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论文_王 宏

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论文_王 宏

王 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150080

摘 要:校企合作对培养职业人才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对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也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很多好的想法还只是停留在理论上,没有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尝试和应用,因此,紧密长效的校企合作制度还没有在我国建立起来,这其中有学校和企业的原因,但最关键是企业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本文从我国目前校企合作的现状入手,讨论政府参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最后重点阐述政府应如何充分发挥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政府 校企合作 主导作用

校企合作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深刻反思之后,意识到要培养大量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只靠传统大学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应运而生,一批新式大学建立起来。目前,职业教育逐渐融入终身教育体系,不再被看做是普通教育的附属品,而是被当做一种主流教育渠道,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处于并重的地位。

一、我国目前校企合作的现状

1.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脱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校企合作对培养职业人才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从1988年刘昌明在其论文《强化高校的科研职能》中首次使用了“校企合作”一词以来,学术界对职教校企合作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进行了大量的实际探索和理论研究,也形成了很多理论成果,包括合作范围、合作内容以及合作模式与机制等,促进了校企合作的发展。但这些探索与研究多停留在理论探讨上,缺乏对校企合作实践性问题的深入探讨和分析,特别是有关校企合作评价绩效方面的研究。尤其在实践探索方面,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很多好的想法还只是停留在理论上,没有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尝试和应用。

2.政府角色定位不准

我国理论界近年来也一直很强调校企合作,并进行了各种尝试,对校企合作的研究在观念、理论角度、实施模式和方法上已经取得很多成果。尽管这样,校企合作的实施仍然面临诸多困难。还未能形成自己的特色模式,大部分校企合作还处在一个很不成熟的阶段,大量的还是低层次、短时间、较松散的合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与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没有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

我国政府在校企合作中角色定位不准,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企业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合作既缺乏相关的激励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律的制约和政策的激励,绝大多数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校企合作“叫得响、落不实”,实质性进展缓慢。

3.企业参与热情不高

以往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对企业的利益考虑得少,加之一些高职院校服务意识不强,自身科技和解决企业问题能力水平也不高,所以,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政府的缺位、企业的不配合使得很多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只是在唱独角戏,剃头挑子一头热,严重阻碍了职业院校改革的进程和职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就显得尤为紧迫。

二、政府参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1.政府参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热点和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也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瓶颈。从特定层面上看,消除校企合作面临的困境,关键是从制度、政策和机制等方面协调解决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职业院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尤其是代表性、主导性、效益良好的骨干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在这三者之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离开了企业的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就成了空中楼阁,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靠学校单方努力是无法实现的,必须由政府出面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将校企合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而不是没有任何操作性的几句口号。接下来的问题才是企业如何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去做,以及学校如何配合企业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学校积极想要进行校企合作,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这种没有法律保障,没有政策引导的改革在实际的操作中收效甚微,“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显然难以维系合作的稳定性,无法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与学校的积极态度相反,企业对校企合作并不积极,有的企业参与了合作,但程度不深,有的根本就不参与。我国到现在也没有一部完整的对职业教育规定较为详细的立法,在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上也参与的不多,这种应该由上至下,多方参与的教育改革正好被倒置了,所以我国的校企合作目前仍停留在浅表层面。因此,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校企合作关键还在于政府,政府的重视程度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政策导向将直接决定校企合作能否深入进行和持续开展。

2.政府参与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的意义

(1)实现校企合作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迈进

校企合作不仅是指狭义的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它还是教学与生产实践的结合,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它需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及高校间的伙伴关系来实现。这种多方位的结合要想达到最理想的效果必须要有一个极具组织力和凝聚力的领导者,该领导者要有宣传发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引导保障能力、平台创新能力、评估监督能力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能够担任该角色的只有政府。只有政府积极参与,并充分发挥上述功能,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迈进。

(2)提升政府形象

我们还应该看到,如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搞得好,最大的受益者是政府。 因为这种职业教育模式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加快企业的产业升级转型,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就业和合理流动,减少社会失业,而这些正是服务型政府所要追求的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也是群众考量政府绩效的重要方面。所以,如果这种政府、学校和企业紧密互动的长效机制真的被建立起来并发挥了作用的话,不仅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更会加速我国政府由职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进而大大提升政府形象。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实现中国梦

当今的二十一世纪是一个高端人才竞争的年代,谁拥有了最完备的人才队伍,就拥有了大力发展经济社会的强大后援。没有人才,发展就没有了条件。而人才队伍中应用型与理论型兼备的人才更为宝贵,这种人才的培养必须要有企业的参与和支持。深层次、实效强的校企合作,可以构建一个强大的人力资源供给平台,改变我国目前还是以劳动力密集的加工企业为主,创新的动力还不足的局面,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国向工业强国迈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也是实现中国梦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国加快向工业强国迈进的进程也是加快实现中国梦的进程。

三、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的立法功能

校企合作培养职业人才的模式已经被证明是最有效的培养模式,发展至今,合作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对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仅限于舆论宣传,缺乏法律、政策、制度的鼓励、保障,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对校企合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因此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其实,早在2009年宁波就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是当时国内唯一一个以促进校企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在该条例的推动下,宁波各职业院校已与1000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继宁波之后,国内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厦门、深圳、苏州、无锡等地方也已出台了一些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与规章制度,在法律、政策建设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政策还仅仅是一些初步的探索与尝试,尚未构建起完整的政策规范体系。而校企合作如果无法有效上升到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与制度规范,就只能是浅层的、零散的、不系统不可持续的,无法推进校企合作长期有效开展。为此,政府应加快立法进程,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激励、保障、约束等措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给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扶持、引导和规范。

2.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导向功能

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从本质上来讲既是一种准公益事业,又具有产业属性,因此,校企合作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遵循市场规律,政府统得过死或过多,都不利于合作。为了更好地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除了依靠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功能,这里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进行引导。经济政策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学校的,另一方面是针对企业的。对企业,那些在校企合作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政府将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资金上的支持。具体形式如下: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与政策优惠;建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扶持产学合作等。对学校,主要是解决高职教育资金投入问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但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地方政府要改变教育投入的理念,真正把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地方政府要建立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机制,如建立职业教育发展基金;从教育附加或企业的职教经费中提出适当比例,专项用于职业教育产学研合作实训基地的建设;对中央投入的专项资金给予配套等。

3.充分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我国的高职教育与行业、企业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联系,这是校企合作的基础所在。由于企业在所有制、运作模式、技术与经济实力、竞争能力方面呈现多元状况,要求所有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长远和眼前利益、短期和持续发展相协调是很难做到的,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强有力的工作才能实现。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教育的组织协调方面可做以下事情,第一是建立合作教育协调机构,如职业教育工作委员会,领导、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第二是建立、健全各级行业协会,充分利用政府中的高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教育人才。第三是制订职业教育的框架结构和职业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的专业与课程标准。第四是与本地的高职院校实行政校互动,在行业、企业和院校的合作教育中起沟通作用。

参考文献

[1]朱永新 建议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2,3。

[2]张红《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制度中的统筹和引导作用》.中国培训,2007年,11期。

作者简介:王宏(1976—)女,硕士研究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论文作者:王 宏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5年6月总第160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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