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思考_西部大开发论文

西部大开发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思考_西部大开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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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中央提出这一战略构想,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改变我国西部贫穷落后的面貌,对于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巩固边防,无疑有很大的意义。然而,如果没有合理的路径选择,我们在实施这一战略部署时会多走弯路,甚至会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西部大开发必须首先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西部大开发是实现西部产业的跳跃式发展还是实现西部经济的渐进式调整?在以往人们的心目中,开发西部与支援西部贫困地区是划等号的,所以,开发西部就是将东部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淘汰下来的落后的工业装备转移到西部,通过部分资源的区域间转移实现国家西部经济的发展。我国开放20多年的经验证明,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做法对地区经济的发展也能起到积极作用。改革开放的初期,海外特别是港澳地区的经济出现了结构上的调整,大量的机器设备和资金流入内地,在珠江三角洲及其他沿海地区形成了众多的“三资”企业,从而带动了内地的经济蓬勃发展。由于海外的闲置资金与设备及时地在内地找到了出路,使得这些地区经济的更新换代异常顺利。这种双赢的局面能否同样出现在我国的东部与西部地区?我们的回答是,在短时期内,东部地区资源的“西向”还缺乏吸引力,劳动力比较优势在西部的一些地区还不十分明显,而技术上的短缺和交通上的不便使得资源的流动几乎成为不可能。除非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手段干预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在短期内东部的资源不可能顺利地流向西部。但是,如果政府强行地使用行政手段督促资源不合理流动,则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就将被扭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目标就无法实现。即使东部的产业界听从政府的召唤,将资源流向西部,由于东部资源结构本身就面临着调整的问题,将东部的问题转移到西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样不利。

我们认为,我国东部的经济面临结构调整的问题,西部的经济同样面临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东部的问题转移到西部,以东部经济的更新换代换来西部经济的短暂辉煌。应当看到,我国东部产业中,能够实现资源增殖的多为传统的工业项目。在信息时代,这些企业资产的增殖潜力有限,如果将他们从东部转移到西部,虽然在短期内会加快西部经济的增长,实际上很快就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所以,从“海外到沿海,从沿海到西部”产业递次推进的思路是不妥的。过去我们提出先发展沿海经济,更多的是出于地缘优势的考虑,它符合工业化发展的基本规律。而现在的西部工业化进程还未完成,在有些地方工业化刚刚开始,甚至一些地方还处在农业社会,所以,基于地缘考虑而次递发展西部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西部开发必须有新思路。西部的发展必须实现跳跃式发展。必须抛弃工业化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基本“假定”,以信息时代的眼光重新审视东、西部资源差距,为西部的发展找到更好的定位。

目前,西部地区资源的分布是“两多两少”:自然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丰富,土地辽阔;但劳动力资源特别是高技术人才稀少,基础设施十分缺乏。这样的资源分布情况在工业化发展中几乎没有什么优势可言。然而,在信息技术时代,这种资源的布局并非没有竞争力。首先,发展信息技术产品的稀有原料在我国的西部都可以找到,开采这些资源并将其加工为具体的信息技术产品可以成为西部新的经济增长点。西部地区可以在短期内适当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成本,以略高于海外的报酬吸引人才进行实地开发,西部的发展将走上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在西部一些地方温饱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提出这样的主张可能会遭到许多人的反对。但是,如果没有跳跃式的思维模式,西部的开发将难以落到实处。只要我们树立人才也是资源,而且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就可以千方百计寻找资金,首先解决吸引人才的问题。当年深圳是一个小渔村,就是靠从全国各地吸引大批的人才发展成为现代大都市。当然,如果仅仅靠向优秀技术人才提供报酬,不足以吸引大批的人才。西部开发必须建立一套机制,使得那些具有创业欲望的技术人才能够将西部作为他们的创业基地。譬如,可以提供免租或廉租土地,降低科技人才的创业成本。这种将闲置的资源充分利用的做法才是西部大开发的最佳选择。

在东部地区资源配置重复浪费的今天,我们开发西部一定不能走东部已经走过的弯路,不能在资源的配置上“凑热闹”。也不能成为东部产业结构调整的“资源接受者”。而应该以信息时代的眼光发展西部产业和工业。

第二,西部大开发,资源的“结点”是分散布局还是相对集中?资源的流动有三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物资的流动、资金的流动和信息的流动相互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互相制约。如果有了完善的信息网络,而没有通畅的物资流动渠道,则信息流动的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如果有了物资流动的通道和信息流动的管道,而缺乏资金流动的必要条件,则经济的发展也难以进行。所以,信息社会物资的流动、信息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必须有“结点”,使三者能够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用“复杂科学”的理论来解释就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正反馈和负反馈无法不使事物形成系统。”(《复杂》第34页)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这种资源的“结点”应当均匀地分布在西部各地。而西方高科技公司的布局则集中在加利福尼亚的硅谷、 波士顿128号公路等地。我们认为,西部资源的“结点”也不应该过于均匀和分散。因为这样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不利于在短期内改造西部产业的结构,不利于整体开发西部的资源。

那么,这些“结点”应当由市场选择还是应当由政府决定?答案是应当由市场最终决定。但是,应当看到,西部的资源流动中,无论是物资流动、资金流动还是信息流动,都落后于东部地区。加快资源的流动是西部地区的当务之急。我们提出以信息技术为西部开发的重点和支点,就是基于西部资源流动性不够这一前提,试图通过信息的流动带动物资和资金的流动。因为物资的流动与资金的流动都必须拥有庞大的基础设施,都必须拥有众多的高技术人员。而信息的流动则可以以较少的资本,相对少的人力实现资源的增殖,同时信息流动可以带动物资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当然,通讯传输是信息流动的表现,也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基础。所以,今后若干年内,西部的开发应当在我国的通讯干线及其辐射范围内建立结点,通过信息的流动,带动资金的流动和物资的流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西安、兰州、绵阳、贵阳和昆明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原因是这些地区处在我国通讯干线上,具有一定的人才储备和技术发展优势,适合作为西部开发的第一批结点。当然,在选择好发展的路径之后,今后西部开发的结合会有哪些将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能够做到的就是提供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和重要的基础设施。

不过,信息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网络,也不仅仅是电脑终端设备的生产。信息产业的发展也需要基础建设。随着信息观念的更新,对新的信息产品的要求将会更加迫切,生产这些产品将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一些我们无法预料到的新产品应该在西部信息基地生产出来。可以这样说,在东部,由于传统的工业基础相对雄厚,可以为西部新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而西部由于实行了跳跃式的发展,在发展新经济时减少或避免了工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可以与东部经济的发展同步,在某些领域可能会超过东部。

我们提出结点布局问题,一方面是为西部的发展寻找突破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遍地开花,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发展后劲不足。

应当看到,我们选择的这些“结点”大多都是省会城市,其自身的发展已经面临许多问题,如果再将他们作为大开发的结点,其承受能力令人怀疑。我们建议在这些城市的郊区大学园或大学的附近,建立一个个小规模的技术开发区,作为特区优先予以扶持,逐步将其培养成类似斯坦福大学科技园的信息发展基地。

总之,我们提出西部大开发跳跃式发展,提出“结点”布局问题,提出以信息的流动为先导的问题,都是基于西部的现实状况提出的。在中国历史上,有移民开发的先例,当前也有学者提出要借鉴清代的“湖广填四川”的做法,实行移民发展。我们认为,这样的发展思路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这样做会破坏这一地区脆弱的生态平衡系统,导致资源的大量毁灭。几百年来西部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其根本原因就是人群的大量介入。我们认为西部现有的人口不但不能增加,而且应当逐步缩小,必须让这里的自然资源“休养生息”。等到西部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以后,可以将这里开辟为世界最大的旅游地区,通过适度的开发,形成生态旅游增长点。对西部矿产资源的利用也应当有所节制,防止因过度地开发利用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二、制度的设计

在明确了西部大开发的思路之后,相关的制度设计必须跟上。首先,如何保证西部经济跳跃式发展?我们提出西部的开发思路应当改变,不能将东部产业转移到西部,东部发展朝阳产业而西部发展夕阳产业。要实现我们的目标,必须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法》。在法律文件中应当规定,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是,有利于西部的发展,有利于国家整个产业结构的完善。在法律条文的设计上,应当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积极鼓励西部地区产业升级换代。

其次,制定《西部高科技产业区法》,支持并鼓励科技人才到西部创业。在这部法律文件中,对西部的科技产业应当作出具体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免费或支付少量的租金长期使用国家西部土地,减少或降低科技人员的创业成本。在必要时也可规定,国家以西部的土地作为投资,鼓励科技企业到西部创业。对于大学创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可以通过增拨土地予以支持。在这部法律中,应当区分高科技产业与非高科技产业,防止一些不法商人借机炒卖房地产。现在还有人对偏远西部发展信息产业心存疑虑。这实际上是不应该的。当年美国从事信息技术的研制开发时,都是选择在荒凉的沙漠和贫瘠的西部(这固然是由于军事上的需要),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西部发展自己的信息产业?

其三,制定《风险投资法》,鼓励企业向西部信息产业的发展投资。风险投资应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通过非资金的投入积极配合,尽快形成西部的信息产业。当前,我国的风险投资不足,原因是个人资本过于分散,风险投资的意识不强,政府的干预不适当。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制定《风险投资法》。现在,我们修改了《公司法》,仿照的美国的纳斯达克交易机制,准备建立“创业板”市场,但是,由于国务院还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有关工作无法开展。我们建议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使民间的风险投资走上正规。

其四,制定《信息法》。信息产业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产业,规范信息产业的信息法包括信息的产业组织法,也包括信息的交易法。从信息产品的生产流程来看,信息的生产和信息的发送,都需要法律加以引导。现在人们经常提到的“电子商务”实际上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电子手段实现传统商品的交易;另一种是信息产品本身的交易。西部产业的发展应当更多地表现为后一种交易。《信息法》必须对信息产业的组织和信息交易的规则作出规定,从而使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有序。

其五,制订《中小企业科技促进法》。信息企业与传统的企业相比,更多地表现为中小企业。它们往往以某一科技成果为依托,在短时间内迅速产生。但是,也正由于这类企业规模较小,所以发展的后劲不足。国家要通过《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法》积极引导这些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或与其他企业联合研制新产品。有人将中国与印度的高科技企业进行了对比,结果是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远远落后于印度,原因是印度有一系列促进中小科技产业的规定,它们从税收、金融等许多方面为中小企业的科技进步创造条件。我们正在起草《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建议再专门制定《中小企业科技促进法》,从各方面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其六,制订《科技产业上市交易法》。在我国,已经有科技企业借助证券交易机构在境外上市。它对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无疑有很大的帮助。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科技企业上市交易制度,对其他市场上出现的问题还缺乏制度上的解决方案。例如,现在美国市场上的“网络股”十分火爆,有些企业连续亏损,而股份却疯狂上涨。这种情况是不是经济“泡沫”?会不会对一国经济的整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我们认为,网络股的大幅上扬反映人们对新经济的信心。从马克思的经典价值论来说,价格的波动除了价值因素外,还包含人们对这一商品的需求程度,这种需求既是实在的、物质的,也是预期的、精神的。但是当网络股持续飙升时,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涨停板制度加以节制,从而使高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当然,这些都应当在未来的《科技产业上市交易法》中解决。

2000年1月19日至22日,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西部地区开发会议,会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不能沿用传统的发展模式,必须研究适应新形势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特别是要采取一些重大政策措施,加快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我们认为,中央提出的政策措施,必须通过国家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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