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在规模经营中具有很大优势,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趋势。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同的融资约束,进而形成不同的发展模式。基于此,本文对辽宁省喀左少数民族自治县的两家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为案例进行分析,探究农业合作社的融资约束,总结其发展模式,最后根据当地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限制;发展模式;解决方式
1.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1]。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也成为乡村振兴战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3]。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两种发展模式
2.1 互助型合作社发展模式---以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水泉村润泽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2.1.1 案例背景
一直以来,水泉村都是以大田种植为主导产业,村集体收入不足2万元,村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传统的生产方式成为了村民脱贫、贫困户致富的最大制约。新一届村班子上任以来,始终把集体增收、村民致富作为己任,立足村情实际,积极探索村集体与村民共同致富增收的途径,先后多次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最终确定了通过加强土地流转、领办村级合作组织、发展特色种植产业的路子。
2.1.2 运营模式与融资情况
(1)运营模式:
合作社由职业经理人负责管理,实施“统一苗木,统一技术,统一机械化作业,统一产品加工、包装、储藏,统一销售的五统一模式,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实现收益最大化。为本社社员提供“提供苗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围绕本县“农业共营制”实现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实行支部+合作社+农户的方式,让群众学技术到懂技术会管理,以此增加农民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
(2)融资情况:
合作社股份总额447万元,按100元一个股计算,折股4.47万股。其中: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面积160亩,通过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5年,每年每亩土地500元,折资120万元,折股1.2万股,占总股份的27%;村集体资产资源1425亩荒山,按照每亩1944元,折资277万元,折股2.77万股,占总股份的62%;农业职业经理人货币资金入股50万元,折股0.5万股,占总股份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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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企业化合作社发展模式—以喀左县谦朴食用菌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为例
2.2.1 案例背景
喀左县谦朴食用菌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大营子村,是一家以黑木耳种植为主的合作社,成立于2014年,入社成员88户,土地入股面积114亩,黑木耳生产大棚42栋,累计固定资产投入800多万元,现拥有2500平方米生产车间及年生产300万菌棒的配套设备。年产干木耳2.5万多公斤,年产值可达16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以来,为提高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2.2.2 运行机制和融资情况
(1)运营模式:
合作社实行“理事会+监事会+职业经理人”的运营模式。由成员大会进行决策;理事会具体贯彻执行,农业职业经理人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活动,监事会进行监督。生产采用大棚吊袋的立体栽培形式,筛选更适合本地区的木耳品种,并通过特殊的管理方式,使木耳的口感更加软滑,受到更多消费者的喜爱,使合作社的木耳增加了市场竞争力。
(2)营销模式:
为了实现新形势下的快速发展,合作社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品牌【谦.秋耳】,并设计了自己的包装,通过淘宝、微商等电商平台改变传统的销售渠道,2019年合作社又拍摄了自己的宣传片,在人流最密集的客运站又投放了自己的广告,【谦.秋耳】品牌也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可,销售渠道也在逐渐打开。
(3)融资情况:
大营子乡的七个行政村已经有五个村开展了黑木耳种植产业,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使黑木耳种植产业在当地乡全面推开,让更多的农户参与进来,使黑木耳种植产业真正的发展起来,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成为当地村屯及周边菌农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
2.2.3 实现效益:
(1)经济方面效益
合作社采取保底分红(每年每亩分红1000元)加二次分红,2018年合作社实现产值可达155万元,盈余27万元,其中:保底分红11.4万元,提取公积金2.7万元,职业经理人工资2.2万元,二次分红10.7万元。
(2)社会方面效益
合作社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没有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一是自2016年开始,合作社吸纳大营子乡170多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到2019年合作社已经累计为贫困户分红50多万元。二是为当地农户提供3000多天次的就业岗位,累计支出劳务30多万元。
3.发展建议
农村合作社是促进很多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融资难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于参与农户较多、具有集体经济特色的农业合作社,可以考虑由当地村镇政府出资扶持,形成既能保障合作社成员利益又承担一部分社会职能的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其他不具备社会职能的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明确内部投资和外部投资的产权区分,应当给予外部投资者优先股,享有分红或股息,而不具有决策权,以保证合作社的性质。
参考文献
[1]马小丽.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J].财会月刊.2012(12): 85-87.
[2]庄哲耕,施生旭.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融资渠道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福建省调查数据[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6,37(03): 514-520.
[3]谭银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A].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06): f321.42.
论文作者:王翘楚 马鑫悦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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