、真腊诸国,规定凡至中国使者,必验勘合相同,否则以假冒逮之。(17) 据《明会典》记载,当时获得勘合的有暹罗、日本、占城、爪哇、满剌加、真腊、苏禄国东王、西王、峒王、柯支、勃泥、锡兰山、古里、苏门答腊、古麻剌等15国。(18) 由赵居任带去日本颁赐的勘合百道,系由日字号勘合100道和本字号勘合100道,以及日字号勘合底簿2册和本字号勘合底簿2册组成。日字号勘合100道、日字号与本字号勘合底簿各一册存于明朝礼部;本字号底簿一册置于福建布政司。而本字号勘合100道、日字号勘合底簿一册则送至日本。由日本入明朝贡的船只,每船需带勘合一道,与福建布政司存放的底簿核对无误后,始护送至京,再与置于礼部的底簿核对。由明朝派往日本的船只,亦需带礼部的日字号勘合,与日本的日字号底簿核对无误后,才准予入口贸易。(19) 每逢朝廷改元时,即将新勘合和底簿送到日本,把未用完的旧勘合和底簿收回。据说终明之世,共颁赐给日本的勘合有永乐、宣德、景泰、成化、弘治、正德6种。(20)

其实,明成祖之所以恢复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目的也是要求他们协助捕捉扰边的倭寇。在这方面义满做得比较好,他于永乐三年(1405年)十一月,派遣使者源通贤等入贡时,并献所俘获的扰边倭寇,受到明成祖的嘉奖。(21) 永乐四年(1406年)正月,因义满遵明成祖的要求,捕捉来劫掠居民的对马、壹岐等岛的倭寇,并献所获的倭寇魁首,尽歼其党类。故明成祖派使者赍玺书褒谕义满,赐白金千两等物品,并海舟两艘,还封其国之山曰“寿安镇国之山”,亲制御文立碑其地。(22) 永乐五年(1407)五月,义满派遣僧人坚中圭密等来朝贡时,又献所获倭寇等,明成祖赐敕褒谕其“忠贤明信,恭敬朝廷,殄灭凶渠,俾海滨之人咸底安靖。”(23) 然而,明朝为抑制倭寇骚扰而对日本实行的羁縻政策,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因每次朝贡都伴随着进行一次大宗的贸易,且不说对其贡物以高于几倍的价值予以赏赐,即使是贡使进京,沿途往返的车、船、食宿均由官府供给,那也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据《日本一鉴》记载:“入朝者沿途往还,给支廪粮之外,每人肉半觔,酒半瓶……若至会同馆,该光禄寺支送常例,下程每人日肉半觔、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厨料;若奉钦赐下程,五日一送,每十人羊、鹅、鸡各一只,酒二十六瓶、米五斗、面十二觔八两,果子一斗,烧饼二十个、糖饼二十个,蔬菜厨料。”(24) 日本贡使在《允澎入唐记》中也记载:当他们在宁波将解缆启程回国时,还由“市舶司给海上三十日大米,人各六斗。”当时允澎一行入贡人员多达千余名,供给的粮食总量估计应在六百石以上。(25) 鉴于这种种原因,故明朝对日本的朝贡不得不实行各种限制,如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其十年一贡,船限两艘,人限二百,违例则以寇论。宣德元年(1426年)因入贡的人、船均超过限数,运来的刀亦太多,因此重新规定贡船不过3艘,人数不过三百,刀不过三千,不许违禁。(26) 但实际却很难执行,如宣德八年(1433年)入贡的日本船5艘,刀3052把;正统七年(1442年),入贡船9艘,人数达千余。(27) 景泰四年(1453年)入贡的船9艘,刀9900把。(28) 至于入贡人数,据上述《允澎入唐记》所载,也多达千余名。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大概是日明双方对朝贡贸易的理解不一样。对于明朝来说,实行朝贡贸易是对海外国家的一种“羁縻”手段,目的是消除“衅隙”,抑制扰边事件的发生;而日本却将之看作是一种营利之机,甚至成为他们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日本学者臼井信义在《足利义满》一书中写道:“义满鼎盛期的北山时代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实际就是和明王朝的贸易。”(29) 因此,双方在政治目的与商业利益上就形成了矛盾。日方每次派来朝贡的人员,一般是正使、副使各一人,居座、土官、通事各数人,其他还有船员、水手以及搭乘的随从商人等等。在朝贡贸易实行初期,由于朝贡船是由幕府、大名、寺社等自己经营,故随从的商人数量还比较少。但到了后来,朝贡船全部承包给了博多和堺港的商人,因此随从的商人数量便大大地增多,商人已从搭乘转变成为朝贡贸易的主体。(30) 他们不仅想通过朝贡贸易来赢取厚利,而且把某种资金的筹集也都寄托在这上面。如正统十二年(1447年),日本京都天龙寺遭受火灾后正兴工重建,为筹集营建费,在景泰四年(1453年)入贡的9艘船中,最重要的3艘:1号、3号和9号船都是由天龙寺派遣(31)。由此可见,日本派出的朝贡船是由商人承包,他们入明朝贡纯粹是为了营利,故其船数、人数及货物量不断增多是在情理之中。而明朝却将他们当成贡使看待,给予与普通商人不同的礼遇,分别由地方和中央政府出面接待,因此来的日本贡船过多,过于频繁,都将造成重大的负担。于是,明朝不得不一再重申各种限制,如嘉靖六年(1527年)强调:“凡贡非期,及人过百,船过三,多挟兵器,皆阻回。”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再度强调:“日本贡船,每船水夫七十名,三艘共计水夫二百一十名,正副使二员,居坐六员,土官五员,从僧七员,从商不过六十人。”(32) 这里反映出来的是明朝官方与日本私商在朝贡贸易中的矛盾。

由于明朝对日本的朝贡贸易限制比较严,不仅船数少,而且贡期长,远远满足不了日本方面的要求,故各大名、寺社经常为取得勘合,派船入明朝贡而剧烈地竞争着。这种竞争到后来终于发展成在宁波的拼杀事件——“争贡之役”。据日本史籍记载,正德八年(1513年)日本入明朝贡使者桂悟一行返国时,明朝曾颁发给正德新勘合,交他们带回日本,但这批新勘合并没有送到京都足利幕府手里,而是在半途被九州的大内氏夺去。大内义兴在取得这批新勘合后,即准备独占对明贸易,一再要求足利幕府派遣之。正德十一年(1516年)四月,终于获得了足利幕府的承认,大内氏则派出入明朝贡船3艘,由宗设谦道率领,携带第一、二、三号正德勘合到中国,一行于嘉靖二年(1523年)四月二十七日抵达宁波。此事当然引起其他封建领主和寺社等的不满,其中有盘踞堺港的细川氏,也向足利幕府提出要求分享对明贸易的权利。细川氏在当时不仅拥有强大实力,而且其领地紧邻京都朝廷和幕府所在地,故幕府不敢拒绝之。但正德新勘合又没有送到京都,只好以过期作废的弘治勘合交给细川氏。细川氏遂派出一艘朝贡船,以瑞佐鸾冈为正使,宋素卿为副使,于正德十五年(1520年)春由堺港启航。因为他们航行的路线是经过土佐、日向等地,所以耽误了几年,直至嘉靖二年(1523年)闰三月十八日始从萨摩的山川港启航,大概比宗设一行迟十天左右才抵达宁波。(33)

按明朝惯例:“凡番贡至者,阅货宴集,并以先后为序。”(34) 但宁波市舶太监赖恩因接受宋素卿的贿赂,故违例先盘阅瑞佐贡船的货物,设宴时又让瑞佐坐在宗设之上。宗设于是大怒,与瑞佐忿争相仇杀,焚嘉宾堂,劫东库,大掠宁波,夺船扬长而去。案发之后,宋素卿被捕下狱,两年后瘐死狱中。给事中夏言奏称此祸起于市舶,礼部则请罢市舶,明朝遂再次停止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

至17年后的嘉靖十八年(1539年),日本国王源义晴复遣贡使硕鼎等入明朝贡,明朝虽勉强予以接待,宴赏如例,但仍强调“贡期定以十年,贡使不过百名,贡船不过三只,违者阻回。”(35)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源义晴再遣贡使周良等入贡时,则因贡期未到,贡船、人数均超过限额,而被阻在舟山群岛停泊了10个月,直至次年春天贡期到后,始准许入贡。此后,日本方面因大内义隆在天文二十年(1551年)为其臣陶晴贤所杀,在纷乱中失去勘合,遂终止派遣贡船入明朝贡。(36)

中日之间朝贡贸易关系终止后,中国东南沿海一带全面遭到倭寇的骚扰。“数千里间受其荼毒,所焚劫子女、金帛、庐舍以数万计,所杀将、吏、士、民以数千计,所陷城邑、卫所、乡镇以数十百计。”(37) 这就是历史上所谓的“嘉靖倭患”。自此之后,明朝即严海禁,调兵将,在东南沿海掀起一场剿灭倭寇的大规模战争。至嘉靖末年,倭患基本平定后,明朝统治者不得不考虑改变原先实行的海禁政策,批准福建巡抚涂泽民的奏请,于隆庆元年(1567年)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人申请文引,缴纳饷税,扬帆到海外贸易,而对日本的贸易却仍然实行严禁。

但是,此时的中日贸易走向已发生了变化,即不像原先那样,有众多的日本商人来到中国沿海从事走私贸易,而反过来是大量的中国商人涌向日本贸易。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与当时中日两国的贸易政策演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方面,既已准许私人贸易船出洋贸易,要再像开禁前那样禁止往日本贸易已不大可能,因往日本贸易的赢利远远高过往东南亚各地贸易的收益,故海外贸易商为利所诱,往往借口到其他地方贸易,待商船出海后再转向驶往日本。即所谓的“托引东番,输货日本”,“以暹罗、占城、琉球、大西洋、咬留吧为名,以日本为实者,丝宝盈桁而出,金钱捆载而归。”(38) 当时的同安名士洪朝选就描述过这种情况:“漳人假以贩易西洋为名,而贪图回易于东之厚利近便,给引西洋者不之西而之东,及其回也,有倭银之不可带回者,则往澎湖以煎销,或遂沉其船,而用小船以回家。”(39) 当时任福建巡抚的许孚远在奏疏中也写道:“同安、海澄、龙溪、漳浦、诏安等处奸徒,每年于四、五月间告给文引,驾驶鸟船称往福宁卸载,北港捕鱼,及贩鸡笼、淡水者,往往私装铅硝等货潜去倭国,徂秋及冬,或来春方回。亦有藉言潮、惠、广、高等处籴买粮食,径从大洋入倭,无贩番之名,有通倭之实。”(40)

在日本方面,1590年丰臣秀吉完成日本国内的统一后,即设立一种“朱印船”制度,准许这些朱印船到东南亚各地贸易。据记载,1592年由他批准到东南亚各地贸易的朱印船有9艘,即由长崎出航的末次平藏2艘、船木弥平次1艘、荒木宗右卫门1艘、系屋随右卫门1艘;由堺港出航的伊豫屋某1艘;由京都出航的茶屋四郎次郎1艘、角仓与一1艘、伏见屋某1艘。这些船分别航行到吕宋、澳门、安南、东京、占城、柬埔寨、六坤和大泥等地。(41) 1600年德川家康通过关原战争确立在日本的统治地位后,也极力鼓励和发展这种“朱印船”制度,在1607年至少有23艘日本船在从事海外贸易,博多商人最后成为这种贸易的主要拥有者,但朱印船也有属于各大名、政府官员、在日本的外国侨民,甚至宫廷女子所有或承包。(42) 这些朱印船最常去的地方是印度支那,在那里他们可以买到由中国商船载运出去的大量中国生丝和丝织品。据统计,他们在这些地方购买的中国生丝有时高达14-20万斤,占日本正常年份进口生丝总量的50~70%。(43) 因此,月港开禁后,日本商人就很少再到中国沿海贸易。此时的中日贸易,差不多已成了仅有中国商人载运货物到日本的单向贸易。

德川家康毕竟是一位重视对外贸易的封建领主,他始终没有放弃恢复对明朝贸易的努力。他“或者通过明朝商人,或者以琉球王、朝鲜为中介,频繁地对明朝进行活动。”(44) 1606年,萨摩的岛津义久曾致书琉球王尚宁说:“中华与日本不通商船者,三十余年于今矣。我将军(德川家康)忧之之余,欲使家久与贵国相谈,而年年来商舶于贵国,而大明与日本商贾,通货财之有无。”德川家康还命本多正纯和长谷川藤广分别写信,托到日本贸易的应天府商人周性如带给福建总督陈子贞。本多正纯在信中说,家康素有与明朝和平通好之意,请于明年福建商船开来长崎时,秉承明帝的旨意,送来勘合,果能如此,则在秋季信风起后,必派使船一艘赴明。长谷川藤广在信中亦说,如明朝发给勘合,自己当亲任专使前往明朝,重修两国旧好,年年往返船只,互相交易。但明朝并无予以答复。(45) 尽管如此,德川家康仍一再鼓励明朝商人到日本贸易,给予他们各种优惠和安全保护。据说在1610年底,德川家康曾邀请一位犯禁到日本贸易的明朝商人到他的静冈城堡,给了他一张准许自由进入日本的朱印状,答应保护其航行安全及在日本的贸易活动。(46) 这种朱印状是颁发给日本本国商人作为到国外贸易的特许状,写明商船到达的目的地,并盖有朱色关防。它一般仅发给日本船主,德川家康将之送给中国商人,显然是鼓励他们到日本贸易。

明朝对日本实行的海禁政策,实际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就已名存实亡,这从福建巡抚陈子贞的《海防条议》中可以看出:“近奸民以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夤缘所在官司,擅给票引,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将来沟通接济之害始不可言。”(47) 自此之后至明亡的30多年里,到日本贸易的明朝商船数一直在增多。1611年8月,据长崎奉行长谷川藤广到江户报告,这年开到长崎的外国船只共有80余艘,其中有不少是明朝商船;1612年7月25日,明朝商船和从吕宋返航的日本商船共26艘,同时开进长崎港;1613年6月5日,有漳州商船6艘开到长崎,26日又有2艘,载糖开到长崎;1615年3月6日,又有漳州商船载运大量的砂糖开到纪伊的浦津。(48) 至于日本本国到东南亚一带贸易的朱印船,却因1635年幕府禁止日本人到海外和要求在海外的日本人回国而被完全停止,到1639年日本实施“锁国政策”,禁止除中国和荷兰以外的外商到日本贸易时,到日本贸易的明朝商船数量反而急遽增多。据记载,在3月24日和9月17日之间,有93艘明朝商船载运货物到达长崎;1641年则达到97艘的空前数目。(49) 此时到达日本的明朝商船已不能像以前那样可以在长崎、平户、五岛、大村等肥前各地和萨摩、博多或纪伊等地停泊,而仅能被限制在长崎一个港口停泊。至于明朝国内,则因陷入朝代更替的政治动乱,已无暇顾及再次改变与日本的贸易政策,故终明之世,与日本的贸易仍然属于严禁之列。

综上所述,明朝对日本实行的贸易政策,围绕着被动依赖日本方面抑制倭寇活动或主动加强海禁、打击倭寇骚扰等问题,随时进行着调整。明太祖首先对日本实行羁縻政策,准许他们入明朝贡,企图通过外交活动来抑制倭寇的侵扰,但他对日本的国情并不是很了解,误将征西将军怀良亲王作为日本国王与之交往。而当进一步了解到实情之后,他又断然却其贡,转而在沿海加强海防,实行积极防御倭寇的政策。明成祖继位之后,由于室町将军义满主动要求建立朝贡关系并协助捕捉倭寇,故明成祖恢复其朝贡贸易,且赐予百道勘合。但是,日明双方对朝贡贸易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明朝是将之作为羁縻海外国家的政治工具,而日本却认为是一种营利的商机,因此形成了矛盾。明朝为了控制大量入贡的日本商人,不得不实行限制政策,遂使日本各大名、寺社为争取入明朝贡而剧烈地竞争着,并引发了宁波的拼杀事件——“争贡之役”。明朝以此罢市舶,严海禁,断绝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终于酿成了震惊中外的“嘉靖倭患”。通过平定倭患后,明朝不得不改弦易辙,于隆庆元年(1567年)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宣布开放海禁,但对日本的贸易仍实行严禁政策。尽管德川家康极力想恢复日明贸易都无济于事,不过,在德川家康的极力鼓励和招徕下,大量的明朝商人为利所诱,无视禁令,纷纷涌向日本贸易,使明朝对日本的海禁政策已名存实亡,惟有听之任之而已。

注释:

①《明太祖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年),卷三十九,洪武二年二月辛未。

②《明太祖实录》,卷五○,洪武三年三月庚寅。

③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卷三二二,〈外国传·日本〉,第8342页。

④汪向荣,《明史·日本传笺记》(成都:巴蜀书社,1987年),第17页。

⑤⑧《明太祖实录》,卷九○,洪武七年六月乙未。

⑥《明太祖实录》,卷六十八,洪武四年九月辛未。

⑦申时行,《明会典》(万有文库,第二集700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卷一○五,〈朝贡一·东南夷上〉。

⑨谢杰,《虔台倭纂》(玄览堂丛书续集17,国立中央图书馆影印本,1947年),上卷,〈倭好一〉。

⑩(25)(30)(31)(45)(48)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6,585,554,556-558,624-625,626-627页。

(11)汪向荣、夏应元编:《中日关系史资料汇编》,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76页。

(12)陈致宽,〈胡惟庸与中日关系〉,中国中日关系史研究会编,《中日文化与交流》第二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版,第216页。

(13)《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壬戌。

(14)《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一,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

(15)《明太宗实录》,卷十二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丁亥。

(16)(20)(44)藤家礼之助著,张俊彦、卞立强译:《日中交流二千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60-161,162,184页。

(17)《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三,洪武十六年四月乙未。

(18)《明会典》,卷一○八,〈朝贡四·朝贡通例〉。

(19)王辑五:《中国日本交通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51页。

(21)《明太宗实录》,卷四十八,永乐三年十一月辛丑。

(22)《明太宗实录》,卷五十,永乐四年正月巳酉。

(23)《明太宗实录》,卷六十七,永乐五年五月乙卯。

(24)郑舜功:《日本一鉴·穷河话海》(1939年影印本),卷七,〈使馆〉。

(26)胡宗宪:《筹海图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342,地理类,第58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卷二,〈倭奴朝贡事略〉。

(27)严从简:《殊域周咨录》,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1页。

(28)《日中交流二千年》,第163页;《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六,景泰四年十二月甲申。

(29)田中健夫:〈东亚国际交往关系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中外关系史学会编:《中外关系史译丛》第二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138页。

(32)《明会典》,卷一○五,〈东南夷·日本国〉。

(33)《明史·日本传笺记》,第74-75页。

(34)陈仁锡:《皇明世法录》(中国史学丛书8,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卷七十五,〈海防·日本海〉。

(35)《明世宗实录》,卷二三四,嘉靖十九年二月丙戌。

(36)郑学稼:《日本史(三)》,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7年版,第365页。

(37)《虔台倭纂》,下卷,〈倭绩〉。

(38)周之夔:〈海寇策〉,魏敬中,《重纂福建通志》(正谊书院藏版,清同治七年刻本,道光九年重纂),卷八十六,〈历代守御〉。

(39)洪朝选:《洪芳洲先生文集·读礼稿》,卷三,〈杂著〉。

(40)许孚远:〈疏通海禁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62年版,卷四○○,第4334页。

(41)《日本史(三)》,第358-359页。

(42)C.R.Boxer,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5-1640( Lisbon:Centro de Estudos Historicos Ultramarinos,1959) ,p.75.

(43)Iwao Seiichi," 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Acta Asiatica,30( 1976) ,p.10.

(46)Iwao Seiichi," 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Acta Asiatica,30( 1976) ,p.11.

(47)《明神宗实录》,卷四七六,万历三十八年十月丙戌。

(49)大庭修著、徐世虹译:《江户时代日中秘话》,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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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日贸易政策的演变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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