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控制实例:制造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对策(二)_企业所得税论文

税收风险控制实例:制造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对策(二)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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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基于以上规定,办公设备、办工厂区、停车位、厂区道路和绿化带等附属设施和管理服务费用不属于房产,不用交房产税。可是本案例中的B公司出租厂房、办公楼给A公司,租赁期限5年,每月租金为107000元,租金包括办工厂区、停车位、厂区道路和绿化带等附属设施,还包括办公楼中的办公设备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用。这使B公司多缴纳房产税。

       通过调研发现,B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每月管理费用或服务费用为17000元,厂区道路、绿化带和停车位租金为每月10000元,办公楼中的办公设备为每月租金10000元。这将使A公司每月多缴纳房产税37000×12%=4440(元),一年下来,多缴纳4440×12=53280(元),按照本案例中签订的5年租赁合同计算,B公司在租赁期间要多缴纳房产税53280×5=266400(元)。

       6.厂房抵押融资的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公司调研情况发现,B公司用其办公楼和厂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再转借给A公司使用,B公司支付银行利息,银行利息进入B公司作“财务费用”,然后免费给A公司使用。这存在两种税收风险:一是B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可以在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补交企业所得税;二是B公司免费转贷给A公司使用的资金,根据财税[2009]79号文件、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7.国内公司接受国外公司提供技术并支付技术服务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19号公告为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提供了判断标准。判定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因素,另一部分是参考因素。基本因素是实质性判定因素,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就会成为判定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标准。如果在实质判定较为困难的情形下,可结合至少一个参考因素,来推定派遣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其中,基本因素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派遣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税收协定,只要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则接受企业支付给派遣企业的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必须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第二,如果派遣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则接受企业支付给派遣企业的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必须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仅仅依据上述标准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判定被派遣人员就是派遣企业的员工。要想确认这一点,通常还需要参考下列因素:(1)与接受企业有关的两个因素:一是接受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二是接受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2)与派遣企业有关的三个因素:一是派遣企业并未将接受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二是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上述参考因素意味着,派遣企业是否利用派遣人员赚了钱,对于机构、场所的认定有着直接关系。如果派遣企业利用派遣人员从中国获得利润,那么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风险就会增大。

       1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如果国内公司接受国外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派遣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税收协定,只要国外公司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则接受技术服务的国内企业支付给国外企业的服务费性质的款项必须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如果国外企业所在国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则接受企业支付给国外企业的技术服务费性质的款项必须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因此,国外公司向国内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国内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给国外公司的个人股东,签订三方协议无效,国内公司在支付服务费时,如果满足以上分析的两种情况,则必须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如果国外企业与中国接受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国外企业对被派遣技术服务人员工作结果不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被派遣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业绩由国内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国内企业支付给国外企业外派人员的工资先汇回国外企业,再由国外企业全额支付给外派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则在中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规避税收风险建议

       (一)解决增值税税负异常的对策建议

       为了避免A公司每年度增值税税负出现异常从而引起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识别的风险,建议如下:

      一是公司必须按照合同中的分期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收入,按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绝对不能根据开发票的时间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是在销售合同中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条款中,明确写明“设备预验收合格后具体多少个工作日时间,采购方必须进行正式验收,并出具《设备最终验收合格》报告,提交一份给A公司存档。实践中应把握《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与《设备预验收报告》必须在设备发出的当年度完成,不能超过当年。

       (二)解决B公司多交房产税的建议

       为了规避B公司在租赁期间要多缴纳房产税53280×5=266400(元)。建议修改合同,具体如下:

       B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厂房和办公楼租赁合同;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一份办公设备租赁合同;签订一份厂区、绿化带、停车位、围棋等附属设施租赁合同。把目前的每月租金分解为五份合同中的租金,就可以节省房产税。

       (三)规避厂房抵押融资涉税风险的建议

       为了解决厂房抵押融资涉税风险,可以考虑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由于厂房、办公设备、办公楼房是B公司的产权,B公司和A公司又是关联企业,并且是同一法人。从调研来看,虽然银行同意以B公司的设备、厂房和办公楼进行授信,可以贷款给A公司使用,但这并非长久之计,再说,B公司没有什么业务,这么多厂房和办公楼在其名下,租赁给A公司使用,要承担租金总额的12%的房产税。如果能把B公司名下的厂房和办公楼转移到A公司名下,则A公司可以这些厂房和办公楼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一来可以让A公司节省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比租赁业务租金节省10培的房产税)。二来可以使贷款利息进入A公司作“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避税收风险。

       怎样把B公司名下的厂房和办公楼转移到A公司名下,又不缴纳相关的税费?建议税收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资产收购

      A公司收购B公司的厂房、办公楼、设备、厂区道路、绿化带和停车位等资产,但是要按照这些收购资产在B公司总资产的比例,把B公司的负债和劳动力转移到A公司,同时让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收购款作为B公司在A公司的投资款处理(即股权支付)。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以上收购资产行为,B公司将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方案二:吸收合并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注销清算,但B公司的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A公司。根据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4号等文件的规定,以上吸收合并行为,B公司将不缴营业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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