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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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长期以来被视为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经济学界的不少人认为它作为竞争的反动,必然扭曲市场机制,阻碍技术进步,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对其采取排斥、否定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对传统垄断理论进行重新认识。本文仅就垄断的属性、作用以及可供借鉴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垄断行为的调节试作些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一 垄断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垄断是在商品经济竞争的基础上,作为社会生产集中化结果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生产方式所独有,而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垄断是并存的,就像竞争同商品经济不可分离一样,垄断也是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现象。早在简单商品经济的封建社会就开始出现了经济垄断的萌芽──行会。封建行会是手工业者和商人为了保障本行业的利益,以遵守行规为条件,通过协议和联盟建立的一种垄断性组织。这种行会组织是行会成员在商品经济竞争中所采取的一种自卫方式。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垄断虽然没有成为普遍形式,但也明显存在着诸如生产资料垄断、资源垄断、土地私有权垄断以及土地经营权垄断等经济垄断现象。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垄断得到最普遍、最集中、最突出的发展。可见,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垄断现象以及产生垄断的内在机制。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然就不能排除垄断形成的一般因素,从而垄断现象及产生垄断的内在机制就必然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形成的原因如下:

第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垄断是以第二次工业革命造成的大规模生产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化的生产力要求实现规模经济,只有在社会化生产力的基础上,少数商品生产者才能积累起雄厚的资本,迅速增强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从而具备控制生产和市场的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随着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必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领域内要求生产集中化,以实现规模经济。这样,就形成大企业的垄断倾向。事实上,我国近十年中某些社会程度较高的企业和部门,已经通过横向联合组成了企业集团,实现了规模经济,产生了垄断萌芽。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数目众多的市场主体,由于它们各自拥有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差异,会造成以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机会的不平等。这种状况随着改革的深化虽然有所缓解,但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如当前存在着的资源占有、资金拥有、原材料供应、技术力量、人才占有、企业税负等多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在企业机会不平等状况下,占优势的企业往往在某些方面或某些领域形成垄断。

第三,市场进入障碍的存在必然导致一定程度垄断的产生。市场竞争中存在多种进入障碍:一是资金障碍。企业进入某一市场,必须拥有巨大的初始投资,用以购置固定资产所需费用、开发研制产品费用以及促销费用和流动资金费用等。当这种资金障碍对一般企业构成威胁的时候,就必然使具有资金优势的大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二是技术障碍。企业进入市场,还需要特殊的技术投入。如果这些技术仅为原有厂商所独占,它就具有绝对排他性,从而造成原有企业的独占趋势。三是资源障碍。在我国,对土地、矿藏、森林等国有资源实行国家垄断。在国家特许某企业使用某项资源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经济效益如何,都具有永久的使用权,这就使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受到限制。四是地域障碍。当有些企业获取有利的地理位置,特别是处于繁华的市中心地区,则可以获得高于正常经营利润的级差收入,这在流通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五是自然障碍。在特别稀有的、罕见的自然条件下,出产名贵而又稀有的产品(如杏花村的汾酒、龙井的茶叶、深州的蜜桃等),这些产品可以按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这些企业便可对这些产品实行垄断经营。六是政策障碍。这种障碍大多是由政府设置的,如专利、执照、关税等。

第四,竞争是形成垄断的强有力的杠杆。通过竞争,一部分生产规模小、实力弱的商品生产者会破产、倒闭;另一部分占据优势地位的商品生产者则会兴旺强大起来。当少数巨大企业的经济实力能“自由”地调节商品的供给和价格的时候,垄断就不可避免了。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竞争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也会导致优胜劣汰、强胜弱败,大企业排斥和兼并小企业,使生产要素越来越集中到大企业中去。当生产集中到一定程度时,垄断也就实际上形成了。

第五,根据商品使用价值的特点,可将商品分为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私人商品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即一个人使用了,就排除了他人使用的可能;公共商品则是一个人对同一个单位的商品的使用不影响另一个人对同一个单位商品使用的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公共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一般不适宜由众多厂商同时从事,而适合垄断经营,尤其是国家垄断经营。这是由公共商品生产投资巨大,短期内不能获取效益所决定的。只有由国家和政府实行垄断经营,才能使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获取高于私人的经营的整体效益。这已成为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职能之一。

可见,垄断并非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现象,而是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般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程度的垄断的出现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的作用

传统垄断理论认为,垄断必然导致停滞和腐朽。尽管也承认资本主义经济同时存在停滞和发展两种趋势,但又强调,在这两种趋势中,占上风的、基本的趋势是停滞和腐朽。自列宁写作帝国主义论至今的大半个世纪以来,人们对垄断作用的认识始终未能突破这种片面性的框框。在人们的观念里,垄断成了“剥削”和“罪恶”的同义语。其实,垄断未必必然导致停滞和腐朽,相反,它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内在机制,顺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促进了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众所周知,正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才发生了第二次技术革命。它使冶金、采矿、机器制造、化学、电力等新兴工业迅速发展,生产技术获得巨大进步,使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工业总产值增加了20倍左右。二战后,随着垄断进一步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广泛兴起,也正是在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生产又发生了第三次技术革命。这次技术革命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在人类历史上是无与伦比的。它不仅进一步促进了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现代化,而且实现了资本主义农业现代化,推动了商业、服务业的现代化,使资本主义经济再次获得迅猛发展。纵观资本主义近百年经济发展的史实,不能不说它得意于垄断的作用。这充分表明,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但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而且有其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垄断(包括企业集团垄断和行政性垄断)已日益明显地发挥出其积极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垄断有利于技术进步和高新科技开发。垄断本身是技术进步的产物,而在技术进步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垄断,反过来又会促进技术进一步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垄断保护了技术进步的动因,另一方面也由于已经形成的市场势力为进一步组织技术开发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创新学派莫尔顿·卡曼和南塞·施瓦茨曾揭示:竞争程度、企业规模、垄断力量共同决定着技术创新。竞争引起技术创新的必要性,企业规模影响创新技术所开辟的市场前景,而垄断力量则影响技术创新的持久性,即企业的垄断程度越高,其技术创新越能持久,越不容易在短期内被仿制。(参见罗志如等著:《当代西方经济学说》下册,第58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社会主义企业集团垄断能够聚集资金、人才等优势,组织重点技术攻关和新兴产业开发,不仅可以弥补单个企业势单力弱、不堪承受的缺陷,而且还可以分散开发风险,加速企业进步,增强技术开发能力和企业物质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垄断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我国企业集团垄断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旧体制的冲击和对条块分割的挑战。它冲破了所有制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上缴渠道不变的“三不变”体制,产生了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而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就打破了传统的条块分割的僵化管理体制,改革了封闭式的纵向管理模式,同时也促进了计划、财政、金融、物资供应、商业流通及价格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

第三,社会主义垄断有利于加强对宏观经济的间接调控及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我国企业集团垄断多是跨地区、跨部门的网状混合联合体,其中条件优越的企业就成为联合体中的核心企业。政府通过与垄断体系中的核心企业联系和协商,制定发展战略和计划,并由核心企业组织实施,这就保证了国家计划的落实和完成。同时,我国企业在走向世界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势必遇到国际市场上的各种壁垒,而且面临的竞争主体多是实力雄厚的垄断财团和企业集团,这就需要我们组建大型的企业集团,以垄断对付垄断,形成整体放大效应,打破外国垄断组织的控制,以便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逐渐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社会主义垄断有利于保持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繁荣。对关系国计民生由社会共同受益的公共商品和劳务实行国家垄断经营,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产品(如医药、卷烟等)实行的垄断经营,是受法律保护的有益于社会公众的有效垄断。这些垄断经营既促进了社会主义宏观经济的繁荣,又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的安定局面。

当然,垄断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内在机制,其作用也同市场经济本身一样是双重的。在它创造新的生产力和有效功能的同时,也会在某种领域、某些方面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竞争、限制资源自由流动以及导致资源低效配置的消极作用。针对垄断的双重作用,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要坚持垄断制度,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反垄断。这两方面并不相悖,垄断与反垄断是对立的统一,反垄断并非放弃或全盘否定垄断,只是反对没有竞争的垄断,反对垄断有害于社会的不良行为,反对垄断有损于消费者利益的方面。如果对垄断的消极作用不抑制,垄断的积极作用就难以发挥。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垄断,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用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是非标准判断和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其基本态度就是实事求是,兴利除弊。

三 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垄断行为的调节

国家对企业垄断行为的调节,包括对非法的垄断行为的限制和取缔,以及对合理的垄断行为的保护和支持。在维护规模经济和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下,限制非法不合理的绝对垄断行为,扶持有利于规模经济发展的相对垄断行为,维护合法的垄断行为。

对非法的不合理的绝对垄断行为要严格限制。首先是在行业市场上严禁独家垄断。个别大企业在市场上搞独家垄断会破坏行业市场结构的合理格局,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和市场繁荣。西方国家的反绝对垄断法的锋芒主要指向行业市场上具有独家垄断实力的超大型企业。如美国1968年白宫反托拉斯政策特别工作组提议,实行结构行业法,解散独家垄断行为企业。具体规定如果一个行业中有4家以下的大企业集中占有70%的市场份额,该行业即为垄断性行业。根据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的行业调整法规,任何垄断性市场,当4家以下的大型企业占有50%以上的市场销售额时,该市场就必须重新调整结构。其次是调节长期相持的行业市场格局。几家大企业在某一行业市场形成相对垄断格局以后,如果这种格局长期没有发生变化,说明该行业市场或者已经成熟老化,或者开发力、竞争力不足,从而不利于产生新的竞争活力,阻碍了高技术的推广和新产品的开发。对此,国家对过度垄断机构要进行必要调节,打破原相对垄断市场僵局,为新企业尽快进入市场创造条件。另外还要对局部垄断市场进行调节。有些大企业尽管在全国性行业市场上构不成独家垄断,但是在地区性行业市场上却占有很高的份额,这在客观上形成了独家垄断局部市场的状况。这种状况限制了消费者及时作出合理的消费决策,减少了消费者对同类商品挑选的余地。地区性行业市场的独家垄断,同样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对这类市场结构应进行适当的平衡调节,以打破地区性独家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

对有利于规模经济发展的相对垄断行为要适度扶持。相对垄断性规模经济是大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特征。规模经济采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的产品经营目标,与社会经济利益是一致的。同时,由于大企业的相对垄断性规模经济所实行的有计划的生产经营管理,其重要依据是国家政府的宏观经济计划,因而它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也是协调统一的。这就决定了国家对大企业在规模经营中形成的相对垄断应给予保护和扶持。如日本政府在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以下政策:(1)允许建立合理化联合企业;(2)批准建立反萧条的卡特尔垄断组织;(3)放宽对控股和合并的限制。这些政策的贯彻实施,使相对垄断性规模经济在钢铁、汽车及家电行业得到迅速发展。而大企业的规模经济又能促进产品单位成本下降,加强产品规格标准化和生产过程连续化,同时还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和管理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日本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对合法的垄断行为要竭力维护。判断一个大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应观察分析该企业形成相对垄断性规模经济的方式和因素、经济结构的合理性,及其对行业市场的繁荣、产业结构更新的作用。如果一个大企业主要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发新产品等方式,形成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实力优势,则这种市场垄断竞争行为就是正当的、合理的;如果一个大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生产能力,相应的技术开发实力和较强的市场应变力及完整的规模经营系统,那么,它的经济结构就是合理的。为增强这些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国家政府通常采取如下措施加以维护:(1)对垄断规模在国内行业市场上的占有率规定上限;(2)以名优产品的垄断地位适度扶持;(3)对大企业之间的相对垄断市场格局进行必要的政策性调整;(4)对在国内市场已具有相对垄断规模的大企业积极引导,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对垄断企业的不同垄断行为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调节,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经济职能之一,它既反映出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又反映出一个国家市场体系和法律体系健全的程度。当然,由于国情各异,不同国家对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调节具有不同的特点。美国的垄断竞争法规注重对企业垄断行为的制约,比较规范;日本的垄断竞争法规强调对企业垄断行为的扶持,比较灵活;而西欧的垄断竞争法规则重视对企业垄断行为的疏导,比较自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经济行为和国家管理行为需要逐渐规范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垄断行为的调节方式值得我们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以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垄断竞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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