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商业的主体地位_公有制论文

论公共商业的主体地位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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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有商业效益明显下滑,公有制商业的比重日趋下降,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商业主体地位及其实现形式的讨论也越来越多。究竟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公有制商业采用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才能保证其主体地位?这些是牵涉到国有商业改革和非公有制商业发展等诸多理论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看法。〔1〕

一、坚持公有制商业主体地位的理由

一种比较普遍的解释是:坚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直接要求。社会主义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它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与此相对应,在商品流通领域,我们就应该坚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

这种解释似乎很完善,但细究下去,前后两段在因果逻辑关系上难以成立。

第一,社会主义制度要求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是就国民经济总体而言的。这并不意味着一切行业、部门和领域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大部分行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即使在另一些次要的或其他类型的行业中公有制并不占主体,那也不能说国民经济总体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可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不能由此而直接得出结论:在流通领域应坚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这里的推论是不严谨的。

第二,商业是典型的竞争性行业,其资产构成具有特殊性。在流通领域,商业资本的基本职能是媒介商品交换。通常,在商业企业中,流动资金占绝对大的比重,而固定资产或固定资金占总资产(金)的比重一般不超过20%。例如,1991和1992年,我国流通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只占全社会固定资产原值的7.12%和6.98%,固定资产净值占全社会固定资产值的7.57%和7.37%。〔2〕这就是说, 即使流通业完全由非公有制商业来经营,也并不直接否定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可见,用社会主义制度来解释商品流通领域中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是牵强附会的,在逻辑上也有漏洞。我们认为,公有制商业占据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但这是一种间接的要求。具体的理由应从非公有制商业的内在缺陷和市场波动去寻找。

第一,非公有制商业存在以下两个固有缺陷。(1 )非公有制商业以利润为中心,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在经营过程中,它们通常片面追求的是自身的经济效益,其结果是增加了社会成本。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我国非公有制商业的“回扣”、行贿等行为都大大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由于非公有制商业的过快发展,它们的盈利增加了,但这种增加并没有等比例增加社会的物质财富。在发展的同时,它们把一大块成本转嫁给社会,转移给公有制经济。私人成本减小了,私人利润增加了,但社会成本却上升了。这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2 )非公有制商业还是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发起者”。我国现阶段市场上的坑蒙拐骗、短斤缺两、暴力经商、谋取暴利、以次充好等,主要是非公有制商业所为。个体私营商业对流通秩序的破坏是客观存在的。当然,在一些公有制商业中也存在这些现象,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如有的是出租柜台,有的是私人承包。但这些与非公有制商业不同,前者属于管理上的问题,而后者属于本质上、机制上的问题。

非公有制商业的这些内在缺陷对市场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方面,它要求政府强化市场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它还要求在市场上存在导向、引导力量。在这两个方面,公有制商业都可以大有作为。它既可以充当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有力助手,又可以在市场上担任引导者的角色,引导非公有制商业改善经营作风,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坚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是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稳定市场、维护正当竞争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需要。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和市场不完善的社会主义国家越需要坚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

第二,市场波动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市场,存在竞争,就存在市场波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曾多次出现周期性的市场波动,如1990—1991年的市场疲软,1992—1994年的市场购销两旺,1995年以来,市场又相对趋缓等。

市场波动对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过大的市场波动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破坏。产品积压滞销、通货膨胀等都与市场波动密切相关。市场波动还往往给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谋取暴利,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市场波动从根本上说是由经济波动造成的。平抑市场波动必须依靠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管理来解决。但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这方面,公有制商业可以通过调剂市场余缺、制定示范价格、规范经营行为等稳定市场,抑制非公有制商业的种种不良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又是不可或缺的。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是弥补非公有制商业的内在缺陷、平抑市场波动的要求。

中国是一个处于改革和发展过程之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在现阶段强调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第一,在转轨时期,行政手段不宜多用,法制又不健全,执法力度也不够,对非公有制商业的种种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这就给不法商人大开方便之门。在这种环境中,非公有制商业对市场运行的破坏性自然会更大。因此,通过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去弥补政策和管理上的缺陷显得更为重要。第二,经济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近年来,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波动、市场波动日益明显,虽然形式上已是增长型而不再是古典型波动,但存在周期缩短、波幅增大的势头。这也对公有制商业发挥主导作用和稳定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主体地位的基础在于市场支配力

那么,如何才能维持和巩固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呢?在理论上,公有制商业企业没有行政职能,因而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去支配市场、引导市场、稳定市场。这种力量我们称之为市场支配力。这主要体现在:商品价格对其他企业定价的影响力,购销形式、经营方向对其他企业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市场支配力是公有制商业占据主体地位的基础和关键。

公有制商业的市场支配力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公有制商业的总体规模。我们讲公有制商业的主导地位,是就公有制商业这个总体而言的,即把公有制商业看成是一个整体。公有制商业的规模越大,它所形成的合力越大,因而对市场的支配力就越大,效果也就更加明显。同时,公有制商业规模和比重大,意味着非公有制商业所占的比重就小,因而对市场运行的不良影响就小,这就相对增加了公有制商业的市场支配力。因此,要保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就必须保持公有制商业的一定比重,当然这个比重也并非越大越好。这在下文将详加分析。

第二,公有制商业之间的联合程度。这里的联合程度是指公有制商业企业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这可具体地分为两个层次:(1 )单个企业之间为追求规模效益而进行兼并的情况。就单个的公有制商业企业而言,如果它没有达到或已超过经济规模,则说明资源配置不合理。不足经济规模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联合等手段,实现“1+1>2 ”的组合效果,而且这种合并有利于减少市场上低层次的过度竞争;超过经济规模的企业可通过分解的方法,降低由X —非效率所带来的内部管理成本。(2)公有制商业企业之间的合作程度。 我国的公有制商业分属于不同的地区、部门和系统,这些企业之间既应有竞争,更应该有合作。竞争中有合作,合作中有竞争。对于发挥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而言,合作比竞争更为重要。可以设想,如果这些公有制企业之间发生“内耗”,互相排斥,难以形成合力,那又何以支配市场,引导市场呢?可见,不同公有制商业企业之间的联合程度是影响市场支配力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单个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种能力应主要包括企业的决策能力、信息沟通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市场营销管理能力等。在人、财、物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市场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管理水平。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企业必须以顾客、以需求为导向。企业的内部管理实质上就是如何配置好企业的人、财、物资源,参与市场竞争,占领市场,赢得市场。这些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组织,二是营销。前者是指通过指挥、领导、调节、组织等办法利用企业的内在资源,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后者是指通过市场调研,采用合适的产品、价格、分销渠道、促销等策略,扩大产品销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组织和营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两个方面,两者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一个企业仅有好的组织能力而没有开拓市场的能力,显然不能成功;相反,虽有良好的市场营销能力,但若缺乏严格的组织管理手段,则也不能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公有制商业企业要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要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市场调查和分析,提高营销水平,增强市场应变能力。

当然,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完全出在管理本身。这里的深层次问题是产权。如果没有合适的产权结构,没有产权约束,再好的内部管理也只能是暂时的,我国不少企业因“易帅”(换厂长经理)而“判若两人”,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内部管理缺乏合理的产权结构作保证。我们应坚持“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有商业的产权结构问题,限于篇幅,将另文阐述。

总之,市场支配力是公有制商业在竞争市场上占据主体地位的基础和关键。要维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不能靠国有制这种形式,而必须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寻找对策。

三、巩固主体地位并不必然限制非公有制商业的发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维持和保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必须使公有制商业在规模上超过非公有制商业,在比重上达到51%,而且,这个比重越大越好。为此,在现阶段,我们必须限制非公有制商业的发展,以确保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不受威胁。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带有片面性。

第一,这里的分析在逻辑上本末倒置,在理论上存在漏洞。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公有制的规模和比重大小应取决于生产力水平。这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物质产品丰富程度;另一是文化或精神方面。这两者是密切相关的。物质决定精神。公有制经济需要“大公无私”的思想境界、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公共利益动机。这些精神因素虽然可以通过教育而有所改善,但从根本上说仍取决于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公有教育和政府管制等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强迫一个人去改变利益动机,但却不能使社会大部分甚至每个成员去改变利益动机。换句话说,社会的一部分成员具有强烈的利己动机可能是教育问题,而如果大部分成员都把个人私利凌驾于集体、公共利益之上,则这就属于生产力水平的问题了。因此,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它是由生产力水平(包括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因为要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而片面、盲目地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如果这样,那就是“一大二公”的翻版了。正确的逻辑应该是:生产力水平决定所有制结构,在公有制商业占有一定比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有制商业的主导作用,而不能根据主体地位、主导作用的需要去任意抬高比重。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能主动调整所有制结构。事实上,政府在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问题在于,调高或调低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我们所反对的是“长官意志”和违背客观规律的“随心所欲”,而不是反对政府调整所有制结构的行为本身。这里所谓的客观规律主要包括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规律、发展才是硬道理等。只有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去调整所有制结构才是合乎规律的。

第二,公有制商业低于51%,并不说明它们不占主体地位。在经济学上,计算所有制结构或比重,主要是考察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趋势。这种比重绝不反映公私经济成分的力量对比关系。这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并不能代表与公有制经济相抗衡的一股整体力量。与公有制经济不同,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一个整体,它们是独立的、分散的、小规模的。理论和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进行大规模合作的交易成本很高,相互之间往往缺乏信任关系,因而形成不了合力(事实上,如果能进行联合,则就不是纯粹的个体私营经济,而是一种合作经济了)。因此,它们只能是“单兵作战”。由此可见,计算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只有数学意义而没有经济意义。据此,我们认为,把非公有制商业的比重控制在50%以下,实质上是过高估计了非公有制商业的力量。这里的道理可以用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类比。在股份公司中,控股的股东并不一定要取得51%的股份,只要他的股份比其他“单个股东”高即可,而并不一定要比其他所有股东的“股份之和”高。同样,在竞争性市场上,公有制商业的比重不一定非得超过非公有制商业的总比重。设想,如果在某一商品市场上,两家公有制商业企业的销售额为200万元,另有100家个体经营企业,每家销售额为2万元, 他们的总销售为200万元。虽然公私商业成分各占50%,但在这种市场上, 谁又能说个体私营商业是主体呢?在这里,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是显然的。

按照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商品流通领域,乃至在一切竞争性行业中,公有制企业的比重可以低于51%,而且还可以降得很低。当然也不是没有下限,以至降低到与某一个最大的个体私营企业的规模相当的程度,这是因为:(1 )我们上述分析没有考虑到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的任何合作,事实上,这种合作在一定范围内是存在的,因此,确定公有制商业比重的下限应考虑这一因素;(2 )我们这里尚未考虑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合作问题,事实上,现实中的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3)公有制商业比重小虽然可以有市场支配力, 但支配力的大小与比重是相互联系的,保持一定的比重,维持较大的市场支配力,对于应付市场波动和市场风险又是必要的。因此,从维持主体地位的角度看,公有制商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重,我们认为这个比重在20—30%之间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影响公有制商业市场支配力的因素,除了规模和比重之外,还包括公有制商业之间的联合程度、企业竞争力的大小等。从理论上讲,如果公有制商业企业之间联系密切,协调性好,不存在人为的“内耗”情况,那么,即使公有制商业的规模及所占比重小一些,其市场支配力也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同样,如果公有制商业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市场开拓和竞争能力较强,那么,其规模和比重小一些也无妨。可见,非公有制商业的发展虽然会降低公有制商业的比重,但并不是直接否定其主体地位本身,而只是影响主体地位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比重。在这种形势下,公有制商业应改变的是主体地位的基础,而不是放弃主体地位本身。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我们认为,我们不能因为要保证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地位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与此同时,应深化公有制商业的改革,灵活选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使之通过联合、竞争等手段(而不是比重)来巩固其主体地位。

四、从公有制商业的自身出发巩固主体地位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在竞争性领域, 主体地位并不是政府部门赐予的,公有制企业应采用灵活的实现形式,通过竞争来取得;(2 )我们不能靠非公有制商业的“不发展”来维持主体地位,而是应凭借自身的“发展”争取主体地位。因此,面对比重不断下降的趋势,公有制商业的唯一出路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培育整体作战能力,提高市场支配力。

第一,加强流通领域中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近年来,我国的流通体制改革非常强调社会商业的统一管理,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全行业的统一管理是否要替代原有的专门管理国有商业的部门商业管理呢?理论界不少同志认为应该用行业管理替代部门管理体制。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的。行业管理和部门管理同属商业管理的两个层次。前者是对社会商业的统一管理,后者是对国有商业的统一管理。这两者并不矛盾。近年来,由于我们过分强调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片面地把国有商业推向市场,因而在产权关系并不明晰、责权利关系尚未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影响了国有商业的正常发展。我们认为,由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这应属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国有资产面广量大,按行业设分支机构管理国有资产是可取的。从巩固国有商业的主体地位来看,由专门的机构对国有商业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对于增强国有商业的市场支配力是大有裨益的。这一思路值得我们重视。

第二,深化改革,强化管理,采用多种实现形式,促进公有制商业的发展。

商业属竞争性行业,“没有哪一种资本比商人资本更容易改变自己的用途,更容易改变自己的职能了”〔3〕。 商业的这些特点要求国有商业企业应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灵活的产权和内部管理结构。

(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明确国家、 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国有商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上应进行制度创新。国家是所有者(代表全国人民,是委托人),企业法人代表是受托人。这两者之间不应是行政关系,而应是经济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既然是这种关系,那么,我们应鼓励双方“讨价还价”。“价格”不满意,委托人可以另觅代理人。而且,这里必须有竞争。因此,我们应鼓励国家与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上进行制度创新,只要能保证国有企业的效率,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都可以尝试,而不能局限于某一两种制度形式,股份制、包干制、收益共享制、利润共享制等均可一试。

(2)加强内部管理。关键是建立合理的决策结构, 给法人代表以足够的决策权力。有一种现象值得我们重视: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中,横向是集权的,而纵向却是分权的。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大权集中于总经理一人手中,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的情况,把权力逐级下放给有关部门和人员。而在我们的国有企业中,情况则正好相反,横向是分权的,纵向却是集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散在经理(包括副经理)、党委书记等手中,而这些管理者在纵向却又不愿放权,使得企业内部派别林立,管理涣散,影响管理效率。商业企业应有高效的、竞争性的管理结构,因此,国有商业企业应实现决策结构的转换,在横向变分权为集权,在纵向变集权为分权。当然,在横向集权的同时,应加强职工的民主监督。这是我国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关键。

第三,加强国有商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和协调。

(1)鼓励国有商业企业相互之间的兼并,实现规模效益。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部门或系统内企业之间的兼并,另一是不同部门或系统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前者相对说来简单一些,至少没有体制上的障碍,至多是一个管理问题。但后者就不同了。政企分不开,同类商业企业就难以真正实现跨部门、跨系统的兼并,这个问题要靠深化改革来解决。

(2)促进国有商业企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 对于难以实现兼并的企业,可以通过联营的形式开展合作。例如,内贸部系统的国有商业企业要兼并工业部门的批发企业是很困难的事,但可以通过代理、特约经销等多种形式进行联营。再如,文化系统的书店可以和内贸部系统的百货公司联合,实现综合性的联合经营等。

注释:

〔1〕本文只讨论竞争性商品市场上的主体地位问题。对于粮食、 棉花等国家完全或部分垄断市场上的主体地位问题,在此不作讨论。

〔2〕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 ),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1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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