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美形式的人类学功能_席勒论文

论审美形式的人类学功能_席勒论文

席勒论审美形式的人类学功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席勒论文,人类学论文,形式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65(2004)03-0060-05

在介绍了席勒所论述的艺术的人类学功能以后,我们还必须从艺术所运用的审美形式的角度再来简述一下席勒关于艺术的人类学功能的观点和思想。这些观点和思想集中地表现在他的三篇论文之中,这就是:《关于在艺术中运用庸俗鄙陋事物的想法》(1793-1794),《论运用美的形式的必然界限》(1795),《论审美习俗的道德效用》(1796)。

一、《关于在艺术中运用庸俗鄙陋事物的想法》中论审美形式的人类学功能

席勒的一贯观点是:艺术主要关系于形式,却与内容(质料)无关;而且艺术大师的真正秘密就在于,用形式去消灭质料(内容);所以,我们认为,席勒写《关于在艺术中运用庸俗鄙陋事物的想法》主要就是要论述审美形式的人类学功能,或者说是要说明艺术中形式如何去消灭内容(质料)。因此,席勒在文章开头不仅界定了庸俗这个概念,而且说明了此文就是要谈形式的问题。他说:“一切不诉诸精神并且除了感性兴趣以外不引起任何其他兴趣的事物是庸俗的。虽然有成千上万的事物由于自己的质料或内容而是庸俗的,但是,通过加工,质料的庸俗可以变得高尚,所以在艺术中讲的只是形式的庸俗。庸俗的头脑会以庸俗的加工作践最高尚的质料,相反卓越的头脑和高尚的精神甚至善于使庸俗的东西变得高尚,而且是通过把庸俗与某种精神的东西联系起来和在庸俗中发现卓越的方面来实现的。”(《秀美与尊严》P219)在这里席勒主要说明了这么几点:第一,庸俗的概念,即不诉诸精神的以及引起纯粹感性兴趣的东西。这个概念,当然具有启蒙主义时代的理性主义的特征,不过,大致还是比较准确地概括了庸俗事物的基本性质,看来至今仍然是适用的。第二,艺术中的庸俗,主要不是内容和质料的庸俗,而是形式的庸俗,即艺术加工的庸俗。这是符合席勒的美的艺术的形式主导论的观点。第三,艺术的庸俗与否,关键在于艺术家的头脑和精神;庸俗的头脑会弄巧成拙,化高尚为庸俗,卓越的头脑却可以化腐朽为神奇,点石成金。这就非常切中肯綮地突出了审美形式的重要作用和人类学功能,也是对于文学艺术创作中“如何写”的问题的再次强调。

席勒在后面就分门别类地阐述了艺术中的庸俗问题。首先是肖像画中的庸俗。他指出:一个画家,“如果他把偶然的东西正好作为必然的东西来细致表现,如果他忽视伟大的东西,却细致地描述渺小的东西,这就是庸俗的处理;如果他善于从对象中发现有趣的东西,把偶然的东西与必然的东西区别开来,仅仅暗示渺小的东西却描述伟大的东西,这就是卓越的处理。然而除了在行为、神情和姿态中表现精神以外就没有什么是卓越的处理了。”(P220)这里似乎是沿着鲍姆加登的古典现实主义的美学道路,坚持着现实主义的典型化美学原则,要求作者区别偶然的东西和必然的东西,伟大的东西和渺小的东西,在创作中表现精神上的必然的东西和伟大的东西,这也是《论素朴的诗与感伤的诗》中批评素朴的诗容易陷入平庸的自然主义时所指明的。其次是诗中的庸俗。席勒指出:“一个诗人,如果他描写微不足道的行为,却粗枝大叶地忽略意义重大的行为,就是庸俗地处理他的题材。如果他使题材与伟大的行为结合起来,他就是卓越地处理题材。荷马善于机智地描绘阿岂里斯的盾,尽管一块盾牌的制作就题材而言是某种非常平庸的东西。”(P220)席勒这里所说的是充分地注意到了诗(文学)的时间艺术的特点,即在行动中来描写事物,化静为动,让行为的伟大来克服题材本身的平庸;这恰恰与作为空间艺术的绘画形成了对比,空间艺术要在静态的造型中选取必然的东西、伟大的东西来表现,亦即莱辛在《拉奥孔——论诗与画的界限》中所说的选取最具有“包孕性的时刻”来表现对象,这就可以避开对象的某些平庸的东西或庸俗的方面。看来席勒是运用了德国启蒙主义运动中以鲍姆加登和莱辛为主要代表的古典现实主义的美学原则来论述诗和画(文学和绘画、时间艺术和空间艺术、动态艺术和静态艺术、表现艺术和造型艺术)如何避免庸俗的艺术处理的问题。这应该说是符合席勒的思想发展的路径逻辑的,从1794年以后一直到逝世,席勒由于受到歌德的影响,他的美学思想中的现实主义方面进一步发展了,成就了德国文学史上的魏玛古典现实主义的高峰,举起了反对耶拿派早期德国浪漫主义思潮的大旗,高扬了典型化的现实主义美学原则。这个原则在避免庸俗的艺术处理和造就人性高尚完整的人方面应该说是行之有效的。

接着,席勒论述了艺术中表现鄙陋事物的问题。首先,席勒给鄙陋事物作了界定:“鄙陋的事物比庸俗的事物还要低一个等级,它与庸俗的事物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单单表现为缺乏才智和高尚的某种消极的东西,而是表现为某种积极的东西,即感情的粗野,恶劣的风俗和卑鄙的思想。庸俗的事物仅仅是缺乏一种想要有的优点,鄙陋的事物却是缺乏一种可能向每一种事物要求的性质。……鄙陋的事物总是标志着某种粗野和卑贱的东西。……因此,庸俗的事物与高尚事物相对立,鄙陋的事物同时与高尚事物和合规矩事物相对立。毫不反抗地屈从任何激情,不仅弃绝体面的规则,而且弃绝道德律令地满足任何本能,这是鄙陋的,并且显露出鄙陋的心灵。”(P220)这里说的是非常明白清楚的。其次,席勒阐述了艺术中的弊陋的处理。他说:“在艺术作品中人们也可能陷入鄙陋的境地,不仅表现为选择排斥合适得体的弊陋对象,而且表现为鄙陋地处理这种对象。如果人们或者显露出对象身上好的体面要求隐藏的那些方面,或者以鄙陋的附带表象来表现对象,那么人们就是鄙陋地处理一个对象。在最伟大人物的生活中也有弊陋的事务,但是只有鄙陋的审美趣味才会强调和描绘它们。”(P221)这就是在一如既往地强调艺术处理的关键在于艺术家的审美趣味与他所运用的艺术形式和审美形式。再次,席勒论述了一些允许运用弊陋的事物的情况。他大致列举了三种情况:其一,在喜剧中“鄙陋事物必须引人发笑”。他指出:“一旦诗人以写一种滑稽闹剧(Lachstueck)为目标,而且除了使我们娱乐以外再没有任何想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容忍他表现鄙陋的事物,只要他不在我们心中引起不满或厌恶。”这其中当然也有一些瞧不起市民阶层的贵族精英的傲慢气息,比如他认为“一个有地位的人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生酩酊大醉,都会引起我们的厌恶;然而一个酩酊大醉的邮政马车夫、水手和货郎却使我们发笑。出自一个有教养的人之口使我们不能容忍的笑话,要是出自一个市民之口就会使我们快活。”(P221)但是,这倒是符合一般的喜剧艺术规律的。而且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席勒要求喜剧只能引起人们的快乐而不应该引起人们的不满或厌恶。这对于我们这个市场化、商品化的、前现代——现代——后现代多元共存的现实生活状况来说是特别具有现实意义的。我们当然要打破过去长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单一化的政治道德化的文艺意识形态格局,要满足各个不同阶层的人们的审美需求,要充分发挥艺术的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审美功能,但是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同时注意发挥艺术的娱乐功能、休闲功能、交际功能,因此,可以而且应该在文学艺术作品中描绘一些鄙陋的事物,让人哈哈一笑,这正是我国新时期以来相声小品得到空前繁荣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审美需求根源,但是,我们却不能让那些鄙陋的事物占领市场,使大多数的人民感到不满或厌恶。其二,在悲剧中,鄙陋的事物“必须转化为可怕的事物,而且对审美趣味的暂时的伤害必须被激情的强烈活动所消除,就好像被一种最高的悲剧效果所吞没”。(P222)关于这一点,席勒进行类比较详细的展开论述,不过他的要点乃在于要强调道德的评价与审美的评价的“奇特的分歧”,那就是有时候在道德评价上一个鄙陋的事物(比如盗窃)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是,如果这个鄙陋的事物成为了可怕的东西(比如,一个盗窃犯同时成为了一个杀人犯),那么“尽管他在道德方面仍然是应该大受谴责的,他在审美方面倒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取之处的。”(P222)这主要是因为“审美的评价依赖于想象,由一个对象在我们心中引起的和与这个对象有自然联系的一切附带的表象,都汇合到这种审美评价之中”(P222),或者因为“在进行审美判断时我们注视着力量,在进行道德评价时我们注视着合法性”(P222),再或者是因为“对于重大和触目惊心的罪过,我们总是脱离它的实质而注意它的可怕后果”(P223),所以,可以由道德的评价经过悲剧的冲突达到审美的自由,反而能提升人们的人性,从而起到人类学作用。其三,席勒还严格地区分了行为的鄙陋和思想的鄙陋,思想的鄙陋“是一切审美活动所不屑一顾的”,而行为和状态的鄙陋“常常与审美活动相处很好”(P224)这是因为,“状态的鄙陋与思想的高尚相结合可能转化为崇高。殴打过埃皮克蒂特的主人是在卑鄙地行动,而被打的奴隶却表现出崇高的心灵。真正的伟大只会从鄙陋的厄运中闪耀出更加壮丽的光芒,而艺术家们应该毫无顾忌地描绘自己主人公的丑陋外表,只要他确信,自己善于表现出人物的内在价值。”(P224)这些道理在论述悲剧的人类学功能时我们都已经明白了,而在这里席勒作了更加的强调,这足以看出席勒是多么重视悲剧的崇高性质和通过崇高转化而来的净化人性的人类学功能。最后,席勒还指出,诗和画(文学和造型艺术)在处理鄙陋的事物方面是不同的。他说:“可以允许诗人表现的东西,并不总是准许画家去表现。诗人仅仅把自己的客体提供在想象力面前,相反,画家把自己的客体直接地提供在感觉面前。因此,不是绘画产生的印象比诗歌产生的印象更加鲜明生动,而是画家不可能通过自己自然的符号,像诗人那样以自己随意的符号清晰地表现内在的东西。然而只有内在的东西才能使我们与外在的东西和解。”(P224)因此,诗人可以有更多的可能来描述和表现鄙陋的事物,而仍然可以起到使人得到审美自由的人类学作用。席勒的这些论述应该说是比较深入细致地阐发了艺术的特殊的人类学功能。这种论述,不仅是发人深省的,而且也是永远有效的。

二、《论运用美的形式的必然界限》对审美形式的人类学功能的规定

也许是席勒的那个时代美和审美的形式也被许多人滥用了,所以他要写这样一篇文章来具体规定美的形式和审美形式的功能及其必然的界限。

首先,席勒重申了自己关于审美趣味的人类学功能的观点。他说:“审美趣味的作用主要在于它使人类的肉体能力和精神能力引向和谐并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在理性和感性之间的那种内在的相互结合是合目的和合规律的地方,审美趣味的影响就应该是被许可的。但是,如果在有些情况下我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为了履行某种义务,必须作为纯粹理性的本质活动以及不依赖于任何感性的影响,精神和物质之间的联系必须暂时断绝,那么就给审美趣味制定着一些界限,审美趣味只要不改变目的或者不使我们离开我们的义务,就不敢违背这些界限。”(P232)这是将审美趣味的功能严格地限定在使人的肉体的和精神的两种能力和谐地结合起来的人类学功能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审美趣味是使人达到审美自由,除此之外它没有其他的作用。

其次,席勒论述了美的形式在认识中的作用。他认为,审美的形式对于认识没有什么直接的作用,“审美趣味的判断并不扩大我们的知识,而无论什么知识,即使是对美的事物的认识,都不是通过对美的事物的感觉获得的。所以,在以认识为目的的地方,审美趣味至少不可能直接给我们任何帮助;相反,在我们凝神观照美的那段时间内,认识恰恰就会中断。”(P233)那么美的表达形式对于认识又有什么样的作用呢?席勒以为:“优美地表达真理就使我们处于一种良好的心境之中,我们的心境对真理敞开,而且通常会阻止艰难地追求一长串严整思想的障碍也在我们心中消失。”(P233)这不就是对美的形式的人类学功能最好的说明吗?美的形式给我们创造一种有利于我们进入认识状态的心境,这样来使人的人性达到完整,使人处在一种自由的状态,从而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真理。“如果人们研究一下美的表达方式的魅力,那么总是发现,这种魅力包含着外在自由和内在必然之间那种幸运的关系。”(P237)这大概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以美启真”的含义吧。

再次,席勒区分出三种表达方式,并将它们进行了比较,从而来论述美的形式的人类学功能。他把人类的表达方式分为三种:科学的表达方式,通俗的表达方式,美的表达方式。尽管所有三者在内容方面都完全忠实地转述思想,因而所有三者也就都帮助我们获得知识,“但是在每一种情况下,这种知识的种类和程度是明显地不相同的。一个写得很美的作家给我们表现一个他所处理的事物,与其能够使我们确信事物的现实性和必然性,宁可把它作为可能的或希望的事物来表现;因为他的思想仅仅预示着本身永远不能保证自己表现的现实性的想象力的任意产品。一个通俗作家使我们相信,事情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但他不再继续叙说事情;因为他虽然使我们能够到那些语句的真实性,却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感觉倒是可以指出那是什么,然而绝不可能指出那必定是什么。进行哲学思辨的作家把这种相信提高到信念的程度,因为他以无可怀疑的根据证明,事情必然是这样的。”(P238)这就是说,美的表达方式是以事物的可能性来表达事物,不管它的现实性;通俗的表达方式是以事物的现实性来表达事物,不管它的必然性;科学的表达方式则以事物的必然性来表达事物,让人确信无疑。席勒从这种区别出发找出了其中的规律:“在那不仅结论很重要,而且论证也同样重要的场合,科学的文风理应占有优势,而在那完全是为了得出结论的场合,通俗的文风和美的文风理应占有优势。究竟什么时候通俗的表达恰好能够转化为美的表达,这就取决于人们预想和引起的兴趣的大小程度。”(P238-239)“纯科学的表达使我们(或多或少,要看它是哲学的表达还是通俗的表达来定)拥有某种知识;美的表达仅仅为了暂时的享受和使用才把那种知识借给我们。”他还用了一个比喻来说明:“科学的表述给了我们一棵连根生长的树;不过这时我们当然不得不耐心地等待,一直等到它开始开花和结果;美的表达却为我们仅仅从树上摘下花朵和果实,而带来花果的树木本身并不是我们的,并且一旦那些花儿凋谢了而果子被吃掉的时候,我们的财富也就消失了。假如仅仅摘下花果送给想把树本身移植到自己花园中的人,是非常荒谬的;把树本身连同它未来的果实送给恰好此刻就渴望得到果实的人,也同样是毫无意义的。”(P239)因此,席勒认为美的表达不适宜于大学的教育,因为“在进行科学表述时,感情完全被拒绝参与;而在进行美的表述时,感情则被引起兴趣”。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也不能绝对化。

此外,席勒仍然强调了美的形式的人类学功能。他说:“正因为它真正是美的,所以它不坚决要求它的合规律性,它并不特别诉诸理智,而是作为纯朴的统一体诉诸人的和谐整体,作为自然与自然对话。”(P241)“在这里,美,像在道德领域内照顾行为方式那样,同样照顾认识:美把永远不可能在形式和根据上结合起来的人们结合在结论和内容之中。”(P243)这是形成伟大的艺术天才的一个人性条件。所以,席勒说:“如果他作为诗人而降生,那么他就谛听在他自己胸中发出的人性的声音,为了理解人性在世界的广阔舞台所作的变幻无穷的表演,他就使丰富的想象服从于审美趣味的规则,并且计清醒的理智测定中间澎湃着灵感急流的两岸。”(P247)总而言之,在席勒看来,审美的形式的功能主要就是一种人类学功能——给人一种审美自由的心境,使人得到人性的完整,在这个基础上调动起人的一切能力,从而对人的认识有所帮助。

最后,席勒论述了审美形式对于道德的作用。他一向认为审美形式对于道德是没有直接的作用的,他甚至认为,“审美趣味,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为了理性和感性之间的关系永远忙碌着。尽管它借此促使欲望变得高尚而且变得与理性的要求协调一致,但是甚至因此归根到底也可能对道德产生巨大的危害。”(P248)“唯有受美感这个理性在感性世界的全权代表的支配,他才会体验不到自己的使命的尊严而走向坟墓。相反,不幸的人,如果他同时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就会享有直接与法则的神圣威严保持联系的崇高优先权,而且在他的道德没有得到欲望的帮助的时候,也会享有作为人把超自然的自由表现出来的崇高优先权。”(P253)席勒在这里看来是把优美感,即和谐一致的审美感受,当作了危害道德的审美形式,却非常赞赏在痛苦和冲突中生成的崇高感对于人类道德的消极促进作用。但是,席勒在这里主要谈到的是审美形式、审美趣味、审美习俗对于道德的危害作用,于是,他接着又写了一篇《论审美习俗的道德效用》,专门来谈“活跃纯洁的美感显然对道德生活产生着有益的影响”(P254)。

三、《论审美习俗的道德效用》中关于审美形式、审美习俗的人类学功能

首先,席勒仍然坚持审美形式对于道德的效用绝对不是直接的。他说:“如果我认为审美趣味有促进道德成就的功绩,那绝不是说我主张仿佛审美趣味一参与某个行动,就是这个行动成为道德的。道德的事物除了自身以外不可能有任何别的根据。正如我希望用这种经验证明的那样,审美趣味能够促进行为的道德性,然而它本身不可能以自己影响的力量创造出任何道德的事物。”(P254)这是他的一贯观点,也就是要严格地划分出认识(真)、道德(善)、审美(美)的不同领域,明确它们各自的界限和作用。

其次,席勒论述了审美趣味、审美习俗、审美形式对道德所起的具体的作用。他说:审美趣味要求适度和得体,它不接受一切各部分不相称的、粗野的、强制的东西,而趋向一切轻松而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东西。在情欲的热潮中倾听理性的命令和约束本性的粗野发作,众所周知,这是好的风度对每一个文明人的要求。这种好的风度,就是美的法则。”(P256-257)这就是说,美的形式、审美形式、审美习俗是通过美的法则来调节文明人的道德行为,亦即通过“好的风度”来影响文明人的道德的。也就是说,审美形式、审美习俗、审美趣味的道德效用是表现为一个中介的过程。

再次,席勒论述了审美形式、审美习俗、审美趣味对于道德起作用的人类学功能。他说:“文明人在抒发自己感情时加在自己身上的约束,使他对自己的感情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至少给他某种借助独立自主的行为中止心灵的单纯被动状态和借助反省阻止感情急速转化为行动的本领。一切击溃情感激动的粗野力量的东西,当然还没有创造出任何道德(因为后者必须是自己本身的产物),不过它使意志有诉诸道德的自由。然而,审美趣味对粗野的情感激动的这种胜利,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算作道德行为,而意志借助审美趣味获得的自由,则完全不是道德的自由。审美趣味从本能的枷锁中解放心灵的程度仅以加在心灵之上的它的约束力为准;在使道德的第一个公开的敌人消除时,审美趣味本身常常成为道德自由的第二个敌人——在私自友好的掩护下更危险的敌人。问题在于,须知审美趣味仅仅借助快感——当然是高尚的快感,因为它的源泉是理性——来操纵心灵。然而,哪里意志被快感规定,哪里就还没有任何道德。”(P257)这就是说,审美趣味仅仅是可以帮助意志消灭道德自由的第一个敌人——本能、粗野的情感激动,使人进入一种高尚快感的审美状态,但是,审美趣味本身又成为了道德自由的第二个敌人。不过,“审美趣味对意志的活动进行这种干预时,毕竟赢得了某种重要的东西。顽固、猛烈和经常反抗善的一切物质的志趣和粗野的情欲,被审美趣味驱逐出心灵,而在心灵中它们的位置上兴盛起高尚而温柔的志趣,这些志趣与秩序、和谐和完善相联系,而且当这些志趣的确不是道德时,却有着道德也有的同一目的。如果现在情欲发作,那么它必须在美感面前经受最严峻的考验;如果现在理性在起作用并要求行为有秩序、和谐和完善,那么理性的激动不会遭到从志趣方面来的任何反抗,而且相反会得到最积极的促进。”(P297)这样,审美趣味、审美习俗、审美形式就使得人的意志有可能达到道德状态。这也就是审美趣味、审美习俗、审美形式的人类学功能——使人在审美自由中,最高尚而温柔的志趣的驱使下,逐步地达到道德的自由,形成道德的行为。

总而言之,席勒认为审美形式,审美习俗、审美趣味对于认识、道德的作用,不是一种直接的促进作用,而是一种间接的人类学功能,就是把人带入一种审美自由的人性完整的状态,从而让人从审美自由达到道德自由或者认识自由,即达到善或真。

收稿日期: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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