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国际化取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货市场论文,取向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期货市场一经建立和发展,就应以国际规范化的标准作为基本出发点,以彻底的国际自由化作为发展取向,充分利用经济成长中的“后发性利益”,使中国期货市场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成为一个国际型的期货市场,并进一步带动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际化进程。
一、国际化的道路与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期货业是世界经济中的一个大行业,其对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活动、国际信息交换都发生着重大、深远的影响。由于期货业对市场的特殊敏感性与其在价格上的避险机制特点,以及作为期货交易行业基础的信息交换强化,全球的期货市场都在向国际化迅速发展。当然从更深的层次看,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衍生市场,其国际化趋势是由国际金融、贸易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所引致的。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期货市场都是对外开放的。在发展中国家,这一国际化趋势体现地更为广泛。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期货市场都试图在监管体制、配套立法、组织结构、运行机制、交易功能,合约行为,信息交换等方面与国际公认标准相靠拢;另一方面,逐步开放本国交易市场,吸收外国会员,允许本国期货经纪行经营国际业务。这就是说,发展中国家的期货市场正在走着一条从国际规范化到国际自由化的道路。
我国在过去几十年中。仅仅在公司规模上参与国际期货交易,在国际期货中没有任何地位。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带动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媒介和桥梁。对中国公司来说,大量的国际贸易活动既可以在中国期货市场保值,又可以在外国期货市场保值,通过外国资本的介入,从而分散了价格风险。当然这样一种促进作用毕竟还是萌芽状态。就中国期货市场本身发展而言,保守的(或许是稳健的)做法往往是先着眼于国内市场的建设,待其成熟时,再步入国际化。这样做的结果固然避免了较大的风险和难度,但也造成了中国期货市场的严重发展滞后,并且这种缺乏国际规范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许会蕴含着更大的波动和风险。
显然,中国期货市场应该走一条以国际规范化为起点,以国际自由化为目标的道路。当我们着眼于世界经济竞争时代结构变动的特点,把握亚太地区经济地位上升的机会,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巨大的国内市场潜力,就有充分的理由提出我国期货市场沿着这一道路发展的可能性和具体目标。
应当实事求是地指出,中国经济发展的梯度性又使得中国期货市场必然走向一条复合式的道路,多发展层次的特征将长期存在。或者说,作为萌芽状态的初级期货市场,作为已经完成国际规范化建设的期货市场,作为开始步入国际自由化阶段的期货市场将同时并存。在实际中,规范化建设与自由化建设往往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当然中国期货市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化建设,盲目地扩大交易规模和提高交易自由度都是不正确的。
从理论角度看,所谓规范化建设大致包括如下几点:
1.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实行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期货协会行业管理、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三级体制。
2.建立、健全期货交易法规体系,该体系包括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
3.期货交易所组织结构和交易功能的完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功能的大小是与交易所引入的合约种类相联系的,但合约种类的齐全化要受到期货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实践证明,盲目增加交易所合约种类(尤其派生金融合约)往往是得不偿失的。
4.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确立,尤其是对结算所和期货保证公司及期货评级公司的建设。
5.期货合约的规格,交易(计价、计量)单位,交易方式的国际标准化设计。
6.期货市场会计核算体系的国际化。
7.期货市场信息交换系统的完备。
所谓自由化建设包括:
1.本国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境外化和引入外国会员制度。
2.期货交易所与国外交易所之间的对销制度的建立。
3.在贸易政策、金融政策、税收制度、财务监管制度等多方面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本文仅对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近期内所应迫切解决的问题(而又未引起理论界广泛重视)加以分析。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制度国际化与风险管理机制的确立
交易所外籍会员的加入是带动(无论是外部拓展还是内部刺激)期货交易所国际化的重要诱因,但会员成份的复杂化使得会员管理工作趋于艰难。外籍会员管理主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做好对外籍会员的资信审查工作。首先要仔细审查核对申请时申报的所在公司的有关状况,要求该公司提供注册登记的公司证书、股份公司的章程(经营程序、范围、对外投资状况),了解该公司的历史和资金情况;其次,要通过海外该公司所在开户行或所辖属的工商管理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明了其在国外的资信情况;再次,审查核实会员公司报上来的经该申请会员公司所在地的公共注册会计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财务报表,且上报的报表须连续一段时间(2年以上)以了解该申请会员公司在一定阶段的资产负责营运发展趋势及债务的负担程度与偿还能力;复次,须了解该公司所在国外汇管制情况及该国货币能否自由兑换,以防止日后该会员在结算时因使用货币不能自由流通而造成的麻烦。最后,如该公司已在海外交易所具有会员资格,那么我国交易所管理人员应与其所在交易所保持密切联系,对会员公司进行双向监管。实际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期交所在吸收外籍会员的时候往往也只吸收一些已在国外经营多年的信誉卓著的会员公司。
2.加强对交易市场上国际投机资本的管理。外籍会员公司的出现使得国际资本可以比较直接和方便地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对其加强管理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1)按外籍会员的资信状况,市场情况,在交易所里无息存入一笔押金,作为风险基金,同时加强对会员储备金头寸的控制,视情况不同而要求不同的储备比率。
(2)为便于控制资金流向和融通规模,必须制定法律对期货经济公司的业务作出限制。经纪人欲为其交易客户筹措贷款必须向指定的银行办理,且每家经纪公司可贷款额和可向交易客户贷款额都要受到限制。
(3)确定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一点对于控制投机资本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期货市场中的风险防范与管理主要由清算所和期货保证公司承担。其中清算所承担了每笔交易的履约责任。具体讲有如下几点:①清算所要求清算会员根据其客户的交易部位交纳一定数量的清算保证金(cleaning Mangin),当然会员则又将保证金负担转嫁给客户。清算所主要根据合约价值的大小、价值波动性以及每日涨落停板额等多种因素来制定保证金水平,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20%不等;②实施逐日盯市制度(Market-to-Market),对会员的在手合约每天均作出评价,调整保证金水平,防止风险积累;③价格限制制度,规定每种商品成交时的最大、最小波动值,以控制波动幅度和正确估计每种在手合约的最大盈亏,并为制定保证金水平提供依据;④交易部位(头寸)限制,规定交易者可能就某一商品持有的最大空头或多头部位的合约数量;⑤清算所从日常业务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以备应急。并且一旦市场出现巨大波动,清算所可要求会员紧急追加额外保证金,最多时可超过未平仓合约的市值;⑥由几家信誉好、实力雄厚的银行会同交易所成立保证公司,为清算所提供一笔备用贷款。
除了上述两方面外,对引入外籍会员应采取一定的政策干预,例如要求外国经纪公司须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若干时限后方可申请加入交易所,加入交易所时不得立即成立全权会员等等;再如外籍会员不得进行复代理业务。总之,目前的中国期货市场对于引入外籍会员的问题应采取谨慎态度。
三、对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境外化的管理
国内期货经济公司接受客户(主要是“境内客户”)委托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即为业务境外化。我国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的公司,有内资公司,如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有合资公司,如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有兼营业各类的,如中信兴业公司。无疑,目前中国期货经纪业境外化的进程是超常规的,且是极不规范的,倘不严加管理,则会影响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进程。
业务境外化问题涉及到资金委托、货币兑换、进出口等一系列因素,其对中主格资格的认定和交易行为的管制是极为重要的。对待这些问题的方式,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同的。如台湾规定,在岛内设立的外国经纪公司不得在境外业务中存在复代理行为,本地区经纪公司则可以通过其它经纪公司进入国外期货交易所交易,但复代理的经纪公司须经许可,并由其直接进场交易,也即只准二级代理。这在国外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有限,岛内不易取得,而境外业务又急需进行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谨慎做法。
大陆目前除中期公司外(该公司已在美国三大期交所中均取得会员资格),几乎所有公司均不是通过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所,并且取得当地经纪商资格认可后直接进行交易,或委托当地会员经纪商进行交易,而是接受顾客的委托后再转托国外期货经纪公司(并非如台湾国外期货交易法所称的境内有分支机构者)进行交易的。尤其是合资公司往往不直接和国外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建立代理关系,而是通过外方再转手委托。这样使得交易增多,交易所、经纪公司、客户之间的联系松散,法律制约薄弱(尤其对于处在中间环节的外国经纪公司),违约风险大大提高了。
现行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境外期货业的规定显得不够详细。在境外期货业务主体资格审定的问题上,其对于如通讯设施合格与否,公司财产基础、专职经济人认定等多项内容均没有详细规定。在交易行为方面仅第七条规定“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公司,应提交与相应的国际期交所会员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货经纪业务的协议意向书”,这一条虽然防止了国内公司对国外非会员公司的复代理行为,但仍远远未达到规范经纪公司业务境外化的目的。笔者认为至少应做如下补充:
(1)客户必须通过政府特别批准的有换汇权的国内会员公司进行国际期货交易;(2)须在政府指定的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3)会员所在交易所应审查核准转托的国外会员公司;(4)审查委托业务内容,有商品进出口权的企业进行交易须以套期保值为主;(5)对未取得国外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经营国际业务,应对其净资产额、财务状况、设备先进程度、专职经纪人资格认定等问题按国际标准做出最低限度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的双向进入必然引起一个经纪公司同时在多个市场上进行交易,这也为期货市场国际化提出了新的问题。如某一经纪公司在美国期交所买进一笔合约,当其闭市后,该类合约在中国市场上价格下跌,为了避亏其应在中国市场进行对冲达到护盘,但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并未进行结算。交易人员只有将在美合约卖掉,国内合约买回,才能最终结算。由于两地时间不同因而两个市场的盘口不能同时结算;(2)进行护盘时可能出现市场静滞使对冲无法实现;(3)交易者在两个市场交纳双重保证金和手续费,使交易成本增加。为此,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进一步目标是建立对销制度,即在某些指定国际期交所内买进的合约可在国内卖掉,在国内买进的也可在国外卖掉。当然达到这一目标是极为困难,是受到一国经济开放程度严格制约的,但同时也是国际自由化的真正象征。
四、会计核算体系的国际标准化
为达到期货市场国际化的目标,中国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尽量使自己的会计核算体系与国际标准化相对口,中国政府也应早日公布统一的会计准则,以促进该项事业发展。期货交易的会计记录必须尽可能如实详尽地表现经济效果和经济目标。会计体系除应当追随现金流动、头寸和适当的分类科目外,还应建立起记录市场中原始交易金、差异交易金的帐目。对套保交易,一个帐户必须用来记录递延的利润和亏损,一个专帐必须记录期货交易时所获得的一定数量的利润和亏损,其数目应在套期保值头寸的分类帐目上对称记录。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收支,譬如佣金费用和已获利息,应用来监视与交易有关的费用。如果必要,还可以为个别买主或出于交易策略单独开列总帐科目。
尽管如上的期货会计原则得到了各国公认,但目前世界上仍缺乏统一的期货会计准则,不过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都或多或少地类似于美国84年8月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期货会计合约》第80条中(FASB-80)明确了期货交易的会计标准和公开标准(包括存货指标合约,但不包括外币期货合约和现货远期交割合约),《外币合约》第52条明确规定了远期外汇、期权和外币期货合约等的会计标准。这2条规定都要求投机的期货交易应象套期保值交易固定一定的市场价值一样,须由市场来定价,在交易发生一段时期内,由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引起的可实现或未实现的收益和亏损必须在帐户上区分开。例如为存货指标期货合同作会计,合同生效后原始的盈余存款数目必须作为资产余额随之变动。合约冲销时,资产帐户的余额同交易中没有计算回扣的结算余额相抵,回扣亦有可能在原始合约或冲销中全部或部分作为费用提出来。
当然,期货会计准则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较多,并且许多问题尚有较大争议,这里仅着重介绍一下FASB-80中关于套期保值业务会计的几个基本内容。
套期保值业务项目的会计目的在特定情况下,必须以明确的形式表现出来。套保头寸致力于企业的外汇、权益和利率风险,管理必须指明这一问题。也只有这样,该项目才被确认为套期保值。确认为套保的项目还必须表明其历史成本或成本与市价孰低,以便使按照现时价值报告套期保值资产的企业在运用相关的公认会计原则和特殊行业修正惯例时,能把套保资产和相对期货合约的价值波动计入同期损益。对于预计业务的套期保值会计,还应首先确定预计业务的诸项要素和保证业务发生的可能性。
合约市价波动的金额在对套保项目的价格变动产生影响的相同期间确认为损益。除需揭示摊销成本的带息票据外,所有套保项目计量损益时,调整后的帐面余额均应作为该项目的帐面调整,俟项目清算时才予以报告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要在整个票据留执期内摊销。
套保头寸上的利润和亏损应同现行外汇流通交易的收益和亏损区别开,如对某外汇合约套期保值,当合约生效时,套保的价值变化应在收入上延续或区别开。
FASB-80还要求,根据合约的市价变动与相应套期项目的时价变动的相关联系进行估价以确定套保值。如果两者达不到高度相关,企业必须终止将合约表达为套期保值,同时把合约市价变动中未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时价变动所冲抵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得利或损失。
五、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中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若干问题
如前文述,期货市场作为派生市场与其标的市场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因此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也必然存在着大量的与相关国际市场相协调的问题。本文在此仅讨论几个最为基本的问题。
(一)与国际贸易市场的协调
由于国际期货市场中存在2%-5%的实物交割,因此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中与国际现货贸易市场协调的问题也就产生了。
1.中国期货市场上交易的合约,其标的物交割地点往往是在另外一个国家境内的仓库或码头,因此中国期货交易所应相应地做好进出口方面的工作;2.交易合约在格式设计上必须符合国际贸易合同规范的惯例,各合约品种须是各相关国家都明令许可进出口的商品;3.交易所要为交割实物的交易客户搞好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及在品质、重量、卫生、消毒、产地等方面的检验证书,一旦实物交割发生,则马上运用这些单证到指定地点提货;4.中国交易所对于因进出口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放宽交易部位限制。进(出)口商可持有关合同到交易所备案登记,再由交易所开立证明,就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大批量商品的套期保值;5.中国目前进出口手续繁琐,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不多,同一交易所内部会员进出口权分布也十分不均,这些都将进一步影响到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当然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只能是规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一个均衡的结果。
(二)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协调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期货市场而言,与国际金融市场协调的最主要问题在于人民币自由兑换的问题。从今年初施行的人民币经常性项目有限度自由兑换制度实际上对于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提高的促进作用是很小的。本国会员只有有进出口权的单位才有通汇结算权,并且向银行买汇时又存在若干限制,这些问题在期货交易外汇挂牌结算时都会对交易量产生影响。并且抑制了投机商,使市场交易显得沉闷。另一方面,外国会员在通过向银行售汇换取人民币参与人民币挂牌交易与结算时,若有盈利却不能将其换汇汇回,这也影响了外国会员的积极性。此外,不同币种结算的情况下,外国会员与中国会员会处于不平等地位,这显然也是期货市场国际化程度不完善的一种表现。
由于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萌芽状态,因此现阶段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抵触还不很明显。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期货市场国际化至少在四个问题上要求国内金融领域改革:①人民币资本性项目走向有限度地自由兑换;②利率双轨制,部分项目的利率走向自由浮动;③金融管制方式及各种立法措施的国际协调,使合约交易行为符合相关国家要求;④银行监管体制的国际化,尤其是对派生合约的资本充分性规定。
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与中国经济的发展程度紧密联系在一些的,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现阶段应以规范化为主,盲目的自由化倾向是错误的,但不失时机地改革相关政策领域,加强市场的国际协调,推动规范化和自由化的同时稳步前进也是无可非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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